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視性與國家語彙
本書探討的家庭策略中的一個共同特徵是,我們能夠知道它們,是因為它們被記錄了下來。但做紀錄這件事不僅是這些策略(對我們來說)方便的附加效果;它實際上也是策略本身的一部分。這是因為,許多家庭策略的核心在於掌控國家與其代理人如何看待自己。和現代國家不同,明代國家並沒有想要徹底掌握社會的實際情況。它並不企圖讓整個社會清晰可見。明代國家對其統治範圍的認知,來自其製作、保存和取用紀錄的方法。它不僅是一個受規則約束的國家,同時還是一個受文書約束的國家。明代國家的順利運作,仰賴於文書的編製、流通、收藏和參引。這些文書是用一種獨特的、專門的語彙書寫的。當公職人員(在任何體制下,不只是中國)填寫記錄人口資料的簿冊時,他們一定要使用某種共同的語彙,以確保這些紀錄是有用的。如果他們以不同語彙描述各戶——類似於波赫士(Borges)筆下和世界同等大小的著名地圖,那麼,對他們的上司而言,人口情況將依然完全不可讀。05共用的語言是一種行政簡化與標準化的形式,旨在讓歧義降到最低,而可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國家文書必須使用共同的國家語言。
國家文書對某人的記錄,將會影響國家政權對他的統治方式,因此明代臣民學會如何利用國家語言以及它所服務的原則和實踐方式,為自己謀利。他們試圖影響自己在國家檔案中如何被呈現出來。文書的製作、流通及貯藏方式,極大影響著明代百姓的生活。在某種意義上,本書也是在研究這種明代官僚實踐的社會結果。
有時家庭甚至會試圖讓國家創造出有關自己的資訊,主動介入國家紀錄的編製。實現該目標的手段之一是打官司。黃宗智的研究業已表明,打官司可以是一個複雜的策略性行為,不只是為了獲得有利的判決,也是為了在非正式調解中占有優勢。而如我們所見,在明代(很可能明以後亦如此),透過「立案」,即主動進入國家的檔案,以期在日後派上用場,也是一種策略。「立案」類似於樹立某種先例,但不是狹義地指對其他案件有約束力的司法判決,而是指在某種意義上,宣告某件事情,如某個行為或某種狀態已得到縣令的承認和授權,或者說已經被縣令合法化了。06
阿夫納.格雷夫(Avner Greif)認為,使用國家語彙能夠降低交換(transaction)成本,*因為交換的各方能互相理解。07但這不是唯一原因。利用國家語言表現乃至證明自己遵守國家的規定,對後續遭遇的交換對象也是有效用的,無論後續的對象是國家,或者非國家的行動者。使用國家語言,能增加交換被呈現為經過授權認可的可能性。因此,國家提供的先例便成為一種資源,可以用在未來對其他行動者的要求。這部分地解釋為何一些家族會將法律判決刻在立於宗祠的石碑之上,或將官方文書抄入族譜。使用國家語言,便是在借助國家的合法性和權威,並將之轉化為一種政治資源,以求實現自身的目的。從這方面來看,國家既可以是一種生產性權力的工具,也可以是一種壓制性權力的工具。即使明代國家是一種攫取性的機構,它同時也是一種授權的機構。
這類資源的價值,至少部分地取決於能在多大程度上被充作他用,即在先例製作者的實際意圖之外的運用。為了優化自身在規制中的身分,有效的策略披著順從的外衣,卻幹著與之不盡相符的事情。家庭遵循規制的形式,乃是為了控制其實質。遵循先例的官僚統治原則,總是為各方對先例的不同解讀所破壞。站在推官的角度,先例愈精確、愈不模糊愈好。但站在社會行動者的角度,先例則是愈含糊才愈好(至少大體如此,有些情況下,某些行動者可能反而更傾向於精確的先例)。因此,在某種意義上,明代社會中先例的功能和效力與其模糊性直接相關。對社會行動者而言,日常政治即部分涉及揣度先例潛在的模稜兩可,在多大程度上能為己所用。
百姓有能力將與國家之間的互動作為一種資源運用於其他類型的政治之中,這說明到了明代,國家型態與國家語言的作用並不止於統治臣民與國家之間的互動。它們已深深植根於地方文化中。國家和社會之間的文化對應為套利策略提供了便利。明代國家看待事物的方式,意在簡化社會現實,使之得以治理,實則無可避免地創造以下情況出現的可能性:社會各層面的實際面貌與國家對它們的認知有所不同,以及現實與監管位置有所不同。無法透視一切的國家會看不到某些事物,或更確切地說,會看錯了某些事物。這就為制度套利創造了可能性。易言之,百姓可以在不公開違反國家規定的情況下,在體制之內和透過體制謀取利益。若如杜贊奇所言,國家和社會的交界好比一個半透明穹頂,那麼社會行動者就可以將之扭曲為對自己有利的狀態,乃至蓄意操縱其半透明和透明的程度。08社會行動者只要熟悉國家做事的方法,就可創造許多政治資源。09
詹姆斯.斯科特已經證明,現代國家有觀看事物的特定方式。但是,以國家角度觀看並非為現代獨有。前現代國家也有它們自己觀看事物的方式,有它們自己的一套使行政、核算和管控得以可行的方法。國家的觀看,促使被觀看的百姓做出回應。在明代中國,社會行動者不僅被國家看到,而且還力求以特定的方式出現在國家的視線中。這就要求他們有能力像國家一樣說話。在明代中國,被統治的藝術意味著能夠道地、熟練地掌握國家的語言。
* 審訂者注:這裡的「交換」(transaction)是指商品、社會態度、情感、意見或資訊,從一個社會單位轉移到另一個社會單位的行動。這裡的社會單位可以是個人、組織或其他被視為行動者的個體(如神或祖先)。這些交換可以是經濟性的、政治性的(如投票)或社會性的(如社會認同)。見Greif, Institutions and the Path to the Modern Economy, pp. 45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