窮則變,變則通:田家族產轉作他用

    隨著世襲軍戶的廢除,圍繞它形成的各種制度理應一併淘汰。至少表面如此。但這些制度構築了對物資的權利和取用機會,尤其是財產。正如胡家的稅負,這些資源並沒有因為清朝皇帝在北京紫禁城登基而消失。大眾仍須管理它們。這又製造了另一種遺緒。

    在我們主要關注地區以北的杭州附近,蕭山田氏和本書第一章討論的軍戶相似。在明初被徵入伍後,田家為了解決何人擔任正軍的問題,建立起由各支系輪流補伍的輪替制度。為了鼓勵正軍履行義務,田家撥出一部分族產收入用作正軍的軍裝。到了萬曆年間(十六世紀晚期),家族的內部糾紛引發了一場官司,結果縣令判定在役正軍有權獲得來自族產的收入。如族譜引用一段判決結果說:「其他軍產,田捨中(即田氏當時正軍房支的家長)每年收花管業,毋得混擾。」11明朝覆滅、衛所廢除、軍戶取消都沒能改變這一點。康熙十六年(一六七七),曾經的田家正軍回到原籍,要求獲得來自族產的收入。沒有人質疑他這麼做的權利。他和整個宗族擬訂了一份協議,以確認自己的權利。顯而易見,來自族產的收入現在已完全和其原有功能徹底分離,不再和軍役有任何關聯。

    ……又閱我曾祖子受公所錄萬曆二十六年台州田捨中勾補訟詞云:洪武二十年,始祖田貴和三丁抽一軍,役台州海門衛桃渚所。祖有合同,盟二十年一度,六房輪枝接補。捨中年已五十,男伯敬病,弱不堪差操,思得聽繼軍丁田應龍在籍,逆盟布脫,叩乞電鞫以全蟻命等語。望川公亦控縣申訴。縣主沈公審,據田舍中與應龍,雖系同宗,截然兩戶,毫無干涉,況田貴和子孫現有繼丁田宗憲在冊,議杖舍中以警刁頑,具由申覆,厥後伯敬嗣役貴和公云,即是士信公之祖,實無可考。

    向有本邑平屋十六間、軍田十二畝被捨中陸續賣去,僅留軍田數畝,每年其子孫旋里收花。至康熙二十年間,有桃渚所長官字憲榮,齎符來族收花,偶失其符,被舒章公拾取。長官無憑,後不復來,因將此田助為文遒公祭產。伯成公向稱匠籍匠田,吾族向稱軍籍軍田。由是觀之,伯成公與士賢公同宗而非嫡派明矣。12

    簽訂合約的各方同意,正軍(現在這位正軍只不過是名義上的而已)每年可以回來「收花」。作為安排的一部分,他們製作了一份特殊的憑證。正軍可以將憑證交給他委託的代表,而田家會以此確認代表領取薪金的資格。此項安排本應為正軍帶來不少便利。然而,實際上卻事與願違。正軍不知何故遺失了那份憑證。(很可能是有人蓄意搗鬼,因為家族的另一名成員奇蹟般地「拾到」那份憑證。)當正軍於康熙二十年(一六八一)再次回到原籍時,他沒能出示憑證,因此宗親們讓他空手而歸。遺失的憑證就在他們自己手裡,他們知道正軍不可能再來討錢。這給了他們決定如何處理那筆收入的機會。如果在族人之間平分,每個人就只能收到一些零頭。於是,他們決定以之繼續作為共同財產,但改變了用途。它成了祭祀本家遠祖的族產。就這樣,在明代劃出來用作正軍薪俸的族產,如今成了田氏家族的部分物質基礎,保證儀式的延續性並加強成員之間的凝聚力。13

    這類轉換軍戶族產用途的故事,在清初十分常見,揭露出軍戶制度的一個完全意料之外的影響,那就是增強宗族內部的凝聚力。我之前基於鄭振滿的相關研究成果提出一個觀點:總體而言,軍戶比民戶更有可能發展成為有組織性的宗族團體。我的論證是,軍戶的身分使與父系相關的親屬團體更有可能組織起來,以履行他們的共同義務,而宗族恰恰構成了適合的組織平臺。14我依然認為這一論證是正確的,但現在可以提供另一個理據。軍戶很早便採取設立族產的做法,以履行他們的共同義務。當族產原先的用途不復存在時,它們為理學精英在思想上的願景提供了現成的物質基礎,作為一種方便的媒介,讓他們可以藉此實現以親族力量改造社會秩序的理想。但並非中國各地都如此,所以我們必須承認,光以多餘的財產和理學精英不足以造成宗族的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