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

    導讀

    01 Michel Foucault, “Governmentality,” in The Foucault Effect: Studies in Governmentality, with Two Lectures by and an Interview with Michel Foucault, Graham Burchell et al. eds. (London: Harvester Wheatsheaf, 1991), pp. 87-104; James Scott, The Art of Not Being Governed: An Anarchist History of Upland Southeast Asia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9).

    02 衛所與軍戶是明代研究的重要課題,早期研究的發展可參考于志嘉,〈明代軍制史研究的回顧與展望〉,收錄於于志嘉,《衛所、軍戶與軍役:以明清江西地區為中心的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頁322-355;鄧慶平,〈明清衛所制度研究評述〉,《中國史動態研究》,2008年第4期,頁14-21。近年來由於地方文獻的發掘等因素,衛所研究有許多新進展,本書也是其中之一,在此無法詳述。參考Michael Szonyi and Zhao Shiyu eds. Joel Wing-Lun trans., The Chinese Empire in Local Society: Ming Military Institutions and Their Legacy (London: Routledge, 2020),以及于志嘉,〈再論族譜中所見的明代軍戶:幾個個案的研究〉,《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63本第3分,1993年9月,頁639-678及其一系列以族譜等文獻作為主要材料的論文。

    03 討論「華南學派」或「歷史人類學」的作品很多,在此無法一一羅列,參見拙著,〈在田野中找歷史:二十年來的中國華南基層社會研究與人類學〉,《考古人類學刊》,2018年第88期,頁109-140。

    04 Michael Szonyi, Practicing Kinship: Lineage and Descent in Late Imperial China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中文版:王果譯,《實踐中的宗族》(北京: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21);Michael Szonyi, Cold War Island: Quemoy on the Front Line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中文版:黃煜文、陳湘陽譯,《前線島嶼:冷戰下的金門》(臺北: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16)。

    05 James Scott, Seeing Like a State: How Certain Schemes to Improve the Human Condition Have Failed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8).

    06 鄭振滿,〈緒論:明清時代的鄉族與國家〉,《鄉族與國家:多元視野中的閩台傳統社會》(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9),頁1-12。

    07 參考劉永華,〈地域之外的社會:明代役法與一個跨地域網絡的興衰〉,《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5期,頁117-128。

    08 劉志偉,《貢賦體制與市場:明清社會經濟史論稿》(北京:中華書局,2019)。

    導論 明代中國的日常政治

    01 持該立場的人喜歡引用韋伯的名言:「國家就是一個在某固定領土內(成功的)宣稱壟斷武力之合法使用的人類共同體。」Max Weber, “Politics as a Vocation,” 78.

    02 部分學者甚至認為,軍事動員的手段形塑了現代國家形成的本質。如蒂利所言:「戰爭創造國家,國家發動戰爭。」Tilly, The Formation of National States in Western Europe, 42;亦可參見Roberts, The Military Revolution 1560-1660。對國家徵兵方式的類型學研究,可見Levi, “Conscription: The Price of Citizenship”,但主要討論的是現代國家。

    03 〈紀伍籍〉,《顏氏族譜》,頁119及其後。在可能的情況下,族譜的注釋都會包括所引文章或段落的標題。

    04 關於「正貼軍戶」的細節,請見本書第一章。

    05 《明宣宗實錄》,卷36,宣德三年二月甲寅,頁892。本書所引《明實錄》,來自中央研究院漢籍全文資料庫。

    06 萬曆三十二年(1604),顏魁槐鄉試中舉,然後出任一系列官職,最高者乃楚雄府同知。楚雄動盪不安,有許多軍隊駐紮。有趣的是,不少駐軍來自泉州地區,是他的老鄉。

    07 傅柯試圖用「反治理」(counter-conduct)這一術語處理類似的兩難問題,但我認為該詞難以令人滿意,因為它依然過度強調反抗的一面。Foucault, Security, Territory, Population, 260. 他在另一篇文章中有「像那樣並付出那種代價而不被統治的藝術」以及「不被統治到如此程度的藝術」等句子,出於同樣的原因也讓人不夠滿意。Foucault, “What is Critique?” 45.

    08 Kerkvliet, “Everyday Politics in Peasant Societies (and Ours),” 232.

    09 Foucault, “Governmentality”; Scott, The Art of Not Being Governed.

    10 繼赫緒曼之後,羅森塔爾和王國斌提出,生活在中華帝國晚期的百姓如果對現狀實在感到不滿,就會試著透過「退出」(exit)和「發聲」(voice)等策略組合,重塑自身與國家之間的關係。我將在下文論述,這種對潛在策略的想像過於狹窄。對自身與國家之關係的重塑一直都存在。當百姓相信運用某些策略可以滿足個人利益的需要時,他們就會毫不猶豫地去做。Rosenthal and Wong, Before and Beyond Divergence, 211.

    11 Hobsbawm, “Peasants and Politics,” 7.

    12 關於明代逃兵規模的估算,可參見許賢瑤,《明代的勾軍》,頁139-140。

    13 Scott, Weapons of the Weak; Sivaramakrishnan, “Some Intellectual Genealogies for the Concept of Everyday Resistance.”

    14 Deleuze and Guattari, Anti-Oedipus,34-35; Nomadology, 65-68.

    15 中國學者經常使用「地方化」或「本地化」描述我稱之為「再域化」的過程,如林昌丈,〈明清東南沿海衛所軍戶的地方化——以溫州金鄉衛為中心〉。「解域化」的另一個主要用法,指在當代全球化的狀況下,諸如金融交易在內的多種互動行為並不在某個特定地點發生,和此處的用法不同。Scholte, Globalization: A Critical Introduction, 17, 75-78.

    16 Taylor, “Yuan Origins of the Wei-So System.”

    17 Farmer, Zhu Yuanzhang, 10.

    18 Farmer, Zhu Yuanzhang, 16-17;Tackett, “A Tang-Song Turning Point,” 3;鄧小南,《祖宗之法》,第四章。關於該現象的影響,參見《祖宗之法》,第六章。

    19 譬如,有學者就認為:「明代建立的第二個相關意義是:在皇朝體制內,權力被進一步集中,形成『明代專制』。」參見Farmer, Zhu Yuanzhang, 100。至於中國史學界的相關研究,參見范文瀾、蔡美彪,《中國通史》,卷8,尤其是第一章。

    20 該立場的學術背景的討論,見Struve, “Modern China’s Liberal Muse: The Late Ming”。

    21 這激起學界對國家與社會之關係的新興趣,有些學者致力於在明末社會尋找中國本土的「公共領域」和「公民社會」,卻收效甚微,有些學者則致力於研究社會行動者與國家代理人之間的互動協商,譬如探索社會網絡如「毛細管」一般影響國家的方式,或者追問社會領域「殖民化」國家制度的途徑,相關研究進路成果頗豐,如Brook, The Chinese State in Ming Society;Schneewind, Community Schools and the State in Ming China;王汎森,《權力的毛細管作用》。

    22 Dreyer, “Military Origins of Ming China”;李華彥,〈近三十年來明清鼎革之際軍事史研究回顧〉。中國史學界的相關研究,可參見張金奎,〈二十年來明代軍制研究回顧〉。想瞭解日本史學界的相關研究,可參見川越泰博,〈明代軍事史的研究狀況〉。

    23 許多相關的中文研究著作帶有濃厚的民族主義色彩,批評明代(尤其是明末)統治者重文輕武、軍備不修、目光短淺。石康近年來以修正主義的進路挑戰這類強調明軍衰弱的論述,指出十六世紀末明朝對日作戰的勝利表明,即便在王朝末年,明軍也根本沒有什麼嚴重的問題。Swope, A Dragon’s Head and a Serpent’s Tail.

    24 Johnston, Cultural Realism; Robinson, Bandits, Eunuchs and the Son of Heaven; Waldron, The Great Wall of China.

    25 于志嘉,《衛所、軍戶與軍役》,以及她的其他諸多作品;張金奎,《明代衛所軍戶研究》。于氏的《衛所、軍戶與軍役》雖然是以明清江西地區為中心的研究,但在我看來,本書對把研究放在江西省地方生態的興趣較少。不少有關明代軍隊的著作將焦點放在龐大體制的某一部分,對「開中法」的研究即一顯例。在該制度下,朝廷給商人發放食鹽運銷許可憑證(鹽引),作為交換,商人則需為邊地駐軍提供補給,例如黃仁宇,〈第五章:鹽的專賣〉,《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Puk, The Rise and Fall of a Public Debt Market,13-18評論其研究成果。

    26 Geertz, The Interpretation of Cultures, 22.

    27 如果參考施堅雅(G.William Skinner)影響深遠的中國大區概念,拙作的地理範圍和東南沿海大區的核心地帶幾乎完全重合。

    28 例如Clark, Community, Trade and Networks; Billy Kee-Long So, Prosperity, Region and Institutions in Maritime China;鄭振滿,《明清福建家族組織與社會變遷》。

    29 Luo, “Soldiers and the City”是一篇研究城市衛所的高水準作品。

    30 現存文本當中,只有一小部分能在圖書館等公家機構找到(其中上海圖書館藏書量最大)。舉例來說,收錄家譜(族譜)最多的目錄、王鶴鳴主編的《中國家譜總目》,列舉出安溪縣四十七部家譜,而上海圖書館只藏有一部。我於2012年前往安溪縣搜集史料,當時停留時間不算長,在該縣二十四個鄉鎮當中的湖頭鎮,就拍攝了超過二十部家譜。這些家譜中,只有四部出現在王鶴鳴主編的總目裡。廈門大學民間歷史文獻研究中心已經從湖頭鎮搜集了一百多部家譜。既然連該研究中心的收藏都沒能囊括所有現存家譜,這意味著家譜總數大約比總目記載的數量還多出兩個數量級。

    31 Joyner, Shared Traditions: Southern History and Folk Culture, 1.

    第一章 徵兵、軍役與家庭策略

    01 家族對家產分配的特殊安排,舉例來說,包括為尚未婚配的女兒準備一份嫁妝、為年邁的母親提供生活費用,或為雙親亡故後的祭祀預置一筆開銷等,參見Wakefield, Fenjia. 對相關律法規制的討論,參見Farmer, Zhu Yuanzhang, 159。

    02 節錄自〈家譜小引〉,《漳浦六鼇營裡滎陽鄭氏族譜》,頁8及其後。該文的抄本以及本書引用的其他未出版的文本,可在以下網站瀏覽:https://scholar.harvard.edu/szonyi/ABGreferences。

    03 《明太宗實錄》,卷33,永樂二年八月庚寅,頁589;王毓銓,《明代的軍屯》,頁232;張松梅,〈明初軍額考〉,頁47-52。

    04 顏、鄭兩家的族譜恰好都相當古老。然而這種資料,在每次族譜重修的時候,通常皆會被一次又一次地謄抄進去。所以即使是新出版的族譜,有時也會收錄年代非常久遠的文本。當然,我們採用它們時,還是需要謹慎處理。

    05 Freedman, Chinese Lineage Society, 31.

    06 更多近年來的分析,可參見Oakes, “The Alchemy of the Ancestors”;Pieke, “The Genealogical Mentality in Modern China”;饒偉新,〈導言:族譜與社會文化史研究〉;鄭振滿,《明清福建家族組織與社會變遷》。

    07 參見Zemon Davis, Fiction in the Archives, 3,亦可參見Stoler, Along the Archival Grain, 20。

    08 在中國,人口登記制度與徵兵之間的關係可以追溯到西元前六世紀關於戶口登記的記載,參見von Glahn, “Household Registration, Property Rights, and Social Obligations”。

    09 關於這類簿冊的研究,參見Wilkinson, “Newly Discovered Ming Dynasty Guard Registers”;于志嘉,《明代軍戶世襲制度》。

    10 參見Wenxian Zhang, “The Yellow Register Archives of Imperial Ming China”;韋慶遠,《明代黃冊制度》;欒成顯,《明代黃冊研究》;張金紅、徐斌,〈王景弘及其後裔新探〉。

    11 從姓氏來看,他們的祖上可能是宋代當地顯赫的阿拉伯家族。但是,這沒有讓他們在徵兵中與眾不同。

    12 《中國明朝檔案總匯》,卷64,頁346-347。

    13 族譜會定期更新和重修。這種連續性的傳遞,是我們相信族譜資訊的原因之一。晚近的版本通常會重印之前版本的序言,讓我們得以回溯該族譜的刊布歷史。在倪氏族譜的現存版本中,最早一則序言寫於崇禎十四年(1641),說明倪五郎的子孫編纂族譜的時間不晚於該年。參見〈始祖五郎公〉,《金門倪氏族譜》,頁24。

    14 並非所有明軍士兵皆出身軍戶,但軍戶是我們目前唯一需要關注的士兵類別。

    15 Langlois, “The Code and Ad Hoc Legislation in Ming Law,” 102-112;吳豔紅,《明代充軍研究》,頁132-138。

    16 楊培娜提出,朝廷還透過這類垛集抽軍的行動將此前不受國家控制的人群,如非漢族群,置於國家的控制之下。參見楊培娜,〈瀕海生計與王朝秩序〉,頁24-26。

    17 《明太祖實錄》,卷180,洪武二十年四月戊子,頁2735;《明太祖實錄》,卷187,洪武二十年十一月己丑,頁2799;《閩書》,卷39,頁957。正因如此,一戶人家在一三八○年代所擁有的子嗣數量,會對該家數百年間的子子孫孫產生深遠影響。參見于志嘉,〈再論垛集與抽籍〉。

    18 若想瞭解明朝武官的不同類型和職級,可參見梁志勝,〈試析明代衛所武官的類型〉,頁83。

    19 《明太祖實錄》,卷233,洪武二十七年六月甲午,頁3404-3405。

    20 《興化府志》,卷48,頁1237;《崇武所城志》,頁20。

    21 《閩書》,卷39,頁957。《大明會典》也提到這條通例,參見《大明會典》,卷20,頁359。

    22 如何定義中國歷史上的「宗族」,相關研究成果可謂汗牛充棟。對此問題的簡單討論,可參見Szonyi, “Lineages and the Making of Contemporary China,” 436-441。

    23 關於前一立場,可參見王毓銓,《明代的軍屯》,頁236;關於後一立場,可參見于志嘉,〈明代軍戶の社會的地位について——科舉と任官において〉、〈明代軍戶の社會的地位について——軍戶の婚姻をめぐって〉。

    24 Raymond Huang, 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 36.

    25 楊士奇,〈論勾補南北邊軍疏〉,載於陳子龍,《皇明經世文編》,卷15,頁7a。

    26 楊士奇,〈論勾補南北邊軍疏〉,載於陳子龍,《皇明經世文編》,卷15,頁7a;《大明會典》,卷124,頁10a。

    27 換句話說,隨軍眷屬可以對「解域化」的士兵產生「再域化」作用。

    28 《明太祖實錄》,卷93,洪武七年十月己未,頁1628;卷182,洪武二十年閏六月乙卯,頁2752。

    29 《明太宗實錄》,卷188,永樂十五年五月壬子,頁2005。

    30 「起解軍人審勘妻小」(正統元年),譚綸,《軍政條例》,卷6,頁2b;張金奎,《軍戶與社會變動》;亦可參見于志嘉,〈試論〉。清初蒲松齡(1640-1715)寫過一篇諷刺該項規定的故事。故事發生在十五世紀初,主角薛祿出身軍戶,少不成器,眾人都認為他憨笨,肯定討不到老婆。待到該戶要出丁補伍時,薛祿與兄長約定,只要兄長允許他迎娶一位婢女為妻,他就會代兄從軍。兄長答應了他的條件,薛祿得以攜妻奔赴衛所。後來,薛祿由於英勇善戰,獲封「陽武侯」。《陽武侯》,載於《聊齋志異》,卷5,頁188。

    31 沈鯨,《雙珠記》,頁37-46。

    32 參見Robinson, Bandits, Eunuchs and the Son of Heaven, ch.3, 163-164.

    33 〈明志科公歷敘軍由〉,《福州郭氏族譜》,卷10,頁6a-7a。

    34 〈明志科公歷敘軍由〉,《福州郭氏族譜》,卷10,頁6a-7a;族譜中又載有:「〔第二世人房祖建郎〕公,顯公三子。明洪武二十年,澤朗寨楊巡檢毆康知縣案內牽連,問充陝西甘州左衛軍,改發西安後衛。永樂三年,卒於配所。子師傑,孫熒,仍居澤朗。」《福州郭氏族譜》,卷2,頁12 b;參見Szonyi, Practicing Kinship, 61-64。

    35 《英橋王氏族譜》,卷6,頁140。

    36 科大衛的著作中有幾個我所謂的「代役」策略的案例,來自珠江三角洲的居民。如趙姓的三江村,趙氏族人聲稱自己是宋代皇室之後,但這並沒有使他們躲過明初的徵兵。洪武二十四年(1391),村中一戶人家被徵入伍,該家派出一個「買來的兒子」代替他前往南京服役。又如,在族譜記載中,南海關氏雖是民戶,但依然被要求出丁參軍,關家則讓兩個義子承役。Faure, Emperor and Ancestor, 72-74.

    37 「過房子女聽補父伍」(宣德四年),譚綸,《軍政條例》,卷2,頁3 a-b。

    38 關於「條例」一詞的翻譯,參見Jones, The Great Qing Code, 3。

    39 《英橋王氏族譜》,卷6,頁140。

    40 〈謫戍、改戍及軍裝紀〉,《清溪李氏家譜》,卷3,頁42a;又〈太常公自敘軍緣由〉載有相似內容,《清溪李氏家譜》,卷3,頁33a。

    41 McKnight, Village and Bureaucracy in Southern Sung China, 158-168.

    42 〈晉江大侖蔡氏族譜附錄全收〉,《石猷大侖蔡氏族譜》,卷1,頁20-22。

    43 〈文水黃氏譜敘〉,《黃氏族譜》,頁A14,B29-B30。

    44 在族譜的文本中,這一切發生在元世祖至元二十年(1283),即明朝建立一個世紀前,年代明顯有誤。在族譜成書至今的七個世紀裡,肯定有人在謄抄時有所疏忽。正確的年分很可能是正統二年(1437),因為兩年後黃家又被調入廣州的一個衛所。該族譜的現代印刷版本中,有許多明顯的標點錯誤,其中一處正好就在「至元二十年」出現的句子中。如同其他古代文言作品,傳統族譜一般不會有標點符號。因此,謄抄、整理新版黃氏族譜之人,很可能古文基礎不太好。

    45 〈序〉,《靖海戎氏族譜》,頁6。

    46 「軍士戶丁不許輪替」(正統元年),譚綸,《軍政條例》,卷2,頁8a-b。

    47 同上,卷2,頁22a-23a。

    48 明代律例規定,軍戶必須為正軍提供「軍裝」,即津貼。但對於軍裝的數額以及應由何人負責等事項,律例並未言明,且律例本身似乎沒有被強制執行。(記錄該條律例的文本,見於「五年一送軍裝」,霍冀,《軍政條例類考》,3:23a-24a。)對我們來說最重要的是,來自軍戶的史料中,即使出現「軍裝」一詞並確指給付正軍的津貼,但都沒有將之描述為一種義務,而是以之作為防止正軍逃逸的報酬。王毓銓認為,負責提供軍裝之人,應是隨正軍前往衛所的軍餘。這就意味著,隨著在地化政策的實行,原籍軍戶在送走正軍後,就沒有義務再為他提供任何支援了。王毓銓,《明代的軍屯》,頁52。

    49 這些估算和劉光臨的估算基本相符,參見William Guanglin Liu, The Chinese Market Economy, 180。也可參見Li Bozhong,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in Jiangnan, 125-132。

    50 〈處戎公議〉,《長樂林氏族譜》。認真的讀者肯定會納悶,故事的主人公姓樊,但該書卻是林氏家族的族譜。其中的糾葛是,那位家道殷實、捐錢建立公產的族人樊廷選知悉,本家原姓林,因在明初時入贅樊家,遂改姓為樊。他請求皇帝允許自家「恢復本姓」。皇帝同意了他的請求。欲瞭解詳情,可參見Szonyi, Practicing Kinship, 64-68。此次的改姓之舉,很可能也與意圖讓自家無須再負軍戶之責有關。如果我的推測屬實,這便與郭尾更改黃冊姓名的做法如出一轍。

    51 關於正貼軍戶在元代的設立,參見Hsiao, Military Establishment, 19-27。明朝正貼軍戶的出現,源自垛集抽軍時碰到男丁稀少的家庭,於是,兩個(有時三個)家庭被一道抽籍,作為一個軍戶,共同承擔出丁的義務。參見《明太宗實錄》,卷15,洪武三十五年十二月壬戌,頁7713。關於軍灶戶籍,參見饒偉新,〈明代軍灶籍考論〉。饒氏認為,這是百姓為了減少稅務而有意採取的策略。關於該地區灶戶的一般情況,參見葉錦花,〈明清灶戶制度的運作及其調適:以福建晉江潯美鹽場為例〉。

    52 Acharya and Richardson, “Causes of the Financial Crisis,” 195-210.

    第二章 士兵與親屬的新社會關係

    01 葉向高,〈家譜宗伍傳〉,見於《蒼霞草》,卷15,頁29a-30b。雖然我們是在葉向高的文集中看到該文,但其標題顯示,該文乃是為收入族譜而作。

    02 關於明代的行旅時間,參見Brook, “Communications and Commerce,” 619-630。

    03 〈克中公〉,《射江衍派福全陳氏族譜》。

    04 同上。

    05 鄭振滿,《明清福建家族組織與社會變遷》,頁243。

    06 馮夢龍,《醒世恆言》,卷10,「劉小官雌雄兄弟」。李鵬飛的〈「三言」、「二拍」中明代軍事記述之研究〉記錄了一些明代士兵回鄉向原籍宗親討要報酬的案例。

    07 祁彪佳,《莆陽讞牘》,頁193。

    08 鄭紀,〈與龐大參書〉,載於《福建通志》,卷49,頁21a-21b。

    09 《明宣宗實錄》,卷1,洪熙元年六月甲戌,頁28;《明宣宗實錄》,卷24,宣德元年正月丁未,頁638;「禁止違例妄勾妄解」(隆慶六年),譚綸,《軍政條例》,卷5,頁34b-36a。

    10 〈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福州府古田縣念三都第二圖民〉(1462),《武功堂柏源村蘇氏家譜》,頁15-16;Li Ren-Yuan, “Making Texts in Villages,” 126-130。

    11 《明宣宗實錄》,卷36,宣德三年二月戊辰,頁889-893。

    12 〈明志科公歷敘軍由〉,《福州郭氏族譜》,卷10,頁6a-7a。

    13 〈天房志科公第二次重修支譜序〉,《福州郭氏族譜》,卷1,頁14a-14b。

    14 〈瑞雲世伍紀〉,《瑞雲姚氏族譜》。從族譜的另一處,我們看到姚家當初被編為軍戶時,並沒有登記在自己名下,而在一戶鄭姓人家的名下。或許他們不慎因婚姻或收養關係繼承了替補軍役的義務。換句話說,他們可能是「女婿軍」(參見本書第四章)。

    15 〈瑞雲世伍紀〉,《瑞雲姚氏族譜》;Li Ren-Yuan, “Making Texts,” ch.3。

    16 陳文石,《明代衛所的軍》,頁198。

    17 Brook, “The Spatial Structure of Ming Local Administration,” 30.

    18 Kuhn, Chinese Among Others, 14-16.

    第三章 沿海衛所與海上走私

    01 前期報告見於《明世宗實錄》,卷130,嘉靖八年七月九日壬寅,頁2424;之後的調查見於《明世宗實錄》,卷180,嘉靖八年十二月戊寅,頁2551。

    02 《明世宗實錄》,卷330,嘉靖二十六年十一月癸巳,頁6064。這起事件還見於朱紈,《甓餘雜集》,卷6,頁8a。

    03 如我在第一章中指出的,就地理位置而言,東南沿海衛所坐落於各府州縣之內,但它們並不隸屬於民政系統,而是受另一套體制的約束。永寧衛在晉江縣,但它歸軍政系統管轄,該系統的最高機構是京城的五軍都督府。對於衛所事務,晉江縣令無權干涉。可以說,永寧衛雖位於晉江縣,但不屬於晉江縣。行政體制的差別,令衛所指揮和地方縣令不得不制訂許多程序,以處理跨越兩者的諸項事宜,包括複雜的財政和司法事項。一些具體的例子,可參見本書第五章。

    04 〈建制沿革修理志〉,《南嶼陳氏族譜》,頁8b。

    05 同上。

    06 同上。

    07 孟席斯(Gavin Menzies)的《1421:中國發現世界》(1421: The Year China Discovered the World)一書,令鄭和在海外聞名遐邇。然而不幸的是,很多人並不知道該書的大部分說法已被徹底推翻,鄭和的船隊並沒有到過美洲。

    08 關於明初的朝貢體制,參見Wills, Embassies and Illusions, 14-23.

    09 Li Kangying, Ming Maritime Trade Policy, 97-135.

    10 關於一般軍官如何濫用職權,參見Hucker, The Censorial System, 126-129。一些衛所駐軍艱苦生活的具體事例,可參看《明英宗實錄》,卷160,正統八年七月癸酉,頁2157;《明英宗實錄》,卷126,正統十年二月辛亥,頁2515。

    11 「鳳嶺鼎建鯉江城隍廟碑記」,莆禧城隍廟碑記;莆田縣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莆田縣民俗學會,《莆禧所城雜記》,頁45。

    12 朱紈,〈閱視海防事〉,收入陳子龍編,《皇明經世文編》,卷250,頁2158。

    13 Li Kangying, Ming Maritime Trade Policy, 177; So Kwan-wai, Japanese Piracy, 145-156.

    14 許多學術文獻都認為,深層原因是明王朝的國策與東南沿海地區的現實之間存在矛盾。但這種矛盾自明朝建立伊始便已出現,對於「倭患」為何集中於十六世紀爆發,學術界迄今仍未提出令人滿意的解釋。So Kwan-wai, Japanese Piracy; Geiss, “The Chia-Ching Reign”; Higgins, “Piracy and Coastal Defence in the Ming Period.” 錢江推測,葡萄牙人之所以與明軍為敵,乃是為了保護自己的交易夥伴。Chin, “Merchants, Smugglers, and Pirates.”也可參見Calanca, Piraterie et contrebande au Fujian。更早的一些研究,包括林仁川,《明末清初私人海上貿易》;張彬村,〈十六世紀舟山群島的走私貿易〉;陳春聲,〈從「倭亂」到「遷海」〉。

    15 屠仲律,〈禦倭五事疏〉,收入陳子龍,《皇明經世文編》,卷282,頁2979;《明世宗實錄》,卷422,嘉靖三十四年五月壬寅,頁7310。

    16 鄭若曾,《籌海圖編》,卷11,頁4a、819。

    17 何大鵬(Dahpon Ho)準確地將這一時期的南海描述為「一個類似邊疆、司法模糊的區域。該區域既已軍事化,又缺乏制度性途徑以處理地方糾紛或應對日益複雜的交易和賄賂」。Ho, “Sealords Live in Vain,” 81.

    18 Reid, “Violence at Sea,” 15. Dardess指出,海盜利用大海,就如陸上的土匪利用山林和邊地一般,大海既是他們的棲身之所,又是他們襲擊沿海府縣的後方基地。陳春聲將Dardess的類比向前更推進一步,提出潮州的海盜和山匪往往是同一批人。名稱上的不同,反映的不是兩個群體,而是同一群體在特定時間做出的特定選擇。Dardess, A Political Life in Ming China, 95;陳春聲,〈明代前期潮州海防及其歷史影響(下)〉,頁46-52。一個有趣的觀點是,海盜可以建立起同斯科特筆下的贊米亞(東南亞高地)類似的「逃避社會」(Escape Societies),參見Joseph McKay, “Maritime Pirates as Escape Societies”。不過他將海盜與沿海平民假定為兩個截然不同的群體,這削弱了他的分析。

    19 李金明,《明代海外貿易史》,頁80-108、173-183;林仁川,《明末清初私人海上貿易》,頁40-84。

    20 朱紈,《甓餘雜集》,卷3,頁38b;這句話重複出現於該書卷8,頁64 a。

    21 《明世宗實錄》,卷54,嘉靖四年八月甲辰,頁1332-1333。朝廷三令五申禁止私人海上貿易,每次均使用類似的表述。是以明初以降,「不許軍民等私通外境、私自下海販鬻番貨」。見《明太宗實錄》,卷68,永樂五年六月癸未,頁946。

    22 《明太祖實錄》,卷70,洪武四年十二月乙未,頁1304;《明太宗實錄》,卷67,永樂五年五月壬午,頁942;《明宣宗實錄》,卷190,宣德九年三月辛卯,頁2448。

    23 朱紈,《甓餘雜集》,卷4,頁24 b-25a。也可參見山崎岳,〈巡撫朱紈の見た海:明代嘉靖年閒の沿海衞所と「大倭寇」前夜の人々〉,頁13-14。

    24 《中國明朝檔案總匯》,卷4,頁41。

    25 采九德,《倭變事略》,卷2,頁9b;王忬,〈條處海防事宜仰祈速賜施行疏〉,收入陳子龍編,《皇明經世文編》,卷283,頁2996。據說洪武帝朱元璋之所以決定讓軍隊輪流駐守於遠離本鄉的衛所,乃是因為一分上疏,該疏稱:「言事者訟本地軍顧戀鄉土,有誤防守。」(《興化府志》,卷48,頁1237)。這可否作為官兵對村民的走私活動坐視不理的一個微妙的暗示?

    26 《明宣宗實錄》,卷81,宣德六年七月辛巳,頁1880-1881。

    27 塗之堯(順治十一年舉人),《故鄉風物記》,收入俞達珠編,《玉融古趣》,頁225。

    28 但也有一些例外,譬如,當一個軍戶的多名成員同時被徵入伍時。到了明代後期,軍餘也常有機會替補軍役,以填滿軍隊缺額。

    29 《明宣宗實錄》,卷180,宣德九年二月壬申,頁2431;想瞭解具體案例的話,可參見《明宣宗實錄》,卷190,宣德九年三月戊寅,頁2439。

    30 《明太宗實錄》,卷28,永樂二年二月癸巳,頁511;《明宣宗實錄》,卷95,宣德七年九月壬戌,頁2148。

    31 〈八代祖傳記〉,《福全蔣氏四房北廳序譜》。

    32 洪受(活躍於1565-1568),《滄海紀遺》,頁91。

    33 譚綸(1520-1577)此言,引自鄭若曾,《籌海圖編》,卷11,頁22b-23a。

    34 《明英宗實錄》,卷126,正統十年二月辛亥,頁2515。

    35 Girard ed. and trans., Le voyage en Chine d’Adriano de las Cortes(1625). 關於拉斯科特斯被關押的地點,Girard提出一些不同的說法,但Nicolas Standaert在私人書信中則給出一個很有說服力的解釋,認為拉斯科特斯提到的地方就是靖海所與蓬州所。

    36 方國珍曾在浙江沿海販賣私鹽,後來成為成功的海盜與走私者。對元王朝,方國珍總是時降時叛,並藉機擴張個人勢力,建立起一支擁有數百乃至上千艘船隻的艦隊。至正二十七年(1367)他與朱元璋發生正面衝突,最終通過談判,被迫歸順。洪武五年(1372),朱元璋下令將方國珍手下的士兵編入軍籍。Goodrich and Fang, eds, Dictionary of Ming Biography, vol.1, 433-435.

    37 《明太祖實錄》,卷223,洪武二十五年十二月壬子,頁3262。幾年後,類似的事情再次發生:寧波府昌國縣太多人(也可能是全縣的人)從事海盜活動,面對如此刁民,朱元璋下令廢縣,將民戶全部強徵入伍,編為軍籍,將他們置於當地衛所的管轄之下。理論上,他們有關航海的經驗可以在衛所得到更合法的應用。《明太祖實錄》,卷182,洪武二十五年六月己未,頁2745。

    38 關於明代海軍技術,參Needham, ed., Science and Civilization in China, vol.4, pt.3, 477ff.

    39 〈福建事宜〉,鄭若曾,《籌海圖編》,卷4,頁20b。

    40 《明英宗實錄》,卷74,正統五年十二月癸酉,頁1433-1434。

    41 鄭履淳,《鄭端簡公年譜》,卷1,頁24b-26a。

    42 這是仇俊卿(約1520—1591)之語,引自〈福建事宜〉,鄭若曾,《籌海圖編》。

    43 《明宣宗實錄》,卷130,宣德八年七月己未,頁2308。

    44 《明憲宗實錄》,卷71,成化五年九月己巳,頁1398。

    45 洪受,《滄海紀遺》,頁40-42。

    46 《閩書》,卷40,頁34a。

    47 《明憲宗實錄》,卷19,成化元年七月戊申,頁379。

    48 王在晉,《海防纂要》,卷8,頁28b。

    49 Dennis, Writing, Publishing and Reading Local Gazetteers, 121-126.

    50 〈蔣繼實傳記〉,《福全蔣氏四房北廳族譜》。整篇傳記有可能是偽造的。但是,許多史料(無論來自蔣氏族譜之內或之外)清楚表明,蔣家確實如其自述在福全所擔任世襲軍官。因此,即使本篇傳記純屬捏造,它所包含的資訊—蔣家祖軍被分派到福全——卻是真實的。我們現在看到的族譜面貌,反映著清代百姓廣修族譜的熱潮。當時,很多族譜都是由不那麼熟悉族譜體例的人匆忙編纂而成的。刻本族譜的編纂乃是為家族的宗旨服務,所以軍戶的族譜很少記錄軍功故事。通常,我們必須通過其他史料才能瞭解軍士如何大破敵寇、斬獲匪首的詳情。但是,蔣氏族譜的編纂者似乎並不瞭解這一慣例。

    51 〈蔣繼實傳記〉,《福全蔣氏四房北廳族譜》。

    52 Robinson, Bandits, Eunuchs, and the Son of Heaven, 164-168; Tagliacozzo, Secret Trades, Porous Borders, 5-6. 某種程度上,魯大維(David Robinson)是在回應James Tong關於明代造反與叛亂的學術著作Disorder under Heaven。

    53 萬表(1498-1556),〈海寇議〉,頁3a。也可參見山崎岳,〈巡撫朱紈の見た海:明代嘉靖年閒の沿海衞所と「大倭寇」前夜の人々〉。

    54 Li Kangying, Ming Maritime Trade Policy, 177.

    55 顏俊彥(崇禎元年進士),《盟水齋存牘》,頁699-702。

    56 顏俊彥的記述體現了一種明代案牘的典型風格,他在結尾處提及清點贓物的問題。該船滿載貨物,總價值接近一萬兩白銀。應該以何種標準計算貨物的價值?貨物必須充公,這帶來一個棘手的問題:除非能夠準確計算貨物的價值,否則辦案官員如何能確定船上貨物盡被沒收、沒有遺漏呢?整篇文書以請上官就相關問題做出指示結束。顏俊彥,《盟水齋存牘》,頁699-702。書裡還記錄了一個類似的案例,其中的涉案商人聲稱自己是百戶。參見《盟水齋存牘》,頁77。

    57 《崇禎長編》,卷55,崇禎五年正月己亥,頁3183及其後。

    58 Girard, Le voyage en Chine d’Adriano de las Cortes (1625), 242.

    59 采九德,《倭變事略》,卷2,頁1b。

    60 〈浙江倭變紀〉,鄭若曾,《籌海圖編》,卷5,頁26b。

    61 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卷26,頁2332。東山的地方傳說有個故事,關於在一場對葡萄牙人的知名戰事中,勝戰關鍵是士兵假扮成商船誘敵。見孫文龍編,《東山文物名勝志》,頁8。

    62 參見《福全蔣氏家廟》,頁5;《永寧南門境李氏族譜》。我們也許也可看看像「明鄉」(Minh-huong)人那樣的故事:上千名忠於明朝的士兵及其家人在明亡時離開中國,到越南定居。Li Tana, “An Alternative Vietman?”

    第四章 衛所裡的新社會關係

    01 《晉江縣志》,卷7,頁14b。

    02 〈八世祖來一東環公履歷〉,《蒲岐何氏宗譜》。

    03 何鵬的母親是來自福建南閣村的著名學者章綸(1413-1483)的曾孫女。

    04 鄭紀,《與龐大參書》,載於《福建通志》,卷49,頁21b-22a。

    05 《明史》,卷158,頁4309。

    06 參見《蒲岐何氏宗譜》。

    07 奇文瑛利用碑銘有效地復原北方士兵的婚姻模式,但在東南沿海地區,可資利用的碑銘並不多,參見〈碑銘所見明代達官婚姻關係〉。

    08 洪受,《滄海紀遺》,頁94。包括蒲岐何家在內的世官軍戶族譜裡,載有許多所謂的「節烈傳」,即「貞烈節孝」之女(如丘銀娘)的生平傳記,她們為了表示對夫婿忠貞不貳,往往都自殺殉節。願意殉節的女性似乎大多出身書香門第,很少有丘銀娘這般來自貧寒之家者。若這一假設成立,我們就能肯定地說,軍官家族不僅和本地人通婚,而且對象通常是地方上的精英階層。在當時的婚姻市場裡,軍官的身分業已成為家族標榜其地位的手段之一,同時也決定了他們潛在的婚配群體。

    09 《安溪縣志》(乾隆二十二年),卷9,頁2 a。潘家被迫遷徙、潘四娘之父親沒入軍伍的故事,見於《閩書》,卷6,頁18a。

    10 〈仙姑胡氏傳〉,載於《安溪胡氏族譜》,頁1460-1461。《安溪縣志》的記載則與族譜之後〈礐山廟龍仙宮記〉大同小異:「國朝洪武間,胡氏女名仙英,及笄,適親迎日,女乃白日飛升。次日,侯山之旁有降真藤,盤結如椅狀,女現身,趺坐寂焉,里人異之,遂葬於山巔,嘯天師六,塑像建宮祀之,故名龍仙宮。」參見《安溪縣志》(嘉靖元年),卷2,頁6b。

    11 〈新建霞陳小宗祠序〉(嘉慶十一年),永寧碑銘。

    12 〈始祖海安公〉,《滎陽潘氏族譜》,頁108。潘氏始祖定居於金鄉這一點沒有問題,但族譜中關於他做了軍官的說法則令人生疑。

    13 ter Haar, “The Religious Core of Local Social Organization.”

    14 史料中還提到第四類宗教信仰,即「旗纛」信仰,不過它業已消失,不再屬於當今公共生活的一部分。作為一種源遠流長的軍中崇拜,明代朝廷規定,所有衛所駐軍都必須祭祀「旗纛」。然而,據一部編纂於十五世紀的地方志記載,當地本有十多間「旗纛」寺廟(包括銅山的一間),現在均已不存。(關於明代強制性的「旗纛」祭祀規定,參見《明史》,卷50,頁1301-1302;關於十五世紀「旗纛」寺廟的分布情況,參見《八閩通志》,卷58、卷59;關於崇武城隍廟設置的「旗纛」祭祀,參見〈復修城隍廟序〉(康熙五十六年),《崇武所城志》,頁123;關於銅山的「旗纛」崇拜,參見《銅山志》,頁336。欲瞭解更多相關討論,可參見郭紅,《明代的旗纛之祭》。)當然,綜觀福建古往今來的各種宗教信仰,此處討論的神祇肯定只是滄海一粟。我這裡的討論不包括秘密宗教、修院傳統、伊斯蘭教、基督教與私人設置的神壇等部分前衛所也有發現的宗教信仰。此處,我討論的只是社群所有成員都前往的或都希望前往的公共寺廟。

    15 參見《銅山志》,頁315。

    16 士兵將原籍信仰引入衛所的例子不勝枚舉,其中之一即福全的「臨水夫人」信仰。幾乎可以確定,它是由福州籍士兵帶到福全所的。臨水夫人的原型是唐代福州的一名婦人,她是道教閭山派傳統中的重要神祇,能救助難產、護佑胎兒。臨水夫人信仰是福州地區最主要的民間宗教信仰之一。她還在莆田的其他一些寺廟中被供奉,但通常稱作「魯府夫人」或「順天聖母」。福全人採用「臨水夫人」的稱呼,和福州一樣,暗示出她是隨著福州籍士兵來到當地,而且福全的民間傳說也證實這一點。

    17 三山國王信仰由客家移民引入臺灣,迄今已成為臺灣的重要民間信仰之一。

    18 今天,三山國王在一座名為「大使公廟」的廟宇受到供奉。大使公廟的主神是陳政,一位唐代的歷史人物。陳政和他名氣更大的兒子陳元光一道率軍遠征閩南,鞏固唐王朝對該地區的統治。陳元光被百姓普遍尊奉為「開漳聖王」,「漳」指漳州,正是銅山所在之地。因此一個自然而然的猜測是,早在衛所士兵來到銅山之前,當地人便已供奉著陳政了。但陳政亦廣受莆田人的信奉,因此莆田籍士兵在調入銅山之前,可以已經熟悉陳政。但無論如何,三山國王對他們而言肯定是一位新的神祇。

    19 紀念重修工程的正德十一年(1516)碑記揭示了關帝廟從官方寺廟到公共寺廟的轉變:「國朝洪武之二十年,城銅山,以防倭寇,刻像祀之,以護官兵。官兵賴之。後官使往來之絡繹,與夫祈者、賽者、問吉凶多,須臾聚可數十人,而不能以容,人咸病其隘。亦有喜施者,欲辟之,又以工程浩大,艱於濟。正德戊辰歲正月,雲霄吳公子約避寇於銅,同銅善士黃公宗繼等九人,募眾資財崇建之。」《銅山志》,頁336;〈鼎建銅城關王廟記〉(正德十一年),東山關帝廟碑記(明代銅山所坐落於今天的東山縣,該縣於1916年設立)。現在,關公更多地被大家稱為「關帝」。但是,直到萬曆四十三年(1615),皇帝才將關公封為「關帝」。這篇碑記刻成於關公受封「關帝」的一百年前,因此稱之為「關王」。關羽各稱號(包括最終被封為「關帝」)的歷史,參見Duara, “Superscribing Symbols”;ter Haar, Guan Yu。

    20 在本書導論中,我們曾談及平海城隍周德興。

    21 《八閩通志》,卷79。關於這些民間宗教信仰在唐宋時期的歷史,參見Johnson, “The City God Cults of T’ang and Sung China”;關於明代的民間宗教信仰,參見Taylor, “Official Altars, Temples and Shrines”。

    22 侯方,〈金山衛城隍廟記〉,轉引自許爽,《福建城隍信仰研究》,頁29。當意識到本地寺廟的存在可能是對上級特權的一種僭越,今人也會使用類似的藉口和理由,與他們的明代祖先如出一轍。當地人經常對我說,本地曾是衛所,建有城牆,因此,這裡必然有著自己的城隍,造寺修廟理所應當。

    23 Hamashima Atsutoshi, “Communal Religion in Jiangnan,” 154-156.

    24 奇怪的是,福全所本身並不在安溪縣,但其轄下的眾多軍屯卻分布在那裡。關於軍屯,參見本書第五章和第六章。

    25 Wang Mingming, “Place, Administration and Territorial Cults,” 64-65.

    26 類似於周德興成為平海城隍的情況,溫州的寧城所和海安所也奉明初在江浙沿海廣建衛所的湯和(參見第一章)為當地的城隍。現今生活在那裡的居民還說,湯和起初在周邊地區聲名狼藉,因為他殘忍地強徵本地壯丁築造城池。然而,海盜肆虐之時,當地百姓對湯和的看法發生一百八十度的轉變。他們意識到,自己之所以大難不死,完全是拜湯和的高瞻遠矚所賜。參見張棡,《張棡日記》,民國二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的記載。羅士傑提醒我關注這本書,在此應向他致謝。

    27 在梅花,主神是「大王」——村民如此稱呼他們的守護神——而非城隍。他也是當地軍戶的成員。作為一名軍官,他因領導抗倭而聲名顯赫。

    28 Elman, A Cultural History of Civil Examinations, 127.

    29 蔡嘉麟,《明代的衛學教育》,頁102-106。

    30 《八閩通志》,卷55,頁276。

    31 唐樹義等編,《黔詩紀略》,卷9,頁160-161。

    32 《莆田縣志》,卷9,頁13a-13b;《興化府志》,卷15,頁14a-14b。

    33 《石獅市志》(1998),頁733。

    34 張益(永樂十三年進士),《新建鎮海太倉衛學記》,載於錢谷,《吳都文粹續集》,卷7,頁16a。

    35 想瞭解與此相關的「衛籍」一詞,可參見顧誠,〈談明代的衛籍〉。

    36 一個廣為人知的例子來自福建西南部的武平縣中山鎮,明朝曾在此設立千戶所。當地方言依然保留著江西贛方言的痕跡。參見莊初升,〈試論漢語方言島〉;黃曉東,〈漢語軍話概述〉。

    37 「二十五年互調其軍于諸衛,故今海上衛軍不從諸郡方言,尚操其祖音而離合相間焉。」《閩書》,卷40,頁25a;「鎮海衛昔莆人,故尚莆音。」《漳州府志》(隆慶六年),卷33,頁697。溫端政,《蒼南方言志》,頁28-29、202-204。

    38 該地區的人類學調查報告顯示,各村之間存在明顯的差異。在崇武鎮上,調查者並沒有發現「長住娘家」的習俗或「惠安女」的獨特服飾,但這兩種現象卻出現在一個相隔僅一公里地的村莊(「長住娘家」在當地的「歷史十分悠久」)以及附近的一個漁村(當地婦女身穿傳統服飾,「就像崇武城牆外其他村莊的居民一樣」)。編者將差異歸因於「城市化」水準的差異,但是此種解釋缺乏說服力。陳國強、蔡永哲主編,《崇武人類學調查》,頁81、123、167。

    第五章 軍屯內的制度套利

    01 《麟陽鄢氏家譜》,卷3,頁1a-4b。

    02 原文中鄢家被調到延津衛,但「延津」應是「延平」之誤。

    03 據說鄢法真於永樂二年(1404)被調到永泰,而書吏在近五十年之後才報了當年一箭之仇。或許鄢法真與書吏的關係在幾十年間不斷惡化,而鄢法真在受到攻擊時,已經垂垂老矣。一個更可能的解釋是,鄢法真被調到永泰的年分記載有誤。或許到了編纂族譜的時候,眾人已經不記得確切年分。但是,既然大家都知道朝廷在永樂二年(1404)改革軍屯制,族譜的編纂者便認定他們始祖最有可能在這一年來到永泰。《麟陽鄢氏家譜》,卷3,頁1a-2b。

    04 其他家庭成員得以倖存,他們的姻親扮演了關鍵的角色:「璇與鋌之免,以張氏妣止之徙白壪;璶之免,以黎民母;而鈺之免,以舅氏林岳。」就連被賣掉的男孩,也是被他的姨丈救出來的,他的姨丈找到他並將他贖回。《麟陽鄢氏家譜》,卷1,頁3b;卷3,頁2a。

    05 《麟陽鄢氏家譜》,卷4,頁2b。

    06 金華公的姓名並不見於他原籍地或他據稱曾經服役過的地方的紀錄——當然,地方政府可能在他身敗名裂之後刪除了他的姓名。延平地區的縣志記載了他的姓名,但是這並不能說明什麼;這個故事可能透過他的後人進入縣志裡。

    07 《麟陽鄢氏家譜》,卷3,頁10a;卷4,頁2b-3a。

    08 Margaret Levi, “Conscription: The Price of Citizenship” 對此進行理論上的說明。

    09 《明神宗實錄》,卷587,萬曆十七年十月乙亥,頁11239。

    10 「軍屯」慣用的英文翻譯「military colony」比較符合邊疆的情況。在那裡,屯田地理上較集中,屯戶住在他們自己的墾地,而屯地軍官通常是、且常是唯一的政治權威。這與福建和其他腹地省分的情形很不一樣。在那裡,組織與我們一般瞭解的「colony」幾乎完全不同,軍屯士兵散居在當地居民間、軍田不集中,與民田交參。因為沒有其他明顯的替代選擇,這裡我還是用慣用的「military colony」來翻譯。參見王毓銓,《明代的軍屯》;Liew, Tuntian Farming, 2-5。

    11 「祖屯」,《安溪胡氏族譜》,頁1417。

    12 這很可能是當初徵兵的條件,但也有可能是這三戶人家的自行安排。參見《明太宗實錄》,卷39,永樂三年二月丁丑,頁652。

    13 Liew, Tuntian Farming, ch.4;馬文升(1462-1510),〈請屯田以復舊制疏〉,載於陳子龍編,《皇明經世文編》,卷63,頁3a-5b。

    14 《大明會典》,卷18,頁334-335。

    15 〈祖屯〉,《安溪胡氏族譜》,頁1417-1418。

    16 《明宣宗實錄》,卷51,宣德四年二月乙未,頁1224-1225;《明英宗實錄》,卷18,正統元年六月丙午,頁356。讀者或許會想起,第三章開頭提到的磐石衛兵變正是拖欠軍糧導致的。

    17 朱鑒,〈請減屯軍子粒禁革奸弊疏〉,載於陳子龍編,《皇明經世文編》,卷35,頁261-262。林希元(同安人,已在本書出現過幾次)也指出類似的問題。林希元,〈應詔陳畝屯田疏〉,載於陳子龍編,《皇明經世文編》,卷163,頁20b-26b。

    18 關於明代開中法,參見Puk, The Rise and Fall of a Public Debt Market。Puk的分析集中於開中法對近代早期中國公共信用市場的影響。但是,我認為他對於鹽引投機行為的出現以及國家的反應的解讀可以輕易地被納入制度套利的框架裡。

    19 關於這個過程的早期階段,參見《明太宗實錄》,卷19,永樂元年四月壬申,頁349。《明實錄》另一處頗為詳細地敘述鎮東衛如何經歷這個過程,參見《明宣宗實錄》,卷39,宣德三年二月癸亥,頁753。關於愈來愈多百姓以白銀上繳賦稅的過程,參見《明憲宗實錄》,卷200,成化十六年六月丁丑,頁3724。參見楊培娜,《瀕海生計與王朝秩序》,頁43及其後;彭勇,〈明代衛所旗軍經濟生活探研〉,頁171-174。

    20 《古田縣志》,頁73-75;《福州府志》,卷7,頁23a-b。

    21 朱鑒,〈請減屯軍子粒禁革奸弊疏〉,載於陳子龍編,《皇明經世文編》,卷35,頁261-262。

    22 判牘還記載好幾個涉及軍戶,但對於土地種類語焉不詳的案例。我將這些案例排除在這段分析之外。

    23 祁彪佳,《莆陽讞牘》,頁142-144。

    24 同上,頁144。

    25 嚴格來說,移居到農村地區的軍戶成員可以被分為兩類人:軍屯士兵(及其家人)以及衛所的軍餘。由於這兩類人都必須設法融入原有的農村社群當中,我並未予以區分。

    26 《明英宗實錄》,卷174,正統十四年二月己巳,頁3375;《明憲宗實錄》,卷227,成化十八年五月甲午,頁3897。

    27 顏俊彥,《盟水齋存牘》,頁537。祁彪佳進一步區分了負責操練的士兵和軍屯士兵。或許因為前者理論上依然收到軍餉,祁彪佳認為和前者相比,後者更應該獲得屯田。因此,在這兩類人圍繞屯田起糾紛的時候,他決定負責操練的軍戶成員只能獲得一分屯田,但是軍屯的軍戶成員無須受到這類限制。祁彪佳,《莆陽讞牘》,頁143。

    28 祁彪佳,《莆陽讞牘》,頁24。

    29 同上,頁141。

    30 顏俊彥,《盟水齋存牘》,頁537。

    31 關於「活賣」,參見楊國楨,《明清土地契約文書研究》,頁30-33;Buoye, Manslaughter, Markets and Moral Economy, 227。彭慕蘭指出,「活賣」屬於某種保險制度,根據這種保險制度,賣主同意接受較低售價,換取贖回土地的保證,參見Pomeranz, “Land Markets,” 128。

    32 祁彪佳,《莆陽讞牘》,頁107。

    33 顏俊彥,《盟水齋存牘》,頁375、537;祁彪佳,《莆陽讞牘》,頁24、42、60、141。

    34 材料中並沒有寫明轉移土地使用權附帶的條件,而是使用「批佃」一詞。廣州地區軍田轉移的例子並不多,因此我們無法確認這個名詞的含義,但這很可能是部分福建文書裡出現的「承頂」一詞在廣州地區的對應名詞。由於涉及軍田的土地轉移文書沒有(多半也不能)使用「售賣」等說法,而轉移的土地並不歸賣主所有,這類交易被稱為長期租賃。

    35 顏俊彥,《盟水齋存牘》,頁375。

    36 如果採用這個解讀方式,就必須稍微改動出版的《盟水齋存牘》的句讀。即「……以所爭之田得銀七兩二錢批佃鄉民居兆覺,原中唐秀宇可證也。」原句讀為「……以所爭之田得銀七兩二錢批佃,鄉民居兆覺、原中唐秀宇可證也。」

    37 祁彪佳,《莆陽讞牘》,頁436。

    38 同上,頁12。

    39 參見本書第三章。

    40 「同安杜氏復業記」(嘉靖二十五年),集美華僑大學圖書館所藏碑文。

    41 祁彪佳,《莆陽讞牘》,頁24、185;Philip Huang, Civil Justice in China, 10-18。

    42 這些地契是在龍潭村陳家中發現的;陳家很可能後來買了這些土地。

    43 祁彪佳,《莆陽讞牘》,頁141;Reed, Talons and Teeth, chs.2 and 4。

    44 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卷26,頁105b,《四庫全書存目》版本。2002年標點版為卷5,頁2226-2227。

    45 這個故事是根據太平李氏宗祠牆上的族譜寫成的。

    46 Brandt, Ma, and Rawski, “From Divergence to Convergence: Reevaluating the History behind China’s Economic Boom,” 54-55, 71-72.

    第六章 屯軍與百姓社會關係之處理

    01 來蘇李氏和生活在西溪對岸感化地區的李光地家族屬於兩個獨立的家族。

    02 時人使用「香花和尚」一詞指稱中國東南地區的某種佛教儀式專家。這些專家自己並不使用這個名詞,他們只是把自己稱為「和尚」。他們披緇削髮,不過一般沒有受過多少正式的佛學培訓,也不遵守佛門戒律。他們為自己所屬的社群主持各種佛教儀式為生。參見Tam, “Xianghua foshi”。

    03 祭品既具有豐富的象徵意義,又具有很大的差異性。每個家庭都會準備一隻雞,而且必須以同樣的方式準備好:雞心必須放入雞嘴裡,雞脖子下方必須安放一塊雞血。大家知道必須以這種方式準備,儘管自己也說不出所以然。與此同時,部分祭品只能出現在2014年。這些祭品包括啤酒、紅酒、火龍果(幾年前從東南亞引入當地)以及一罐罐的丹麥奶油餅乾。祭品包括珠寶、金錶和一疊疊鈔票,顯示著這些神明除了相貌舉止類似官員,還像官員一樣貪汙腐敗。

    04 林良焌,〈洪步林氏世系參考〉(嘉慶十一年),《桃源洪步林氏八修族譜》,頁27-28。

    05 同上,頁29。

    06 陳泰,〈聰公小傳〉,《桃源洪步林氏八修族譜》,頁33。

    07 《永春縣志》,頁160-161。

    08 感謝李仁淵為此案例提供意見。

    09 《麟陽鄢氏家譜》,卷3,頁6a-7b。

    10 《惠州府志》,卷5,頁36a-b。

    11 他想到的解決辦法就是只允許軍餘,也就是非現役軍人,取得民籍。不僅如此,當軍餘入籍為民戶的時候,他們必須清楚申報自己的軍人背景。這是為了確保必要時可以將他們強徵入伍。《惠州府志》,卷3,頁36 a-36b。

    12 「存留舍餘充實軍伍」,戴金,《皇明條法事類纂》,卷24,頁1057-1060。

    13 林希元,〈同安林氏敘世錄〉,《桃源洪步四房林氏三修族譜》,頁17-18。這段文本沒有署名,但是它肯定是林希元所寫,因為文中出現了「予修永春志」的句子。

    14 這則故事在不同族譜裡的多個版本為我們提供一個難得的機會,能夠一窺「羅生門效應」在建構家族史過程中的作用。我假定編纂者不過是一時疏忽,才收錄故事的某個版本,削弱了自己希望講述的版本的可信度。但是,它也可能反映了另一種我所不知道的策略。

    15 《奎山王氏族譜》,卷3,頁6-7。

    16 祁彪佳,《莆陽讞牘》,頁590。

    17 年度遊行儀式的詳細介紹,可參見Dean, Taoist Ritual and Popular Cults, 64-69, 99-117;想瞭解這些儀式如何在象徵層面及社會層面上強化關係,參見Allio, “Spatial Organization in a Ritual Context,” 以及Sangren, History and Magical Power in a Chinese Community。也可參見Dean and Lamarre, “Ritual Matters,” 57。

    18 王銘銘,《溪村家族》,頁58。

    19 《安溪胡氏族譜》,頁1417。

    20 林家可能是與胡家組成正貼軍戶的三個家庭當中的第二個,但是鑒於現存史料不足,我們無法斷定。無論如何,這兩個宗族被入籍為軍戶,說明軍戶普遍存在於當時的福建地方社會。

    21 相關歷史事件的先後順序被進一步混淆,因為該縣歷史文物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為了標示林家始祖墳墓而於1998年樹立石碑,雕刻師傅儘管知道最新考證出來的林家始祖生卒年,卻錯誤地將1785-1819年當作其生卒年。

    22 〈林氏譜說〉,《清溪儒林林氏族譜》。這則故事見於林氏族譜以及其他明代史料。我第一次聽說這則故事是2011年,由附近一間寺廟的看守人為我講述。

    23 湖頭的章公並不是名氣較大、和德化石牛山相關的位列「法主三公」之一的張聖君。這兩位神明的姓是同音的,不過他們的形象和傳說都不一樣,侯山廟與遍布閩南和臺灣的「法主三公」儀式網絡並無明顯關係。關於「法主三公」,參見葉明生,《閩台張聖君信仰文化》;關於張聖君信仰文化的分布地區,參見Dean and Zheng, Ritual Alliances of the Putian Plains。

    24 據林氏族譜記載,弘治四年(1491)林家人再次主持侯山廟重修和擴建工程。當時,林八郎的後人林廷斌(1441-1501)安排將三官大帝神像安置在侯山廟裡。〈林廷斌傳記〉,《清溪竹山林氏族譜》,卷3,頁4-5。

    25 我們能夠更清楚地瞭解西溪對岸感化里的情況。自宋代末年以來,李家(李光地日後將出生於李家)就已經在那裡定居下來,並在明代初中期成為當地勢力最大的宗族。李家出的頭幾位當官者中,有一人主持修建了李家宗祠;李家是感化里最早修建祠堂的宗族之一。一直到今天,李姓依然是湖頭最大的姓氏,而絕大多數湖頭李氏都自稱來自這個支系。同樣聚居在感化里的蘇姓居民比李姓居民少得多,為當地第二大姓。蘇氏族譜稱蘇家自從元代末年即已定居此地。因此,到了明代開國的時候,今天當地的兩大姓氏就已經定居在湖頭。《恆產蘇氏族譜》,頁3。

    26 明代安溪縣已登記的耕地大約十四萬畝。永寧衛的好幾支部隊在安溪縣擁有軍屯;明初屯田總面積達一萬六千四百畝,約占耕地的百分之十。永寧右衛在來蘇里和另一個區擁有一千五百畝屯田。如果我們假設一半的屯田在來蘇里,那麼士兵們就分到了那個區的七百五十畝屯田。假設每個士兵分到了三十畝屯田,被調到那個區的士兵應該有二十五人。《安溪縣志》,卷1,頁26a、27b-28a。

    27 〈四世爾用傳記〉,《洋頭顏氏族譜》,頁25;〈世系表〉(第一至第五代),《安溪湖頭洪氏始祖》。關於徵募軍屯士兵,參見于志嘉,〈幫丁聽繼:明代軍戶中餘丁角色的分化〉。洋頭村如今已經成了橋頭村的一部分;上仕村則成了上田村的一部分。

    28 董家有一部1949年以前編纂的族譜,但是他們不願讓我翻閱它。和閩北地區的一些宗族一樣,董家遵守「封譜」的家規(這種做法在當地並不常見)。只有在編纂新版族譜或族人之間起糾紛,不得不翻閱族譜時,才能拆封。當地村民允許我翻閱他們不久前編纂的族譜,而族譜中的記載和當地口頭傳說是相符的。《產賢董氏族譜》,頁16。

    29 《清溪竹山林氏族譜》,頁3316。

    30 鄭氏族譜一個更早的版本編纂於康熙四十三年(1704),留存至今的序言寫到本家族譜「失於兵燹」,因此他們無從得知家族的起源。(鄭家一名前輩的傳記寫道:本家「被倭寇剽掠,流離有年」,導致族人遺失祖先牌位。既然湖頭距離海岸線並不算近,這也清楚表明,十六世紀「倭寇之亂」不僅僅和日本人有關,也不能被簡化為「海盜問題」。)〈佛保公傳記〉,《清溪侯山鄭氏族譜》,頁93。

    31 朱元璋打了一場勝仗之後,將這場勝利歸功於真武大帝的護佑,因此將他加入受朝臣祭祀的十位神明行列。靖難之役期間,真武大帝再次顯靈,使朱元璋的第四個兒子朱棣順利登上皇帝寶座,成為永樂皇帝。為了答謝真武大帝,永樂皇帝下令在武當山興建供奉真武大帝的龐大道觀群。儘管廣東珠江三角洲平民群體稍微改動了真武大帝的傳說,藉以樹立並強化自身身分認同,他們還是通過真武大帝崇拜表達對明王朝朝廷的忠心,強調自己作為明王朝臣民的身分。劉志偉仔細梳理了這個過程,提到這些供奉北帝的當地民間宗教信仰「保證了該地區對朝廷的忠心,鞏固了該地區對中央的認同」。Liu Zhiwei, “Beyond the Imperial Metaphor,” 15.

    32 莊際昌,〈清溪來蘇里侯山真武廟記〉(天啟元年),侯山廟碑刻。

    33 這則故事的其中一個版本出現在《和諧城鄉遊》,頁365。

    34 《什事咒等等破胎收雲科》。我十分感激高志峰與我分享這一文本,以及多年來為我在湖頭的田野調查提供許多幫助。道教的版本和我的解讀不盡相符,因為它暗示真武大帝並不是軍屯士兵引入侯山的,而是來自西溪對岸的湖頭關帝廟。但是,那間廟從未供奉過真武大帝。

    35 修葺神祠期間,他們在廟裡其中一尊神像的「腹中」找到一張紙。這裡指的是在神像開光時,在背後的小孔裡塞入符紙的做法。關於這種做法,參見Robson, “Hidden in Plain View: Concealed Contents, Secluded Statues, and Revealed Religion,” 183-185。林家的第四世孫為此神像制訂祭儀,由林氏子孫崇奉。〈林廷斌傳記〉,載於《清溪竹山林氏族譜》,卷3,頁4-5。

    36 或許是出於對父親的敬意,李鍾旺的兒子們決定將父親錯誤百出的文章和之後修改的版本同時刻在石碑上,而不是簡單地更改錯誤。〈侯山廟碑〉(乾隆十三年)。這篇碑文也見於侯山胡氏族譜。

    37 屬於這兩個群體的不同村莊也會輪流主持遊神遶境。籌辦委員會於2004年將一份破爛、手寫的公告貼在侯山廟牆上,寫明接下來八年負責主持遊神會的村莊:2004年上田(包括上仕、橋頭);2005年美阪;2006年登賢;2007年竹山;2008年許前、外埔;2009年郭阪、雲林;2010年產賢;2011年東埔(即郭埔)。另一份寫明2009年遶境開支明細的公告進一步確認遊神的費用主要由這些村莊承擔。

    38 Hymes, Way and Byway, 4.

    39 《泉州府志》,卷7,頁17b。

    40 〈族譜引〉,《永春湯氏族譜》。這起事件還見於《永春縣志》,頁125;《泉州府志》,卷7,頁17b-18a。

    41 《永春縣志》,頁143-154。被分配給駱果毅的軍田只被馬家和林家瓜分。

    第七章 明代軍事制度的遺產

    01 平海周德興遊神遶境期間,也有人提出類似的觀點。陰陽大師是遊神遶境的隨行神明,被認為能夠左右世人命運的鬼魂。即使到了今天,每當陰陽大師經過時,老婦都會遮擋她們的孫子,使他們免受侵害。

    02 顧誠,〈衛所制度在清代的變革〉。

    03 其中有些例外:利用世代當兵的士兵解決沿著大運河運輸稅糧的問題似乎是一個很好的辦法。因此,清政權保留了承擔這項任務的衛所。于志嘉,《衛所、軍戶與軍役》;趙世瑜,〈「不清不明」與「無明不清」〉。

    04 其中一部族譜是《吳江鄭氏族譜》。感謝盧正恆在臺灣替我找到並抄錄這部族譜。

    05 〈建制沿革修理志〉(康熙三年),《南嶼陳氏族譜》,頁9a。

    06 相傳梅花林家捕魚的族人在康熙四年(1665)前往附近的馬祖島躲避風雨。這不禁讓人懷疑這是他們移居外海、逃避遷海的嘗試。〈梅花「調羹境」——林位宮〉,《梅江林氏族譜》,頁80。

    07 〈光緒三年歲次丁丑春新撰全中譜序〉,《福全全氏宗譜》。

    08 〈重修祖墳記〉,《南嶼陳氏族譜》,頁11a。

    09 例如,《龍溪縣志》,卷5,頁4a;《邵武縣志》,卷10,頁3a。

    10 〈祖屯〉,《安溪胡氏族譜》,頁1418-1420。

    11 〈田氏始祖〉,《蕭山田氏宗譜》,頁6b。

    12 同上,頁1a-5a。

    13 同上,頁1a-5a。即使沒有經歷改朝換代,某些家族還是改變了族產的用途。如我們在第一章所見,湖頭感化里的名門望族李家(即李光地的家族)的大多數家庭都是民戶。明代初年,李家的其中一個支系因犯罪而被沒入軍籍。後來這個支系劃出一部分族產,部分族產的收入將歸遙遠西南地區的正軍所得。到了萬曆後期,這個支系其他族人開始發達起來。李懋檜(天啟元年逝世)看到身為「軍戶」的李家宗親,心生憐憫,便通過關係將他們調到附近的泉州。既然李家的那個支系不再需要如此龐大的地產,李懋檜就改變了地產的用途。李家正軍將繼續獲得地產百分之十五的收入。其餘的地產用作祭祀祖先,後來李家將地產收入充作修建宗祠的經費。〈太常公〉,《清溪李氏家譜》,卷3,頁42a-45a。

    14 Szonyi, Practicing Kinship, ch.3.

    15 〈饒平縣正堂周為城居例免力役〉(雍正八年),大城所城隍廟碑刻。

    16 這部分主要參考楊培娜,《濱海生計與王朝秩序》,頁234及其後。

    17 〈銅山所志舊序〉,《銅山志》重印版(乾隆十六年),頁311。

    18 劉永華、鄭榕,〈清初中國東南地區的糧戶歸宗改革〉,頁81-87。

    19 鄭振滿,《明清家族組織》,頁242-257。

    20 〈合戶始末〉,《漳州府志》(光緒三年),卷14,頁20a。

    21 實行改革的縣分的縣志裡,相關的記載非常簡略(有時甚至十分隱晦),導致我們很難理清事件的先後順序。後人認為由陳汝咸實行的某些改革措施實際上可能是他的前任實施的。

    22 〈合戶始末〉,《漳州府志》(光緒三年),卷14,頁19及其後。

    23 《漳浦縣志》(光緒十一年),頁214。

    24 《晉江縣志》,卷21,頁1b。

    25 〈族譜引〉,《永春湯氏族譜》。

    26 〈丁糧沿革雜記〉,《南嶼陳氏族譜》,頁13b。

    27 隨著十八世紀初衛城被撤銷,這一切也將發生改變。

    28 〈公立關永茂碑記〉(康熙五十二年),東山關帝廟碑刻。

    29 〈丁糧沿革雜記〉,《南嶼陳氏族譜》,頁13b-14a。

    30 〈公立關永茂碑記〉(康熙五十二年),東山關帝廟碑刻。

    31 根據鄭振滿對家族組織的分類,這屬於合同式宗族。這個時期合同式宗族在福建各地愈來愈普遍。鄭振滿,《明清福建家族組織與社會變遷》,頁103及其後。

    32 于志嘉最近的文章重新省察了銅山軍戶的案例,並且提出一些新見解,見于志嘉,〈「以屯易民」再議:從藍山縣寧溪所軍戶談起〉。

    33 〈康熙五十三年七月日約字底重新〉(康熙五十三年),《福全全氏宗譜》。

    34 〈花戶冊〉,陳盛韶,《問俗錄》,頁93。詔安的前軍戶家族在關世賢名下入籍,為銅山居民帶來啟發。

    35 Scott, Seeing like a State, 2.

    36 中國歷史上的每個新王朝都必須保障舊時代精英的利益、爭取其支持,否則根本生存不下去。歷代王朝都維持作為招聘機制的科舉制度,最明顯地體現了這個原則(張樂翔提出一個有趣的觀點:如果延伸這個原則,就會發現在捐官制度下,家庭在獲得官職之前多年就向國家捐納錢物,這筆「沉默成本」進一步將精英與國家政權捆綁在一起。Zhang, “Power for a Price,” 269-270.)然而,隨著我們對「精英階層」包含那些群體的理解擴大,我們在界定「精英階層的利益」的時候也應該採取更寬泛的定義。新建立的王朝繼續保留(以爭取精英階層的支持)的特權就包括稅務特權。實行稅務特權的最著名的案例是康熙初年(一六六○年代)的江南「奏銷案」。漳浦賦稅改革將同樣主題帶到最地方的層級。就連一般民戶都對賦稅改革提出抗議,認為改革損害地方利益。清政權之所以在賦稅制度上採取蕭規曹隨的方針,部分原因在於新建立的國家政權無法得罪從中受益的精英階層。

    結論

    01 Philip Huang, “Centralized Minimalism,” 24-25.

    02 Ruskola, “Conceptualizing Corporations and Kinship,” 1619-1676. 想瞭解此前的相關討論,可參見Steven Sangren, “Traditional Chinese Corporations”。

    03 Szonyi, Practicing Kinship, ch.3.

    04 Scott, The Art of Not Being Governed, xi. 歐愛玲(Ellen Oxfeld)對政治因素如何塑造海外華人家庭的親屬關係提出有趣的討論。Oxfeld, Blood, Sweat and Mahjong, 9.

    05 Borges, “On Exactitude in Science,” 325.

    06 Philip Huang, “Between Informal Mediation and Formal Adjudication,” 265-267. 歐中坦(Jonathan Ocko)寫道:「通過將一套規則或一個契約『立案』、在官府留下紀錄,並沒有頒發許可證或正式承認這個群體,卻承認契約的條文將作為往後裁決雙方糾紛的根據。」Ocko, “The Missing Metaphor,” 193.

    07 Greif, Institutions and the Path to the Modern Economy, ch.4.

    08 Duara, The Crisis of Global Modernity, 171.

    09 因此,我認為華琛(James L. Watson)提出「傳統社會針對皇權國家的主要象徵性目標是與它保持一定距離」的觀點有失偏頗(“Waking the Dragon,” 163)。想瞭解來自另一個角度的挑戰,可參見Faure, “The Emperor in the Village”。

    10 Cohen, “Commodity Creation in Late Imperial China,” 323. 想瞭解反映中華帝國晚期高度商品化的其他例子,可參見Goossaert, “A Question of Control”;以及Sommer, Polyandry and Wife Selling in Qing Dynasty China。

    11 Parsons, The Peasant Rebellions of the Late Ming Dynasty; Perdue, China Marches West, 559.

    12 Hansen, Negotiating Daily Life in Traditional China.

    13 在大多數的討論圍繞著國家強制執行協議的問題中,康豹(Paul R. Katz)提出由鬼神強制執行的一面而引起注意。參見Katz, Divine Justice。

    14 參見Oi and Walder, “Property Rights in the Chinese Economy,” 3-4的討論。

    15 舉例來說,于志嘉的〈明代軍戶中的家人、義男〉提到來自中國各地許多明顯屬於替代策略的事例。

    16 Agnew, “Migrants and Mutineers”; Robinson, Bandits, Eunuchs and the Son of Heaven, 58, 94-95.

    17 徐斌,《明清鄂東宗族與地方社會》。

    18 謝湜,〈以屯易民〉。

    19 Rowe, Hankow, 80; Perdue, Exhausting the Earth, 170,173; Dennerline, The Chia-Ting Loyalists, 177,181-182; Beattie, Land and Lineage in China, 26-27.

    20 劉道勝,《明清徽州宗族文書研究》,頁243-270;劉志偉,《在國家與社會之間》,頁9。

    21 鄭振滿,《明清福建家族組織與社會變遷》,頁191;陳春聲、肖文評,〈聚落形態與社會轉型〉,頁55-68。

    22 Brook, The Confusions of Pleasure, 9.

    23 Brook, The Chinese State in Ming Society, 176.

    24 最近出版的明代各種章程和先例讓學者們認識到當朝皇帝明確認可的先例實際上就是某種形式的憲政改革;朝廷的公告和介入行動是具有憲法修正案效果的律令。這些材料幾乎肯定會改變我們對明代法律和統治方式的瞭解。

    25 Farmer, Zhu Yuanzhang, 106.

    26 曹樹基,《中國移民史》,卷5(明時期)。

    27 Lee, Negotiated Power, 264.

    28 中國文明早熟論可以追溯到內藤湖南的學術研究,但是我們也可以在許多近年來出版的著作中看到類似的觀點(即使沒有使用同樣的說法)。

    29 想瞭解為什麼嚴格區分「國家」與「帝國」在中國的例子上不太能夠成立,參見Ebrey, “China as a Contrasting Case,” 31-37。

    30 Goldstone, “The Problem of the ‘Early Modern’ World,” 249,261.

    31 Von Glahn, “Imagining Pre-Modern China,” 49.

    32 例如Pomeranz, The Great Divergence; Rosenthal and Wong, Before and Beyond Divergence。

    33 Mann, “The Autonomous Power of the State,” 189.

    34 Collins, The State in Early Modern France, 20; Barkey, Empire of Difference, x; Hasan, State and Locality, 127.

    35 Perdue, China Marches West, 558; Robinson, Bandits, Eunuchs and the Son of Heaven, 167. Susan Mann進一步發揮了韋伯提出的「儀式化治理」觀點,描述清代朝廷如何將部分國家權力交給當地商人和文人精英。Mann, Local Merchants and the Chinese Bureaucracy, 1750-1900, 12-18.

    36 Kerkvliet, “Everyday Politics in Peasant Societies.”

    37 Mitchell, “The Limits of the State,” 95.

    38 范景文(1587-1644),〈革大戶行召募疏〉,《文忠集》,卷2,頁15b。

    39 Goodman, “Corruption in the PLA”; Muscolino, “Underground at Sea.”

    40 在此舉一個例子:林培瑞提出,毛時代投機取巧的人往往「借助官方的語言……爭取獲得某種地位,借此漁利或取得某種特權」。Link, An Anatomy of Chinese, 260.

    41 高丙中,《一座博物館:廟宇建築的民族志》;Weller, “The Politics of Ritual Disguise”; “Responsive Authoritarianism and Blind-Eyed Governance in China”。

    42 Perry, “Popular Protest: Playing by the Rules,” 23.

    43 Spivak, “Can the Subaltern Speak?”; Hershatter, “The Subaltern Talks 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