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式機構與明代國家

    明朝統治者設立各種攫取性制度的初衷在於以最低的間接成本滿足小政府的需要。為實現此目標,朝廷委託半正式和非正式的代理人收取賦稅並在地方上履行其他職能,有效地將體制運作的大部分成本轉嫁到家庭和地方社群身上。黃宗智提出「集權的簡約治理」的概念時,心中所想的是清朝,但這個詞套在明朝上也很有用。01實行「集權的簡約治理」,要求國家及其代理人接受家庭和地方社群為滿足國家要求而建立的非正式組織與非正式程序。

    軍戶必須世代服役,意味著他們的各種非正式安排無可避免地要與父系親屬關係相結合。里甲等其他義務的空間分布,則意味著農村的非正式機構(特別是寺廟)要經常充當百姓與國家代理人的調解者。朝廷給予這些非正式管理機構事實上的認可,推動了它們的散播;明代宗族、寺廟和市場的發展某種程度上都要歸功於國家制度。當然,這並不是說親屬團體或廟會節慶是明代的發明;早在明代之前,父系親緣關係和寺廟附屬網絡便已然是建構與引導中國社會的強而有力的原則。但至少在某種程度上,這些原則的諸多制度性表現,其擴散的驅動力乃是來自這個特定時期日常政治的迫切要求。

    明代晚期的非正式機構對以下說法是很好的例證:有些現象可能看似根源於永恆的文化元素之中,但從社會與文化史的取向,可以展現出這些現象其實理解為歷史性的產物會更加適切。表面上看來,內部組織高度複雜的宗族以及同時強調凝聚力和彰顯差異性的宮廟祭典,似乎是中國文化精髓的表現。但正如你在前文所見,我們有時可以相當精確地追溯這些現象具體表現的起源。其實,這些起源不只是歷史性產物,還可以更狹義地說,是制度性產物;換言之,它們是在個人及群體與國家制度之間的互動中產生的。

    後世的觀察者發現中國宗族與現代公司之間的相似之處,這絕非巧合。就其最簡單的定義而言,公司是一群由法律授權、可作為單一實體行事的一群人。02軍戶完全符合這個定義:其成員為國家提供勞役,既是一種共同義務,又為法律明文所確認。在本書和之前的著作中,我都認為,滿足世襲軍事義務的壓力促使軍戶將自己組織起來,從而創造出公司式的宗族。03宗族組織並非一種業已存在的、靜止的,又恰好能夠滿足這些需求的社會型態。它本身正是日常政治策略的產物。日常政治的限制和機會,在收與放間鼓勵特定的組織模式。這些組織模式可能在日後被描繪為符合正統的意識型態,但是僅僅靠正統性,並不能解釋它們的興起或散播。親屬結構不是單純由文化賦予的,也不是歷史進程的被動結果。如詹姆斯.斯科特所言,它們是政治選擇。04在明代中國,被統治的藝術包括透過非正式機構與國家及其代理人進行斡旋和協商。

    明王朝與非正式組織的依賴是相互增強的。為了獲得所需資源,國家不得不容許地方上的一些安排。改朝換代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此種動態。但是,進入十九世紀以後,內部壓力和外部刺激的結合帶來新的緊張局勢,將中國推入建構現代國家的進程之中。當這一切發生時,之前推動政治運作的同樣的非正式機構,現在卻被視為中國前現代問題的一部分。各政治派別的改革者此刻一致認為,中國要成為一個現代國家,就必須廢除這些機構,因此導致了二十世紀中國的諸多創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