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以层块扩大自组织

由n户村民组成的村民组是经验范围,选出村民组长作为“和载体”,按自组织方式实现了n户村民意志的向量求和。那么再往上一级的行政村,该如何实现全村个人意志的向量求和呢?

假设行政村有一千位村民,超过充分直接沟通的范围,无论用默契还是用语言,不管是协商还是选举,都得不到向量之和。选出的当选者也无法靠默契求和一千村民的个人意志。当其权力意志与共同体意志发生偏离,村民既不能及时发现,也无法随时选举。而千人规模的定期选举需要依赖主持人,占据主持位置的当权者只进行有利自己的沟通,限制不利自己的沟通,往往能继续当选——这正是中国现行“村民自治”的现状。

超出经验范围便无法实现个人意志的向量求和,但是能不能对n个村民组各自求得的向量和再进行向量求和,而得到行政村所有个人意志的向量和呢?按照向量求和原理,把向量分组,每组求出向量分和后,再对向量分和进行向量求和,所得结果与对所有向量直接求和完全一致。

村民组长作为“和载体”所承载的本组共同体意志,正是这样的向量分和。因此对各组长承载的共同体意志进行向量求和,得到的结果应该就是全村个人意志的向量和——也就是政村的共同体意志。

n个村民组长聚在一起,不超出充分直接沟通的规模,因此上节的所有论证都适用——只要让n个组长们再组成经验范围的自组织,继续选举“和载体”,即可实现n个组长意志的向量求和。

问题在于,n个组长参与求和的意志到底是其个人意志,还是其当选村民组的共同体意志?只有保证组长之间进行向量分和的求和,得到的才是行政村全体村民个人意志的向量和。这要求组长不仅在村民组内作为“和载体”,在组长之间进行求和时仍要保持作为村民组的“和载体”进行向量求和,这是关键。

保证这一点的是自下而上的“层块”结构。层块是跨层次的,必须在上下关系中存在。在层块结构中,中间层次的任何节点同时属于上下两个层块。村民组长既属于选举其的村民组,同时属于上一级层块——村民组长的共同体。在村民组的层块,村民组长是当选者,是“和载体”;在上一级层块,村民组长是普通成员,选举“和载体”。两个层块是分不开的。

在层块结构中,村民组成员对他们选举的组长能够时刻进行制约(随时选举),组长在上一级层块就只能作为村民组的“和载体”参与行政村的求和,否则便会被本组成员以随时选举更换。

只要能确保村民组长始终以 “和载体”的身份参与行政村的向量求和,村民组长们选举的上一级“和载体”——行政村主任,就会同时是行政村所有村民个人意志的“和载体”。

由此便解决了经验范围对个人意志向量求和的限制,能够在更大范围实现求和。村民组—行政村只是上下两级层块,继续扩展更多级层块,结构和原理与之是相同的,只需把其中的村民组长换成行政村主任、乡长、县长或市长……每个角色都是双重身份——既是下一层的“和载体”,又是上一层的向量求和参与者;既是下一层的当选者,又是上一层的选举者;既是下一层委员会的主任,又是上一层委员会的委员…… 自下而上地如此延伸层块结构,个人意志向量求和的人数规模便可以不断扩大,却始终不脱离经验范围。

对于发明和设计而言,经验范围和自组织都是自然存在,古已有之,不足为奇,谈得上突破的是把经验范围和自组织用层块方式搭成递进的结构,从而便能在无限扩大规模的同时,始终保持在既没有权组织又没有被组织的状态——递进自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