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告别民族主义
普通社会成员对宏观事物的认知和判断往往要依赖精英。民族主义是精英以自身意志主导的一种数量求和。精英给民众提供的民族问题认知,在大规模范围进行数量求和而成为民众的民族主义。这种民族主义看似属于民众,其实出自精英。然而民众只有在面对宏观的数量求和结构中,才用精英构建的民族主义看待民族关系,只要离开数量求和结构,回到个人生活,民众便会摆脱精英的主导,也会告别民族主义。
在递进自组织的层块中,个人意志主要针对具体事务,从自身现实去感受和判断所处的社会局部,而不会用宏观概念笼统地套用。因此民族属性只有在发生了关乎自身的民族冲突和文化冲突时才会凸显,否则只是背景,不需要民族主义。而民族不会因为没有主义就不存在。当民族成员的个人意志不依赖精英,而是通过递进自组织向量求和为民族意志时,体现的民族特色反而更真实,同时能更准确地表达民族诉求和把握民族关系。
这种向量求和形成的民族意志与出自精英的民族主义有很大差别。民族问题作为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组成部分,其中的共同人性高于不同的民族性。民族意志更主要的是追求社会公平正义,而不是纠缠于民族主义的对立和统独之争。
递进自组织的当选者作为“和载体”,其选举者首先关注的是本层块利益,而非民族问题,会使其决策行事无需从民族角度出发,不需要靠煽动大众情感争取选票。递进自组织的“议”、“行”合一使“议”必须与“行”一致并经受检验,不像代议制那样容易空口许诺或道德绑架,因此精英激化民族主义的动力会减少很多。而“隔层保护”又能使得当选者不受来自基层数量和的压力,敢于直面民族冲突的不利和危险,理智行事,主动抑制民族主义。
对于少数民族,这种理性不仅是因为与多数民族对抗的代价太大而不得已,更是因为递进自组织已经能够充分保证少数民族的权益。按民族划分,既然多数民族是多数,一定具有对少数民族的优势。递进自组织却是把人群分为多层、多个自治体,而非民族。任何自治体都是寻求自身利益,而非自身之外的宏观目标。递进自组织由此相当于对民族进行了分化,以众多相互对等的自治体取代了民族,从而改变了多数民族对少数民族的优势。
人口流动的现代社会往往形成不同民族“大杂居,小聚居”——即同一地区并存不同的民族,生活社区却是按民族聚居,相互交错。这种状态容易出现民族矛盾。尤其在外来多数民族的人口超过原住民时,实行代议制会造成原住民的弱势甚至边缘化,导致矛盾进一步加深;民族同化政策则矛盾会更加激化。而在递进自组织中,“小聚居”的社区可以充分自治,延续民族文化,保护民族成员,充分发扬异质性; “大杂居”的不同民族自治体则相互平等,由各自的“和载体”在具备更高理性和妥协性的高层块进行协作。
那时,不同自治体之间的分歧将主要不是因为民族,而是利益,相互关系也更多从利益定位。既然同一层块内的每个自治体对于整体决策的形成都是影响要素,彼此便不会把民族属性放在前,而是从影响决策的角度尽量拉拢对方,以有助于通过自己属意的决策。
其实,对少数民族更有利的不是把自己抬升到与多数民族一对一的位置,那只会使其少数变得更为不利,而是利用递进自组织把多数民族分割为诸多自治体,进行“合纵连横”。同样道理,递进自组织中的多数民族也不用担心少数民族联合在一起进行分裂,因为少数民族也被分化为多个自治体,分别追求各自利益而非宏观的民族理念。因此无论对哪边,递进自组织都有利于解决民族问题。
理论上,实现公平是解决民族矛盾的根本。然而公平是一种主观判断,究竟什么算公平?由谁判断?立场不一致的判断可以截然相反,拿出再多例证也难说服彼此。如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民族之间的公平也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那就是所有个人意志的向量求和。现实的复杂与多变,决定了公平与否不能出自任何外在的判断,只能以程序正义的方式形成当事人的共识。个人意志的向量求和既是程序又是目的,在这种程序中得到的求和结果也一定公平。因为不达公平,向量求和的各个环节就不会通过。由此可说,向量求和的程序所包含的正义价值就是向量求和本身,与其他的程序正义不要求实质正义不同,向量求和的程序正义本身就是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