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所「士兵」援引先例,請求豁免賦稅

    粵北大城所城隍廟裡豎立著一塊石碑,上面的碑文撰寫於雍正八年(一七三○)。石碑為「紳衿、里老、軍民人等」所建,永久地、公開地記錄了當地縣令的一個決定。

    饒平縣正堂周為城居例免力役、所地籍屬軍伍、再叩移銷雜派,以除積弊,以均同仁事。本年八月初六日准大城所正堂加三級張備移到縣,准此合就示諭東界大城所內軍民知悉,嗣後凡奉公務雜派,應照以前豁免,如敢違擾,爾等赴縣指稟,以憑究處,宜凜遵毋違,特示。時雍正八年歲次庚戌臘月大城所內紳衿里老軍民人等仝立。15

    碑文的背景是一次稅賦豁免的請願。長期以來,大城所的百姓一直向縣令申訴稅務官員強徵代替「力役」的附加稅。他們請求基於一個長期遵循的先例免除相關賦稅。「所地籍屬軍伍」請求縣令「移銷雜派,以除積弊,以均同仁」。這次縣令終於同意了百姓的請求。「示諭東界大城所內軍民知悉,嗣後凡奉公務雜派,應照以前豁免。」

    這裡的大城所,指的是從前設立在大城的衛所。雍正八年(一七三○)時,衛所早被撤銷了。當地居民就以「大城所」作為前軍事基地上形成的鄉鎮的名稱。明亡清興,並沒有抹殺該地區的戰略意義,清廷在附近設立了綠營軍營。但是,碑文中的「軍」字指的不是清朝的綠營兵,而是明初駐紮在大城所的軍戶的後代子孫。

    他們援引的先例比他們所透露的還要複雜。大城所百姓主張,儘管改朝換代,祖輩在明代戶律下享受的特權應該依然適用。前面提到,明代軍戶已經透過服兵役為國家提供勞動力,因此得以豁免徭役。他們沒有理由和民戶一樣再承擔徭役。否則,他們便繳納了雙重賦稅。明代朝廷禁止這種做法,倒不是出於保證公平這樣的抽象理由,而是因為如此沉重的負擔將導致士兵逃逸。明初,「豁免民戶徭役」的特權正如其字面義般是對徭役的免除。但是,到了康熙年間(十八世紀早期),中國幾乎沒有人還要服徭役。明代中期的「一條鞭法」將大部分實物稅和徭役皆折算成現銀。因此,清代所謂的「徭役」,實際上只是附加稅的委婉表達。碑文的作者們要求豁免徭役,實則指的是豁免某些附加稅。但是,撰寫碑文之時,當地居民也不再服兵役了。大城所已被撤銷,「軍戶」這類戶籍亦不復存在。向縣令請求豁免賦稅的人,實際上一方面在說他們享有與祖輩相同的特權,一方面又一字不提他們已不用如祖輩般替補軍役,而特權恰是軍役換來的。

    石碑故事背後還另有內情。大城周邊是產鹽區。在明代,一些世代相傳的灶戶富甲一方,他們將錢財投入教育,從而使子孫進入當地的士大夫階層。他們移居到城裡,在社會生活中擁有一定的影響力。他們以及他們後代子孫的姓名被刻在這塊與其他石碑上,為他們在明清交替之前與其後的領導地位留下紀錄。16因此,要求免稅的百姓中,很多實際上並非軍戶之後。這些人的根據則是,大城所駐軍曾享受某些特權,而他們又恰恰居住在駐軍生活過的地方。

    表面上看,縣令該駁回他們的請求。他為什麼沒有這麼做呢?有兩種可能。第一種可能是,縣令決定利用明代留下的紀錄評估當地居民的稅負。這些紀錄肯定詳載了應當徵收的稅額,以及各稅目徵收的理由。如果他不用這些紀錄,則需要編纂新的籍冊取而代之。搜集新資料超出他的行政能力。而且,這麼做只會招致地方精英的反對,並給手下的書吏創造貪汙和勒索的絕佳機會。利用已有的資料無疑是更簡單的辦法。但這意味著他必須維持從前朝繼承下來的先例,即使訂下這些先例的初衷已煙消雲散。另一個可能是,徭役作為附加稅攤入常規田賦,大城所的百姓業已繳交。這樣來看,他們業已承擔了恰當的稅負,而他們反對的是那些額外的要求。

    故事裡的所有人都在制度套利。昔日的軍戶家庭請求維持他們在明代制度下享有的待遇。移居到城裡的富裕灶戶則請求給予他們軍戶的待遇。就連縣令也採用前朝的管理制度(或者僅是接受該管理制度的邏輯,將自己的決定正當化),因為他發現別無選擇。眾人要求享有舊體制曾賦予他們的特權,這是明代制度的另一個遺緒。之所以存在這類制度套利行為的可能,乃是因為兩種監管制度被默許同時存在:清朝的體制,存在於朝廷發布的法律和制度彙編之中;明代的體制,則殘存於日常的政治互動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