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道德哲学
由奥古斯丁发挥出来的每一哲学观念,都以这种或那种方式指向人的道德状况的问题。所以,对他来说,道德理论并不是某种特殊的或孤立的主题。每一事物在道德中达到了顶点,道德阐明了达到幸福的必由之路,而幸福则是人的行为的终极目标。于是在形成他的道德观点的过程中,奥古斯丁花了很大精力说明了他关于人的知识的本性、上帝的本性,以及创世的理论的主要观点。依托这些观点,他集中探讨了人的道德结构的问题。
我们人类的道德追求是一种特殊的和具体的条件的结果。这个条件就是:我们被创造出来的方式决定了我们要追求幸福。虽然古希腊人也曾把幸福看成是善的生活的顶点,但是奥古斯丁的理论对什么是真正的幸福以及如何才能得到幸福的问题提出了一种新的看法。其他哲学家也曾主张幸福是我们生活的目标,比如亚里士多德就说,当人们通过和谐有序的生活而实现了他们的自然功能时,他们就获得了幸福。然而,奥古斯丁则主张,真正的幸福要求我们越出自然之外达到超自然的东西。他以宗教的和哲学的两种语言来表达这一观点。在《忏悔录》中他写道:“上帝啊,你为了你自己创造了我们,以致我们的心不得安宁,直到它们在你之中找到了它们的安宁。”他还用更有哲学性的语言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人的本性是如此被造成的,以致“它自己不能成为使它幸福的善”。简言之,没有纯粹的“自然”的人。奥古斯丁说,之所以没有完全自然的人的原因在于:自然并不产生人,人是上帝创造的。因此,人的本性总是带有被造的标记。这就意味着,和别的事物一样,在人和上帝之间存在着某些永恒的联系。我们追求幸福,这并非是偶然的,相反,这是我们的不完满性和有限性的必然结果。我们只有在上帝之中才能找到幸福,这也决不是偶然的,而是因为上帝使得我们只能在上帝中找到幸福。通过爱的理论,奥古斯丁详尽阐述了人的本性这个方面。
爱的作用
根据奥古斯丁的看法,我们不可避免地爱。爱就是走出我们自身之外,而且把我们的感情加之于某个爱的对象之上。也正是我们的不完满性促使我们去爱。人们可以选择的爱的对象具有一个很宽广的范围,它反映了人们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成为不完满的。我们可以爱( 1 )物理对象,( 2 )其他的人,或者甚至是( 3 )自己。所有这些事物都会给我们某种程度的满足和幸福。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所有这些事物都是爱的正当对象。因为没有什么东西本身是恶的——正如我们已经知道的,恶不是一种肯定的东西,而是某种东西的缺乏。我们的道德问题主要并不在于爱或我们爱的对象。真正的问题在于我们依恋这些爱的对象的方式,以及我们对这种爱的结果的期望。每个人都希望获得幸福,希望从爱中得到满足。然而我们却是痛苦的、不幸的、不安的。为什么会是这样?奥古斯丁将之归咎于“失序的”爱——即,我们对具体事物的爱的程度超出了这种爱所应有的程度,而同时,我们没有把最终的爱奉献给上帝。
恶与失序的爱 奥古斯丁相信,我们人有不同的需要,这些需要产生不同的爱的行动。实际上,在人的不同需要和能够满足它们的对象之间有某种相互联系。爱是使这些需要和它们的对象和谐一致的一种活动。除了那些促使我们去爱事物、爱他人和爱自己的世俗需要之外,我们还有一种促使我们去爱上帝的精神需要。奥古斯丁对这个问题的详细论述多少用到了定量的方式,每个爱的对象都只能提供如此多的满足而不能是更多。人的每一种需要也同样具有可以量度的量。显然,满意和幸福要求爱的对象包含足量的用来实现和满足特别需要的东西,我们爱食物,而且我们消费与我们的饥饿程度相当的东西。但我们的需要并非都是这种原始意义上的物质需要。我们爱艺术的对象,是因为它们能够给我们审美的满足。在一个更高的层次上,我们需要人们之间的爱。其实,这种感情层次的爱所提供的快乐和幸福,比起对纯物质的东西的爱所能提供的,数量要更多,质量也更好。由此可以明白,人的某些需要的满足不可能通过替代物来得到。例如,我们对人类友谊的深切需要,除了通过和别人的联系之外不可能由任何别的方式来满足。物不可能是人的替代物,因为物本身并不包含人的个性的独特成分。
因此,虽然每个事物都是爱的正当对象,但是,除了它特有的本性所能提供的之外,我们一定不要希望从它那里得到更多的东西。对我们的精神需要来说尤其是如此。奥古斯丁说,上帝造人就是让人去爱上帝,而上帝是无限的。因而,我们以某种方式被造,以致只有上帝这个无限者,才能给我们最终的满足和幸福。奥古斯丁说:“当作为居间物的善的意志坚守着不变的善时,……人们就在其中发现了幸福的生活。”因为“幸福的生活就是爱上帝”。因而,爱上帝是幸福生活不可或缺的要求,因为只有无限的上帝才能满足我们心中实际上是对无限的特殊需要。如果说爱的对象是不可替换的——例如,物不能代替人——那么任何有限的事物或人也都不可能替代上帝。然而我们全都满怀信心地期望,我们只限于爱物品、爱他人、爱自己就可以获得真正的幸福。这些东西都是有限的爱的正当对象,然而当我们为了寻求终极幸福去爱这些东西的时候,我们对它们的爱就是失序的。所谓“失序的爱”就在于我们期望从一个爱的对象那里得到的东西超过了它所能提供的限度,而这一点导致了人类行为中的各种反常现象。正常的自爱变成了骄傲,而骄傲则是让人的行为的方方面面都受到影响的最主要罪过。骄傲的本质是认为人是自足的。
然而,人的本性的不变事实恰恰是我们无论物质上、情感上还是精神上都不是自足的。我们的骄傲使我们背离上帝,把我们引向各种形式的放纵,因为我们试图用有限的存在物去满足无限的需要。因此,我们对那些事物的爱已经超出了正当的限度,这个限度本来是取决于这些事物本身所能起到的作用的大小的。我们对他人的爱有可能变成实际上对他人有害的东西,因为我们总是试图从那种友谊中得到比它所能提供的更多的东西。欲望纷出,激情迭起,结果人们就不顾一切地想通过满足所有欲望来获得宁静。我们变得失常,从而表现出嫉妒、贪婪、猜忌、诡计、恐慌,以及一种无法摆脱的不安。不需多长时间这失序的爱就会产生一个失序的个人,而失序的个人又会产生一个失序的社会。不重构每一个人而想重构一个有序的或安定的社会或家庭是不可能的。严峻且不变的事实是:个人的重构和得救只有通过对爱进行拨乱反正( reordering love )才有可能——也就是说,只有通过恰当的方式去爱恰当的事物才可能。事实上,奥古斯丁认为:只有首先爱上帝,我们才能恰当地爱一个人,因为唯有如此我们方能不期望从人类的爱中得到那种只有从我们对上帝的爱中才能得到的东西。同样,只有当我们把自己放在上帝之下时,我们才能恰当地爱我们自己,因为没有其他办法来克服由骄傲所造成的破坏性后果,除非消灭骄傲本身。
作为恶的原因的自由意志
柏拉图说,恶仅仅是出于无知,奥古斯丁不同意这个说法。的确,在有些情况下,我们不知道终极的善,因而也没有意识到上帝。不过奥古斯丁还是认为,“即使是不信神的人”也有“对人类行为中的各种事情加以恰当的赞扬或谴责的能力”。在此最重要的事实是:在日常行为中我们之所以懂得赞扬和谴责,仅仅是因为我们已经知道我们有某种责任做值得赞扬之事,不做应受谴责之事。在这些情况下,我们的境况就不是无知的,而是面临着选择的可能性。我们必须选择是转向上帝还是背离上帝。简言之,我们是自由的。我们无论选择何种道路,都是怀着追求幸福的希望。我们有能力指导我们的感情仅仅朝向有限的事物、他人或者我们自己,并且因此而背离上帝。奥古斯丁说:“这种背离和转向都不是被迫的,而是自愿的行为。”
根据奥古斯丁的看法,恶或者罪,是意志的产物。它不像柏拉图说的那样是无知,也不像摩尼教徒所说的是渗透到身体之中的黑暗本原的作用。尽管有原罪,我们仍然具有意志的自由然而这种意志的自由( liberum )和精神的自由( libertas )不是一回事。因为真正的精神自由在今生是不可能完全得到的。今生我们可以运用自由意志作出错误的选择。但是,奥古斯丁认为,即使当我们作出正确选择时,我们也不具有去做我们所选择的善事的精神力量。我们必须有上帝神恩的帮助。尽管恶是由自由意志的活动所造成,德性却是上帝神恩的产物而不是我们意志的产物。道德法则告诉我们必须做什么,而归根到底它真正揭示给我们的是我们不能靠自己力量去做的事。因此,奥古斯丁得出结论说:“律法的建立是为了使人追求神恩;有了神恩,律法就可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