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國家與社會

    我在本書中聚焦於某個特定的微生態環境,即東南沿海地區,研究日常政治策略以及由此衍生出來的社會關係。就其性質而言,該地區的某些特點和當地地理有關,另一些則和歷史相關。靠近海洋,決定了可供軍戶採用的策略;對於內陸地區的軍戶而言,從事海盜活動顯然並不可行。海洋以及在海上乘風破浪的人同樣決定了他們被分派到此的軍事功能。除了十六世紀海盜為患、大動干戈之外,特別是在官方解除海禁、允許貿易之後,沿海衛所的駐軍無須經常抵禦襲擊,或者像戍守北方邊疆的同袍一樣面對嚴重的軍事威脅。沿海衛所駐軍的主要責任是在某些季節定期出海巡邏。從某些方面來看,這類似於大運河衛所駐軍的任務:護送運載稅糧到京師的船隻。在其他邊疆地區,衛所有時是唯一的政府機構;在沿海邊疆和內陸地區,衛所和州縣系統同時並存,因而創造使用策略的可能性。最後,當地特有的文化傳統也形塑了可供採用的策略。東南沿海高度發展的民間宗教傳統,有助於解釋寺廟為何會成為參與日常政治如此重要的場所。

    明初官府在某地區募兵和分配駐地的具體做法,即大多數正軍先是被調到距離原籍較近的衛所,然後被改調到沿海地區的衛所,影響了正軍和他們的族人之間的關係。和其他地方相比,他們維持這種關係的時間更久一些。

    不僅如此,即使在微生態環境內,也存在著某些差異。適用於山地軍屯的策略不同於沿海衛所採用的策略。部分屯軍被動員鎮壓鄧茂七起義,有些則沒有,這主要視軍屯依附的衛所位置而定。此後兩者之間的差異將會對當地社會和政治造成巨大影響。

    考慮到各地的特殊性,本書討論的策略和社會關係是否更廣泛地存在於明代社會,這個問題對我們提出基本的方法論上的挑戰。因為我已經主張百姓採取的策略必然取決於當地生態環境,所謂「生態環境」,不只是獨特的自然環境,還包括當地社會結構和文化。但是,為了證明這些策略不僅出於極少數的利益,我無法迴避上述問題。

    于志嘉的研究比我自己的研究更廣,表明集中、輪替、代役以及補償的基本策略在明帝國各地被廣泛運用,儘管不同地區實施的策略各具地方特色。15在明代所有的邊疆地區,而不只是海上邊疆,軍戶利用自身的競爭優勢從事走私和劫掠活動。當然,官府在發現其非法行徑時不會把他們稱為「倭寇」。16

    這並不意味著各地軍戶採取的策略不存在顯著差異。來自東南沿海地區的史料幾乎毫無例外地將兵役視為避之唯恐不及的苦差,而或許在明代發展水準較低的地區,用兵役換取軍餉則有一定吸引力(儘管軍方不時拖欠軍餉)。在這些地區,應對兵役的策略肯定大不相同。徐斌的研究表明,明清湖北的許多大地主都出身軍戶,他們利用徭役豁免權從沒那麼幸運的其他人手中攫取土地。17和東南沿海地區不同,腹地某些地區的徭役異常沉重,這些地區的軍戶很可能會用徭役豁免權撈取更多利益。

    不同的地方微生態環境,給世人提供實現策略目標的不同的工具。這是當地社會演變的產物。閩南地區豐富的寺廟傳統為清初的銅山居民提供了使其地位正規化的機制,但如謝湜的研究表明,湖南南嶺一帶的軍戶似乎沒有考慮採取這個策略。他們缺乏社區寺廟的語言,無法以此將他們發展出來和清代國家打交道的社會網絡表現得更正式,因此他們得為他們的社群認同找尋另一種基礎。和福全人不同,他們似乎也沒有編纂一部共同的族譜。但是,今天他們的後代將過去的《寧溪所志》稱為「共同的族譜」時,確實也暗示當地社群是宗族聯盟。18

    各地之間最顯著的變異是本書無法解釋的。如果軍事制度的世襲性質意味父系親屬體制將必然是人們處理軍役問題之策略的一部分,同時親屬體制不是文化先天賦予的而是一種政治選擇的話,我們如何解釋宗族團體的發展在各地的變異?既然軍戶散布在全國各地,為什麼公司化的宗族團體只出現在明代的某些地區,而不是其他地區?

    以上討論的主要策略之所以得到普遍應用,部分原因在於它們有效。大量功成名就的明代精英出身於這些軍戶最能夠體現他們採取的這些策略的有效性。除了我們在本書讀到的兩個人物葉向高和林希元,出身於軍戶的名人包括嘉靖皇帝內閣首輔大臣夏言(一四八二—一五四八)、著名畫家兼書法家文徵明(一四七○—一五五九)、偉大的旅行作家黃省曾(一四九○—一五四○)以及其他許多人。他們當中沒有任何人因為立下軍功(無論是自己或是祖先)而獲得自己的社會地位。即使在明清鼎革之後,他們的家族依然運用造就這些成功人士的策略;同樣地,即使在明代滅亡之後,這些家族也能夠持續獲得成功。研究清史的學者注意到,即使到了十九世紀,許多地方的社會分級依然反映出明初變化的遺產,而且軍戶的子孫經常躋身有錢有勢的地方精英之列。留在明代體制內顯然有助於為家族長期繁榮發達以及保持較高的社會地位奠定基礎。19

    軍戶之外的社會其他階層又面對怎樣一種情況?軍戶為了應對替補軍役的義務以及處理這項義務導致的各種後果所採取的基本策略,也普遍出現在整個社會裡。安徽徽州的民籍家族同樣運用輪替、集中和補償等基本策略應對他們所承擔的徭役。劉志偉的研究表明,廣東珠江三角洲的民籍家庭運用了與我所說的「制度套利」類似的日常政治策略。里甲制度是明代朝廷用來管理地方社會的核心工具,而明代家庭註冊成為里甲制度的一部分,與該制度互動,從而取得各種合法利益。20即使具體如將多個宗族註冊為一個「戶」,也是民戶和軍戶都會採取的策略。清末安溪(即湖頭所在縣分)兩個最顯赫的家族實際上是之前沒有關聯的群體,在清初以通譜的方式構成,為了在戶籍政策改變之際,可以編入同一個戶籍之內。同樣地,在潮州,不同姓氏的群體改名換姓,以便註冊為一個「戶」。21

    這些相似點不應該令人意外。無論是軍戶還是民戶,都受命為朝廷提供徭役和物資,而這些義務都由朝廷代理人及其非正式和半正式的代表處理。軍戶和民戶共享類似的文化性或組織性的技能清單,在處理自己與朝廷之間的關係時,都是從中找尋方法。

    和民戶比起來,用以監督軍戶的各類官方簿冊更加繁瑣。換句話說,國家令民戶可視化的對策不如軍戶那麼發達。這無疑影響了可供這兩個群體使用的制度套利手段。有限的朝廷能力,加上朝廷允許非正式組織存在,才使百姓有可能制度套利,總體來說在中華帝國晚期大致如此。朝廷承認非正式程序,意味著當非國家的行動者,無論是不是軍戶,發生糾紛時,國家官員可以預期被請來介入這些糾紛,或強制執行他們的協議。這製造出一種承諾,即大家最後都可以請求國家代理人來強制執行之前的協議,無論這個協議當初有沒有在國家機構中登記。這種情況鼓勵大家在各種協議中使用適當的國家語言,因為這麼做會增加這些協議可以被兌現的可能性。

    明代朝廷或許不像現代國家一樣深入百姓的生活,但是它進入百姓日常生活的程度仍然足以製造出許多可供利用的機會。和朝廷互動,有可能帶來好處,而不僅只是增加負擔;不只提供反抗的理由,同時提供操縱局勢的機會。和朝廷保持近距離接觸,同樣可能是一把雙刃劍。某人的行動自由,並非和他與朝廷代理人和機構之間的距離成正比。相反地,在明代,接近國家、修練被統治的技藝,也可以非常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