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人歸故里 相見不相識
十六世紀中葉的某天,一個陌生的年輕人出現在達埔鎮(隸屬於湖頭鎮東北緊鄰的永春縣)。隨行的兄弟兩人則與村民相識。他們解釋道,陌生人是自家失散已久的侄兒春仔。他們的父親佛生老來得子,可惜這第四個兒子英年早逝,他留下一個孤兒,是為春仔。(如同族譜常常出現的情況,春仔在不同文書裡的稱呼有所不同。為方便起見,我會一直使用「春仔」這個名字。)遺孀改嫁,攜春仔離開,從此音信全無。如今兄弟倆費盡周折,終於尋得侄兒下落,將他帶回家來。
這則溫馨感人的故事見於十九世紀完成的林氏族譜,編纂者乃林家後人林良焌。他堅信自己手定的家族史準確無誤,因有「軍繇」,也就是兵役登記簿為證。這只能說明,林良焌擁有明代軍籍黃冊中有關林家的紀錄,亦即林家所留存的軍籍黃冊副本(原本則藏於京師的黃冊庫)。
根據「軍繇」,林良焌寫道,原籍同安的林家於洪武二十年(一三八七)被徵入伍,派戍永寧衛。七年之後,各地駐軍換防,他們調入興化衛。林家在永寧所屬百戶,由駱氏家族世襲百戶長之職。永樂二年(一四○四),該百戶被派到達埔耕作屯田,於是百戶長駱果毅、林家正軍林尾仔和另一位叫馬得的士兵來到了達埔。
洪步林氏世系參考
譜系紀:「安公洪武二十年充永寧衛,二十七調興化衛,安傳尾仔,始宅永春九十都猿步居焉。」又紀:「尾仔傳普濟,濟傳觀,觀傳佛生。」查永樂二年甲申尾公入永,正統三年戊午而佛生公生尾公。雖無年紀可憑,然按軍繇載林安仔已故、勾丁林尾仔頂補情節推之,極至五十餘年左右,恐未必多此世次。且明載:「林尾仔偕男林赤毛、林普濟、林觀等,受本折色屯田九十都桃源里。」並本所旗甲馬次怡嘉靖十一年壬辰控聰公狀供有:「祖馬檜,永樂二年蒙撥永春九十都屯種,生父馬榮。」時次怡供年五十二。以供年推之,次怡係生於成化十七年辛丑。上溯至馬檜入永之年,共七十八年。以同撥屯永之旗甲馬檜,傳馬榮,傳馬次怡,明係三世。而我祖尾公又是旗丁,係同是年入永,正統三年戊午年生佛生公,成化九年癸巳生聰公,比馬生較早八年。此例恭參觀。並按軍繇,蓋尾公至聰公當是三世,應無五世之理。閱崇輝公辨疑,駁天啟丙寅譜錄普濟為三世祖,觀為四世祖,誤修兄弟為父子者,確非臆見。更查宏〔弘〕治六年癸丑鬮約,載林文積生有三男,長男永華,次男永昱,三男永昭。內云:「上祖房屋田園,分作三鬮。」年月下一出「情願分田人林彥明」,一出「情願分田人林永昭」。又正德五年庚午鬮約載:「林赤毛生有三男,長男彥明,次男彥遠,三男彥花,作三鬮分。」年月下出「林彥明」,列為禮字號。正德十年乙亥鬮約載:「林佛生生有三男,長字曰彥明,次曰彥遠,三曰彥花。」內云:「先年不幸父故,明頗年長,二弟尚幼。」年月下俱有花押。按佛生公成化二十二年丙午卒,至宏〔弘〕治六年癸丑巳作八年,故文積鬮約一出彥明,一出永昭,難未一見,可知佛生兄弟有三人矣。其聰公兄弟三人,兩次鬮約,一載父林赤毛,一載父林佛生,是赤毛即佛生公諱,無疑也。再查次怡供有云:「本所林聰,正德十五年庚辰將伊新墘門口及後壟田二段立約與次怡,對換猿步地基,前去起蓋房屋住居。正德十六年辛巳,次怡將原換田及地基盡戶立契,繳賣與林聰。至嘉靖元年壬午造冊,次怡見父馬榮已故,戶籍難除,林聰要得入籍收產,議將林安立戶。今遇重造黃冊,林聰徑將馬榮戶籍倒除,就以林安立戶等因。」按安公傳尾公,即文積,即尾公字也。尾公生赤毛、普濟、林觀等,永華、永昱、永昭是其字也。兄弟三人,彰彰明矣。赤毛,佛生公之諱,永華蓋其字也。是佛生公系尾公之子,生本祖聰公、祖叔發公、美蘆公三人。至正德十五年庚辰及十六年辛巳,聰公方始買明猿步地基,立祠祀祖。嘉靖元年壬午,聰公乃買得馬姓所籍陳福甲內,班列林安,立戶收產。年紀實據,昭昭可考。詳查細按,庶得其真因。前誤混世次,謹將的查鬮約及供狀,恭按軍繇年紀事情,特筆錄此,以俟明者,其共鑒之。
嘉慶十一年歲次丙寅瓜月之吉,十六世孫良焌頓首拜,謹錄。04
洪步林氏世系
林氏基祖諱尾公者,譜傳為同邑同和里四都康順人也。同之先世,有可益、可賢二公,明賜進士理學名宦次崖先生諱希元公,舉本祖安公同派。安公於洪武丁卯年從軍永寧衛,甲戌年調興化衛。安公傳尾仔公。永樂甲申年,尾公奉文屯種永春九十都,始卜居闊步山麓池仔後田中,以為肇基始祖。追祀安公祖考,禮不忘其所由生也。尾公軍繇,傳赤毛公、普濟公、觀公,而赤毛公生聰公、發公、美蘆公三人。本祖聰公生道淵、道浦二,淵公生和靖、和舉、和順三。浦公生和中一,是為長房。發公生媽養、光福、光進三;媽養生祖生、祖才二,光福生祖居、祖應二,光進生和仲、和季二,是為二房。美蘆僅生媽成,成僅生公養,是為三。事體是而傳至文維、崇伍、祚源、裕允、中興,今復見芳行,一十有九世矣。克昌厥後,其兆於斯乎!本鄉洪步,遺傳舊名緩步,為宋休齋陳先生從紫陽朱子所卜遷。自尾公肇基以來百有餘年,俱是守舊田廬,至聰公始克光大前業。乃於正德庚辰,偕弟美廬、侄媽養,復買得馬姓所承陳家地基,增建祠宇。有睥睨者,公極力詰爭,而後得之。今我子孫等獲以光前裕後者,皆其功也。厥後兵燹之變,堂宇傾圮。萬曆庚子年,本祖春公同存興、存義公力定大謀,改立癸丁今向,而鼎新之。桃陵顏延榘先生發曰:「高山仰止水長流。」美哉!猶昔儒臣勝地,良田可耕,書載讀久矣。為今哲士芳規二聊,寓意深遠。凡我後人,景而仰之,增而崇之,繼繼繩繩,以引以長,則蕃衍盛大,丕振厥緒,為無窮矣。
嘉慶十一年歲次丙寅瓜月之吉,十六世孫良焌頓首拜,謹識。05
聰公小傳
林聰公,佛生公長子也。公生而家政寖熾,公干蠱艱,不辭勞瘁,凡可為燕詒計者,極力以身圖之,創立戶籍,增廓堂構。其事曾為仇家馬姓所睥睨,幾阢隉者數矣。公偕姪媽養公朋協維持,嗣是版圖可風,鐘虡無恙,皆公之力也。非有才而能如是乎?故林姓於公稱鼎興焉,而林之子孫得有今日者,咸頌公德於不衰云。
外元孫邑庠生陳泰拜撰。06
我在本書中反覆使用的方法之一,就是將官方史料中的一般內容和私家族譜中的具體資訊放在一起對比參照。達埔諸家族為此類比較提供了異常豐富的機會。本書登場的大多數家族並未見於任何傳世的官方史料。但是,駱氏百戶長、林尾仔和馬得很特別。他們不僅出現在林氏族譜中,而且還於明代的永春縣志露面。該縣志完成於十六世紀中葉,編纂者正是我們的老朋友林希元。縣志記載:
興化衛後所百戶駱果毅屯,在九、十都。見在屯種二名:馬得,今馬次怡;林尾仔,今林聰。07
由此可見,林家對本族歷史的記述和十六世紀的官方縣志內容沒有出入、完全吻合,且依林良焌所言,乃是將「軍繇」摘選抄入族譜。
林聰是林尾仔之孫(在族譜的其他版本中,一說是林尾仔的玄孫)。身為正軍,他名義上承擔起林家在軍屯的義務。在林聰的努力下,林家家道興旺。但他同時與馬家結下仇怨。馬家不只是屯軍,還是軍屯的一個小官(「旗甲」),負責徵收屯田餘糧。最遲至正德十年(一五一五),兩家人猶相安無事。當時,馬家的馬次怡還為林家的分家畫押(遺囑涉及軍屯分地的分配,因此可能需要旗甲畫押才有效力)。但兩家的和睦並不長久。問題出在林聰振作家聲、招惹嫉恨。兩家人的糾紛圍繞著馬氏族人的一塊地與這塊地所登記的戶籍。根據馬家的說法,林聰以其他田土換得馬家的地,在上面蓋屋,並在嘉靖元年(一五二二)造冊時,打算以林家祖先林安的名義立戶,以「入籍收產」。但在嘉靖十一年(一五三二),林家利用重造黃冊的機會,不僅立了戶,還「徑將馬榮戶籍倒除」,取代了馬家的戶籍。而根據林家的說法,他們買了馬家的土地蓋祠堂,之後「乃買得馬姓所籍陳福甲內,班列林安,立戶收產」。也就是他們是出錢買了馬家的戶籍,並非私下動手腳。兩家為此構訟,林家「幾阢隉者數矣」。按照慣例,林家將判決書抄錄下來,若日後糾紛再起,他們便可以之示人,平息事端。直到十九世紀初,林家依然存有該判決書副本,因此林良焌在編纂族譜中得以參考。
明代中葉後官方准許購買民地的軍戶以民地登記,在縣中附籍。馬家雖也是屯軍,但這塊地是「所承陳家地基」,應是馬家首先購得民地,並在縣中附籍。然而隨後林家取得這塊地,無論是購買或欺騙,林家在造冊時取得馬家在縣中的附籍,因此讓馬家不滿。對林家來說,取得縣衙中的附籍有好處,最直接的好處就是由官方確認他們擁有這些土地的權利。也就是說,在符合自身利益的考量之下,林家從一種監管制度跨越到另一種監管制度。對地方官員來說,只要賦稅的事一清二白,有人按時、足量繳納餘糧與田賦,那麼接受類似安排也未嘗不可。如我們在第五章所見,地方官員十分清楚軍屯人口增加帶來的挑戰,只要稅收不中斷,對百姓的非正式安排,他們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08
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明代福建的許多軍戶往往會做出類似於林聰的安排。如第五章提到的被誣陷勾結鄧茂七的屯軍鄢法真,他的兩個後人就透過這種手段取得不同戶籍。鄢法真的一個孫兒從商並成為富裕的地主,然後利用「附籍」的相關規定,到縣衙將自家入籍。另一個在事業上取得更大成就的孫兒也採取同樣的做法。鄢家依循可預測的上升軌跡蓬勃發展:商人將自身的商業資本轉化為文化資本,透過子嗣的「學而優則仕」,再進而將文化資本轉化為政治資本。09
在族譜的描述中,本戶從一個監管體制跳到其他監管體制的行為,要麼是奉公守法的無心之舉,要麼是面對當權者暴虐無道的逼迫而無奈採取的應對之策。然而,在官員的查勘中,有時現實完全是另一副模樣。嘉靖二十一年(一五四二),一名廣東官員在更新龍川縣賦稅清冊時,發現一種複雜的情況:
又有守禦所富軍收買民田,秋糧幾二百石者,多以女口寄籍畸零避差。苟隨宜增加,則丁糧通融支應,里甲答應均平。但軍屬衛所,民屬有司。若以軍餘立戶,縣與所皆有征役,是二差也。查得各縣軍職置買民田,則以官繫籍;餘丁置買民田,則以女口繫籍。今宜欽遵明詔,官舍、軍餘置買民田,一體坐派糧差。正軍不許立籍,止以餘丁一名承戶,明註軍由來歷,以杜迯避之奸;應當民糧差役,以絕包陪之累。10
龍川縣富有的正軍擁有大片土地,本應相應地承擔起沉重的徭役。但是,他們將土地登記在自己的妻子和家族的女眷名下。正軍本人享有徭役豁免,家族中又沒有其他成年男丁和這些田產有關,希望借此得以規避徭役。縣令解釋理想的狀況是「但軍屬衛所,民屬有司」,可惜現狀並非如此。許多家庭實則兼軍戶和民戶於一身,因此要有一些新的處置。11
在兩種監管體制間左右逢源,是旨在逃避各自義務的策略。十五世紀的一名官員注意到,一些「寄籍」的家庭擁有十多名成員。但是,其中只有一兩個真正在籍,其餘皆「隱瞞在家」。
各衛所官軍戶下多餘人丁,比先有例,除存留幫(貼)正軍外,其餘俱於附近有司寄籍納糧當差。中間有等奸詐之徒,一家或五人十餘人,止用一二人寄籍有司,俱各隱瞞在家,衛所執稱寄籍。有司拘役,卻稱尚在軍伍。及至正軍役缺,買囑該管官吏,朦朧造冊,原籍清勾。12
當州縣官吏前來徵召徭役時,衛所軍戶成員會聲稱自家正在軍中服役,因此擁有徭役的豁免權。當衛所官吏試圖將他們登記入冊,以備日後補伍清查時,他們便轉而聲稱自家已入民籍,正在承擔相關的里甲徭役。當勾軍官吏威脅要告發他們,他們則會賄賂書吏,混淆視聽,期望勾軍官吏放其一馬,向原籍軍戶要人。這當是制度套利行為的一個經典案例。
讓我們現在回過頭來繼續講林春仔現身達埔的故事吧。還記得嗎,春仔是在兩個伯伯(林發和林美蘆)的陪同下歸來的。兩個伯伯向鄉親解釋,這個陌生人其實是他們已故父親林佛生的幼孫。他們找到他,將他帶回家。到目前為止,這仍是一個闔家團圓的感人故事。但接下來的情節發展更加精采。早在春仔歸家數年之前,亦即嘉靖元年(一五二二),達埔的三兄弟平分了父親林佛生遺留下來的產業。不同版本的林氏族譜收錄著不同版本的分家文書。十九世紀的族譜編纂者林良焌所見版本僅提及佛生三子,即林聰、林發和林美蘆,他們的姓名和族譜記載完全吻合。但是,在另一版本的文書中,三兄弟將一份產業留存,以待他們日後可能回鄉的侄子(即過世四弟之子)前來繼承,「今思長成回家」。也許這裡面沒什麼鉤心鬥角的算計,或即便有,至少三兄弟最終回心轉意。他們未必想將侄兒的遺產占為己有,他們甚至未必知道侄兒尚在人世。但當春仔有下落時,他們馬上修改了分家文書,讓四弟的遺產物歸原主。於是乎,突然出現在達埔的年輕人,不僅回到了家人的溫暖懷抱,而且收穫了一份應得的產業。
現在的達埔林氏為自家與同安林希元的關係深感自豪。誰又不希望能與一位聲名顯赫、富甲一方的士大夫沾親帶故呢?達埔林氏之所以肯定兩家有血緣之親,乃是因為在明朝時,達埔的一位林氏族人曾到林希元宅邸拜訪,與之「認族」(即根據族譜提供的證據,確認兩家出自同一先祖)。現代林氏族譜的編者將林希元所撰有關同安林氏的一篇文章照搬入族譜,卻沒發現該文實則在質疑達埔林氏的說法。
〔同安林氏〕國初分為三,曰上頭,曰下頭,曰向邊。下頭在吾家之左,背空向滿,坐午面子,為予家左輔。上頭即予家,下頭因予家而得名。向邊與予比肩,而居其東,故曰向邊。自國初分戶為二,上、下頭予一戶也,祖曰林可益。向邊一戶也,祖曰林可賢。可益分為里班,從軍北京武清衛。可賢分為甲首,從軍永寧衛。軍民異籍,而祭業猶共之。祖遺田若干,在官田海蕩九分,坐麝圃埭外。下頭子孫有曰清保者,避軍役,逃入永春卓埔,聞其枝葉亦繁庶。先大夫嘗令人求之軍,軍不認。予修永春志,求之不得。予為寺丞,曾來認族,予在京,族人納之。13
林希元的文章寫到,其家的一名正軍當了逃兵,跑到達埔。如我們在第二章中知曉的緣由,正軍逃逸勢必會令整個家族憂心忡忡。林希元之父心急如焚,害怕此事一旦被官府發現,勾軍官吏將會上門索人。他找到逃兵,卻未能成功勸說其重返崗位。幾十年後,林希元應永春縣令之邀編纂縣志,曾試圖再覓逃兵下落,但求之而不得。後來,逃兵的子嗣自發回到原籍「認族」。
考慮到兩個故事的發生時間以及其中的共同細節(包括「認族」),林希元筆下的那名逃兵會不會是村民稱為春仔的男子?這位達埔的神秘訪客究竟是何方神聖呢?他只是一名設法混入名門望族的逃兵嗎?他真的是林佛生的孫兒、隨母親改嫁來到林希元所屬軍戶的嗎?也許林希元及父親將正軍的達埔之行誤認為是逃逸,而他其實僅是回家探親罷了。一個有趣的可能是,史料零散的記述背後隱藏著本書第一章談到的「代役」策略。完整的故事也許是這樣的:林希元家族收養了春仔,目的是讓這名孤兒承擔本族的兵役。我們已經見過有些家庭實行過此策略。林希元一家認為,春仔有責任補伍,因此從他們的角度看,春仔返回達埔無異於臨陣脫逃。又或者是達埔林氏安排春仔服軍役,作為補償,他獲得了林佛生的部分產業。(若春仔的身分確如族譜所言,則達埔林氏採取的是「集中」策略;若春仔是一名外人,則林氏採取的應是「代役」策略。)14
不幸的是,我們缺乏足夠的證據來對這些充滿矛盾的敘述做出判斷。這位明代「馬丁.蓋爾」(Martin Guerre)的真實身分注定是一個不解之謎。但無論事情的真相如何,謎團本身反映出明代百姓如何策略性地運用多重戶籍身分,最大限度地降低自己在國家戶籍制度中所要付出的成本。他們在兩個互相重疊的監管體制間來回搖擺,置身於他們認為對自己最為有利的體制之下。這是明朝風格的制度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