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递进自组织社会

递进自组织实施于公权组织虽是前所未有的革命,社会却不会“翻天覆地”,大致会与当今的自由民主社会相似——有人权、法治、自由经济,有言论出版、结社组党、宗教信仰的自由;示威集会、社会运动都可进行,众权组织和私权组织有充分的自治空间。普通民众直接感受的只是公权力选举的变化——代议制社会的民众可能会在心理上认为有退步(不再直接选举高层职位),但实际境况不会变差,长期发展会更好;专制社会的民众则会当作进步,实际境况也得到改善。

下面对实施上述规则将导致的社会变化做一些展望,并非是定论,只是帮助想象和理解递进自组织社会。

政体

首先的问题是有无政府?从政府的定义——于某个区域订立、执行法律和管理的、由相应机构组成的一套政治体系——而言,递进自组织社会当然有政府。但是其政府由全民组成,或者说囊括了全体社会成员的递进自组织本身即是政府——在这层意义上,又和无政府主义的分散管理和大众参与之理念有某种契合。

递进自组织的政体是“逐层递选制+递进委员会制”——每个层块都是一个自治委员会,由层块所有成员构成,决定本层块的大政方针,进行选举;当选者是本层块行政首长,执行委员会所制定的大政方针;同时当选者作为“和载体”成为上级委员会(层块)的成员,与其他成员共同决定上级层块的大政方针,选举上级层块行政首长……如此递进,层层向上,直至覆盖整个社会。

以往委员会的称呼被滥用。真正的委员会首先要保证每个委员都能充分交流和表达,所有成员的发言权和决策权完全平等,避免主持人控制,因此委员会的规模只能在可充分直接沟通的经验范围内。当社会的公权组织是全民自下而上形成的递进委员会系统,政府是由全民参与的,每个委员会主任将不是以其个人意志,而是以其承载的共同体意志在上级委员会进行向量求和,既考虑让本共同体得到最大利益,也要与其他委员(代表各自共同体)进行妥协。

委员会不像大规模表决那样面对孤立问题进行单次投票,而是面对系列问题的长期合作。委员会决策往往能一致通过,正在于充分综合了各方意见。因为每次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委员会不会形成不变的多数派和少数派。各方都可以期望这次让步会在下次换取对方让步,从而形成长期交易机制。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只是为了打破僵局偶尔为之,成为常规就意味委员会失效。

之所以代议制需要竞选,是因为大规模群体中的选举者没有其他方法了解参选人,竞选是参选人与选举人之间的沟通方式。在经验范围,选举人了解参选人,也能随时与其充分沟通,竞选便不再需要。代议制中,想赢得选举需要动员选民,运用媒体,进行宣传,策划公关,由此带来的筹措资金、吸纳人才、调查研究等都非个人可为,必须依靠政党。而经验范围的选举者和被选举者互相了解,层块内选举方便,因此递进自组织社会虽不禁止组党,政党却不再与掌权有关。

每个当选的“和载体”并非机械地承载已求出的向量和,只进行被动代表或传递,反而选举“和载体”就是为了利用其“默契”主动完成大部分日常决策,其他成员只参与大政方针。这必然要求“和载体”具有独立性,有准确把握共同体意志的智慧,并以主动决策和领导使之实现;也要求“和载体”进入上级层块后不是被动执行指令,而是主动与其他“和载体”协商、交易、妥协,其被赋予的自主空间并不小于代议制的“代议士”。但那并非是给其的权力,而是其须尽的义务。

参与

a)低成本参与:对于全民参与社会管理的质疑,往往集中于人们是否有这种意愿。远非所有人都热衷于公共事务,哪怕与自己有着非常直接的关系,许多人也漠不关心,因此才需要政客代议,甚至连选举政客都懒得参与。其实,获得承认、进行分享、追求理想等公益心人人皆有,只是很大程度取决于需付出的成本。如果参与成本低于分享愿望,便会改变冷漠。递进自组织的基层民主本身成本就不高,所有成员的共同参与使成本进一步分摊。且多数日常事务并不需要全体成员进行实际协商,而是由“和载体”在头脑中模拟,更使参与成本降低。

以往人们不参与公共事务的另一原因是在大规模群体中可以搭便车。而在递进自组织的经验范围,搭便车无所遁形,从而失去熟人群体的尊重,从而不再是最优选择。

是否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问题,只需要解决递进自组织的基层层块,其他层块皆为“和载体”,根本不允许存在这个问题。“和载体”之所以能当选,对其的基本要求就是积极参与公共事务,且受到经验范围的选举者时刻监督。

b)开放参与:众权组织自行决定组织方式,若认为没有必要和公权组织发生联系,可以只做独立的社会团体;但是其自身若实行递进自组织,便可以被纳入公权组织。所谓的纳入,即是该众权组织推选的“和载体”被相应的公权组织层块接纳为成员,参加公权组织的决策,进行该层块的选举。其参与表决的票权,是该众权组织的成员数。

这会吸引一些众权组织实行递进自组织,以获得被纳入公权组织的资格,从而对公权力发生影响,有利于自身发展和宗旨的实现。众权组织在代议制下只能通过局外制造压力影响公权力,有无作用取决于公权力接受与否。在递进自组织社会,众权组织通过纳入公权组织可以直接参与公共决策,自行发挥作用。

私权组织是所有者的个人领地,不实行递进自组织。私权组织的雇员可以建立自己的众权组织(如工会或监督机构),若实行递进自组织,也能纳入公权组织。对公权组织而言,私权组织的老板与雇员的权利等同,因为雇员的人数多,总体影响力便比老板更大,公权组织的决策因此会向雇员倾斜。同时,递进自组织的逐层提炼理性可以避免民粹主义,既抑制私权组织的恶,也保留其对社会有利的一面。

c)多方位参与:传统社会的工作地和居住地在一起,现代社会多数人的工作地和居住地则是分开的,若依然限制公民只能在单一地域参与显然不对,应是既可参与居住地的公权组织,也可同时参与工作地的公权组织,亦可从所参与的众权组织纳入公权组织,通过不同管道将公民在不同领域的个人意志立体地体现到公权组织的各种决策中。

现实中经常看得到积极者占优势的情况,递进自组织是否会在积极者与消极者之间形成实际的不平等?在无法充分直接沟通的人群中,外在表达发挥主要作用,积极者因此可以脱颖而出。但是人皆有看法和反应,积极或消极只是外在表达的不同。在能够充分直接沟通的范围,外在表达不是决定性的,消极者通过其他方式(表情神态、肢体语言、行事方式等)一样能够表达,并被其他成员准确感知(通过默契),因此积极者和消极者的优势差别不会那么大。

也不会因为人参与项目的多少而导致影响力不平等。因为每个项目只解决相关项目的事,选举的只是项目的“和载体”,不涉及项目之外的其他事。积极者参与的项目数量多,只相当于其分别表达了针对不同事项的个别意志。其参与工会递进自组织表达的意志,与其参与环保递进自组织表达的意志,即使都被纳入到公权组织中,却不等同于数量求和中的一人投两票,对向量求和仍然是“1”,只是更多面和立体。消极者参与项目少,是因为不看重其他方面,只要在看重的方面与他人影响力一样,对其就够了。

d)宏观参与:如果民众只关注选举总统、议员,听起来大,实际参与却很低——每隔几年才有几分钟投票。而在递进自组织的基层,普通民众时刻参与公权力运作,像滴水汇成河那样延伸到公权力的最高层块。

但是现代科技让基层成员能够放眼世界,对宏观议题的各种看法似乎非得选举总统或议员才能对等,单靠递进自组织的基层参与无法满足。这是递进自组织不如代议制之处,却是必要的不如,是递进自组织与代议制的基本区别所在。

平民当然有权关注并参与层块之外的事务。虽然其在递进自组织的参与可通过“和载体”向上传递,但要经过好几道间接环节,不能让人直观地信服自己的意见已得到了表达。且人性总是宁愿直接行使权利而不要间接中转。对此,首先可以利用言论出版、结社组党、示威抗议等其他表达管道,对任何层次的事务进行批评、提出要求;其次可以通过串联动员,只要能获得相应范围二分之一成员的支持,根据递进自组织规则三,就能否决该范围最高层块的决策,包括选举结果— —相当于罢免该范围最高层块的当选人。这种直接罢免和代议制普选相比,门槛并不更高,却随时可以进行。

e)精英参与:“和载体”当然算政治精英。区别在于二元结构的政治精英与民众是分离的,精英主要追求个人利益;递进自组织的政治精英由逐层递选产生,只能作为“和载体”,与共同体意志出现任何偏离都会立刻受到制约。

随时选举成为有效制约的前提,需要“和载体”的位置是被人追求的,罢免则是当选者力图避免的,制约才能成立。高层位置没有问题,自会成为众多有政治抱负者的竞争目标;县乡长一类位置也不会缺人,那除了是在逐层递选阶梯攀登的中间阶段,也是不错的职业。关键在于基层职位能否吸引足够的参选者,并在当选后受随时选举的制约?类似村民小组、业主小组的基层当选者,面对的皆是琐碎小事,却无荣耀和利益。而递进自组织随时选举的制约只要在基层无效,就等于失去源头和根基,导致整体无效。

吸引基层当选者,主要不能靠物质激励。假设每家出一人,代表基本一致的家庭利益和诉求参与基层自由组合的层块,平均每个层块十家(三、四十人),涵盖中国人口就得有三、四千万个这种基层层块。若用金钱激励这一层当选者,少则不起作用(甚至是反作用),多则难以负担。事实上,这层当选者需要的条件不高,多数人都能承担,不会缺了谁就不行。当选者的主要动力应是公益心。自由组合多为亲朋好友或共识同道,能当选说明受到大家推戴和信任,已是激励,论金钱反而失去这个意义,反会削弱人的动力(美国心理学家 Edward Deci 以实验证实诸如报酬等外在动机对内在动机具有“驱逐效应”)。何况需要基层当选者做的事不多,顺手即可完成,一般无需耽误个人主业。其所做的服务与层块成员关系紧密,会被看到并感激,也会按人情往来予以回报。这些因素的综合,是这层“和载体”的责任心基础,而遭到罢免在亲友同道中丢的颜面,则能起到约束其追随层块意志的作用。

基层“和载体”的位置没那么吸引人,其实有利于避免激发类似动物群争夺首领的那种竞争,容易使参选者和当选者保持理性。不特别在意当选,就不会明知不对也要为选票迎合,而会更多考虑全局和长远,坚持自己认为正确的想法,并去说服层块其他成员,对基层意志的形成起到引导作用,从而更会符合层块的整体利益。而选举人也不会对当选人有极端要求和压力,这相当于在源头就对民粹主义进行了缓冲。

只要基层“和载体”是真实的,递进自组织便有了保证,往上的层级只是不断求和成更大向量和的过程。越往上的“和载体”工作量越大,要如何激励,给什么利益,给多少,怎么给,递进自组织的机制会“自生自发”地兼顾各个方面进行调节。

另外,递进自组织相当于给每个社会成员一视同仁地开放从基层上升到最高层的通路。只要本人有愿望,唯一取决的只是工作能力与尽职态度。如果一个人的综合素质总是超过同层块其他成员,就能在逐层递选的阶梯上不断被选到更高层块,没有其他障碍,一直达到其素质与职位的平衡点,即便那平衡点是国家元首。这种“条条大道通罗马”,可以产生类似科举制的激励,让从基层起步的有志者通过层层忠心服务不断攀登,社会亦实现人尽其才。

选举

经验范围的逐层递选和随时选举是保证递进自组织的关键,其与代议制选举的主要区别也在此。如果让皇帝每隔几年才能任免一次大臣,都会认为不可思议。皇帝之所以能把权力贯彻到底,很大程度上正是在于其对官员任免是随时的。为何源自人民的权力就只能定期任免(选举)?甚至还要被认为合理呢?

代议制选举的规模巨大,每次都得大动干戈——竞选、登记选民、设立投票点、全民投票……成本高昂,劳民伤财,且须由专门机构主持,因此只能定期选举。那不是因为合理,是不得已。

列举定期选举的合理性,主要说的是固定任期可以给当选者缓冲空间,给代议士协商和妥协的自主权,以保持理性和长远利益的考量,免受民粹主义急功近利的裹挟。然而递进自组织已经能够更好地解决这种问题,无需靠定期选举,反而需要通过自发方便、成本低廉的随时选举,进一步保证权力意志不脱离共同体(社会)意志,使社会意志随时得到体现。

前面说过,“随时选举”的含而不发,导致当选者每次决策和履责前都会在头脑中进行“模拟选举”,确信得到多数赞同时才会实行,因此选举便无需发生。但是还有一种担心,递进结构的环环相扣会不会在下级当选人被更换时,导致上级当选人随之变化?的确,一个新当选的乡长可能会要求重选县长,但是其远达不到替换县长所要求的三分之二多数。除非原本要求重选县长的选举人只差一票就达到三分之二,或是那个县的多数乡镇同时换了新当选人,才能更换县长。前者说明县长已经应该更换,后者的概率很小,因此不必担心。

不过,那位新当选的乡长如果调整了其承载的向量和,不会因为不能更换县长而导致完全无法体现。新乡长在县级层块中的种种参与,会尽力体现其新的调整,从而让调整按照应有的份额体现在县级层块的向量求和结果中。未被更换的县长在决策时,也会考虑新乡长需要的调整。类似疑问和细节还会有许多,在递进自组织的机制中都可以得到解决。

递进自组织看上去只是一种简单方法,是否能实现权民合一那样的社会变革?不妨看一下有无竞选的简单差别,造就出两种全然不同的社会,就可以相信方法的效果足以惊人。递进自组织的两个要素——经验范围逐层递选和随时选举,作为方法都足以与竞选在同一量级,因此完全可以期待同样分量(如果不是两倍分量)的社会变革。

立法

这里的“立法”是广义的,既指国家法律,也可以指一个工厂的制度或一个村庄的乡约,包括各种规定。因此递进自组织中的任一层块都可以有这种“立法”。区别是高层块的立法精确成文,适合司法裁定,低层块人少且沟通方便,无需太正式,甚至口头协议即可。

公权组织的最高层块——如中国三十四个省市(直辖市)区(自治区)的当选首长加上他们选举的国家元首组成的国家委员会——按这种方式进行国家立法,会带来显而易见的质疑:这三十五人有足够代表性吗?又有没有足够的立法能力?或者他们有足够时间研究立法吗?而若把精力都放在立法上,又如何完成行政首长的职责呢?……

首先在递进自组织结构,这三十五人都受其所在省市区层块的选举者制约,立法不是按其个人意愿,而要得到各自选举者的赞同。假设每个省市区层块有下属三十个地州市长,就等于有上千人参加了国家立法。

那些地州市长对重要立法也需征求各自选举者的意见……这样一层层推下去,最终可以囊括全体社会成员。并非说全体社会成员真的都会参与国家立法,但是递进自组织的结构与机制的确提供了这种可能。

对立法者的能力和精力不必担心。一是递进自组织自下而上的层块自治决定了上层法律会被减到最少,立法工作量不会像现在这样往上层集中;二是层块越高资源越多,省市区级有专门的法律部门负责提出和研究法案。省市区首长参与国家层块的立法,不会需要很多的亲力投入,主要研究都是由下属部门完成,各层立法皆会如此。

举例说,当相关职能部门草拟了汽车排放标准的新法案交给国家委员会审议时,各省市区首长不会亲自研究汽车尾气成分,先由其下属法律部门请各方评估,从本省经济、环境等方面提出修改,把意见报给首长及本省委员会各委员——即本省各地州市长。地州市长们也会让下属法律部门从经济、环境等方面评估,决定该地州市长在省委员会讨论法案时的立场。一般情况下,省市区首长会以下属地州市首长中的多数意见决定其在国家委员会对法案的投票。若省市区首长有三分之二赞成,方案方可成为法律。可以看出,之所以各级立法者不会承受不了立法负担,一方面是因为有职能部门分担,一方面是立法者只需按其当选层块的决议进行表态。这种立法可形容为自下而上的“递进立法”。

行政

a)递进自组织既是进行个人意志向量求和的结构,也是使向量和得以实现的结构;既是自下而上的选举、立法和决策系统,又是自上而下的行政、执行系统。

b)行政事务由行政首长指挥行政部门完成。凡是符合上级层块立法的行政,下级层块和成员需服从。

c)对本层块的不服从者,行政首长可采取行政措施使之服从或加以制裁。

下级层块的不服从者由下级层块处置。

d)根据管理职能需要,上级行政部门可向下延伸,在下级层块设置必要的派出机构完成必要职能。因为自治体总是尽可能避免干预,这种行政延伸将在最早可结束处被结束。

e)行政首长随时在本层块成员的监督和制约之下,但其拥有相当的自主空间。日常事务无需由层块成员讨论表决,由行政首长自主决定。这种自主在本质上是其作为“和载体”对共同体意志的默契。

f)对行政的不满,或可通过层块成员以三分之二多数改变行政所执行的立法,或以二分之一多数否决行政决定(规则三),或以重新选举更换行政首长。

g)不必担心随时选举导致政策缺乏连贯性。一方面如前面解释的随时选举不会频繁发生;另一方面政策不是出自当选者,而是出自选举者,更换当选者是因为其没有忠实执行选举者制定的政策,更换结果只能使政策更为连贯和稳定。

h)不必担心行政首长拥有行政机构而对层块内其他委员形成强势,因为每个委员都是其当选之下级层块的行政首长,都拥有各自的行政机构。

司法

司法的专业性强,需由专家进行设计,因此司法的具体方式可在公权组织实行递进自组织后再加规划。随着递进自组织规则第八条实施所启动的自生自发机制,会通过反馈—调节的循环,为形成并完善司法体系补足所需的细节。

递进自组织社会的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会与今日有诸多不同,法律尽可能精简,“国家越糟法网越密”的状况改观,多数纠纷由下级层块自我仲裁和调解,无需进入司法程序。

例如,层块委员会对本层块发生的案件先行“初审”(跨层块案件由上一级委员会初审),做出裁决,若当事双方都能接受,便可就地解决,否则由不服的一方继续上诉,才进入正式的司法。这种初审不需要依据法律条文和确凿证据,而是借助类似传统社会的家族长老、乡村士绅、或社区领袖那类的评断因素——即良心、直觉、仁爱,以及个人的经验与智慧,以摆脱法律的繁琐,平衡法律的无情,降低法律成本。这不一定足够专业,但和陪审团的原理类似,是在直接听取当事人的控辩过程中,得出符合情理和良知的直觉判断,可以比法律更简洁地解决问题,且少留后患。

司法无情,只认条文,不论动机,犯法即为有罪。司法过程旷日费时,成本高昂,求助法律者往往不堪承受。只要进入法律程序,这些都无法避免,因为法律若有通融就会动摇根本。而初审可以先在人与法之间加一层缓冲,把动机和结果放在一起考虑。人不该因为无意或偶然犯错成为法定罪人,或是争执双方非得打出你赢我输。不过也不必担心会造成枉法,一方面层块委员会的成员始终在选举者制约下,另一方面初审结果不会被强制接受,不接受者仍可以把法律程序进行到底,因此既不会损害法律的严格,又给合理通情留下了空间。

司法独立性不能太大,亦不能太小。无独立,难免不被社会情绪和行政需要裹挟,则法不成法;完全独立,又易陷入教条,反成为发展障碍。当相应层块的三分之二多数都反对司法官时,便可以认为其独立性超过了合理界限,应该调整。可随时选举司法官,与要求的司法稳定性并不构成矛盾。道理如前面谈选举时所说,随时选举只是一种含而不发的可能,使得当选者每次履责前在头脑中模拟选举,以得到多数的赞成,从而实际发生的选举可能比定期选举还少。

作为公权力,递进自组织随时选举之结果须有法律确认和公示,保证当选者被上级层块接纳,防止冒名顶替或各执一词,这是上级检察官的职责。检察官还负责众权组织纳入公权组织的认定,查证众权组织成员数量,决定其票权,授予其权限等。这些查证对于人工操作而言相当繁复,对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则轻而易举。各级检察官的另一职责是检查下级层块的立法,如发现与上级立法相冲突,须要求修改,或起诉法院裁决。

警察应该由行政首长管辖。因为除了执法功能,警察还有大量社会服务和行政服务,不能出现行政首长指挥不灵的情况,因此警察首脑应由相应层块的行政首长任命。不必担心警察成为行政首长的私人工具,一是行政首长受层块随时选举的制约,无法滥用权力;二是层块对任命有否决权,随时可以用二分之一否决将警察局长撤职;三是警察执法还会受到检察系统和法院系统制衡。

制衡

递进自组织不能只靠人自觉遵守规则,必须考虑人性可能存在的问题。建立足够制约,既让下级有约束上级的能力,也让上级有约束下级的能力。前者保证自由,后者保证秩序,二者不可或缺。

在递进自组织规则中,相应的制约分散于不同条文,不一定能得到凸显,因此不惮重复,这里继续细谈。

递进自组织中,下级约束上级的根本能力在随时选举,但是有些情况未到需要重新选举的地步,如只对当选人的某个决策有异议,并非想更换当选人,便可通过层块表决的方式,只要超过二分之一票权否决,当选人的决策即需废止。

这种否决方式是可以向下延伸的——即层块的下属层块成员也可进行这种表决。例如乡镇长组成的县级层块做出的决策受到村级当选人质疑,县级层块却不为所动时,村级当选人便可相互串联进行表决,全县村级当选人的否决票权若能达到二分之一,县级层块的决策同样要废止。如此可以继续向下延伸,直至全体选民以一人一票进行表决——即公决。

逐层递选的制约能力在没有被实践充分验证前,会担心因为中间隔了层次而使普通选民无法表达对宏观事项的关注,以及不满高层却没有管道施加影响,因此需要为这种担心保留打破隔层的手段。上述方法正是普通民众,包括政党、NGO、在野政客等都可利用的——不管哪个层次,多大范围,只要能在相应范围内动员到二分之一的票权,即可否定该范围最高层块的决策或官员任命。对于进行这种直接介入,今日代议政治的许多手段仍能大显身手。

将公权力横向分割为立法、行政、司法,使其各自独立的分权制衡,在西方政治思想中被认为是保障自由的基石。但分权不是唯一的制衡方式。递进自组织把公权力划分给每个层次的每个层块,使其自治,再把不同的自治体合成更大的自治体。在这种合权过程中,也一样可以产生制衡,我称“合权制衡”——从个人开始,随递进自组织自下而上合成更大的自治体,不断通过协商进行决策和立法,通过随时选举产生“和载体”,既是把自治权合在一起的过程,也是相互进行制衡的过程。递进的层块越高,下属自治体越多,形成的合权制衡也就越强。

如果分权的目的是打破公权力一统,使其不被同一官僚机构肆意滥用,自治是比分权更有效的方式。有多少自治体就有多少分权,比三权的分权更多,同时自治体内又可保持公权力的一体,避免分权所导致的 vetocracy,有利于公共服务。

人们会担心,递进自组织的各层块皆自治,能否保证统一管理?会不会出现本位至上,拒绝妥协,不顾全局的情况?其实这种问题代议制也同样存在,事实证明可以解决。相比之下,递进自组织应该解决得更好。一方面有逐层提炼理性的性质(见下章);另一方面只要成员或成员体寻求合作,便不会一意孤行,否则就得不到合作。

虽然递进自组织也有司法和强力,但是杯葛会作为制约不合作或不守约的主要方式。假设某个“和载体”拒不执行上级法律和决策,并受到选举其的层块支持,其他层块可联合起来对其进行杯葛。因为上级法律和决策是自下而上做出的,该层块拒绝的便不是上级,而是其他层块。这是其他层块对其联合杯葛的正当性所在。递进自组织的机制容易实现联合杯葛。任何层块遭遇联合杯葛,造成的困境会远大于其接受上级法律和决策带来的暂时不爽。如果其继续坚持对抗,最终亦可以将其逐出共同体。

被逐出者(或自动退出者)可以加入接受其的共同体,也可和其他志同道合者组建新共同体。递进自组织提供相应的制度安排。但也不排除个别人无论如何无法合作,总是冲动行事、甚至蓄谋犯罪;或是有些情况不允许用逐出方式解决,如国家不会将某块地域连同其上拒绝合作的共同体逐出。但如同任何民主国家对此类情况都有相应手段一样,递进自组织社会也会有防止犯罪的机构,以及军队警察等作为守护法律和秩序的最终手段,同时会像任何民主国家那样受到不可滥用强力的制约。

关于僵局

这是对递进自组织可行性的主要担心之一。以三分之二决选举和决策,需要很高的共识度,否则会陷入选不出人或做不出决策的僵局。美国民主党曾实行党代表大会以三分之二多数提名总统候选人,最多时经过 103 轮投票才得到结果,最终不得不改为简单多数提名。而递进自组织的僵局不仅在于一个环节,假设某乡镇有十个村,其中四个村陷入选举僵局导致村长空缺,其他六个村的村长达不到乡镇层块的三分之二,就无法选举乡镇长,乡镇行政管理随之瘫痪。这种僵局可以不断向上延伸,推而广之,整个递进自组织公权体系都可能因此瘫痪。如果采用任期制,想方设法过一次关至少能维持几年。递进自组织的随时选举则意味僵局和瘫痪随时可能发生。“坚定少数派” 即使不能达到自己目的,只要能过三分之一,就可以在面对无穷议题的过程中随时行使否决权,通过造成上述之连锁瘫痪使体制停摆,让自己反对的对象不能上任,或让反对的事项无法进行。

这种担心当然有道理。但是“坚定少数派”在递进自组织中不会成为常态。既然基层层块是自由组合,总处于反对状态并且不妥协的人就不会进入组合,而是去加入其不反对的组合。自由组合当然也会出现不同意见,但基本状态是共识与合作,各方会有妥协心(否则组合解散)。少数派即使对最后结果仍未满意,身处长期合作的共同体,知道让步会在自己下次成为多数派时得到补偿,明白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对每个成员都有好处。

同样道理也适用于上级层块。其成员为下级层块当选人,会较少带入个人意气,更为理性、知道分寸和善于交易(包括妥协)。而层块规模限制在充分直接沟通的范围,比起美国民主党代表大会那种难以沟通的规模,取得共识更是容易得多。

公权组织的上级层块一般不能自由组合,如乡镇不能退出此县加入彼县。当多数乡镇决定把垃圾场建到某处,周围乡镇的当选人在本地民众群情激奋的要求下坚决不同意,形成“坚定少数派”的情况可能发生,垃圾场因此无法建设。但这未见得是坏事。试想在超过三分之一的反对时,以二分之一决强行通过强制执行是否就好?三分之一强的反对即使一时被压制,矛盾仍在。实行二分之一决将会不断制造和积累这种矛盾,直到积重难返。三分之二决的基本理念在于共识度不达到相当程度,宁可议而不决,修改方案,寻求进一步妥协,也不要压下矛盾换得的效率。民主决策从来不会比专制决策的效率高,却正是民主的优越所在。好的议题被耽搁没什么了不得,好事不怕晚。即使是紧急事务,耽搁了地球也照转。如果真是不能延误的情况,大家都会受伤害,相信在可以充分沟通的范围内,理性一定能找到超过三分之二共识的合适决策。

共同体内若是产生了无论如何不能化解的反对派,持续僵持,阵营固化,如支持同性婚姻和反对同性婚姻,或不同民族的群体,那就说明共同体应该分家,各过各的。递进自组织为这种分离提供相应的机制。

有些观点分歧是大规模人群面对宏观问题时产生的,往往出于偏见与局限的数量求和。加上常人对宏观问题的表态无需承担直接责任,因而不认真思考,容易跟着感觉随波逐流。而处于经验范围则会不一样,如笼统而言时强烈反对同性婚姻的人,面对熟人的同性婚姻会变得宽容,至少不那么极端。递进自组织会把这种经验范围的宽容聚合为总体的更宽容,而把数量迭加的不宽容隔离在决策之外。

通过协商总能找出解决僵局之道,之所以追求民主就因秉持这种信心。当然还要有相应的制度安排。例如选举进入无法产生三分之二多数的僵局时,可以让选举者按优先选择对候选人排序,统计所有选举者的排序,将总排序最高的前几人再由选举者排序,反复淘汰后,直到产生三分之二多数。如果一直无人超过三分之二,可以让得票最多者为代理人。代理人行使职能有限,日常决策不可全权,需本层块其他成员共同参与。如果代理人表现好,不久会通过三分之二,或是在层块集体行政过程中有新人展露头角,逐步得到超过三分之二的信任。

另外一种可采取的措施是,因为代表性不够,代理人在上级层块的表决票权将被减少一半。这对该层块的总体利益是不利的,因此可以起到促使放弃僵持、尽快以三分之二多数选出正式当选人的作用。

上面说的措施只是举例,为的是说明可以设想各种制度安排避免僵局和瘫痪。具体细节现在不必太追究,当递进自组织的机制开始运转,便会逐步形成最佳方式。

至于对政治极化的担心——有人就是为反对而反对,甚至把在政治领域兴风作浪当作人生意义和乐趣,千方百计制造冲突——那本是二元社会产生的怪胎,为争夺私有权力无所不用其极。无论是极权社会的宫廷斗争、阶级斗争,还是代议制的政党竞争,或是精英主导的民族主义、国家主义,都以斗争为本,整人搞事的政客和相应的政治文化便是在这种土壤上生长的。在递进自组织社会,“纸牌屋”式的政治技巧将失去用武之地。当不再有私有权力供其追逐,职业政客也会失去动力。届时现实不满有管道释放,历史恩怨会随时间淡出,二元社会看似与生俱来的政治丑恶亦将自我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