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积极自由
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是在有权无权被分为二元时存在的分别。消极自由是为保护无权者不受权力侵犯而给权力划定界限;积极自由则要权力按照道德和正义为无权者提供权利。积极自由往往被权力拿来当作侵犯自由的口实,消极自由相比之下对自由有更好的保护。然而今日人类紧密相关,每个行为都可能影响他人。当自家锅灶都跟大气污染或气候变暖有关,因而涉及道德或违法时,几乎没有什么能免于干涉和被干涉。消极自由的空间不断缩减,仅靠消极自由不能解决生态、资源及全球化一类的问题。当发现人类自由不能没有节制、甚至还需加强节制时,重要的已不是坚守消极自由,而是勇于面对积极自由,并确保其不成为权力压缩自由的口实。
自由与节制是不可分的,可以说没有节制就没有自由。这种节制主要并非从外部施加。完整的个人意志不是某个异想天开的想法,而是人自身针对各种事物的个别意志的自我求和。那种求和过程虽不外露,却时刻在进行中。所谓的斟酌,瞻前顾后,左右思量,上下求索等都是对这种求和的形容。其中充满了“舍”和“得”的衡量。而“舍得”正是典型的节制,完全出自个体自我的决定,因此是自由的节制。没有“舍”便没有“得”,也说明了 “舍”的节制给予“得”的自由,二者相辅相成。
个人节制是在与他人互动中形成的,包含着对他人同样节制的期待。所有这类个人节制与期待形成的向量和,即为社会意志的节制。递进自组织可以运行并掌控这种向量求和,再施加给社会成员,形成对每个人的外部节制。这种外部节制不是由某个力量或法律施加,而是在递进自组织的自由组合、充分协商、委员会表决,随时选举等机制的作用下自发地施加,保证对每个人的公平。
如果把公平正义视为平等的节制,积极自由在相当程度上便成为如何把握节制的问题。正义不能是目标,而应是机制——即“会产生秩序的规则”;不能由有形的铁腕推行,而应由无形之手运作。动听的宏大概念往往落入相反结果,问题在于那些概念无法由当事的个体自我操作,只能被有形之手把持。罗素(Bertrand Russell)说希特勒来自卢梭,是因为卢梭主张“迫使自由”,却没有提供防止以公意名义滥用权力的措施,没有给个人防御集体压迫的能力,这种积极自由便会必然地投奔奴役。而递进自组织以向量求和达成社会意志,不是“迫使自由”,是以无形之手达成平等的节制。递进自组织消除有权无权之分,当不再有权力,自由便不会被窃取。当公平正义是由无形之手实现,滥用权力或肆意扩张也不再必然成为积极自由的产物。
不过递进自组织社会仍可汲取消极自由的精神,基于普世价值制定一个经全民二分之一以上赞成(通过或修正)、同时经递进自组织最高层块一致赞成的人权宪章,作为与递进自组织规则并立的、高于其他所有法律的根本法,用以确保个人的基本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