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推官稱病避案 黃船主撒謊服法
嘉靖四十五年(一五六七),先皇駕崩,新帝即位,成為當局調整政策、一勞永逸地解決倭患的契機。隆慶皇帝同意放寬海洋貿易限制,設立市舶司,由該司負責發放執照與徵收關稅。54沿海地區又恢復了往日的和平。在蓬勃發展的海洋貿易中,馬尼拉一躍成為主要轉口港,而葡萄牙商人則是發揮關鍵作用的中間商。但這一切似乎對沿海衛所官兵享有的特殊競爭優勢毫無影響。
一六二○年代,顏俊彥在廣東擔任推官。此時,給商人發放執照的制度實行多年,海外貿易禁令已是陳年舊事。現在比以往更加強調走私與合法貿易的界限在於買家賣家的身分,而非流通貨物的種類,而顏俊彥審判過的最複雜的一起案件便涉及這個問題。
洋船闌入內地黃正等 二徒八杖
〔顏俊彥:〕看得外洋之船,假以飄風為名,闌入內地,業經前院具疏,奉有明旨:「詭異船隻潛伺賄放,違者處以重典。」茲據李參將所報,洋船壹隻飄入虎門,此正明旨所謂詭異之船也。沿路官兵,所司何事?聽其飄入。若有奸人叵測,亦可任其出入自如耶?事干封疆,非同兒戲。伏乞憲台嚴檄海防捕盜及該地方縣官,查其來歷,再議發落。若朦朧放入,報餉完事,似於明旨有礙,非職所敢與聞也。伏候憲裁。呈詳。
海道批:洋船擅入,官兵放行,昨已批府嚴查究處矣。本道所謂速查果係飄風別無夾帶,正所謂查其來歷,所謂盤驗封固候解審定奪,即所謂再議發落也。事係封疆,該府素著風裁,似難謙讓。若本船貨載,既不泊之內海,能保其無僭運匿贓?作何防守?應否盤驗?一併確議速詳。
〔顏俊彥:〕看得飄風之船,倘果係差官以宣諭紅夷飄風至此,其船上貳百餘人及裝載多貨,夫豈奉差宣諭者所宜有耶?奉憲檄府盤詰審究,職因病痢給假,不能即出。此等詭異之船,內無勾引,外必不入。所載重貨,不難賄通地方巧為搬運,恐盤驗稍遲,盡屬烏有。即嚴行哨守官兵加謹巡察,而此哨守官兵非能見利不動,則所稱巡察之人未必非即搬運之人也。伏乞憲台,行兩縣正官即時親往盤詰,庶幾尚有著落。且舊年郭玉興、高廷芳等船僅擬罰餉,此輩得志,遂複再逞。此審斷不可不重懲之,以杜其後也。伏候憲裁。詳蒙
海道批:船貨已行兩縣盤驗,差官黃正、陳鼎業押發查質。中間情弊,一審自明,確究速報。
〔顏俊彥:〕看得洋船既入,據報載有重貨,自應速委盤驗,免其私自搬運。但職既臥病不能前往,所以具文詳請,委兩縣正官親驗,非推避也。若遲之時日,恐便有不可問者。伏候憲台速賜裁奪。詳蒙
海道批:仰速行盤驗,繳。
〔顏俊彥:〕看得洋船突入,凡在守土,俱無所謝其責。職湊以痢病給假,僵臥不能出。奉憲檄,以三尺從事恐遲延時日,此輩狡計百出,已轉屬兩縣,據審明申報在案。或即聽院道發落,或併候制臺入境處分,統候憲裁。解詳,蒙海道轉詳。
察院批:閱黃正等所執福建撫院札付,止云偵探海上耳。乃竟聚眾三百餘人,入夷地,販夷貨,又違禁直逼粵省,而民間之住粵者,且為奔走,布置窩接。是豈無因而至,尚得以「飄風」二字為解耶?船中違禁之物,為番為倭,不可不亟行盤明,以免奸徒私運匿贓而併卸罪也。該道仍移福建海道查明,將人貨關發彼處定罪,併候新軍門定奪另詳。
〔顏俊彥:〕照得洋船突入一案,職湊以病給假,憲檄云及已行兩縣審明轉詳。此復若欲操不律以佐憲臺,三尺刑官事也。蒙批盤驗,職遵查《大明會典》載,各府推官,職專理獄,通署刑名文字,不預餘事。況職兼視府篆,一日之內,應接不遑。盤驗洋船,勢難一日兩日可以結局,豈能拋廢府廳諸事,往為料理。若不奉憲臺批定某衙門某官,彼此推卸,遷延時日,恐致耽誤。具詳。
巡視海道批:仰候按院詳示繳。
〔顏俊彥:〕看得洋船一案,奉憲檄委兩縣正官盤驗,兩縣具文,以盤驗實責成市舶司為言。詳蒙憲檄,本府會同兩縣參酌。查律例,糾通下海之人接買番貨,與探聽下海之人番貨到來,私買販賣蘇木、胡椒至壹千斤以上者,俱問發邊衛充軍,番貨併入官。又查前院條奏,奉明旨:「詭異船祇潛伺賄放,違者處以重典。」今據黃正等所執帖札,未辨真偽。然細看帖札首尾,從無「許其裝貨」字樣。據黃正等訴稱:將所有壓載碗銚向彼倒換胡椒、藤香、豆蔻等物,回需水稍家丁月糧、造船製器等費。夫軍需自有定額,貨販不入章程。朝廷律令閩粵一天,此不待移會而知其支離也。今若欲據律正罪,祇須著市舶司照單沒入其貨,問罪發落。此中院道為政,一言而決耳。若欲移會閩中,祇須行原經手放入將領,封固看守其船。一面移文閩中,關會作何發落。若一經此處府縣官盤驗,便是粵中私貨,萬無退閩之理。還閩而路上聽其搬運發脫,不免涉於賄放矣。府縣官原供上臺奔走,敢不東西南北唯命。但此事既經再四推敲,情事重大,上凜祖宗之法度,下遵憲令之森嚴。莊讀院批:「違禁通番,擅入粵海,以粵為壑者,即拿究解,以憑參題。」字字風霜,職輩唯知操三尺從事,若敢有游移,上臺以職輩為何如人?通國以職輩為何如人?義之所不敢出也。至胡吏目往看,有文申報憲台,據稱其船內裝有椒香、豆蔻等貨,在船且夥,多人擬似商人形境。胡吏目之原看語具在,黃正等已稱具單,初詞具在,不須職輩再查也。詳蒙海道轉詳。
察院批:馭洋必萬斛之舟,中藏不知何物。該道前後以盤明為請,本院亦屢批速盤。蓋速盤則貨免潛搬,罪無所掩。乃議論迭更,竟未歸著。今府詳既應就粵究沒,何容寬假,該道即便會同布、按二司議酌妥確,速委盤明,按法究擬通詳,毋再遷延,反啟奸徒潛搬脫卸之弊也。速速。
〔顏俊彥:〕查看得盤驗洋船,據廳縣會同稱:船上之人有兵無商,船上之貨有粗無細,欲盡數查驗,須半月餘,應否就一艙以概眾艙,早結斯局,此聽上裁,非職輩所擅議。具詳。
巡視海道批:既經廳縣會同,親詣抽艙盤驗,與冊報相同,似無欺隱。姑一面究擬詳奪,以遵毋再遷延之批可也。此繳。
〔顏俊彥:〕看得洋船之人,非經盤驗,則其船之為兵船,為貨船,與船中之貨為違禁,為非違禁,俱難臆擬。職初請盤驗,既請定盤驗之官,已蒙憲委兩縣正官。兩院以應責成市舶司,該司現無正官。既在地方,縣官亦無容推避。但據報其船既大,則所貯之貨必多。奉上委盤,必須徹底,不堪朦朧塞責,斷非一日兩日可以了事者。海防督捕,俱有責成。合無併委兩廳與兩縣,每人認盤幾艙或輪盤幾日,庶事得速完。其船應否喚令泊有公署之所,庶便盤驗。至於船中之人不許帶貨上岸,岸上之人不許到船攜貨,則須仍責之原奉檄防守之兵將耳。船中之人,據宋名臣手本,以絕食為請,併請行兩縣,於市上取米,酌給數日之糧。候盤驗完日,或即於貨內銷算,亦無不可。無聽其饑斃之理,亦無聽奸徒接濟之理。伏候憲裁。呈詳。
海道批:洋船既奉批速盤,準喚泊附近,如詳仰府轉行廳縣,徹底分盤,庶事易完而弊盡絕。糧米兩縣查給銷算,仍督防守官兵嚴緝攜帶搬運,違玩解究。
〔顏俊彥:〕審得黃正、陳鼎等之船,初據突然報到船上如許多人,以為必詭異之船,於地方不便,法所必討。今據廳縣會同盤驗,船係兵船,船上之人俱係兵役,無一商人,則其借巡海而行私販無疑也。夾帶私貨,托名飄風,突入粵境,黃正、陳鼎何辭越渡之律,擬徒。黃國鉉、吳清、陳成林、孫李瑞、黃彩、程少宇、高廷炳奔走窺探,爭趨逐利,併杖不枉。其貨據廳縣約算,冊上近有萬金,而內有浥爛不堪變價,應否如議,或半沒,或量追價沒,尚聽上裁。屢查成案,俱取裁於上。以招擬責刑官,敢不據律例從事,持籌核餉非職分內事也。蒙批一面究擬詳奪,以遵毋再遷延之批。具招呈詳。
海道批:仰候轉詳示行繳。55
地方官員報告,一艘洋船停靠在廣州附近的虎門,自稱因風高浪急而偏離航道。朝廷此前有旨意下達,提醒各地官員務必注意「詭異船隻」,並警告說,若不仔細查驗,定將處以「重典」。正如文中所言:「事干封疆,非同兒戲。」本案頗為棘手,顏俊彥無意親自審理,於是一次又一次地稱病不出。但他試圖為上級建言獻策,告訴他們應當下達何種指示,以此彌補自己缺席之過。不排除顏俊彥此時真的身染沉痾,徘徊於生死之間。但更可能的情況是,他清楚本案極其難辦,因而決定能躲多遠就躲多遠。
洋船船主黃正一開始聲稱自己是「奉差宣諭者」,要去和葡萄牙人交涉。爾後又說自己受福建巡撫之命,在執行巡海任務。然而,他的供詞漏洞百出。該船有兩百多名船員,遠遠超出外交使團或巡海部隊的規模。船上滿載貨物,負責查驗的官員說,貨物數量之多,須花半月有餘的時間才能清點完畢。至於黃正所執福建巡撫的帖劄,不論真偽,並無一字一句允許該船運貨。當黃正再次被提審時,他供稱之所以載貨,的確有買賣之意,但這是為了應付供給船員口糧、維護修理船隻等開銷。辦案官員指出,按軍方律例的明文規定,軍餉由國庫支出,從未許可軍官私自透過對外貿易籌集。此外,黃正說洋船因遇風浪偏離航道,偶然來此,而當該船在岸邊停泊時,「民間之住粵者,且為奔走,布置窩接」。黃正的辯解蒼白無力,該船顯然既非官方使團,也未在執行巡海任務。
有官員提出,本案應由福建官府負責,呼籲將船隻和船員移交福建。也有官員力主在廣東就地審理。但他們一致認為,處理此案既要謹慎小心,又要速戰速決。拖得愈久,證據愈有可能流失。船員會設法偷偷賣掉船上的貨物。看管的士兵也可能監守自盜,把竊取的貨物轉售出去。「即嚴行哨守官兵加謹巡察,而此哨守官兵非能見利不動,則所稱巡察之人未必非即搬運之人。」又或者,船員會聲稱自己有斷炊之虞,要求在當地市場上變賣貨物以換取補給。後來真的發生了這樣的事。顏俊彥建議:「無聽其饑斃之理,亦無聽奸徒接濟之理。」(顏的建議會招來一個麻煩:如果禁止變賣貨物,那麼為船員供糧的責任就落到當地官員頭上。這一讓縣令自掏腰包養活嫌犯的建議,想必很難引起他的興趣。)若將船隻移交福建,則到埠之時,恐怕船艙裡已空無一物。即使船員沒有變賣貨物,看守的士兵也會這麼幹。
當務之急是清點船上的東西。衙役發現有大量的胡椒、豆蔻,這些都是東南亞的特產。此次清點,還促使官員們做出關鍵性判斷:「船係兵船,船上之人具係兵役,無一商人。」真相水落石出。嫌犯確係有罪,黃正等兩人發配邊疆充軍,其他船員被處以杖刑。56
本案十分複雜。我們沒有十足的理由認為官府掌握了全部情況,甚至也沒有十足的理由相信顏俊彥的記載準確地反映了案件的發展過程。但這都無關宏旨。最有趣的是辦案官員做出的各種假設與考慮的各種可能情況。一艘被風浪吹上岸的船隻,可能是商船,也可能是兵船。若是後者,那它可能是在單純地執行公務;或一邊執行公務,一邊私下做一些小買賣;又或在上官的默許下,打著執行公務的幌子從事海上貿易;也可能所謂的公務純屬子虛烏有,一切都是嫌犯事先為應對被捕後的審訊而編造的謊言。對官府而言,上述多種可能情況均有其合理之處。辦案官員假設與本案相關的各方,包括船員、看守洋船的士兵、卸貨以便查驗的搬運工,甚至洋船停靠地附近的居民,都具備買賣外國商品的資源、技巧、資金和市場知識。儘管官府努力對涉案人員進行分類,但在十七世紀初的海洋世界,商人、走私者和士兵之間的界線可能非常模糊。
在本章開頭的故事,嘉靖八年(一五二九),一次欠餉引發了士兵譁變,皇帝才發現當地的軍官在從事走私活動。一個世紀之後,明朝末代皇帝朱由檢看到的奏疏中,兩類事件再次交織在一起。官府在沿海地區攔下兩艘走私貨物的船隻。調查顯示,當地兩名軍官是此次走私行動的幕後主導。貨物扣押期間,衛所士兵受兩名軍官的眷屬煽動,以抗議欠餉為由鬧事。兵變期間,一名把總闖入指揮的營帳,搶走他的官印和被扣押的貨物。第二天,兩艘船隻的船員帶著失而復得的貨物重新啟航,他們在船上敲鑼打鼓,慶祝「勝利」。57
在這起事件發生前幾年,西班牙耶穌會傳教士拉斯科特斯曾寫道,那些「被派到戰艦上並奉命剿滅海盜、保衛沿海地區的士兵對沿海村莊發動攻擊,對窮苦的中國農民燒殺搶掠」。他們搶奪每一艘遇到的船隻,聲稱它們屬於「敵寇」。拉斯科特斯接著寫道,在澳門地區遭遇明朝海軍的人經常性命不保,明兵往往殺死船上所有人,謊稱受害者都是「海盜」和「賊匪」。「他們可以很容易地滿足上級官員——分給他們一些賊贓就好了。」58
終明之世,軍人利用自己靠近海防體制的優勢牟利自肥,以不同程度的「膽大妄為」參與走私。在王朝近三百年的歷史中,狀況並非一成不變。明代中葉,倭患一度加劇,隨後朝廷調整相關的貿易管制條例。歐洲人的到來使問題複雜化。但有一件事沒有改變:軍官及其部下利用自己在一個監管制度「軍隊」中的有利地位,在另一個監管制度「國際貿易體制」中撈取好處。鎮守東南沿海地區的士兵,主要的軍事任務是維持海上秩序、消滅走私和海盜行為。平定「倭寇」是他們的職責所在,但他們當中的一部分人卻正是「倭寇」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