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兩戶人家為明代賦稅交惡
毋庸置疑,和行政上的重組相比,強制遷徙、房屋毀壞、財產流失對衛所居民而言是更直接、更嚴重的威脅。但是,地方衙門改革以及衛所的廢除,最終將對當地社會影響深遠。在福建,衛所的消亡過程分為兩個階段。在第一階段中,衛所本身被解散了,而軍屯卻依然得到保留。到了十八世紀初,軍屯也被解散並納入民州縣系統。作為一種制度的衛所,至此不復存在。
許多清代和民國的福建地方志,往往用「因明之舊」四字概括清初的賦稅制度。09這些看似簡單的記載傳達了一項基本事實:清朝統治者既沒有徹底改革賦稅制度,儘管經歷明清鼎革的混亂,也沒有實行全面的人口普查或土地登記。即使在鄭氏政權的威脅已經解除後,清朝統治者依然不認為掌握主要的賦稅資料有多重要。在我們看來,這實在難以理解。現代國家將全面、準確地掌握人口統計資料視為有效統治的一個先決條件。前現代中國的官員則並不這麼想。清初的絕大多數官員認為自己已經接手了必要的資訊,足夠應付工作需要。留存下來的明代文書規定每個地方行政單位都必須承擔一定的稅負。如果當地居民順利上繳賦稅,官府就能夠獲得所需的收入。如果入不敷出,那麼現存的文書就提供了徵收附加稅的根據。
因此,一般來說,前屯田軍戶的子孫依然必須承擔他們祖輩的稅負。如今相關賦稅被攤入軍屯所在的縣分。即使在明亡清興多年之後,安溪胡氏依然在上繳「餘糧」。(如前所述,「餘糧」是明初制度的遺產。這項制度剛實施的時候,士兵們必須上繳「正糧」以及作為衛所駐軍軍糧的「餘糧」,「正糧」會再以軍糧的形式退還給他們。後來「正糧」被廢除了。)第五章中,我們追溯了胡家的歷史。萬曆十二年(一五八四),他們領取了一塊軍屯。這塊軍屯本來在王丙仔名下,因為胡家、王家以及另一戶人家共同組成合戶軍戶。這塊軍屯地處南安縣,然而胡家早就回到他們湖頭老家,屯地顯然是被租出去了。軍屯士兵不再是農民,而成了地主(至少他們不再耕作軍屯,我不知道他們在湖頭靠什麼糊口)。他們向租戶收取軍屯佃租,並將一部分佃租作為「餘糧」上繳衛所。三戶人家輪流管理軍屯,收取佃租,並繳交賦稅。清初,軍屯制被廢除,他們將佃租上繳南安縣令。
至清康熙六年,奉旨裁各屯歸縣徵糧,王丙仔屯歸南安縣。康熙四十年,因惠安、安溪二縣屯米缺額,南安屯米溢額,將本邑屯米五石三斗五升五合,內撥二石一斗四升補惠安縣林佛保戶內,撥三石二斗一升五合補安溪縣陳堯時、林大梁戶內,內補陳堯時戶內二石三斗一升五合,補林大梁戶下九斗。
[中略]
王丙仔一戶屯糧田貫南安縣九十都佛內壟等處,租被佃抗,糧歷賠納。租上雖與本里王族幫當,但冊只載王姓名字現管。乾隆十四年王寅淑等自相推委,赴縣呈控,胡安淑、迎淑、訓等族議具訴。至十六年三月十七日,督捕廳朱查前後冊載,無胡名字,訊名詳振,蒙周爺批斷,押令王寅照額完納結案。是年龔仁觀作中,胡安淑僉知邀同王寅淑將此屯田出兌與安九十都黃浩舍、侯開老,掌管納糧,約無致累,附識備考。10
十八世紀初,附近的安溪縣和惠安縣屯米徵收不足,而南安縣卻是溢額。為了平衡財政,南安的部分屯米轉撥安溪、惠安。和之前的王朝一樣,清代政府並未考慮先將各地賦稅集中到中央,再進行分配。他們的措施反而是讓曾由某個縣徵收的某塊田地的賦稅改由另一個縣徵收。王丙仔之田所納賦稅也在轉調之列。該田地原屬永寧衛福全所軍屯。但現在無論永寧衛抑或福全所都已不是實際存在的行政單位。軍屯亦被撤銷,唯有繳納賦稅的義務留存了下來。更確切地說,縣衙簿冊的一份文書上清楚明白地記錄著應納稅的田地、稅額以及承稅之戶口。明清易鼎,徵稅的機構也從軍事系統轉移到民政系統。如今,又從一個民政轄區轉移到另一個民政轄區。這具體顯示出曾屬於明代軍事體制一部分的軍戶後代如何依然受到該制度的實際影響。現在,他們向新的民政單位上繳稅糧,或更可能的是等價的白銀。這實際讓他們的生活更加便利,因為新納稅地恰好就是本地的民政單位。
三戶人家收取佃租,繳納賦稅,數十年時間相安無事。乾隆年間,問題出現了:沒人繳納賦稅。王家控告胡家,稱該由胡家付清積欠稅款。與之前的幾個案例一樣,我們只能看到胡家的一面之詞。胡氏族譜記載,真正的問題出在佃農身上,他們拒交佃租,導致無收入可用來納稅。可是,王家為什麼不去告積欠佃租的佃農,而是將矛頭指向胡家?唯一合理的解釋是,王家在打官司時,援引了三戶人家訂立的舊合約。根據合約,他們承諾輪流負責管理田地。王家肯定聲稱,既然稅負積欠出現在胡家負責的期間,那只能是胡家自身的問題,和王家毫無關係。官司打了好幾年。最終,胡家翻出了萬曆十二年(一五八四)的軍戶黃冊並指出,雖然他們從前也許協助過王家繳納賦稅,但胡家的姓名實則沒有在黃冊中(自然這也有助於我們瞭解胡家為何決定將黃冊錄入族譜)。
這場官司的關鍵在於三家輪流承稅的合約是否依然有效。王家主張合約仍有效力。在王家看來,前軍屯田地依然是一種特別的田產,應繼續受到前朝賦稅制度的約束。原先組成合戶軍戶的三家應繼續共同承擔稅負。欠稅是胡家之過,因為當時輪到他們營田。胡家則認為,時間已過了兩百年,再加上改朝換代,當年的軍戶籍冊應與一般地契無異。王家擁有田地,自然有繳稅之責。這是一場關於田地適用哪個監管制度的糾紛。兩戶人家都試圖把田地置於對自己最有利的監管制度之下。對胡家來說最理想的情況是:收取佃租時,大家履行合約;繳納田稅時,合約則宣告無效。他們還是在利用兩個重疊體制之間的差異行事。
縣令被胡家說服了。他判胡家勝訴,命令王家付清積欠的稅款。但故事沒有結束。縣令畢竟洞悉整起案件的內情。他下令王家付清欠款後,應立即將田地賣掉。他希望一勞永逸地解決問題,確保自己或繼任者不再受到煩擾。各方對田地所有權的訴求紛繁複雜、漏洞百出,他希望堵住這些漏洞。這塊田地與一種特定的賦稅相關聯,但監管制度模糊不清,該由誰承擔稅負存在不同的解讀。無論是王家還是胡家,都希望利用明代管理制度的某些部分為自己謀利。出售田地之後,買家便不能再鑽這些空子。他們與前朝軍戶制度毫無關係。買下土地之後,他們必須承擔稅負。地主依然必須繳納被稱為「餘糧」的特別稅,而這項特別稅的許多方面是早已被廢除的明代軍屯制度留下的遺緒。縣令希望透過消除稅負責任的模糊性解決由誰繳稅的棘手問題。他的判決,旨在消滅制度套利行為在未來出現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