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后商品方式

    支付后商品方式的A2公司(以预付服务为主)如下图所示。

    支付后商品方式 - 图1

    支付后商品方式的A2模式

    1)当A1公司拥有区域的很多生活服务类商户时,它不仅仅定义了O2O金额类商品(如,某KTV 50元电子代金券),还定义O2O实体类商品(如冰激凌电子券)。除大企业采购渠道外,现在A1公司考虑如何利用新的O2O社会化营销渠道,比如社会化网络营销、社会化中小企业采购渠道和生活服务类电商渠道,将它定义的O2O金额类商品或O2O实体类商品进行销售,而这些新的O2O社会化营销渠道基本上是A2公司或A3公司建立的。

    2)A2的预付卡既可以定义为O2O金额类商品(比如“500元超市电子卡”),该超市电子卡既可以变成O2O金额类商品,该电子卡的余额又可以支付A1公司定义的“某KTV 50元电子代金券”或“冰激凌电子券”,然后在社会化营销渠道中将“500元超市电子卡”卖给普通消费者。

    3)普通消费者在A2公司或A3公司的社会化营销渠道中选择了A1公司定义的“某KTV 50元电子代金券”,然后用“500元超市电子卡”的余额进行支付。

    4)通过A2的预付卡余额支付A1公司的O2O商品后,消费者在手机上得到该O2O商品(某KTV 50元电子代金券)的电子凭证。

    5)消费者在A1公司拥有的某KTV使用电子凭证进行了消费。

    从支付后商品的商业模式来看,带有预付卡第三方支付A2公司脱离大企业采购的束缚,直接面向社会化采购和个人购买,但前提是A2公司具备整合很多A1公司的强大能力,或者它本身具备区域性强大的商户资源能力。

    当然,在历史的发展中,这些A2公司可能来自连锁实体商户的预付卡公司(专卡业务,无需第三方支付牌照),也可能来自具有强大个人用户资源的预付卡公司(通卡业务,需要第三方支付牌照)。他们在O2O互动的支付行为上,利用商户商品资源和预付卡资源,既可以利用预付卡余额定义O2O金额类商品,又可以作为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余额支付功能来实现传统的“线上支付、线下享受”服务。这类采用支付后商品方式的A2公司占据着区域性的线下实体商户资源,在局部区域市场上将像“地头蛇”一样,作为众多A1公司的整合者,一起对抗A3公司的“侵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