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商品化與契約

    我們在本書遇到的許多策略所涉及的文書,顯然屬於契約。這透露出關於運用這些策略的社會的重要資訊。借用孔邁隆(Myron Cohen)的區分,自宋代(甚至更早)以降,中國東南沿海地區既實現了商業化(即經濟以專門化生產和市場交易為主要特徵),又實現了商品化(即市場在經濟文化占據中心地位)。買賣成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事物可以買賣的觀念也深入人心。到了明代,上述進程加速發展。明代福建軍戶不只買賣物質性的商品,還將土地使用、政治義務乃至社會關係皆視為可交易之物。10

    世界上的許多地方,產權、義務和社會關係的商業化與商品化徹底顛覆了既有的社會秩序。也有少數例外,譬如明代中國整體來說並非如此。一個明顯的原因是,商業化與商品化的過程並沒有和殖民主義同時發生,也不是殖民主義導致的結果。11但是,商業化與商品化這兩種過程的先後順序不同,也許也值得討論。在中國東南地區,商品化不僅僅是對商業化的反應;社會關係的轉變也不僅僅是市場滲透經濟的直接後果。明代的商品化並不只是隨商業化而來;在一些方面,它們是同步發生的,在另一些方面,商品化甚至可能出現在商業化之前並刺激了商業化。早在外國白銀大量流入中國,推動晚明商業化的數百年之前,十四世紀末的福建百姓就已經在把勞動義務轉化為財務責任了。這是被元滅南宋所打斷的商業化進程的再興,還是說商業化過程的中斷並不像之前的歷史學家認為的那麼嚴重?明代子民學習被統治的歷程,與他們學習市場運作的歷程,是否有特定的先後順序?無論這些問題的答案是什麼,我們可以清楚看到,軍戶的日常政治策略既根源於他們的市場經驗,同時也形塑了他們更進一步的市場經驗。

    契約盛行是商品化的重要證據。我們現在知道,契約在中華帝國晚期十分常見,而與土地產權和婚姻相關的契約協議時常在法律訴訟中被當作證據。12這類協議旨在將關係正式化,在這些關係中,各方許諾交換報償。這些協議是否符合現代定義下的契約,以及這些協議多大程度上可得到兌現,到現在依然有許多進行中的論辯。13明代的族譜和判牘顯示,縣令確實強制執行了軍戶內部協議中指明的約定。他們確實會根據對書面協議的解讀決定誰是某戶人家服兵役的男丁。當這些契約直接涉及國家利益的時候,明代國家顯然願意予以強制執行,讓這些契約得到兌現。

    但是,縣令之所以決定在這些情況下出手干涉,既不是出於契約有效性的抽象原則,也不是因為他們認為必須保障某些權利,而是因為「集權的簡約治理」的現實迫使他們這麼做。縣令之所以干涉,是因為如果不這麼做的話,就會導致軍隊無法補充兵力,由此會產生許多文書,最終將會把責任指向縣令自己。這些協議之所以能夠得到執行,恰恰是因為它們涉及履行對國家的義務。圍繞屯田的官司提供許多證據強而有力地支持這個觀點。沒有證據表明在繳納餘糧的義務之外或之前,屯田有產權的概念存在;只有在財政稅賦的考量當下,這樣的權利才會產生。

    中國契約的性質存在許多爭論,一個關鍵問題是可兌現的契約與安全穩定之財產權間的關聯。有人主張,得到保障的財產權和契約是經濟現代化的必要條件。但過去四十年間中國經濟的表現已經讓很多人驚訝地表明,即使一個國家無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依然有可能取得迅速的經濟增長。14很顯然,契約本身也不是經濟現代化的必要條件。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中國契約的歷史沒有意義。我們不能受到經濟現代化敘事的蒙蔽,以致無法看到歷史上的其他可能。契約在前現代中國經濟和政治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和西方大不相同,其角色之一便是對日常政治的促進。在明代中國,被統治的藝術包括有效地利用契約以便從與國家的互動中實現利益最大化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