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11 郭家的故事示意圖

吾宗之軍始於人房祖建公代役澤朗寨弓兵。洪武二十八年,從本官楊巡檢毆康知縣,解部,以越遞公文,問發陝西甘州右衛軍。無何,張國公以南人不服甘州水土,奏調西安後衛右所百戶景琳名下,後又派輪守榆林邊衛,屯種武功縣馬午里青口村。

永樂三年,建公病故,營無次丁,發冊行勾。唯時熒公孱弱,地房尾公拈鬮赴補,合族嘉其義舉,津貼以壯行色。

尾公入伍後,擅改軍名郭建為貴輕。至永樂十四年,尾公回籍置辦軍裝,公議鳩銀五十兩,令尾公寫立收約,再不復來祖家取討盤纏。尾公遂攜胞弟貞公入陝,貞公之孫彪公、玉公、英公入籍西鄉,枝條蕃衍。33

勾軍制度的基本原則是父死子繼。但這在郭家是行不通的。郭建郎之子已故,他唯一在世的孫子尚幼。可是,郭家負有繼役之責。現今缺伍,他們必須遣人補伍。為解決這個問題,郭建郎的弟弟和侄子們一致決定,透過拈鬮的方式決定參軍人選。成年的侄輩皆參加抽籤。郭尾不幸中籤。郭家將他的姓名上報官府。官府立即將郭尾錄入黃冊,並知會南京的黃冊庫,使其同時更新郭建下的條目。郭尾之所以接受命運前去補伍,並非僅僅由於他遵循公平的精神,「合族嘉其義舉,津貼以壯行色」,也就是說,他因服役獲得了報酬。

被勾補軍伍、遠赴西北後,郭尾做出一個奇怪的舉動。「尾公入伍後,擅改軍名郭建為貴輕。」我們無法盡知他目的何在。一個可能的解釋是,此乃結合「集中」和「補償」策略的又一範例。他收到「津貼」,其作用類似於鄭家不平均分配家產。大家都心知肚明,此項「津貼」將世代相承,補償的不只是郭尾一人,還有自此承擔起本戶服役之責的一房子孫。郭尾所在支派將會依次補伍,而家族其他支派的後人則得到豁免。因此,郭尾更改黃冊上的軍名,是為了確保除本房外的郭家其他兒孫不再被勾軍騷擾。

十年後發生的事情,使這個解讀更具說服力。永樂十四年(一四一六),郭尾返鄉。「公議鳩銀五十兩,令尾公寫立收約,再不復來祖家取討盤纏。」郭尾帶著弟弟回到陝西的衛所,準備讓他在自己退役或去世後補伍。族譜中以「明志科公歷敘軍由」為題的一段文字講述了這個故事,但它不只是一則解釋事情來龍去脈的平淡無奇的故事,同時也是一份合同協議。34我們將在下文中看到,在之後幾百年裡,它正是作為合同而發揮效用。

和本章開篇登場的鄭家一樣,郭家有效地計算出一段無限期的、很可能是永久性的兵役的貨幣價值。家族指定一名族人承擔補伍之責,並支付等價的金錢作為交換。這將使祖軍的其他後人免於服役。責任「集中」在一人及其子孫身上,他們因自己的付出而獲得相應的「補償」。

郭家採取的策略,並非僅見於軍戶之中,更可被視為常見的家庭多元發展模式之一種。在明代的精英家庭中,可能一子讀書應舉,一子管理家產,一子下海從商。在貧寒之家,可能一子成為租地耕種的佃農,一子成為按日計酬的散工。對軍戶而言,則是一子肩負補伍之責,其他人因此得以另謀高就,經營家計。軍戶與眾不同之處在於,其多元化會透過家庭內部訂立的合同正式確定下來,並牽涉一筆錢財上的補償。

兵役之責並非一定要集中在正軍(正在服役的族人)一家身上。運用「集中」策略的家庭,還可以雇傭與自己毫無血緣關係的外人「代役」。實際上,這相當於找一個替身後裔。這正是溫州英橋王氏的所作所為。根據王氏族譜記載,王家在十四世紀末大規模徵兵行動中被編入軍戶:

洪武二十年,沿海築城,凡家有四人者,率出一人,附近從軍。樵雲翁鮮兄弟,乃以義男胡謙益及傭人吳轉僧,籍充寧村所軍,再調蒲岐所,三調寧波龍山所。胡謙益後裔永襲王姓,承繼軍役。翁置田三十畝,備軍裝云。35

王家以「義男」與「傭人」,「籍充寧村所軍」。他們個人無須再為洪武二十一年(一三八八)的垛集徵兵製造出的軍伍名額負責。雖然軍籍黃冊中仍有王家的名字,但軍戶之責已透過「代役」轉移到他人身上。36

「代役」策略太過普遍,以至於被有些人家費盡心機地濫用,而官員則採取措施,應對「代役」的氾濫。宣德四年(一四二九),一封事關「過房子女」頂補軍伍的奏疏上呈皇帝裁奪。該疏提議,若義子或女婿願意承擔其義父或岳父的世襲兵役,不妨「聽補親父之家軍役」;但是,義子或女婿去世後,補伍者必須來自原先的軍戶。37經皇帝批准,奏疏成為「條例」,具有法律效力成文先例與次級法規,並被收入法律彙編類書籍,留存到今。38官員就地方特殊情況提出一些看法並最終得到朝廷的認可,便形成諸如此類的條例。明代至少有兩部軍政條例彙編,分別頒布於嘉靖三十一年(一五五二)和萬曆二年(一五七四)。這些條例彙編告訴我們,明代法律如何應對百姓的策略。朝廷的條例,正是因應軍戶策略而生的對策。雖然我關注的是「家」而非「國」的策略,但在現實中,家庭和官僚的互動意味著制度總處於變動不居的狀態。問題的起因顯而易見:百姓竭力規避兵役,於是辯稱,既然祖軍留下的名額已由替身如義子或女婿填補,那麼世襲義務便已隨之轉移到替身的後人身上。

王謙益決定服役,使王家擺脫了作為軍戶的沉重負擔。但是,他們必須確保王謙益的子孫繼續承役。如果不這樣,王家將重拾補伍的責任。為了打消這方面的顧慮,王樵雲將一部分家產劃撥為固定資產,並承諾其租金收入永久性地用來資助王謙益及其子孫。39換句話說,不同於鄭家或郭家的一次性補償,王樵雲置辦了一份能夠持續提供收入的產業,用以為正軍提供津貼。如此一來,王家將「集中」和「補償」兩種策略合而為一。安溪縣湖頭鎮的清溪李氏也採取同樣的做法。李家在明初頗有權勢,家道殷實。第四代後人李則成科舉及第,做了一任小官。

四世祖固齋公〔李則成〕,主內黃簿,坐長官墨累不首,發謫戍湖廣五開衛。當日建國,法紀嚴密如此。

固齋公卒於戍所,其後頂當,則孫曹推一人焉承之。道之云遠,行役維艱。一卒本衛,一沒鄱湖,間關跋涉,不無人逸我勞之憚。六世祖樸菴公與道齋祖伯計久長,僉撥田租五十籠,歲收八百栳,用為軍裝,俾頂當者羨衣食,無內外顧憂,往者安焉。其事在景泰六年。當日東派媽生,實膺此役,食此畝也。產分東西二房貱納,推公正一人掌出入,其贏餘以潤夫宗之士而貧者。田區悉隸在蘇化、跬步之間,徵收畢足,斯亦謂謀周而意盛矣。40

時乖運蹇,因上級被控瀆職,李則成受到株連,被發配充軍,一家沒入軍籍。「當日建國,法紀嚴密如此。」(與其說這是底層人民對制度敗壞自下而上的觀察,毋寧說是為李則成當時為何沒有納金收贖在事後找的理由。)他遠赴西南地區的衛所,駐守在桂黔湘交界處的偏遠山區,最終命喪於此。接替者之命運同樣悲慘,「一卒本衛,一沒鄱湖」。最後,六世祖樸庵公與道齋祖伯想出了解決之法。景泰六年(一四五五),他們捐贈了一份地產,用以滿足正軍日後的需要。

許多明代福建軍戶族譜都提到用以提供正軍報酬的產業。這類產業應是脫胎於過往的一些制度。啟發可能來自理學家提倡的旨在維護父系宗族凝聚力的族產,可能來自宋代百姓農村為繳納賦稅而設立的「義莊」,也可能來自捐贈產業用以支持佛寺、書院與村塾的傳統。41這些前代的組織性手段,都是明代軍戶在應對被國家統治的挑戰時可以參考的前鑒。

在前面的例子中,軍戶後人都力圖清楚明白地指定補伍之人,並為之提供充足的報償。他們的策略利用了簡單的體制邏輯與複雜的家族現實之間的出入。他們還利用了純粹基於親屬關係的徵兵制度與勞動市場的現實狀況之間的差距。

軍戶應對兵役的另一個基本策略是「輪替」。「輪替」之所以可行,是因為勾軍制度預期父死子承,而在現實中,至少在部分家庭裡,能夠補伍的子孫數量一代多過一代。「集中」策略承認市場原則——只要提供合適的報酬,就能雇到勞動力。「輪替」系統依據的原則是:繼承自祖軍的義務應由其全部後人共同承擔。和捐建產業一樣,輪替策略也可能脫胎於多個前代制度。它可能源自早期百姓管理公產的實踐,也可能是從明代平民輪役制度(我們將在第六章討論)演變而來。

居住在泉州附近的大侖蔡氏以「輪替」策略應對兵役。

其軍戶祖名蔡景鳳,洪武九年,戶抽充南京留守中衛。洪武十九年,調鳳陽衛。宣德三年,軍名蔡習,照奉勘合,將蔡習發泉州衛寄操,係中所第八百戶李某下。

此後繼當事例祖議。特優宗孫一人免與。支派衰微、三丁以下者特矜免。二十歲以下、五十歲以上者,念其老弱,亦免。子生員者,時獎併免。其父如應役,方入學者,即追役父子併免。餘依房分,長次輪當,率以十年一更。其該當房分以鬮為定。退役者,本房再拈鬮承當,期滿方過別房。其軍裝每年眾科貼銀若干,隨丁科派,亦責在戶長。二十歲以下、六十歲以上與痼疾者免出,生員特免其身出。餘通族不問雜職役及已仕者俱出。

成化二十年,勾丁,族仍會議,以十年交代為太聚者,於是易以一世三十年之說,特推長房丁蔡進應役,進即愈傑。嘉靖九年,將營丁蔡椿補役,裝貼依舊,後併其貼而亡之,抵今役尚未有代也。此則祖法之變甚矣。蓋自愈傑出徙應役後,彼此久不相聞,八十年間,祭掃吊賀之禮廢,而相資助、相糾正之義亦固以不舉。42

蔡家於洪武九年(一三七六)被編為軍戶。祖軍抽充南京留守中衛。宣德三年(一四二八),正軍須要頂補。彼時在世的蔡氏族人商定,應根據「事例祖議」決定何人補伍。這些「事例」即白紙黑字寫下來的策略,允許部分人豁免兵役,包括:家族的宗孫、男丁稀少的支派、老人與幼童、生員及其父親。無論在什麼情況下,都不得強迫他們服役。其他人,則實行輪替式的補伍安排。此時,蔡家共分為六個支派。每支派均有責任推出一人,服固定時間的役。當輪到某支派時,能補伍的男丁則由拈鬮決定人選。若正軍在其所屬支派的服役期內喪失服役能力,該支派會再次透過拈鬮找出補伍者,以完成本支的役期。長房率先服役,然後根據房分先後依次輪流參軍。當六個支派均完成定期服役後,便開啟下一輪迴。因此,這個安排結合了輪替承責(在祖軍的後代支派中進行)和拈鬮定人(如澤朗郭氏的做法)。為了安撫正軍,蔡家約定每年給他一筆報酬,「每年眾科貼銀若干」。這筆錢由正軍所屬支派(也可能是整個家族,此處文本並未交代清楚)的所有男丁分攤籌集。

蔡家的這套系統順利運行了幾十年。成化二十年(一四八四),補伍之責再次輪到長房頭上。家族成員共聚一堂,商討修改規則。大家一致同意將服役期限延長為三十年。這對之後正軍的影響不言而喻。如今,拈鬮中簽即意味著要當一輩子的兵。後來補伍的蔡愈傑便真的服役近五十年。當他退役(或去世)之時,蔡家的系統又發生了變化,接替他的人不是來自另一支派的遠親,而是他自己的兒孫。鼓勵正軍攜眷入伍、安家衛所的在地化政策開始奏效。顯然,蔡愈傑已娶妻生子,且至少有一個兒子在衛所伴隨著他。

有時,即使族譜並未明確提及輪替策略,我們依然可以從族譜結構中的服役模式推斷出軍戶確曾用此策略。舉例來說,於宣德元年(一四二六)被編為軍戶的金門黃氏,其族譜的譜序指明本家入籍的管道「為抽軍事」,但這似乎不太可靠。如果年代無誤,他們更可能是因犯法而沒入軍籍(這可以解釋為何他們非要說清楚自己是如何成為軍戶——為了掩人耳目罷了)。最終,黃家被分派到金門千戶所。在那裡,他們肯定曾與倪五郎的後人同袍共事。

惟吾祖佛宗公,字廷誼,娶蔡氏,生六子。……為抽軍事,本戶六丁與本里十八都五圖謝來子孫共湊九丁,垛南京留守左衛軍。拈鬮係三房黃與解。當至元二十年,為監囚不嚴事,調山西大同左衛軍,故。解叔祖黃發補,故。復解叔祖黃臚補,故,繼歿。蒙冊清勾,將四房黃苗補伍。正統四年,調發廣東惠州龍州守禦千戶所,苗功侄黃灝在伍,後故。長房曾孫順英字懷武第五男黃澤補伍。43

黃家的第一個正軍是透過拈鬮產生的。他叫黃與,被分派到南京。後來,他因看守囚犯時怠忽職守,被調往山西大同,44並死於當地。黃與的一個叔叔頂補,也死在那裡。接著是另一個叔叔,死時沒留下任何子嗣。一道勾軍批文發來,這次被解送著伍的是黃與的堂弟。族譜沒有指明黃家選派這幾人當兵的緣由,但是我們可以清楚地從他們在家族中的房分發現,黃家實際上採取了「輪替」策略,由屬於三個支派的子孫依次服役。由此不難理解為何接替黃與當兵的是他的兩個叔叔,而非他的弟弟或兒子。當第二個叔叔在伍去世後,又輪到黃與所屬支派補伍。而在支派內部,很可能仍是透過拈鬮決定人選。

靖海戎氏肯定也採取了「輪替」策略。

萬曆七年,戎文權繼役……役滿,戎繼繼役,上梧州身故。萬曆十七年,戎端繼役。

萬曆二十七年正月初一日起,戎文植繼役。

萬曆三十七年,戎啟敬繼役。

萬曆四十七年,戎鳳繼役。崇禎二年,戎正繼役。

崇禎五年,戎衛宸繼役。

崇禎十二年,長房繼葉承伍……45

梳理戎家的服役紀錄就會發現,正軍退役與補伍的時間依次是萬曆七年(一五七九)、十七年(一五八九)、二十七年(一五九九)、三十七年(一六○九)、四十七年(一六一九),及崇禎二年(一六二九)、五年(一六三二)、十二年(一六三九)。這只有一種可能,即戎家運行著輪替系統,直到明朝覆滅前夕(崇禎五年發生的不規則輪替,很可能是因為正軍提前身亡)。

軍政官員必然樂見軍隊沒有缺員,但輪替的方式易於被濫用。隨著日常政治的長時段影響日漸顯著,十五世紀早期,輪替連同勾軍其他方面的問題開始浮出水面。正統元年(一四三六),華北地區的一名官員發現,軍戶在用輪替系統規避兵役之責。「因私家父子弟兄不和,相互推調。其衛所受其買囑,容其替換。每人一年,往來輪流。在役者不過消遣月日,未滿即逃。連年勾擾,軍伍久空。」46

大侖蔡氏或靖海戎氏的安排,與其說是嘗試鑽軍戶制度的空子,不如說是努力以族人更易接受的方式服從制度。他們的策略,減少了兵役的不確定性,增加了其可預測性。當「輪替」策略按計劃實行時,無論是軍隊失額被填補的機率,還是正軍堅守崗位的紀錄,均能得到提升。同時,它減輕了國家代理人的負擔,降低了他們在監督和確保軍戶遵守制度中所付出的成本。部分官員之所以對該策略青眼相加,也許是因其與明朝「祖宗之法」的基本取向不謀而合:將維持國家運作的成本轉嫁到屬於社會最低階層的百姓身上,依靠地方的自發性搞定一切事務。但是,隨著策略濫用的變本加厲,嘉靖三十二年(一五五三),朝廷最終頒布「軍丁不得更番私替」的條例。該條例宣示:「直待其人老疾,方許告替更代。不許執信私約十年五年輪房,私自更替。」47

無論是「輪替」還是「集中」,都無法完全消除不確定性。因為總是存在這樣的可能:應當補伍的男丁拒絕參軍或半路逃逸。這也是為何「輪替」策略要靠「報酬」撐腰。在實踐中,軍戶給正軍提供報酬的方式多種多樣。(對我們來說,這些方式或策略看起來就像是處理同一問題的不同解決方案,但當時的軍戶家庭未必如此認為。)有的軍戶,如漳浦鄭氏,給的是一次性報酬,或補償一位正軍的終身服役,或酬謝家族一支的世代補伍。有的軍戶,如顏魁槐家,則承諾透過向在世親族籌錢,為正軍提供固定收入。還有些軍戶,會建立起公產。最後一種方式,則形同給正軍發年金。那些沒有公產的軍戶,如鄭家和王家,不得不逐年估算兵役價值幾何。套用一個現代的比喻,他們乃是選擇以浮動利率抵押貸款。建立公產的軍戶,如蔡家,便可避免鄭、王兩家面對的挑戰,無須一直估算補伍的實際現值。

實施策略時,報酬的多寡可能千差萬別。沒有證據顯示存在固定或標準的數額。48如何比較李家公產帶來的收入和鄭家幼子繼承的遺產孰多孰少?給郭尾的五十兩津貼與義男胡謙益從王家公產獲得的報酬是否相若?中華帝國晚期的農業產量和生產力是中國經濟史研究中一個爭論不休的領域,但一些粗略的估算可以幫助我們理解上面許多例子。我們可以估計福建農業的平均產量為每畝二石,這大概是明代農業畝產量的眾多估算的中間值(儘管這些估算通常是基於江南地區附近的情況),平均耕地面積為二十畝。49這樣一來,每塊耕地的收成在四十石左右。明代成年人一年吃掉約三石大米(朝廷認為一石大米足夠一個人吃一百天)。回想一下,給胡謙益提供酬勞的公產面積為三十畝,比平均耕地面積稍大,產量約六十石。如果我們假定佃租為收成的百分之四十,那麼這些公產就能帶來二十四石左右的租金收入,足夠一個八口之家的基本生活需求。湖頭李氏的公產收入為六百或八百「栳」(兩個資料都出現在族譜中)。「栳」為當地的計量單位,約等於半石。由此可見,這筆家產相當可觀,足夠養活幾十人。在軍戶家族中,富裕的成員顯然樂意用一大筆錢換取子孫免於服役;恰好,貧寒的成員也樂意為這筆收入承擔起當兵的義務。

明初軍戶家庭似乎明白永久性兵役的實際價值,而且有能力計算出一筆收入的淨現值。(當然,他們不會使用這樣的語彙。)其實,他們的計算比這還要複雜得多,因為總是存在下面兩種風險:首先,有對方不履行約定的風險。即使付錢讓人代役,家族的其他成員很難確保自己有朝一日不會被徵入伍。如果正軍當了逃兵,不見蹤影,衙門派來的勾軍官差便會上門,那麼付出的報酬就打了水漂。其次,軍隊如果急需兵員,可能會向軍戶勾取第二名正軍。我們將在下文看到,確實偶爾發生這類事件。因此,軍戶的實際計算,乃是將補伍之責集中在一人身上的價值,再減去某些風險因素。

服役之責和付酬之責不必同屬單一策略,百姓可以將兩者區分開來。這正是長樂林氏家族的選擇。

築堤家長林士恩等有祖樊諸郎,於洪武二十年,為防倭事,抽充鎮東衛梅花千戶所軍。二十七年,改調永寧衛高浦千戶所百戶王安下軍,一向出海。原籍分作八房,遞年共貼銀二兩四錢。至弘治十四年軍弟樊仲繼役,有叔廷選代赴丁海道告免出海,蒙准。在營充為旗甲。

於正德元年,叔廷選思見原籍弟侄貧難,自將俸餘銀買得軍田一十四畝,坐產五都西亭洋,其田內子粒,遞年扣除納糧外,更有租銀四兩一錢,准為通家津貼軍裝盤纏。正德十一年,樊仲病故,樊統替役,掌管收租。50

林家的先祖樊諸郎於洪武二十年(一三八七)入伍。他起初在離家不遠的梅花千戶所服役,後來調入永寧衛的高浦千戶所。至少在正德十一年(一五一六)之前,林家一直在出丁補伍。據林氏族譜記載,八房宗親共同建立起一項制度,規定每年給正軍二兩四錢銀子的報酬,由各房共同支付。將服役和付酬分開存在弊端,因為這帶來新的不確定性:不僅正軍有可能不履行約定,而且應該付錢的支派也有可能沒有履責。問題的解決辦法是捐贈一筆永久性公產。家族中的一支家道殷實,還出了一位進士樊廷選。正德元年(一五○六),樊廷選「思見原籍弟侄貧難,自將俸餘銀買得軍田一十四畝」。在繳納賦稅後,公產帶來了四兩一錢租銀的淨收入,數目可比一般的報酬高出不少。在林家,公產由正軍自己直接管理,這可能是為了減少他當逃兵的風險,從而確保家族其他成員免役。當正軍於正德十一年(一五一六)去世時,補伍者繼續管理著公產及其稅糧。

地方不測之事,使本就複雜的制度蘊含更多變數。在一些地方,正軍攜帶另一名族人前往駐地,這名族人被稱為「軍餘」,必要時將接替正軍之位。在一些其他地方,兩個或更多家族共同承擔出丁參伍之責,組成所謂的「正貼軍戶」。我們已經在顏魁槐的故事中見過這項制度。「正貼軍戶」是另一項元代的遺產。在元朝統治下,許多軍戶實際上是由兩個或更多家庭組成的複合軍戶,其中一戶被稱為「正」,其他戶被稱為「貼」。「正」戶在替補軍役中負主要責任。若「正」戶缺少役齡男丁,則出丁任務將臨時性地由「貼」戶承擔。另一個地域性差異體現在同時被編為軍戶和灶戶(負責為國家供應食鹽)的家族身上。溫州王氏即屬此類,受此編戶,可能是該家族有意採取的一種策略,旨在降低自家的稅務負擔。其他意圖擁有多重戶籍的家族,同樣希望借此鑽體制的漏洞。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