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前商品方式
支付前商品方式的A1公司(结算服务为主)如下图所示。
支付前商品方式的A1模式
1)无第三方支付牌照的A1公司转给当地某生活服务类商户(比如某KTV)一笔预付款作为保证金,并定义O2O金额类商品,比如某KTV 50元电子代金券。
2)A1公司将该O2O金额类商品(某KTV 50元代金券)引入B公司作为企业采购业务,比如某银行(B公司)的信用卡客户“刷信用卡4次”(营销活动)送“某KTV 50元电子代金券”(A1公司定义的O2O金额类商品)。
3)B公司通过自己的渠道(网上营业厅、手机银行)将“某KTV 50元电子代金券”送到个人用户C手上。
4)B公司的个人用户C去该商户(某KTV)使用了由A1公司定义的“某KTV 50元电子代金券”。
5)商户(某KTV)从A1公司预付金额中扣掉B公司个人用户C的本次消费金额,当A1公司的预付金额达到一定警戒线(比如1000元),A1公司及时打保证金给商户。
6)A1公司定期和B公司结算B公司使用A1公司的O2O金额类商品的金额。
从支付前商品的商业模式来看,不同的线上企业和线下企业大规模开展O2O的商务方式时,很多区域性传统“黄牛”[1]公司纷纷转型,快速发展成为A1公司。26在模式中,B公司和商户传统意义上的联合营销方式(或者称为异业联盟方式),在O2O的社会营销平台环境下将变得异常简单,于是对于B公司和商户有强大撮合能力的A1公司,区域性转型已经成为趋势。因为对于任何创新和转型,“黄牛”出身的A1公司是最敏感且反应速度最快的。
2011年利用团购网站做非法集资然后跑路的案例很多,其本质就是这些“黄牛”公司将传统的线下非法集资利用线上营销(团购或返利网)手段实现了。当然,这个案例触犯法律,在O2O社会化营销市场大浪淘沙后,尽管A1公司没有第三方支付工具和服务,但由于其对市场方(比如大业务商和商户)的撮合和经销能力,因此它利用担保、预付费等方式将生活服务类商户的商品数字化,然后通过O2O社会化营销平台的撮合被B公司的营销业务选择,作为回馈提供给B公司的个人用户C。
在此模式中,B公司采用支付前商品方式向A1公司购买,说明B公司对生活服务类商户有传统的大企业采购关系,A1公司利用支付前商品的商业模式其实为B公司和很多生活服务类商户在O2O互动中提供了代结算服务。这种从传统“黄牛”转型的很多A1公司在局部占领很多生活服务类商户的渠道,拥有撮合B公司交易的能力,他们无须网上开店,直接可以用O2O社会化营销渠道手段,而将自己变成专业的结算、清算公司,通过对大企业B的专业服务。如果再引入第三方支付公司A2公司或A3公司,直接面向中小企业或个人用户进行销售,这类O2O支付模式将在O2O区域垂直市场越来越丰富。
[1]“黄牛”一词源于美国,最初代表在证券所外挣点“跑路钱”的人,按规定他们不得进入交易大厅,更难登堂入室,但因有市场有需求,这种人长期存在,因此,“黄牛”成为掮客、皮包公司、买空卖空等的“别称”。因市场交易中经常拉帮结伙,这种小团体又称为“黄牛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