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规则
实现社会意志的向量求和,须通过覆盖整个社会的递进自组织。现实中覆盖整个社会的组织只有国家政权。本文把国家政权视为 “公权组织”, 以“公权组织”全面实行递进自组织得到社会意志,解决权力意志脱离社会意志的问题。
除了“公权组织”,还有为生活、生产、信仰、事业等功能和目标而合作的群体,如家族、合作社、职工持股企业、政党、团体、教会、学术组织等,可称“众权组织”。众权组织不要求、但可自愿实行递进自组织。
私有企业或机构为“私权组织”,不实行递进自组织。
不实行递进自组织的众权组织和私权组织须遵守所属及上级公权组织层块的法律与决策。
如此实施当然需要诸多慎重周全的制度设计,但是现在进入细节为时过早。首要的是形成机制。机制无需制度那样面面俱到,实行以下八条基本规则,便会产生自动运行的内驱力,随之“自生自发”出相应秩序细节,并根据反馈自动调节,自我完善。
递进自组织基本规则
规则一 递进自组织由自下而上逐层递进的层块组成。层块规模不小于四人,不大于层块所有成员皆可充分直接沟通的限度。
规则二 基层层块以自由组合形成。
规则三 每个层块以三分之二多数票权选举与决策;以二分之一多数票权否决。每个成员的票权为其下属所有层块的成员数。当选者的票权为其选举者票权的平均数。
规则四 本层块当选者为上级层块的选举者。当选者任期不限,可随时选举。在位当选者不得属于下属任何层块,不得兼有其他层块的当选身份,亦不参加本层块选举。
规则五 当选者担任本层块行政首长,同时是本层块和上级层块的立法(决策)参与者。
规则六 行政人员由本层块行政首长或其受托人任命。行政人员不可成为所在递进自组织中任何层块的当选者。
规则七 各层块与其下属所有层块构成自治体,拥有不与上级决策和法律违反的一切权力。
规则八 公权组织层块随时以三分之二多数票权选举本层块司法官,不得兼任。司法官执行本层块及上属层块立法,职权限于本层块及下属层块。不得对司法官进行选举以外的任何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