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社会意志是“正确”本身

一个社会怎么样,评价标准是什么?怎样算发展良好,怎样又是受到阻碍?是否有一个可以进行客观判断的衡量标准,亦或仅仅是各执一词的主观判断?

国民生产总值、犯罪率、恩格尔系数、平均寿命、文盲比例一类评价指标,可以定量却过于狭窄,难以反映总体状况。另一类定性的评价,好或糟、进步或落后、富裕或贫穷、发达欠发达等,又很模糊,结论也随立场相距甚远。

“评价”属于意志范畴,即使是客观指标也是由意志选定和建立的。社会既是个人之和,对社会状况的评价就应产生于社会成员的个人意志之和——即社会意志。

实现主义、增长经济或发展文化都是手段或结果,不是人结合成社会的目的。人的目的只是求自身生活更好——即个人意志的满足。全社会所有成员的基本性质之和,构成社会的基本性质——追求社会意志的满足。

意志的组成包括进行判断、确立目标、做出决定。尽管不一定全都条理清晰,但是遑论自觉不自觉,三个部分都少不了。对于个人意志,“判断”包括是否满意自身状况,不满的根源在哪?如何造成、能否克服等;“目标”包括想得到什么,怎样的生存状况是其所求,最低愿望,最高理想,眼前利益,长远规划等;“决定”包括如何实现目标,计划安排,行动步骤,根据愿望与现实的差距所做的调整与妥协等。一个现实生活中的人时刻在进行判断,树立目标,做出决定,哪怕明天去山上砍一捆柴到市场换回一包盐,也已包括意志的这三个部分。

社会意志同样有这三个部分,每一部分都可以视为社会所有个人意志相应部分的向量和。一个社会的状况究竟怎么样,根本评价在于社会意志的判断,即社会所有成员对自身生存状况判断的向量和。社会意志满意,状况就好,不满意,则不好。每个社会成员如同在其所处之局部安置的“测点”,所有“测点”组成反映社会状况的“监测系统”。这种社会意志对社会状况的把握,可以说全面到无一遗漏的程度。

以经济为例。经济行为由人推动,经济结果由人承担,经济关系由人构成。社会成员分布于经济的每个局部,既是“测点”,又是所处局部的经济状况本身。每人对与己有关的经济任意微小的变化都有明晰且定量的意识——上午农贸市场的菜价涨了五角钱,或买来盖鸡窝的砖质量下降,碎了八块,还有六块有变形……——构成个人意志对于经济状况的判断。把全体社会成员的判断求和在一起,所有那些不起眼的几分钱、几块砖累积起来,就成了整体的社会经济状况。其判断的完整与准确,是世间任何调查、统计、经济理论、数学模型或计算机网络都无法相比的。

哈耶克反对整体秩序,其强调的“必然无知”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是成立的,唯有对社会意志不成立。社会意志对所有“测点”进行求和而成为全知,对所有局部进行求和而成为全局。社会意志不仅是正义,而且是正确。

可以这样看向量求和与数量求和的区别:如警察管制会使人不满,进行数量求和,不满的绝对值总是很大,似乎处处抱怨警察;然而进行向量求和却可能不会求和为社会意志的不满。因为作为向量,不同人不满的方向不同——罪犯可能不满法律过严,把他判重了;受害者可能不满法律太宽,把罪犯判轻了,而两种不满会被向量求和折中。虽然这是简单化比喻,现实要复杂得多,但向量求和的本质就是折中。警察管制符合社会利益,一定会被社会意志接受。如果抱怨警察滥权的最终向量和更大,说明警察一定超越了维护秩序的职能,成了压迫力量。

既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意义是为满足社会意志,社会意志不满的就该改变;社会意志希望的就该成为目标。结论是——最好的社会状况是社会意志得到充分体现,最好的社会制度是能让社会意志始终得到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