4. 数量求和结构

个人意志是实在的,它承载于人的肉体。社会意志却非实体,如同没有加号和等号,数之间的“和”不能说不存在,却只是隐性存在,社会意志也需要有求和结构的承载才能体现。

前面说过,如果人群规模小,群体成员可进行充分的直接沟通,每个个人意志都能作为向量相互作用,得出的向量之和是彼此经过说服、理解而达成的妥协——即平行四边形的对角线。然而超出直接沟通限度的大规模人群,个人意志的向量求和就变得困难。可以说,人类从未有过对大规模社会进行个人意志向量求和的结构,且是否需要这样的求和结构,也未被当作问题提出过。

事实上,有社会就有求和。社会本身就是所有社会成员“相加”在一起,不仅有人的相加、物的相加,也一定有意志的相加。所以,社会本身就可以被看作求和结构。无论社会是否明确地设计了个人意志求和的功能,其运转也会产生相应的结果。不过权民分离的社会是“数量求和结构”,不能进行向量求和。

数量求和结构大体可根据求和方向是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分成两类。前者是专制制度,以统治者的意志为准,自上而下统一意志,把不同个人意志的向量分歧强制缩小为零,在“一元化领导”下,不容异端地相加成国家、民族、阶级、政党、群众运动等同质的数量;后者是代议民主制度,自下而上地公决或选举,给了社会成员说“不”的权利,但仍然是把本来无限丰富取向的个人意志限定于一正一负两种取向,求和成“是”或“否”、“赞成”或“反对”两种对立的数量。

事事公决的社会是无法存在的。即使再搞民主,多数日常决策也得出自当权者。代议制的民主主要体现于几年一次对当权者的选举,平时仍是由权力自上而下进行数量求和。

真正的民主应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参与决策过程并能发挥自己的影响,这与对个人意志进行向量求和是一致的。问题在于如何操作?让每个社会成员对决策轮流发表意见,规模稍大的群体便安排不了时间;让每人把意见写成文字,就算都能写,该如何分类?如何统计?谁来裁定?最后又如何归纳为兼顾的方案?即使最终能达成方案,早已事过境迁…… 从操作上,最方便的就是表决。

表决离不开两种简化,一是事先提出方案;二是将选择限定为“是”或“否”。第一种简化把多向度的个人意志纳入同一框架;第二种简化使之可进行统计。加上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便成为至今大规模社会的主要民主方法。这使成本降低,容易操作了,但也脱离了向量求和,变为数量求和。

在社会契约论中,预先提供表决方案的人是卢梭所说的立法者。卢梭坚持立法者本身并无权力,只是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议,充当指导者,只有人民自己才有权设立法律。然而从操作上,所谓人民设立法律,顶多是对立法者提出的方案进行表决(现代的“公民创制”也是先有提案再争取附议),相当于在表决前已由立法者进行了自上而下的数量求和,成为立法者的“笼中鸟”。而在表决后,人民便又回到权力统治下。主导者始终是权力意志而非社会意志。

数量求和是二元社会的权力对社会实施沟通的基本方式,权力意志是“数量求和结构”的核心与灵魂。在专制程度高的社会,权力意志极大程度可被视为独裁者的个人意志或小集团意志,而官僚化社会的权力意志则更多体现为官僚集团的意志。“数量求和结构”只能围绕权力意志运转,权力意志也只有借助这种结构才能进行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