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21 易家
族人努力透過非正式的內部調解處理家族糾紛,這讓我們想起黃宗智的研究。他的研究顯示,非正式調解和正式法律行動之間存在著複雜的關係。縣官經常試圖將案件推回非正式領域,而百姓則利用正式法律行動的威懾力,以求在非正式的調解中得償所願。易文雪的案子可能就是如此。他對非正式調解的結果非常不滿,希望以向縣令告狀為要脅,使族人更改決定。當他們拒絕時,易文雪決定將威脅付諸行動,但卻弄巧成拙。
儘管祁彪佳對本案的記載非常簡略,我們依然可以從中瞭解雙方的論點。易家本身肯定屬於軍籍,因為易文雪在打官司的時候,顯然不認為屯田有被沒收的風險。易文雪認為土地繼承應當遵循挑選補伍正軍的基本模式。他頂補了同父異母兄弟的正軍身分,因此也應繼承這個身分帶來的權利和義務。他的親戚反對套用這一模式。他們可能辯稱,屯田的所有權屬於易國器之父留下的祖傳地產的一部分,應該公正而平等地在他的後嗣之間分配。他們也有可能從屯田條例的角度考慮此事。根據條例,沒有任何屯田的軍餘,只要願意承擔稅負,都有資格得到屯田。當然可能兩種論證模式均為他們所用。本案各方的共同點是,他們都希望借助體制的規則,借助軍屯田地與私人土地既類似又不完全相同的特徵,從中撈取好處。贏家非此即彼,本案雙方無疑都力爭勝訴。
李仁淵博士從一戶人家中找到兩份十七世紀初的文書。文書顯示,當事人有意利用行政方面的調整撈取好處。核心策略成功的關鍵在於,官員們傾向於將屯田分配給和軍屯有關的人,無論是正軍還是軍餘。第一份文書於萬曆三十四年(一六○六)由建寧左衛軍屯指揮使發出,內容關乎古田縣(位於閩江中游,距離福州不遠)的一塊屯田。這塊屯田曾經屬於一位名叫高興的軍屯士兵。高興死後,屯田歷經兩次移轉,最後到了高胡二等人手中。但是,高胡二等人長期欠繳餘糧,「歷久屯種,蒙縣追並莫納」。因此,本身也是屯軍的胥元照「頂種」了高家的屯田。換句話說,田地已被軍屯收回並轉交給胥元照。
建寧左衛軍政管屯指揮使王,為乞恩更帖事。據本衛前所屯丁胥元照狀告,緣照本所屯丁,先年有附屯軍人高胡二、高志□、高炫□,共頂故伯高禮明原頂故軍高興屯田一分,載糧四石五斗一升二勺,坐落古田縣三十四都,土名大石壠等處地方,田段坵畝四至,載在冊帖。為因歷久屯糧蒙縣追併莫納,當官告退,蒙撥與照頂種。因照居住建寧府城,去縣隔遠,不便納糧,隨蒙將糧撥赴本衛秤納,殊□近便。見奉明文清查屯戶的名住址,合情告乞更帖執照,以便管種輸糧等情,據此。案照先為督徵屯糧事,蒙欽差巡視海道帶管屯鹽水利福建按察司副使沈憲牌前事,備仰本□速查屯種人戶,務要的名住址,方許頂種等因,蒙此。除□照外,今據前因,除候顏詳本道外,合行暫給帖照,為此帖。仰本丁即便前詣屯所,查照丈量屯田,逐畝沿坵,用心布種,依期輸納糧儲,毋得拖欠及賣弄界至□相典兌,不許拋荒失額。如違取究不恕,須至帖者。
右帖給屯餘胥元照執照
萬曆三十四年三月十三日給帖
到了某個時候,古田縣衙門要徵收這塊屯田的餘糧(如前所述,當縣令著手填補附近衛所的賦稅缺口時,這種情形並不少見)。胥元照本人居住地距離建寧左衛更近。顯然,他沒有親自耕作屯田。他人在建寧,地在古田。所以更準確地說,他只是在管理這塊屯田,且很可能將之租給佃農。這份文書附載胥元照的請願,他祈請縣衙門允許自己直接向衛所上繳餘糧。胥元照要求回歸軍屯制的初衷,乃是希望將餘糧直接交到衛所,以供正軍之需,而非徒費周折地透過當地縣衙門繳糧。
徵收軍屯餘糧與提供衛所軍餉的錯綜複雜,導致兩種互相重疊的賦稅制度的出現。在原制度下,餘糧直接上繳衛所;在另一種混合的制度下,餘糧由州縣官員徵收,然後和補貼一道送往衛所。胥元照希望將適用於自己的賦稅制度從後者轉變為前者,因為這能節省時間和金錢。他希望利用某種監管制度(而不是另一種)以節約開支。這就是最清楚的制度套利示範。他的要求得到批准——從衛所的角度來看,關鍵的是納稅人上繳餘糧,而不是到哪繳糧——但需要由上級頒給執照。
二十四年之後,事情又有了改變。雖然繳糧地點的問題已被解決,但他認為異地管理地產還是不太方便。如今,他想放棄屯田的所有權,將其轉讓給另一個人。毫不意外,接手田地的是一名軍餘。
立轉根屯契,人係建寧府左衛前所軍餘胥元照,上年頂得古田縣三十四都三保高禮明屯田一戶,坐落三十四都三保秋竹坪等段,共田七百台,載糧四石五斗三升。且照路途隔遠,管業不便,托得中人韋廣,引進三十四都四保屯餘陳顯現出頭承頂。三面言議,根出價銀五十兩正,親手收訖一完,無欠分釐。其田崇禎四年退還陳家管業納糧。其有官帖一張,付與陳家為照。其有田糧,約過辛未冬,係是陳家往府秤納。其上年田糧,胥家知當,不涉陳家之事。其田不明,係胥家知當。二家甘願,各無反悔,今□口說無憑,立字親筆根契一張及由帖,付與陳家子孫永遠為照者。
崇禎三年九月□日立根契人胥元照
表面上,紀錄是次屯田轉移的文書和普通地契無異,但兩者之間存在著一些有趣的差異。「售賣」一詞沒有出現在文書裡。普通地契大都會說明賣主取得土地所有權的方式,包括繼承、購買或其他途徑。這份文書也不例外。胥元照解釋自己透過「頂種」取得屯田所有權,而當前的買主願意出錢「承頂」。這些用語顯示,屯田並非一般的私有土地。它依舊接受一個不同的、擁有自身官僚要求的行政系統監管。儘管買賣屯田是違法的,但實際上,大家一直在這麼做。42
並非所有的案例都涉及制度套利行為。有時,發生的一切用「貪汙」這個簡單的詞彙描述更適合。如同軍戶被登記在專門的簿冊裡一樣,屯田的相關文書也被收藏在專門的冊籍裡。這些冊籍的存在,既是推動系統運作的部分因素,又為書吏和其他官員創造著既得利益。白德瑞(Bradly Reed)對四川巴縣檔案的研究,首次向世人揭開相關書吏和官員的神秘面紗。正是他們,書寫了我們今天賴以做研究的大部分文獻。白德瑞的研究主要基於十九世紀的案例。但在祁彪佳的判牘中,這些人物罕見地在那之前三百年就出現了。
屯道一件贓蠹事 杖罪 楊修
審得楊修係永春縣書辦,時有屯軍林節者新帖未領,以修指之也,故致訐告。今兩造駢詞求息,將舊帖先付節收回,候申詳印發換新帖,似當准從。然楊修索賄之情不能盡洗,姑杖懲之。蕭老春一帖亦未領,修官銀未納,新帖未發,似亦有據,令其與林節一同領換可也。43
林節是一名駐紮在永春縣的屯軍,他與該縣書辦楊修因為新帖的事情打官司。兩人雖然達成和解的協議,但祁彪佳表示書辦收取賄賂,仍須查辦,因此將書辦處以杖罪。祁彪佳同時發現林節不是唯一的受害者,對另外一人也曾收取費用卻未發給新帖。這表示書辦趁換發新帖,收取額外的規費或賄賂並非單一事件,而可能是種積習。
但是,更新屯田制度的文書並不僅僅是文員和官員為了撈取油水而強加於不情願的人民的苦差。遵守制度的規則,顯然有助於強化地產主人對土地的所有權,即使日後出現官司,縣令審案時也不會輕易否定這種所有權。登記制度認可人人對地產的所有權,因此大家明白時刻更新相關文書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