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16 金門千戶所示意圖

銅山所的軍卒被派駐於近旁的銅山水寨,這裡還有來自六鰲所和鎮海衛的士兵。駐守水寨期間,他們負責在附近水域巡邏,並且一年兩次汛防,前往海上要處巡防停駐,威懾企圖上岸的走私者和海盜。沒有巡邏任務時,衛所的士兵主要忙於操練。有些衛所擁有船塢,為士兵製造巡邏用的海舟,在這樣的衛所中,士兵也會從事造船工作。

衛所裡的生活並不好。軍官貪汙腐敗,士兵經常領不到軍餉,類似於磐石的譁變事件屢見不鮮。軍官濫用職權,強徵普通軍戶的勞力,有時是出於官府的需要,但更多時候則是為了軍官的私利,相關的記載俯拾皆是。逃兵時有出現,更加重留下來的人的負擔。10到了十六世紀中期,情況開始惡化。

在幾乎沒有預警的情況下,東南沿海海域騷亂頻頻,愈演愈烈。一群又一群劫匪沿著海岸線燒殺擄掠,將村莊、鄉鎮、城市乃至衛所夷為平地。在許多沿海衛所的民間傳說中充斥著兩類故事,一類是軍民如何奮勇抵抗劫匪的襲擊,另一類則是抵禦失敗後當地遭受的滅頂之災。莆禧所軍戶的後人至今還講著這樣的故事:他們的城隍爺之所以身著御賜黃袍,乃是因為附近衛所相繼被劫匪攻陷時,唯獨莆禧所成功抵禦侵襲,因此受到朝廷的嘉獎。而在周圍一些村莊的村民中間,則流傳著一個悲慘的故事:他們之所以不養狗(時至今日依然如此),乃是因為劫匪到來時,狗吠暴露了祖先的藏身之處,引發了一場屠殺。11

朱紈(一四九四—一五五○)是首位受朝廷委派處理沿海騷亂的官員,他一開始穩定住了局勢。然而,朱紈的所作所為,引起地方利益集團的怨恨。這些集團頗有權勢,都在暗地裡從事海上貿易。其中一人乃是出身同安軍戶的林希元(約一四八○—一五六○)。朱紈批評他與海盜和走私者狼狽為奸,認為他是福建士人中的害群之馬。(據朱紈所言,林家擁有從事東南亞貿易的大型船隊,卻假裝那些船隻都是當地的渡船,以規避嚴禁海上貿易的律例。)

又如考察閑住僉事林希元,負才放誕,見事風生。每遇上官行部,則將平素所撰詆毀前官傳記等文一二冊寄覽,自謂獨持清論,實則明示挾制。守土之官畏而惡之,無如之何,以此樹威。門揭林府二字,或擅受民詞私行拷訊,或擅出告示,侵奪有司。專造違式大船,假以渡船為名,專運賊贓並違禁貨物。12

因越權擅殺俘虜,朱紈遭到降職處分,悲憤自盡。海盜的突襲,沿著海岸線南北蔓延。一些襲擊規模之大,甚至造成幾個主要城市和沿海衛所的淪陷。

最終,一批精明強幹的明軍將領指揮以募兵為主力的軍隊,運用新的戰術平定了亂局。他們當中包括出身晉江顯赫軍戶的金門所千戶俞大猷(一五○三—一五七九)。嘉靖四十二年(一五六三),俞大猷的部隊與名將戚繼光的部隊協力於平海衛痛擊海盜,獲得一場大捷。但是海盜問題的解決,最後在於放寬明初以來對海上貿易的限制。隆慶元年(一五六七),朝廷頒布新的執照制度,允許中國商人合法前往西洋(東南亞)和東洋(東北亞)。13沿海騷亂終於得到平息。

中國人將發動襲擊者稱為「倭寇」,字面上的意思即日本強盜(「倭」的字面義是「矮的」)。民國時期,中國歷史學家將明代倭患視為日本的對華戰爭,顯然,他們將歷史和自己所處的時代聯繫起來了。一九四九年後,中國大陸的學者重新將倭患解讀為階級鬥爭,也就是崛起中的商人階級對封建政治秩序發動的攻擊。今天看來,上述兩種解釋都缺乏說服力,但學界目前也還沒有共識得以取代這些觀點。一些學者將倭寇之亂歸咎於明朝未能維持一支足夠強大的海軍,另一些學者則認為問題根源於貿易各方的均勢遭到破壞。近來全球史引發大家的興趣,隨之出現一個新的論調:正是攜帶先進火器的歐洲人的到來,破壞了當地的非正式貿易秩序。14

「倭寇」到底是哪些人?大部分史料的回答清楚而簡單:矮小的日本強盜。該專有名詞的使用,乃是試圖將含混複雜的問題簡化為族群衝突,將一個固定範疇強加於流動的群體和變動不居的行為模式之上。即使在當時,「地方知識」(local knowledge)一再指出這個標籤並不準確。據南京湖廣道御史屠仲律估計,被指為「外國匪徒」的人當中,外國人真正所占的比例還不到十分之一,而另外十分之二的人可能來自明朝的藩屬國琉球。屠仲律急於闡明自己的觀點,以致數字統計有欠嚴謹。他繼續寫道,所謂「外國匪徒」者,半數實則來自浙江沿海地區,且其中多達百分之九十的人出身於福建三大沿海州府:漳州府、泉州府和福州府。「雖概稱倭夷,其實多編戶之齊民也。」15

認識到許多「倭寇」其實是中國沿海居民,只能部分地解決涉入人群的分類問題。將人群分類,不僅要看族群,還要看其行為方式。任何要將走私者、商人和強盜劃分清楚的嘗試,都將遭遇到實際上是同一群人同時在從事這三項活動的事實。如明人所觀察到的:「寇與商同是人也,市通則寇轉為商,市禁則商轉為寇。」16商人和走私者之間的界限是由政策建構出來的,並不取決於人本身。眾多當時知名的海盜主要從事非法的長途海上貿易,因此也是走私者。當時的南中國海處於沒有法律約束的自然狀態,想要經商乃至想要生存下去,就必須具備一定軍事能力。因此,商人也好,走私者也罷,無論世人從事的是合法貿易還是非法貿易,都必須擁有武裝力量。17當時機到來,水手們眨眼間就可以停止貿易活動,轉而打家劫舍。他們劫掠的對象,既包括其他水手,也包括沿海的居民。(英文翻譯更加複雜化了這個問題。安東尼.瑞德〔Anthony Reid〕指出,海盜「pirate」這個範疇是歐洲經驗的產物,但它被用來涵蓋中文在光譜上不同位置的詞。「倭寇」經常被譯為「pirate」,但他們並不像英文中的「pirate」那樣,主要活動在於劫掠合法船隻;他們生活在海上,登岸劫掠,抓取人質然後索要贖金,之後再跑回海上或近海的島嶼上。)18

不同情況下,同一群被貼上海盜標籤的人,既可以是國家權威的替代者,也可以成為國家權威的一部分。明代官員時不時會嘗試「招撫」海盜,也就是說服海上組織的首領,商人和海盜都是,臣服於朝廷,並受朝廷委派鎮壓其他海盜。19因此,有時一些海盜搖身一變,就成了國家的代理人。

此外,無論是走私者、海盜還是奉公守法的商人,都緊緊地嵌入沿海地區社會。如早期鎮壓倭患的朱紈注意到,海上貿易與沿海居民的生活福祉息息相關,乃至於「三尺童子,亦視海盜如衣食父母」。20幾乎各個階層的沿海居民,從貧窮的漁民到富裕的鹽商,再到林希元這樣的仕紳精英,都在某種程度上參與著非法海上貿易。

就連沿海衛所的軍官和士兵也置身其中,正如嘉靖八年(一五二九)和嘉靖二十六年(一五四七)皇帝看到的情況。《明實錄》的數十條記載(分布於明朝各個時期)可以證明。有些紀錄把士兵描述為非法海上活動這個普遍性問題的一部分。實錄中的官方文書經常指責「軍民」在從事非法貿易。嘉靖四年(一五二五),浙江巡按御史便上奏皇帝:「漳泉府黠猾軍民私造雙桅大舡下海,名為商販,實出剽劫。」21

但是,並非所有指控都採取普遍性的說法。《明實錄》也指名道姓地記錄了參與走私的軍方人員。既然朝貢貿易是唯一的合法貿易形式,凡從事其他涉外貿易的士兵,便都是走私者。這樣的士兵為數不少。明初,朱元璋曾有言:「朕以海道可通外邦,故嘗禁其往來。近聞福建興化衛指揮李興、李春私遣人出海行賈。」幾十年後,《明實錄》提到福建都指揮僉事張豫「坐困頓,置番國方物,不如法」。宣德九年(一四三四),漳州衛的一名指揮官被發現曾出國從事貿易活動,然後用帶回的貨物賄賂上級。22

士兵們有時反而會加入本應由自己鎮壓的走私團夥。朱紈發現,紹興衛的兩名士兵「各不合私自下海,投入未獲叛賊馮子貴船內管事,與伊共謀投番導劫」。23十六世紀的倭患平息後,當局業已允許百姓在獲得許可的情況下從事貿易活動,但軍方人士仍在繼續參與涉外貿易。一五二○年代的一次官吏考課,指控澎湖游擊王夢熊有罪:他讓麾下的兩艘船滿載著牲畜和鐵器出洋「巡邏」,但事實上,兩艘船直奔臺灣島,將貨物售給荷蘭人。據說王夢熊還曾設宴款待一群海盜,與他們同席大吃大喝,並以厚禮相贈,包括糧、油及一個小唱。24

即使沿海衛所的官兵沒有親身參與海盜或走私活動,軍隊的部署模式則意味著他們往往與相關人士有社會關聯。在十六世紀中期平定倭患的戰鬥中,出身漳州的四名士兵偷偷潛入被包圍的海盜營寨,找到其中的漳州同鄉,答應他們,只要肯出錢,就能幫他們死裡逃生。當地的兩個所甚至出現在提督軍務王忬(一五○七—一五六○)所整理的「賊巢」名單裡:金門(即第一章提到的倪家安家的地方)與金門以北的崇武。25

在明代,官兵參與走私,與外國人做生意,並時而行事如同海盜。他們扮演著不同角色,或是推波助瀾,或是親力親為。他們的長官也沒閒著,恣意收受賄賂,對非法行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這些人出現在朝廷的史書中,表示這批人被抓到,並且是被他們的上級機構抓到,而這些上級機構選擇透過官僚機制正式地處置他們。相比於這些有紀錄可查的人,未被逮捕的不法之徒肯定要多得多,更不要提還有那些被逮捕卻未被記錄下來的人。

官兵為什麼參與走私、成為海盜?無論是在明朝的福建,還是在其他朝代的其他地方,官兵參與走私的動機,很可能與其他走私者沒什麼不同:要麼是生計所迫,要麼是懷有野心,要麼是投機取巧。然而,對明代軍戶成員而言,還有一些獨特的壓力、誘惑及好處出現在他們的面前,將他們推入這潭渾水。這些因素都是明初軍事制度演變的直接產物。

人口的變遷是一個關鍵的長時段變化。在實行鼓勵士兵安家衛所的在地化政策之前,理論上各衛所的兵員數量是固定不變的。每當正軍退役,他會回到自己的原籍,同時,原籍的接替者會來到衛所。逃兵可能導致衛所兵力暫時減少,明初官員已然注意到這個問題。但經過清軍勾補,衛所兵力最終會回到正常水準。實行在地化政策之後,衛所成為士兵及其眷屬的安身立命之所,並最終成為他們子孫後代的家鄉。人口的自然增長,意味著經過一段時間,明初的一名士兵可能繁衍出一個人丁旺盛的家族。即使再有逃兵,也不一定會導致人口下降,除非祖軍的全部後人集體逃逸。隨軍眷屬的老問題肯定會反覆出現。官員意識到了這點,四川布政司左參議彭謙曾明言:「正軍餘丁一二人在營,其餘老幼有五七人,至二三十人者。」26當地人也看到了這點。晚明一個文人在描述福清的萬安所(位於上一章登場的葉家和郭家的原籍附近)時,寫道:「凡軍戶家始唯一人為軍,後子孫多。」27

人口結構轉變的最明顯證據來自衛所軍戶日後編纂的族譜。若以譜圖的形式記錄一名十四世紀初正軍的所有後人,其篇幅可能要填滿好幾冊族譜。前面討論過的銅山陳氏家族,到了第八代的時候,族人已有近三十人之多,而且還在不斷增加。才過了短短幾代,軍戶成員的數量就遠遠超出明代軍事制度設計者的預料,也遠遠超出體制的承載能力。

衛所裡,人口持續增長,卻沒有任何制度性機制來適應、記錄這一變化。從財政角度看,人口並沒有變化。一個擁有一千一百二十名士兵的所,始終保持著一千一百二十人的兵力。「官方」的人口數字甚至還有所減少,因為不是所有逃兵或退伍士兵都有人頂替——明中葉以來,官方報告就開始區分「原額」士兵數量和「現額」士兵數量。一個祖軍無論有多少後人,他們都會被籍入一戶名下,該戶只需派一人當兵,相應地只能領到一份軍餉。28

不僅如此,我們已在磐石兵變中看到,就連這筆初始財政負擔,在許多地方都成了問題。我們不知道磐石衛指揮為何拖欠軍餉。這可能要歸咎於後勤補給。本來用以供應軍餉的軍屯,不是被賣掉,就是被非法占有,或者因屯卒逃逸而日漸荒蕪(參見第五章)。問題也可能出在軍糧生產與發放的中間環節,一些機構與個人介入其間,暗中作梗。東南沿海(乃至其他地區)的官員,長期被指控挪用、剋扣軍餉,幹著各種見不得人的勾當。29然而,即便士兵一分不差地領取到個人應得的糧餉,依然無法解決隨軍眷屬的問題。他們也得有飯吃。

人口變化造成一個棘手的局面,明朝統治者不得不予以正視。朝廷屢次下令,給軍眷提供耕地,讓他們成為普通農民。30百姓的應對之道和朝廷的思路大同小異:軍眷要自力更生。他們投入各行各業之中。有記載稱,一名福全所的士兵出海打魚,意外撈到珍貴的宋代硯臺(也許他不過打著捕魚的幌子,暗地裡從事古董買賣)。31在與福全隔海相望的金門,軍餘楊廷樹「家貧業漁為活」,他遭遇海難,葬身魚腹,留下一個年輕的寡婦。楊妻在沙灘上痛哭三天,最後自縊身亡。32

精於海防的譚綸曾撰文探討沿海衛所駐軍戰鬥力的下降,文中列舉出官兵與軍眷從事的各種職業。他對該問題深感興趣,認為導致軍隊戰鬥力降低的罪魁禍首正是衛所居民職業的多元化。

衛所官兵既不能以殺賊,又不足以自守,往往歸罪於行伍空虛……然浙中如寧、紹、溫、台諸沿海衛所,環城之內,並無一民相雜,廬舍鱗集,登非衛所之人乎?顧家道殷實者,往往納充吏承,其次賄官出外為商,其次業藝,其次投兵,其次役占,其次搬演雜劇,其次識字,通同該伍放回附近原籍,歲收常例。至於補伍食糧,則反為疲癃殘疾,老弱不堪之輩,軍伍不振,戰守無資,弊皆坐此。33

天啟五年(一六二五),西班牙耶穌會傳教士拉斯科特斯(Adriano de las Cortes)從馬尼拉前往澳門,在中國沿海遭遇沉船事故。他曾這樣描寫蓬州所守軍:「除了當兵,他們都毫無例外地做著兼職,來自兼職的外快是軍餉的補充,用來養活老婆孩子。例如,他們當中有搬運工、補鞋匠、裁縫師,或從事著其他類似的工作。」34部分士兵和軍餘還行如盜匪。如一份官方報告所言:「沿海諸衛所,官旗多剋減軍糧入己,以致軍士艱難。或相聚為盜。」35當然,衛所軍戶的職業多元化,無非是第一章討論過的軍戶職業多元化策略的變奏。而軍戶的職業多元化,則又是分布更廣泛的多元化策略的一種變奏。

但是,人口壓力及由此導致的職業多元化,並不是士兵鋌而走險、參與走私的唯一原因。畢竟該現象貫穿明代,反覆出現。還有另一因素起著作用:東南沿海軍戶成員,包括正軍、軍眷具備一些特質,使他們比其他人更有實力進入海洋世界。換句話說,他們在走私和海盜活動中享有競爭優勢。

首先,他們更容易接觸到船隻和航海技術。目前為止登場的絕大多數軍戶,都是在周德興或湯和大規模抽軍期間被徵入伍的。而明初參軍的人員中,有些與海洋有著長期的聯繫。朱元璋將手下敗將方國珍(一三一九—一三七四)的水師分派到各衛所,使許多長期從事海上活動的家庭成為軍戶。36洪武十五年(一三八二),朝廷決定將廣東蜑民籍入軍戶,有異曲同工之效。提出該建議的官員強調,這些生活在沿海島嶼的百姓非常不易管理,「遇官軍則稱捕魚,遇番賊則同為寇盜」。他們不僅精通於海事,而且慣於偽裝,矇騙當局說自己從事的是合法貿易。37成為軍戶並不會斷絕這些悠久的家族傳統和專門技能。

以海為生的家族傳統也許會逐漸淡化、消失,但是,各個衛所(這些家庭被派駐之地)始終是水師技術的中心。沿海衛所的守軍能夠輕易獲得相關技能,這是他們擁有的另一種競爭優勢。在明代的大部分時間裡,衛所是唯一可以合法建造大型遠洋船舶的地方。38閩南地區的懸鐘所,便以專門打造運船聞名於世。39就連衛所的戰艦都會被用來從事非法貿易。十五世紀中期,福建永寧衛指揮僉事高璹嘗「役所督海舟賈利」。其間有士兵溺水身亡,引起朝廷的調查,他的不法行徑才大白於天下。40此間的守軍還占盡地利。沿海衛所被有意設在各主要港口和傳統貿易樞紐,這就給士兵可乘之機。他們向往來商船徵收非正式的通行費,還為自己的買賣提供各種方便。

軍官擁有另一種競爭優勢,來自他們和當地精英家庭建立的社會網絡。這些家庭可以是商業活動的資金來源。嘉靖九年(一五三○),海寧衛的兩個指揮官找到仕紳鄭曉(一四九九—一五六六),「言海中有番船多奇貨,借米二百石交市,明日即利三倍」。鄭曉拒絕了厚禮,向兩個軍官的上級和當地縣令舉報,卻如石沉大海,沒有下文。41這一事件卻提醒我們,其他仕紳未必皆能如鄭曉一般剛正不阿。

另一方面,如果地方勢族本身就在從事非法貿易,那麼在他們的施壓下,軍官很難秉公執法,甚至乾脆對走私者視而不見。「著姓宦族之人又出官明認之曰,是某月日某使家人某往某處糶稻也,或買杉也,或治裝買匹帛也。家人有銀若干在身,捕者利之……官軍之斃於獄而破其家者,不知其幾也。」久而久之,守軍也順勢與走私者串通勾結。「出海官軍不敢捕獲,不若得貨縱賊無後患也。」42

軍戶享有的最大競爭優勢在於,負責控制、取締非法海上貿易的人就是他們自己或他們的親戚。官方禁令中屢次提及此點。宣德八年(一四三三)的一份報告說,近來百姓「不知遵守,往往私造海舟,假朝廷斡辦為名,擅自下番」。舉報不法之徒,將會獲得罪犯一半的財產。但是,「知而不告及軍衛有司縱之弗禁者,一體治罪」。43管制貿易乃地方衛所的職責所在,但在現實中,顯然存在「酌情處理」的空間。

水師官員之所以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默許手下士兵參與海上貿易,或許是因為貿易所得被視為一種工作福利;或許是因為他們希望靠自己的網開一面來贏得手下的擁戴;或許是因為他們自己的買賣和手下士兵的買賣息息相關。成化五年(一四六九),有人發現福建都指揮僉事王雄收受屬下賄賂,「聽其與島夷奸闌互市。及領軍出海,遇番舶逗撓官軍,遂為所傷」。44在沿海地區,唯有軍士能以合法理由出海,他們要巡邏。但是,如明末〈議水寨不宜入廈門〉中所警告,除非軍官保持警覺,否則「甚至官軍假哨捕以行劫,而把總概莫聞知焉。使或聞知,勢至掩飾罔上,以自免過而不暇,又安敢發下罪以警後來,而圖後效哉?」45能夠掌握軍隊巡哨的路線和時間,並有把握當自己被抓時可以靠關係(甚至親人)開脫,這些都是從事非法貿易的巨大優勢。而親自執行海巡任務,無疑是一個更大的優勢。

這給予士兵情報方面的優勢。如明末某個地方志的作者寫道,他有一個朋友,曾經擔任浯嶼寨把總,對海濱之民,「皆知其生業出入,貿遷何業,所藏貨物當往何夷市。」一旦他控制了這些人,便「可用為耳目」。46

軍官也會利用公務之便,在監督合法的朝貢貿易的過程中撈取好處。成化元年(一四六五),來自爪哇的朝貢使團到達廣東,一名從事走私活動的中國商人(「常泛海為奸利」)籌劃與使臣交易,購買其攜帶的私貨。使臣的船舶被引到潮州,商人的夥伴在這裡擔任指揮。指揮的職責是將貢品封存以備檢查,但他卻趁機監守自盜,偷偷拿走一些值錢的玳瑁。47

軍戶及其眷屬既有航海技術,又有社會人脈,因此在從事非法貿易時享有競爭優勢。在明末海防專家王在晉(萬曆二十年進士)憤怒的反詰中,我們也可以看到這一點:

圖16 金門千戶所示意圖 - 图1艚烏尾船隻,明為下海入洋之具,喚工打造,非旬日之可成。停泊河港,招搖耳目,而地方不之詰?官司不之禁?偷度關津,守者不之覺?帆檣出海,總哨不之追?48

士兵及其家屬的「再域化」與他們在軍營周圍地區建立的新社會關係,違背了軍方強迫他們在衛所安家的初衷。他們作為國家代理人,享有特殊的政治地位。這種地位帶來的巨大優勢,讓他們在從事走私活動時肆無忌憚,甚至變本加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