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社群的軍屯
在第五章中,我們看到軍屯軍戶如何制訂並實行策略,以獲取、持有土地,同時接受、限制或逃避稅負。本章的第一部分展示他們如何靠各種策略管理自己的戶籍身分。上述這些經濟和行政方面的策略只不過是他們歷史的一部分。當初林尾仔及其眷屬、百戶駱果毅和另一名屯軍馬得初到達埔之時,他們除了要設法應付自己所身處的國家體制,還要籌劃如何與彼此、與當地居民共同生活。衛所制度讓人遠離鄉土,不得不開創新生活、建立新社群。屯軍和軍屬的定居之所,並非是在一道圍牆之內,他們不是生活在大體同質的軍事社群之中,而是必須融入已有的社群,和這些社群建立關係,與左鄰右舍和睦共處。由此可見,軍屯制催生出新的社會關係。
當地居民肯定不會歡迎這些初來乍到的屯軍和他們的家屬。他們肯定認為,這些軍人和軍眷將會和自己爭奪有限的資源。這些軍人和軍眷在國家的地方體制中的特殊地位給予他們不公平的優勢;和一般百姓相比,法律似乎對他們有所偏袒。莆田一部族譜對明代初年屯軍的到來頗有怨言。「兵久野處,漸橫習亂。掠民財,毀民室,官不能禁。」最終該家族組織一支民兵隊伍,武裝對抗這些士兵。15
某些地區屯軍和當地居民之間的緊張關係持續數百年之久。根據明代末年祁彪佳的記載:
前件看得,詔邑軍驕而民悍。如沈姓之與南詔所軍睚眥成怨,疾若寇仇,鬨而散,散而復鬨,凡三閱月矣。最後山川壇一舉,輒以生死分勝負,橫矣哉!刀箭叢生,即不復睹清寧世界矣。首先持刀刺傷沈教者,非韓旺乎?蓋旺為爭鳥首禍之人,其凶憤似較餘人為倍甚。雖陳一元一矢相加亦稱致命,而此處當已先後分重輕。微一元之貫矢,而刃傷儘足奪教之生矣。重創以為亂民之戒,固亦法所必懲者。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