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数量求和结构中的社会意志

在权力意志主导的数量求和结构中,社会意志也非全然不能呈现。这是因为社会意志的三个组成部分——判断、目标和决定,在数量求和结构中有不同的存在方式。

社会意志的判断可以自发形成

在追求个人意志的满足上,不同的个人意志是一致的。个人意志的满足程度和追求过程的满意与否可被视为同质的量。甲挨了一棍子,知道疼;乙赚了两块钱,心欢喜。一棍子和两块钱是不同的向量,缺乏数量可比性,不能在“数量求和结构”中求和。但是挨打不满意,赚钱满意,在满意与否上就有了共性,可以进行数量求和。全社会个人意志满意与否的求和就是社会意志的判断。

“数量求和结构”是二元的,一般需要“上”对“下”的操作才能求和,但是社会意志满意与否的判断却不需要借助“上”才能求和。因为既然社会本身就是人与人沟通的网络,不管沟通网络被限定在什么功能上,个人意志的判断——满意还是不满意——都可以通过那些经济的、政治的、亲友的管道与网络汇集在一起,在完成其社会功能的同时,自发地相互求和,形成社会意志满意与否的判断。

这是社会意志唯一可在任何社会形态下自发求和的部分,看似只是最简单的部分,却让社会意志获得某种决定力。因为社会成员的满意与否不会仅停留于判断,一定会影响人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那些行为同样无需依赖专门的求和结构,凭借日常生活的沟通网络叠加为谣言、舆论、民心和压力,形成社会稳定或动荡的倾向,以及叛乱滋生的土壤或星火燎原的干柴。这是社会意志的重要特点。正因于此,社会意志才具即使在权力意志统治下最终仍能得到体现的主动性。

社会意志的目标取决于权力意志“吻合”

个人意志在生活中有各种具体目标,如把住房从两间扩大到三间,提高一级工资,惩罚某个贪官等。不同的目标没有共性,因此不能在“数量求和结构”中求和,无法像个人意志的判断那样利用日常沟通的网络自发求和。社会意志的目标需要通过向量求和才能显现,那是把不同个人的具体目标综合在一起的过程,最终形成社会的整体目标。

很多情况下,人们各自追求个体目标,不一定需要求和为社会的目标。但是个体目标的一些内容需要同时确立为社会整体的目标才可能实现,例如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另外,诸如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如何协调,战争与和平怎样选择,实施法治,铲除腐败……具体到老弱病残如何赡养,生育是否节制,贫穷如何救济,同性恋能否结婚……都得先被确立为社会目标后才有推动和实现的可能。社会意志的目标需要所有成员个人意志的向量求和形成。如果社会没有向量求和的结构,社会意志的目标虽然存在,却不能呈现,是“隐性”的。

在权民分离的社会,能显现的社会目标是由权力意志通过纲领、计划、法律、政策等确立的。那不是社会意志的目标,而是权力意志的目标。但权力尽管与民众分离,倒也并非在所有方面都是对立。作为社会治理者,权力意志有时会主动地体察、总结和追随社会意志,如“为民做主”、“替天行道”、“访贫问苦”、“民意调研”等。尤其是以革命、政变或竞选上台执政的新权力,不管其真实动机是什么,的确会在一定程度上依据社会意志树立目标。哪怕只是为了统治需要或危机倒逼,只要权力意志确立的社会目标与社会意志的目标有“吻合”,社会意志的目标就会相应地得到体现。如果权力意志没有“吻合”,社会意志的目标就只能是“隐性”的,得不到体现。

数量求和结构中的社会意志无法形成决定,决定只能出自权力意志

一方面,个人决定导致的个人行动最终汇合成社会行动;另一方面,社会作为整体并非都是自发的个人行动,还需要整体协调与配合,因此离不开整体性决定。

决定与目标不一样,决定不可能是隐性的。数量求和结构不提供社会意志以向量方式形成决定的可能,整体性的社会决定只能出自权力意志。权力意志是通过决定体现的。通过决定控制社会的运转,正是权力意志的力量所在。

既然迄今还未出现对个人意志进行向量求和的结构,社会意志的目标便不能成为显性的,社会意志也不能形成决定,然而社会作为一个整体运转,不能没有目标,更不可不做决定,因此,权力意志是不可缺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