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平民阶层

赋役

关于侍臣阶层的内容就讲到这里。有99.7%的俄国人并不属于这一阶层,除了神职人员之外,其他人都需要以金钱或劳动的形式为国家承担各种义务,在俄语中统称为“赋役”(тягло)。就像与它有许多共同之处的法语词汇“taille” ㊟ 【指法国封建时代君主及领主征收的租税。——译者注】 一样,该词出自庄园领地。“赋役”来源于动词“тянуть”,意为“拖、拉”。在封地时代,人们说村庄是被“拉”向他们需要缴纳赋税或地租的某个庄园或城镇。后来,这一术语获得了普遍意义上的“赋税”的词义。在莫斯科罗斯,非侍臣阶层被称为赋役人口,字面意思为“拖拉着的人口”,他们所拖拉着的重负就是“赋役”,即“拖拉”。但直到19世纪,国家已经不再使用“тягло”这个词之后,在私人领地中该词仍然被广泛使用,意指农奴劳动力单位,通常包含一对农民夫妇和一匹马。

赋役的额度由莫斯科根据征税登记簿来确定。在农村地区,应税单位有时是耕地面积,有时是家户,有时是两者的结合。居住在城镇和定居点的商人和工匠群体则以家户为单位进行征税。地方行政当局还享有额外的权利,可以对居民强加各种劳动义务,用以作为“赋役”的一部分。赋税与劳役的分担比例由纳税者自行决定。莫斯科的执行机构确定了国家赋税需求总量之后,再按比例分配至各地区和各纳税群体。然后,由地方官员和地主负责在赋役承担者中平摊份额。用米留可夫生动的语言来说,政府“很大程度上把确定纳税人的任务交给了赋税去决定”。 ㊟ 【П. Милюков,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е хозяйство России в первой четверти XVIII столетия и реформа Петра Великого, 2-е изд., СПб., 1905, стр. 11.】 这一规则所暗含的是一种集体责任。所有赋税承担者共同形成了一个团体,团体成员共同对该团体所背负的税金和劳役负责。这种体制阻碍了俄国个体农业和大规模私营经济的发展。

赋役制度中应缴纳的税金和劳役的额度不是固定不变的,政府会根据自身需求和对民众承受能力的预估进行调整。如果遇到外来入侵或严重干旱发生,赋役就会减少;如果在繁荣时期,赋役就会增加。这一体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每当国家需要额外收入,它就会在现有税收的基础上设计出一种新的税目。为了从鞑靼监狱中赎回俄罗斯囚犯、装备新成立的射击军(стрельцы)、维持邮递服务,国家会征收专门的税目。莫斯科的税收做法给人留下的印象是,政府总是通过新的税目进行搜刮,以防止民众手中积累盈余财富。

赋役的一个尤其专横的特征是:以国家的名义征收劳役。地方总督可以要求民众帮助修建防御工事,维护道路和桥梁,为军队提供食宿。由于没有任何报酬,因此为履行赋役而做的工作是某种形式的强制性劳动。在17世纪末期,政府向一些外国企业颁发许可开办工厂和矿山,政府毫不费力就能召集到为此所需的工人;他们只需将那些不隶属于任何赋役群体的壮丁驱赶至此,或是在邻近村庄免除一些家户的货币支付,换为壮年男丁的全职劳役。正如后面将要论述的(第八章),彼得一世所建立的制造业和采矿业中的工人群体也是以同样的方式召集起来的。在17世纪初期,当莫斯科决定组建由西方指挥官领导的步兵团,以作为由贵族骑兵团构成的正规军的补充力量时,根本无须采取新的招募措施。早在15世纪末,就有数以千计的应征者在武装部队服兵役。1631年颁布的一项法令规定,凡不能提供侍臣的土地,如教会、寡妇、未成年者、退役侍臣的土地财产,以及自由农的“黑地”,每500英亩须定期提供一名步兵。这些“有纳税或兵役义务者”(даточные люди)是欧洲最早的定期招募军。有时,依靠国有土地生存的赋役承担者会被集体迁往国家的偏远地区。例如,在17世纪,整个村庄的“黑地”农民被迁往西伯利亚,为由贵族组成的守军提供补给。通过赋役体制,莫斯科政府获得了一套极其灵活的利用普通人力的方法,正如政府通过国家强制服役制度,建立了完善的高技能人员招募机制一样。

赋役承担者阶层大部分是由农民、商人、手工业者构成。同时也包括一小部分全职服役的军事人员,但他们不属于侍臣阶层。这些人包括:射击军、哥萨克、炮手,他们形成了一个世袭阶层。这里所谓的世袭是指他们的子孙必须沿袭他们的职业,但他们并不享有特权。他们的职业对外人完全开放,而且他们无法获得土地。他们主要依靠在战争间歇时期进行的贸易活动来维持生活。

事实证明,限制平民自由流动似乎比限制侍臣阶层要更加困难。通过上述任何措施都可以阻止土地所有者改投他主;其土地财产或者其宗族的土地财产往往成为抵押品。但是,要设法留住农民或商人,则是另一回事了。他们没有自己所耕种土地的所有权,没有需要担忧的职业地位,而且对他们来说,悄无声息地消失在漫无边际的森林中是再容易不过的事情了。解决这个问题唯一的办法,就是把他们永久束缚在他们的居住地和他们的赋役群体中,换句话说,就是让他们沦为奴隶。

农奴制:起源与推广

在谈及俄国的封地问题时,我们注意到,俄国的封地并非像西欧一样出现在“封建”割据时期,而是出现在君主集权达到顶峰的时期。农奴制也是如此。在西欧,农奴制就出现在中世纪早期公共权力崩溃之后。在13世纪和14世纪,随着封建秩序的终结,农奴制也在西欧大部分地区消失了,因为曾经的农奴变成了佃农。在俄国则恰恰相反,在大约1550—1650年间,大部分农村人口从佃农变成了农奴。这一时段恰是君主专制摆脱了封建割据主义残余的束缚,成为国家绝对主宰的时期。就像强制服役制度之于土地所有者阶级一样,农奴制象征着俄国进入皇家领地的阶段开始了。

俄国非侍臣阶层的农奴化不是一夜之间完成的。曾经有观点认为,1592年莫斯科颁布了一道通用法令禁止农民自由流动,但是这一观点已经被摒弃。现在看来,农奴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持续了一个多世纪甚至更长的时间。一种方式是把“黑地”上的和贸易群体中的农民捆绑在土地上,另一种方式是将农民束缚在私人领地上。起决定性作用的有时是经济因素,有时是政治因素。

直到16世纪中叶,农民自由迁移的权利都很少受到干涉。少数记录在案的这类干涉事件都是为回应有影响力的修道院或波雅尔的投诉。例如,在1455年和1462年,大公授权谢尔盖圣三一修道院,禁止其指定的所属村庄里的农民迁往他处。这样的措施都是个别情况。不过,早在15世纪中叶,莫斯科已经开始对农民行使自由离去权的时间做了限制。针对地主因农民在农忙时节离去而提出的抱怨,政府颁布法令,规定了农民自由离去的时间段,通常是在秋季圣乔治节(旧俄历11月26日或新俄历12月4日至7日)的前一周和后一周,通常到这时所有的农耕工作都已完成。1497年的法典将这一时间段的适用范围推广至莫斯科治下的所有领土。

16世纪中后期发生的两起事件迫使政府采取了严厉措施来阻止农民的进一步流动。其一是对喀山和阿斯特拉罕的征服,使得大量以前在游牧部族控制下的黑土带向俄罗斯拓殖者敞开了大门,农民们立刻抓住机会成群结队地离开林带,涌进东部、东南部和南部未开垦的地界。1564年,伊凡雷帝开始推行特辖制,而这时,莫斯科公国中部地区的人口流失已经开始了。尽管特辖制针对的是波雅尔阶层,但该政策和其他恐怖政策一样,主要受害者还是平民百姓。在这种情况下,生活在原来属于波雅尔、后被国家没收了的庄园中的农民被交由特辖军管理。为了躲避特辖军的魔掌,越来越多的农民逃往了新近被征服的地界。这样大规模的人口外流持续了30年,导致的结果是俄国一直以来人口最为稠密的中部和西北部大片地区变成了半荒之地。据1581—1592年间的土地清册记载,许多村庄被荒废,重新变回了森林,耕地变成了草场,曾经回荡着赞美诗之音的教堂变得空无一人。如此大规模的人口流失给国家及其侍臣阶层带来了重大危机。无人居住的村庄既无法向国库缴税,亦不能为侍臣阶层提供战时所需的劳动力。在这之中尤其受到影响的是最受君主体制喜爱的阶层——基层服役贵族(рядовые дворяне)。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逃离中部省份,对劳动力的争夺愈加激烈,服役贵族往往会输给那些开出更加优厚条件以吸引农民的教会和波雅尔。面对着自己的财富与权力的根基遭到动摇,君主政权绝不会置若罔闻,于是它开始颁布法令,以阻止农民继续流失。

最先被束缚到土地上的是“黑地”人口。自16世纪50年代开始,政府就颁布了禁止这类农民自由迁移的法令。从事贸易的农民和工匠也被认为属于“黑地”人口,一同被束缚于土地之上。正如将在关于中产阶层的章节中所描述的那样,在莫斯科罗斯,商贸活动主要安置在被称为“波萨德”(посад)的专门地点。这些地方有时是独立的城区,有时是在郊外,偶尔也会在乡村定居点。获准从事贸易或生产待售物品的人口集聚在所谓的“工商社区”(посадские общины)内,该社区则为其成员承担着赋役的集体责任。最早在16世纪中叶,政府就颁布了一系列法令禁止工商社区的成员迁往他处。

之所以束缚“黑地”农民、商贩和工匠,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国库利益的保护。在束缚世袭领地和庄园领地上的农民的问题上,政府首先考虑的是其侍臣阶层的利益。在经济负担与法律条文的双重压迫下,这些农民逐渐沦为了农奴。至于是这两个因素中的哪一个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仍是俄罗斯史学界的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

除了居住在与世隔绝的极北地区的农民外,俄国农民从未获得过对自己所耕种的土地的合法所有权。土地资源被皇室、教会和侍臣阶层所垄断。传统上,俄罗斯农民属于佃农。在一个自然条件不利于农业耕种的国家,作为佃农的俄罗斯农民在经济上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当他们在私人领地上定居后,这些农民通常会与地主达成协议(在莫斯科公国早期是口头协议,后来转变为书面协议),规定农民需要作为租金支付的钱数和劳役形式。作为此类协议的一部分,地主通常会以给予贷款(利息为20%或更高)、种子、家畜和农具的形式向其佃户提供协助。在农民离开领地迁往他处的时候,会被要求偿还这笔援助的费用,并支付他及其家庭的住房租金,赔偿地主因其未能完成冬季杂务而遭受的损失,有时还要支付“离去费”。如果农民没有结清债务就离开的话,则可能会被行政当局作为违约的债务人对待,如果被抓住就会被作为奴隶移交给债权人。负债累累的农民实际上是难以自由流动的。他们负债的时间越长,解脱的机会就越渺茫,因为他们的债务不断增加,而收入却或多或少总是一成不变的。如此债务缠身的农民,虽然理论上可以在圣乔治节前后自由离去,但几乎没人能够利用这一机会。更糟糕的是,1580年,政府临时取消了农民在圣乔治节前后自由离去的权利;1603年,这种临时性的取消变成了永久性的终止。自此以后,除非地主愿意给予他们机会,否则一年中就再也没有任何时段可以让农民行使自由离去的权利了。与此同时(16世纪晚期),莫斯科当局开始记录农民对地主所欠的债务情况。

一些需要劳动力的富裕地主有时会通过赎买债权的方式获得欠债农民,将他们安置在自己的地产上。通过这种方式迁移的农民为数不少,这种流动通常是从小的庄园流向大的世袭领地和修道院。但是对农民来说,以这种方式解除原有债务并不能给他带来什么好处,因为他很快就会背上新地主的债务。赎买债务人更像是贩卖人口,而非行使自由迁移的权利。

对于负债的农民来说,摆脱困境唯一的方式就是逃跑。逃跑的农民可以去投奔那些强大到足以保护他躲避追捕的地主,或者逃往殖民者新开辟的草原地区,或者加入位于顿河畔和第聂伯河畔的“哥萨克”自治社区(由逃离俄国和波兰的逃亡者群体组成)。为了防止农民逃跑,政府于1581—1592年间进行了土地调查,土地清册成了农民住址的官方记录。通过这些记录,可以确定逃亡农民原来的住址。1597年,政府颁布法令,规定自1592年以来逃亡的农民,如果被抓获就要被遣返给他们原来的地主;那些在1592年之前成功逃脱的农民则是安全的。负债的农民与其他农民之间没有划分任何区别;根据1581—1592年间的土地清册,其中登记的地址被认为系对农民归属地的证明。(正是因为这一法令已经遗失而误导了早期的历史学家,使他们认为在1592年通过了一项将农民束缚于土地之上的一般法律。)17世纪初,在定期更新关于遣返逃亡者时效的法令时,总是会追溯至1592年这个基准年。最终,《1649年法典》废除了追逃离去农民的时限。该法典规定任何人不得窝藏逃亡的农民,无论他们何时逃离,逃亡者都将被遣送回原籍。那些藏匿逃跑农民者须赔偿地主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通常认为,俄国全面推行农奴制就是从这时开始算起的,尽管在此之前它已经事实上存在了50年。

严格来讲,被束缚在土地上的农民并不属于地主。他们是“被固定在土地上的农民”(glebae adscripti)。在莫斯科公国时期的文件中,“农奴”(крепостные)与“奴隶”(холоп)一直都有所区别。从政府的角度看,这种区分是有意义的;奴隶不用缴税,在法律上不承担任何赋役责任,也不是任何社区的成员。奴隶制度不符合政府的利益,于是政府颁布了许多法令禁止臣民将自己卖身为奴,结果是让莫斯科公国的奴隶数量持续下降。然而,从农奴的角度看,其与奴隶之间的差别则并不那么重要。因为,俄罗斯的君主体制没有地方行政机关可言,俄罗斯地主传统上对其庄园人口享有非常广泛的特权。历史学家维谢洛夫斯基首先提请学界关注俄国中世纪作为农奴制序幕的庄园司法的历史作用。他认为,即使是在封地时代,人们也已经普遍认为地主如何处置其佃农是他的私事。 ㊟ 【С. Б. Веселовский, К вопросу о происхождении вотчинного режима, М., 1926.】 这种观念当然是得以保留了下来。尽管不再颁布豁免条例,但16世纪和17世纪的莫斯科很乐意把农民留在私人地产上任由地主摆布。一旦农民被束缚于土地之上,地主就要对他们农奴的税负责:这种责任不可避免地强化了他们的庄园权威。

这种趋势为农民群体带来了恶果,因为君主不断地将大量宫廷土地和“黑地”转交给了侍臣阶层。在16世纪60—70年代,莫斯科把从喀山和阿斯特拉罕征服的南部和东南部边疆地区的大片“黑地”作为庄园领地移交给了侍臣阶层。罗曼诺夫王朝在1613年接掌皇权后,为了巩固自身地位,也大量地分配土地。到17世纪初,“黑地”几乎已经从莫斯科公国的中心地区消失,随之而消失的还有绝大多数生活在自治社区的独立农民。据克柳切夫斯基估计,在17世纪下半叶,在888000户赋役家户中,有67%生活在波雅尔和服役贵族的领地上(比例分别为10%和57%),13.3%生活在教会的土地上。换言之,有80.3%的赋役家户处于私人的掌控之下。由皇权直接控制的数量则只占9.3%。其余部分包括“黑地”农民(约50000户,其中绝大部分生活在北部地区,是曾经的俄国农民主体阶层的一小部分残余)和贸易区(波萨德)的人口(约43000户)。 ㊟ 【Cited in Институт Истории Академии Наук СССР, История СССР, М., 1948, I, стр. 421.】 就实际情况而言,到了17世纪末,每5名俄国人中有4个已不再是国家的臣民,这意味着国家把对农民的权力几乎全部让渡给了地主。这种状况在《1649年法典》中被正式确定下来。在数百条界定地主对农民权力的条款中,没有任何一条对这种权力作出丝毫的限制。该法典将农民认定为动产,规定农民个人在法律上有义务清偿破产地主的债务,禁止农民向地主提出诉讼,除非事关国家安全(在他们被要求这么做的时候),并剥夺了他们在民事纠纷中出庭作证的权利。

从前述关于地主强制服役的全部内容来看,显而易见的是,农奴制在俄国不是某种特殊现象,而是将全民与国家联系在一起的全面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古代世界或美洲的奴隶不同,莫斯科罗斯的农奴不是生活在自由人中的非自由人、生活在公民中的黑劳士(农奴)。农奴身处于一个不允许任何人自行支配自己的时间和财物的社会制度之中。在西欧看来,莫斯科罗斯社会地位的世袭属性以及缺少能够保障社会成员权利和特权的章法这两个特点意味着俄罗斯全民皆为奴隶。 ㊟ 【按照马克·布洛赫的观点,在封建时代的法兰西和勃艮第,“人们认为,如果一生中连一次自由的选择都没有做出过,自由即已失去。换言之,所有世袭关系都已经被打上了奴隶性质的烙印”(Feudal Society, London, 1961. p.261)。至于第二点,在西方普遍认为,只有那些获得了皇家特许状的群体才构成了社会阶层,而农民没有获得这样的特许状,因此认为农民不构成社会阶层(Jacques Ellul, Histoire des institutions (Paris 1956), II, p. 224)。——原文注】 米哈伊尔·斯佩兰斯基从他所受的西方教育背景角度对当时的俄国进行审视后得出结论认为,俄国只有两个社会阶层:君主的奴隶和地主的奴隶。前者只有在与后者相对而言时才能称得上是自由的。 ㊟ 【M. M. Сперанский. Проекты и записки, М.-Л., 1961, стр. 43.】 这些话语写于1805年,当时服役贵族的法律地位与16世纪和17世纪相比已经有了极大的改善。

诚然,农民处在社会的金字塔底层,在某些方面(虽然不是全部)遭受的苦难最为深重;但是,农民隶属于一个普遍的体系,其奴役身份应视为这一体系的内在组成部分。“农民既非受土地奴役,亦非受人(地主)奴役,如果可以如此表达的话,他是受国家奴役着。农民通过地主这一中介沦为国家的工人。” ㊟ 【Н. Хлебников, О влиянии общества на организацию государства в царский период русской истории, СПб., 1869, стр. 273.】 至少在一个方面,莫斯科公国的侍臣阶层与他们的农奴相比处于劣势,那就是他们不能常年在自己的家中,与自己的家人居住在一起。至于侍臣阶层的负担有多沉重,可以从《1497年法典》和《1550年法典》的条文中得知。法典规定,地主不得卖身为奴以逃避为国家服役。从事贸易和手工业的人口也同样被自己的职业和居住地所束缚。换句话说,农奴仅仅是最广泛和最显而易见的奴役形式,它已渗透至莫斯科社会的每个阶层,形成了一个没有个体自由空间的连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