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洛 克
洛克的生平
约翰·洛克( John Locke )1632 年生于威灵顿的萨姆塞特,72 年后于 1704 年去世。他是在清教徒的家庭长大的,培养了勤劳的美德和对朴素的爱。在威斯敏斯特学校受到全面的古典教育之后,洛克成了一名牛津大学的学生,在那里取得了学士和硕士学位,并被委任为高级研究生,继而是道德哲学方面的学监。他一生中有 30 年是在牛津市度过的。虽然他继续着他的关于亚里士多德逻辑和形而上学的研究,他却逐渐被吸引到了实验科学新近的发展上,在这方面,他尤其受到罗伯特·玻意耳( Rokert Boyle )的影响。他的科学兴趣引导他从事医学研究,1674 年取得了医学学位并获得了行医执照。当他考虑他的职业将朝向什么方向时,在当医生和当牛津导师的考虑上又加上了一个选择:外交官。他实际上从事过多种工作,最后成了伦敦的政要之一莎夫茨伯利伯爵的私人医生和枢密顾问。但早先所受的那些影响——其中包括他在牛津时对笛卡尔著作的研读——更坚定了他把自己的创造力都用于为困扰着他这一代人的某些问题制定一种哲学理解方式的愿望。他写作的主题如此多种多样,如《基督教的合理性,一篇关于信仰自由的论文》( The Reasonableness of Christianity , An Essay concerning Toleration )和《降低利率和抬高币值的后果》( The Consequences of the Lowering of Interest and Raising the Value of Money ),显示了他对他那个时代的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
1690 年,当他 57 岁时,他出版了两本将给他带来哲学家和政治理论家名声的书:《人类理解论》( 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和《关于国民政府的两篇论文》( Two Treatises )。虽然在他之前的其他哲学家也写过关于人类知识的书,洛克却是第一个对人类心灵的范围和限度进行了一种全面详尽的探究的人。同样,别的人也写过关于政治理论的重要著作,但洛克的《两篇论文》的第二篇来得正是时候,使得它能够塑造一个时代的思想并影响了后来事件的进程。《两篇论文》和《理解论》展示了洛克是如何把实践上和理论上的兴趣和能力结合起来的。《两篇论文》是为了阐明 1688 年革命的正当性而特意写的。其中有些思想对后世产生了强有力的影响,以致书中的一些提法——例如,我们大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并且具有对“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被写进了《独立宣言》并对美国宪法产生了影响。至于他的《理解论》,他告诉我们这本书产生于在距出版差不多 20 年的一次经历。那一回,五六个朋友聚在一起讨论一个哲学观点,不久他们就地陷入了无可救药的混乱,而“丝毫也没有接近于解决这些困惑着我们的疑难。”洛克确信这场讨论走错了方向。在我们能够谈论道德和启示宗教的那些原则以前,我们首先需要去“考察我们自己的能力,并且看清什么样的对象是我们的理智宜于或不宜于处理的。“根据这种考察,洛克最后写成了他的《人类理解论》,该书成为了英国经验主义的奠基之作。
洛克的知识理论
洛克开始“探讨人类知识的起源、确定性和范围”。他认为,如果他能够描述知识由什么组成又是如何获得的,他就能够规定知识的界限并判定是什么构成了理智的确定性。他的结论是,知识是被限定在观念( ideas )上的——不是理性主义者的天赋观念,而是由我们所经验的对象所产生出来的观念。在洛克看来,我们的一切观念无一例外地都是通过某种经验而给予我们的。这就意味着每个人的心灵在一开始都像一张白纸,随后只有经验能够在它上面写下知识。在他能够详尽发挥这个结论之前,洛克感到他必须先驳倒天赋观念论,这种观点认为,在某种意义上我们与生俱来就都有一套内置于心灵的观念。
反天赋观念 很明显,如果洛克打算说一切观念都来自经验,他就必须拒绝天赋理论。他指出,“在有些人中有一种牢固的观点,认为在理智中存在着某些天赋的原则,……在人的心灵上打上了印记,它是灵魂一开始就接受下来了的,并且是与生俱来的。“洛克对此不仅是作为非真理而加以拒绝,而且他认为这种学说在那些可能会误用它的人的手中是一种危险的工具。如果一位有手腕的统治者能够使人民相信有某些原则是天赋的,这就可能“使他们脱离对他们自己的理性和判断的运用,把他们推给信仰,使他们保持信任而无作进一步的解释。”并且,“在这种盲目轻信的状态中他们就可以更容易统治了。”但有些对天赋观念论感兴趣的人并不是这样心存歹念的。
拉尔夫·卡德沃思( Ralph Cudworth,1617-1688 )就是这种情况。他是所谓剑桥柏拉图主义思想学派的成员,这个学派追随柏拉图,坚待理性是知识的最终标准。卡德沃思在 1678 年出版了他的《宇宙的真实的理智系统》( True Intellectual System of the Universe ),这恰好是在洛克试图清理他在这个问题上的思想的时候。卡德沃思采取了这样的立场:对上帝存在的推演依赖于一个前提,即某些原则是天赋于人的心灵中的。他进一步争论说,那条著名的经验论公式:“凡是存在于理智中的无不先在感觉之中“”会导致无神论。在卡德沃思看来,如果知识单由在心灵之外的对象提供给心灵的信息所构成,外部世界就是在有知识以前就存在着的。在这种情况下,知识就不可能是这个世界的原因。洛克不同意这种观点,他说,实际上有可能不求助于天赋原则的概念而证明上帝的存在。他特别关心的是揭示天赋观念的主张没有根据,以便在偏见、激情和臆断这方面与知识这方面之间划定清楚的界限。因此,他开始进行一系列的论证来反对这种天赋观念的主张。
那些为天赋观念论辩护的人这样做的根据在于,人们普遍接受各种理性原则的真理性。其中就有“存在者存在”这条一同性原则,以及“同一事物既存在又不存在是不可能的”这条不矛盾原则。但这些原则是天赋的吗?洛克否认它们是天赋的,虽然他并不怀疑它们的可靠性。这些原则之所以可靠并不是由于它们是天赋的,而是因为只要我们考虑到事物如其所是的那个本性,我们的心灵就不会让我们以别的方式思维。并且,即使这些原则被每个人所接受,这也并不证明它们就是天赋的,假如能为这种普遍的赞同提供一种另外的解释的话。此外,他还论证说,是否存在着有关这些原则的普遍的知识也是成问题的。洛克说,这样一种普遍的原则“在印第安人的小屋里是很少提及的,在儿童们的思想中就更少见了。”如果可以争辩说,这样一些原则只有在心智成熟以后才能够被领会,那么,为什么把它们称作天赋的?如果它们真的是天赋的,它们就必须从来就是已知的,因为“没有什么命题可以被说成存在于心灵中,却从来也没有被心灵所知悉、从来也没有被心灵意识到。”洛克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天赋观念说是多余的,因为它不包含任何他不能用他对观念起源的经验性解释加以说明的东西。
简单观念和复杂观念 洛克认为知识可以通过发现它由以造成的原初材料而得到说明。关于这些材料,他是这样说的:“那么让我们设想心灵像我们所说的是一张白纸,不带任何记号,没有任何观念:它是如何获得那些观念的呢?……它是从何处获得理性和知识的全部材料的呢?对此我用一句话来答复:是从经验中得来。”经验给我们提供了观念的两个来源:感觉和反省。从感觉中我们接受到我们心灵中来的是各种不同的知觉,借此我们熟悉了我们之外的对象。这就是我们为什么会拥有黄、白、热、冷、、软硬、苦、甜和一切其他可感性质的观念的原因。感觉是“我们所拥有的大部分观念的巨大源泉”。经验的另一方面是反省,即心灵的一种活动,它通过注意先前由感觉提供的观念而产生出一些观念来。反省包含有知觉、思考、怀疑、信念、推理、认识、意愿和所有这些心灵活动,它们所产生的观念与我们从影响感官的外部物体所获得的那些观念同样分明。我们所有的一切观念都可以追溯到感觉或反省,而且这些观念要么是简单的,要么就是复杂的。
简单观念构成了我们的知识由以形成的那些原材料的主要来源。这些观念是心灵通过我们的感官而被动接受下来的。当我们看到一个对象时,各种观念就单纯不杂地依次进入我们的心灵。甚至当一个对象拥有各种混杂在一起的不同性质时也是如此。例如,一朵白色的百合花不可分离地拥有白色和芳香的性质。我们的心灵却是分离地接受白色和芳香的观念的,因为每个观念都是分别通过一个不同的感官,也就是视觉和嗅觉而进来的。有时候不同的性质也通过同一个感官进来,例如冰的硬和冷都是通过触觉而来的。在这种场合下,我们的心灵在它们之间作出区分,因为这里实际上涉及到两种不同的性质。所以,简单观念首先发源于感官。但有些简单观念也发源于反省。就像我们的感官受到对象的影响一样,我们的心灵也以同样的方式意识到我们所获得的这些观念。与通过感觉所获得的这些观念相联系,我们的心灵也能够通过推理和判断来得到另外的简单观念。这样,反省的简单观念可以是愉快或痛苦,或者是由观察自然事物相互作用而获得的因果性力量的观念。
另一方面,复杂观念不是被动地接受下来的,毋宁说是被我们的心灵作为简单观念的复合而集合到一起来的。在这里强调的是我们心灵的主动性,它采取了三种形式:心灵( 1 )联结观念,( 2 )把观念放到一起但保持其分离状态,( 3 )进行抽象。于是,我的心灵就把白、硬和甜联结而形成了糖块的复杂观念。我的心灵也把这些观念放到一起,但保待着它们的分离状态以思考各种关系,例如当我们说草比树更绿时,就是这样。最后,我的心灵能够把一些观念“与在这些观念的实际存在中总是与之伴随的所有其他观念”分离开来,如当我们把“人”的观念与约翰和彼得分离开来时那样。以这种抽象的方式,“就形成了观念的一切普遍规律”。
第一性的质和第二性的质 为了更详细地描述我们是如何得到观念的,洛克转而关注观念如何与产生它们的那些对象发生关系这个问题。我们的观念是精确地复制我们所感到的对象的吗?例如,如果我们考虑一个雪球,那么这个雪球在我们心中所造成的观念和这个雪球的真实本性之间是什么关系呢?我们有圆的、运动的、硬的、白的和冷的这样一些观念。为了说明这些观念的原因,洛克说对象具有各种性质,并且他把性质定义为“(一个对象中的)在我们心中产生任何观念的能力。”所以,这个雪球具有一些性质,它们具有在我们心中产生观念的能力。
洛克在这里作出了对两类不同性质的重要区分,以回答观念如何与对象相联系这个问题。他把这些性质分别称为第一性的质和第二性的质。第一性的质是“真正存在于物体本身中的质”。所以我们由第一性的质所引起的观念是严格相似于这些不可分地属于对象的性质的。雪球看起来是圆的,并且确实是圆的,显得在运动,并且确实是在运动。另一方面,第二性的质在我们心中产生的观念在对象中并没有精确的对应物。当我们接触雪球时我们有冷的观念,当我们看它时我们有白的观念。但在雪球中并没有冷性或白性。存在于雪球中的都是性质,是在我们中引起冷和白的观念的能力。所以第一性的质是指坚固性、广延、形状、运动或静止及数量——或者说,一切属于对象的性质。第二性的质像颜色、声音、味道和气味,它们不属于也不构成物体,而只是在我们中产生这些观念的能力。
洛克对第一性的质和第二性的质之区分的重要性在于,通过这种区分,他试图在现象和实在之间作出划分。这种区分不是洛克首创的。德谟克利特早就表示过类似的意思了,他说,无色的原子是基本的实在,而颜色、味道和气味则是这些原子的特殊组合的结果。笛卡尔也把第二性的质与他称之为广延的基本实体划分开来。洛克的区分反映了他对新物理学的兴趣以及“明断的牛顿先生无与伦比的书”给他的思想造成的影响。牛顿把白的现象解释为看不见的微小粒子的运动。所以实在并不存在于仅仅只是一个结果的白性之中,而只存在于作为原因的某个东西的运动之中。洛克关于第一性的质和第二性的质的讨论始终认定了,存在着能够具有这些性质的某个东西,而他把这个东西称作实体。
实体 洛克是从他认为是常识的那种观点出发来处理实体问题的。不假定有某种东西——某种实体——是这些性质固存于其中的,我们又如何能够具有关于性质的观念呢?如果我们问是什么东西具有形状和颜色,我们的回答是某种固体的和有广延的东西。固体的和有广延的都是第一性的质。而如果我们问它们固存于什么里面,洛克的回答是:实体。无论实体的观念对常识来说是如何地不可避免,洛克却无法对它作精确的描述。他承认,“如果任何一个人想在涉及自己的一般纯粹实体的概念方面检查一下自己,他就会发现他根本就不具有关于实体的别的观念,而只有一个假定,即对一个他所不知道的支撑着能在我们之中产生出简单观念来的那些性质的东西的假定。”但洛克仍然在实体概念中找到了对感觉的解释,他说感觉是由实体引起的。同样,是实体包含着给我们的观念以规则性和一致性的能力。最后,洛克坚待是实体构成了感性知识的对象。
洛克是被事情的这种简单逻辑所推动的:如果有运动,则必须有某种运动的东西。各种性质绝不可能没有某种东西把它们保持在一起而到处漂浮。我们有物质的观念和思维的观念,但“我们永远也不能知道是否有某种单纯物质的存在者在思维着。”但如果有思维,则必定有某种思维着的东西。我们也有关于上帝的观念,它正如一般实体观念一样并不是清楚和分明的。然而,“如果我们考察我们所拥有的关于不可理解的至上存在者的观念,我们将发现我们是以同样的方式得到它的,我们所拥有的不论是关于上帝的还是关于分离的精神的复杂观念都是由我们从反省中所获得的简单观念造成。的“上帝的观念正如实体的观念一样是从其他简单观念中推断出来的,并且不是直接观察的产物,而是推演的产物。然而实体这个“我不知道它是什么的某物”的观念却对洛克提出了一个问题,即我们的知识能扩展到多远并且具有多大的有效性。
知识的各种等级 在洛克看来,我们的知识扩展到多远及具有多大的有效性取决于我们的观念相互之间所具有的关系。事实上,洛克最后把知识定义为不外是“对我们的任何观念之间的联系与符合或是不符合与相冲突的知觉”。我们的观念依次进入我们心中,但一旦它们进来了,它们就可能以多种方式发生相互关系。我们的观念所具有的某些相互关系取决于我们所经验到的对象。在别的时候,我们的想象有可能重新整理我们的简单或复杂的观念来适应我们的幻想。我们的知识是幻想出来的还是确实有效的,这取决于我们对我们的观念相互之间的关系的知觉。有三类知觉,即直观的、推演的和感性的,而每一种都引导我们达到对实在的知识的不同等级。
直观的知识是直接性的,不会让人怀疑的,并且是“人类的微薄力量所能达到的最清楚最确定的知识”。这样一种知识“就像阳光迫使心灵一旦把自己的目光转向那个方向就直接地觉察到它。”我们立刻就知道圆不是方,或 6 不是 8,因为我们能够觉察到这些观念相互的冲突。但除了这些形式的和数学的真理以外,直观还可以把我们引向关于存在的东西的知识。由直观我们知道我们存在:“所以经验使我们确信,我们拥有关于我们自己存在的直观知识,以及关于我们存在的内在的确定无误的知觉。”
推演的知识出现在我们的心灵试图通过唤起对另外一些的观念的注意来发现某些观念间的一致或不一致的时候。在理想情况下,推演的每一步都必须有直观的确定性。在数学中尤其是这样,但洛克又认为推演是知觉的一种类型,它引导心灵获得对某些形式的存在着的实在的知识。所以“人们借助于直观的确定性知道,纯粹的虚无是不能产生任何实在的存在的,就如同纯粹的虚无不能等于两个直角一样。”洛克从这个出发点来论证,既然实际上有存在着的、在时间中开始和结束的事物,既然“一个非存在不可能产生出任何实在的存在,则一个自明的推论就是,自无始以来就有某种东西存在。”通过以这类方式推理,他得出结论说,这个无始以来的存在者就是“最有知识的”和“最有力量的”,并且“在我看来很明白的是,我们对于上帝的存在的知识要比对于我们的感官没有直接向我们揭示的任何东西的知识更加确定。”
感性的知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知识;它只是“以知识的名义出现而已”。洛克并不怀疑我们之外的事物存在,因为要不是这样的话,我们又从何处获得我们的简单观念呢?但感性的知识并不给予我们可靠性,而且也不能推广得很远。我们感觉到我们看到了另外一个人,而且并不怀疑他的存在,但当他离开我们时,我们就不再能确定他的存在了。“因为如果我看到像通常被称之为人的这样一个诸简单观念的集合体在一分钟以前还和我一起存在,而现在却只有我一人了,我就不能确定同一个人现在还存在,因为他一分钟以前的存在与他现在的存在之间没有任何必然的关联。”因此.“当我一个人写下这件事的时候,我对此并没有我们严格意义上称作知识的那种知识;尽管它的极大可能性可以让我忽略我的怀疑。“既然经验只是让我们觉察到那些性质,所以我们对这些性质之间的关联是没有把握的。尤其要指出,感性的知识并不能向我们保证那些看起来是相关的性质实际上是必然关联着的。我们只是感觉到事物像它们所是的那样,而正如我们永远也感觉不到实体一样,我们从感觉中永远也不知道事物实际上是怎么关联着的。不过,感觉的知识还是给我们提供了某种程度的知识,只是不能提供确定性。直观的知识给我们提供了我们存在的确定性,推演的知识表明了上帝的存在,而感性的知识使我们确信别的自我和事物的存在,但只是如同我们经验到它们时它们所是的那样。
洛克的道德和政治理论
伦理和法律 洛克把我们有关道德的思想置于推演的知识的范围内。在他看来道德能够具有数学的精密性。他写道:“我大胆地认为道德是能够推演的,正如数学也能够推演一样:因为道德语词所代表的事物的精确的实在本质是人们能够完全地知道的,因而那些事物本身之间的一致或不一致是可以完全地发现出来的。”伦理学中的关键词即“善”是能够被完全地理解的,因为每个人都知道“善”这个词代表着什么:“事物是善的还是恶的只涉及愉快或痛苦。我们称之为善的那种东西容易引起或增加愉快,或是减少我们的痛苦。”某些行为会带给我们愉快,而另一些则会带给我们痛苦。所以,道德与对善的选择或意愿有关。
作为对伦理学的进一步的规定,洛克认为:“道德上的善或恶因而就只是我们的自愿的行为与某种法则的一致或不一致。”他谈到了三种法则,即意见的法则,国民的法则和神的法则。这里的实质性的问题在于追问洛克如何知道这些法则存在,以及他如何看待所有这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要记住,在洛克看来,推演出上帝存在是毫无困难的,所以他现在想从这种推演的知识中进一步引出一些推论:
一个在力量、善意和智慧方面都无限的至高存在者,我们都是他的作品并都依赖于他、他的观念和我们自己作为理智的理性存在者的观念,对我们来说都是清清楚楚的,如果适当地对之加以考虑和探求的话,我料想将会为我们的行动的责任和规则提供这样一个基础,使道德可以像各门科学一样成为能够进行推演的一门科学:我毫不怀疑,在这门科学中,从和数学中一样无可争辩的自明原理出发,通过同样无可争辩的必然推论,判断正确和错误的标准将会明白地呈现给任何一个把他在研究其他科学时所运用的那种一视同仁的和全神贯注的态度运用于自己身上的人。
洛克在此暗示,通过自然之光,也就是通过我们的理性,我们能够发现符合上帝法则的道德规则。他没有把这个计划详细发挥为一个伦理学体系,但他的确暗示了这些不同种类的法则应当具有什么样的相互关系。意见的法则代表了一个社会对什么样的行动将导致幸福所作的判断。对这条法则的符合就叫做善( virtue ),虽然必须注意不同的社会对于善所包含的东西有不同的观念。国民法则是由全体国民建立起来的,并且是由法庭强制施行的。这条法则倾向于遵循第一条法则,因为在大多数社会中法庭施行的这些法则都体现了人民的意见。神的法则是我们要么通过我们自己的理性,要么通过启示而可以知道的,它是人的行为的真实的法规。洛克写道:“上帝提供了一条人们应当据以进行自我管理的法规,我想没有人在这里会愚蠢到否认这一点。”而“这就是道德正直的惟一真正的试金石。”因此,从长远看,意见的法则以及国民法则都应当成为与神的法则这个“道德正直的试金石”相一致的。在这三种法则之间有某种不一致,其原因就是人们任何时候都倾向于选择当下的愉快,而不是选择那些具有更持久的价值的愉快。无论这个道德理论在我们看来显得多么含糊不清,洛克却相信这些道德法则是永远为真的,并且依靠从神的法则中引出的那些洞见,他建立了自己的自然权利理论。
自然状态 在《关于政府的第二篇论文》中,洛克像霍布斯所做的那样,以对“自然状态”的论述来开始自己的政治理论。但是他以完全不同的方式来描述这种状态,甚至拿霍布斯作为他评论的靶子。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并不像霍布斯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情况。相反,洛克认为“人们相互按照理性来生活,在地上没有一个具有权威的共同主宰在他们之间进行裁判,这才是真正的自然状态。”按照洛克的知识理论,人们甚至在自然状态中也能够知道道德法则。他说,“理性就是那样的法则,它教导一切唯愿听从理性的人类:一切人都是平等和独立的,没有人有权损害另一个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这种自然的道德法则不是单纯利己主义的自保法则,而是积极承认每个个体由于他或她作为上帝造物的身份而来的德性都具有作为人格的价值。这种自然法则包含着带有相应责任的自然权利,而在这些权利中洛克特别强调的就是私有财产权。
私有财产 在霍布斯看来,一种财产权只能是按照法定秩序建立起来的。洛克则认为,私有财产权先于国民法则,因为它是基于自然的道德法则之中的。私人所有制的正当理由是劳动。既然一个人的劳动是他自己的,无论他通过他自己的劳动而把那些最初的劳动条件转换成了什么,那都成为了他的,因为这种劳动现在已经与这些东西结合在一起了。正是通过他的劳动与某种东西的这种结合,一个人占据了原先是共同财产的东西,并使之成为了他的私有财产。所以,也就有了对一个人所能积累的财产总量的某种限制,就是说,“任何人有多少能够用来促进生活而不是危害生活的东西,他就可以用自己的劳动占有一笔多大的财产。”洛克还认为,一个人可以继承财产,这也是自然权利,因为“每个人生来就具有……一种权利,先于任何其他人而与自己的兄弟一起继承父亲的财物。”
国民政府 如果人们具有自然权利并且也知道道德法则,为什么他们会愿意告别自然状态呢?对这个问题洛克的回答是,“人们联合成国家并促使自己服从政府的最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洛克用“财产”( property )这个术语所指的是人们的“生命、自由权和产业,我用一个总的名称叫做财产”。的确,人们在自然状态中知道道德法则,或不如说,如果他们用心考虑这个问题的话,他们就能够知道。但是由于冷漠和疏忽他们并不总是去发扬这种知识。此外,当争论发生时,人们倾向于以他们自己的偏好来作出判定。因此,就应该有一套成文法并且有一个独立的判决者来对争端进行决断。为了达到这些目的,人们创立了一个政治的社会。
洛克最为强调的是人权的不可剥夺的性质,而这一点引导他去证明,政治社会必须以人们的同意为基础来建立,因为“所有人都是生而自由、平等和独立的,不经同意,任何人都不能被剥夺财产和被迫使屈从于他人的政治权力。”但人们同意的是什么呢?他们同意由社会制定和施行法律,但是由于“没有一个理性的被造物能够被设想为具有使自己的状况变得更糟的意向”,所以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人们生而具有的权利。他们也同意受到多数的约束,因为“物体应当运动到更大的力把它推向的那个方向,这是必然的,而这就是多数的同意。”由于这个原因,洛克认为绝对君主制“根本就不是任何一种国民政府”。我们是否在事实上在某个时候订立了一种契约,这在洛克看来是无足轻重的,因为重要是,从逻辑上看,我们的行为表明我们已经表示了自己的同意,这就是洛克所谓的“默许”。因为如果我们享受着公民身份的权利,占有和交换着财产,信赖警察和法庭,那我们实际上也就认可了公民身份的责任并同意了接受大多数人的统治。一个人尽可以离开本国前往异邦,却还是留在自己的国家里,这一事实进一步证实了他的同意。
国家主权 洛克给了我们一幅不同于我们在霍布斯那里看到的关于社会中的主权的图景。霍布斯的主权者是有绝对权力的。洛克承认必须有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但他小心地把这个权力置于立法机关的手中,实际上也就等于置于大多数人的手中。他强调分权的重要性,主要是为了保证执法和司法者不要也来制定法律,因为“他们也许会使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让法律服务于他们的私利。”因此执法机关要被“置于法律管辖之下”。甚至立法机关也不是有绝对权力的,虽然它是“至高无上的”,因为立法的权力是由一种信托,因而只是一种受委托的权力。所以,“在人民手中还保有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力来撤销或变更立法者,如果他们发现立法者的行为与被寄托于他的信任相冲突的话。”洛克决不同意说人民自己的权力转移给了主权者就不可收回了。起义的权利被保留了,虽然起义只有在政府瓦解时才是正当的。在洛克看来,政府瓦解不仅仅是在它被外部敌人所推翻时,而且也在内部发生了立法机关的变故时。主权的立法部门可能会被改变,例如,如果执法者用自己的法律代替立法者的法律,或是立法者拒不执行正式法律;在这些清况下起义反对就是正当的。如果说霍布斯把主权置于上帝的裁断之下的话,洛克则宣称“人民会作出裁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