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机 会 均 等

当 代 , 争 取 ( 选 举 上 的 ) 比 例 代 表 制 ( 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 ) 和 平 等 待 遇 的 呼 声 日 趋 激 烈 。 这 一 切 都 是 以 平 等 的 名 义 进 行 的 。 无 论 公 民 的 种 族 、 性 别 、 年 龄 、 经 济 地 位 、 是 否 残 疾 , 或 者 涉 及 上 述 某 几 个 方 面 , 每 个 团 体 都 对 那 些 妨 碍 其 发 展 的 歧 视 和 偏 见 进 行 了 抗 议 。 在 一 个 无 肤 色 偏 见 的 社 会 里 , 对 于 每 个 人 的 评 价 应 该 基 于 他 们 自 身 的 能 力 , 而 不 是 看 他 们 属 于 哪 一 个 团 体 。 在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 每 个 人 都 享 有 平 等 的 权 利 。 无 论 哪 里 存 在 不 平 等 的 现 象 或 选 举 上 没 有 体 现 比 例 代 表 制 , 都 将 采 取 立 法 、 法 院 判 决 以 及 保 障 平 等 待 遇 等 方 式 加 以 纠 正 。

平 等 始 终 是 一 个 难 以 实 现 的 目 标 。 在 多 数 时 候 , 美 国 人 承 认 不 平 等 的 存 在 , 正 如 他 们 坚 信 机 会 均 等 以 及 认 可 公 平 竞 争 的 基 本 原 则 一 样 。 虽 然 有 穷 人 , 有 富 人 , 但 是 大 多 数 美 国 人 认 为 整 个 社 会 制 度 是 开 放 的 , 每 个 人 都 可 以 致 富 , 财 富 是 衡 量 成 功 与 否 的 标 准 。 从 一 些 人 到 另 一 些 人 有 很 多 的 经 济 流 动 , 即 使 人 们 的 生 活 环 境 完 全 相 同 , 他 们 一 生 所 拥 有 的 财 富 也 会 有 差 别 , 例 如 , 兄 弟 姐 妹 之 间 就 存 在 财 富 的 差 别 。 一 些 人 比 其 他 人 富 有 , 也 不 仅 仅 因 为 他 们 有 着 过 人 的 智 力 , 运 气 、 工 作 能 力 、 坚 韧 、 动 机 、 人 脉 以 及 某 种 无 形 的 东 西 可 能 发 挥 了 至 关 重 要 的 作 用 。 对 于 教 育 来 说 , 标 准 化 测 试 成 绩 与 获 得 经 济 上 的 成 功 没 有 太 大 的 联 系 , 就 像 詹 克 斯 所 指 出 的 那 样 : “ 通 过 使 每 个 人 的 阅 读 成 绩 达 标 根 本 不 能 减 少 经 济 上 的 失 败 。 ” ( Jencks , 1972 , p 8 )

这 个 开 放 的 系 统 也 带 来 相 应 的 问 题 。 教 育 的 价 值 在 于 它 能 够 给 任 何 阶 层 的 人 向 上 层 社 会 流 动 的 信 心 。 如 果 社 会 准 则 把 一 个 人 限 制 在 他 所 出 生 的 阶 层 , 那 么 他 们 的 失 败 要 归 于 社 会 , 而 如 果 每 个 人 在 教 育 和 法 律 方 面 享 有 均 等 的 机 会 , 那 么 他 们 就 必 须 为 自 己 的 失 败 承 担 责 任 。 艾 斯 利 ( Eiseley ) 预 言 时 代 正 朝 着 放 弃 承 担 个 人 责 任 的 方 向 发 展 。 人 们 说 , “ 我 没 有 办 法 , 我 的 行 为 是 因 为 受 到 了 其 他 人 的 所 作 所 为 的 强 迫 ” , 艾 斯 利 呼 吁 人 们 要 承 担 责 任 : “ 虽 然 某 个 团 体 可 能 抽 象 地 提 出 某 种 道 德 标 准 , 神 学 家 可 能 鼓 吹 某 种 道 德 标 准 , 但 是 任 何 团 体 的 道 德 标 准 不 能 也 不 应 该 代 替 个 体 所 应 该 承 担 的 责 任 。 ” ( Eiseley , 1970 , p 147 ) 亨 利 ( Henry ) 评 论 道 : “ 那 些 自 称 为 社 会 的 受 害 者 们 忽 视 了 反 映 他 们 自 由 意 愿 的 信 仰 的 作 用 。 ” ( Henry , 1994 , p 138 ) 泰 德 曼 说 : “ 机 会 均 等 包 括 个 体 之 间 的 公 平 、 人 人 享 有 同 样 的 成 功 机 会 和 发 挥 自 己 才 能 的 机 会 , 以 及 防 止 个 体 受 到 不 公 正 待 遇 。 ” ( Tiederman , 1996 , p B9 )

1964 年 的 《 公 民 权 利 法 案 》 ( The Civil Rights Act ) 和 1965 年 的 《 选 举 法 》 ( The Voting Rights Act ) 都 试 图 废 除 对 于 非 洲 裔 美 国 人 的 歧 视 。 自 建 国 早 期 以 来 , 为 了 维 护 奴 隶 制 度 以 及 种 族 隔 离 而 形 成 的 区 分 黑 人 与 白 人 的 做 法 也 将 被 取 消 。 20 世 纪 60 年 代 开 始 , 试 图 纠 正 种 族 隔 离 的 做 法 发 展 成 为 对 过 去 实 施 的 种 族 歧 视 行 为 采 取 一 系 列 补 救 的 措 施 , 并 建 立 了 种 族 优 惠 制 度 。 但 是 形 势 仍 然 不 容 乐 观 , 因 为 不 断 有 其 他 种 族 群 体 进 人 到 享 受 种 族 优 惠 待 遇 的 行 列 。 在 关 于 就 业 机 会 均 等 总 统 委 员 会 中 把 政 府 雇 员 分 成 美 国 印 第 安 人 、 亚 裔 美 国 人 和 西 班 牙 裔 美 国 人 , 而 这 些 群 体 在 1960 年 的 人 口 普 查 中 曾 被 视 为 “ 其 他 种 族 ” 。 随 后 , 法 院 不 断 接 到 案 件 , 要 求 消 除 学 校 对 黑 人 和 西 班 牙 裔 美 国 人 的 种 族 隔 离 , 并 保 障 各 个 群 体 平 等 的 就 业 机 会 。

联 邦 教 育 中 介 委 员 会 ( The Federal Interagency Committee on Education ) 作 为 一 种 官 方 组 织 将 美 国 人 口 划 分 为 五 种 固 定 不 同 的 类 别 , 并 在 1973 年 通 过 立 法 把 这 种 分 类 确 定 下 来 。 来 自 中 国 、 印 度 、 菲 律 宾 , 包 括 日 本 、 越 南 、 印 度 尼 西 亚 、 夏 威 夷 等 其 他 一 些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人 被 称 做 亚 裔 美 国 人 , 他 们 几 乎 占 了 全 球 人 口 总 数 的 一 半 。 白 人 、 黑 人 、 美 国 印 第 安 人 为 其 他 的 三 个 种 族 。 墨 西 哥 人 、 古 巴 人 、 祖 先 来 自 西 班 牙 和 南 美 洲 的 人 、 讲 西 班 牙 语 的 黑 人 、 有 西 班 牙 姓 氏 但 不 讲 西 班 牙 语 的 人 、 世 代 在 美 国 居 住 或 后 来 移 民 至 美 国 的 人 , 这 些 人 统 统 在 种 族 上 被 认 定 是 西 班 牙 裔 美 国 人 。 由 于 法 院 、 议 会 , 以 及 立 法 机 关 必 须 确 定 诉 讼 人 属 于 哪 个 种 族 , 他 们 对 种 族 归 属 的 错 误 判 断 经 常 遭 到 披 露 。 例 如 : 根 据 谁 来 裁 决 或 出 于 何 种 目 的 , 一 个 来 自 于 加 勒 比 地 区 的 讲 西 班 牙 语 的 黑 人 移 民 可 能 被 划 归 到 西 班 牙 裔 美 国 人 或 非 洲 裔 美 国 人 。 1997 年 , 经 过 四 年 的 深 思 熟 虑 并 举 行 大 量 听 证 会 后 , 成 立 了 一 个 由 三 十 个 机 构 组 成 的 特 别 工 作 组 , 授 权 联 邦 人 口 普 查 局 对 某 些 分 类 标 准 进 一 步 明 确 , 而 不 是 再 划 分 出 一 个 “ 多 种 族 ” 的 类 别 , 这 样 便 于 诉 讼 人 能 够 从 更 多 的 分 类 中 确 定 自 己 的 种 族 归 属 。 不 过 , 对 于 各 个 机 构 应 该 如 何 使 用 这 些 数 据 却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 某 个 机 构 可 能 在 对 照 了 各 个 分 类 标 准 之 后 就 能 判 定 某 人 究 竟 属 于 哪 个 种 族 , 而 另 外 的 机 构 在 对 照 了 各 个 分 类 标 准 之 后 仍 然 无 法 完 全 确 定 诉 讼 人 的 归 属 , 这 取 决 于 诉 讼 人 所 显 示 的 族 裔 数 量 。 如 果 前 提 是 错 误 的 , 必 然 导 致 荒 谬 的 结 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