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解决共相问题的新方法
正如我们看到的,中世纪关于共相的问题最初是由波斐利详细论述,而由波爱修斯加以回答的。这个问题在将近 500 年后又被讨论,而且造成了接下来持续几个世纪的激烈争论。虽然对这些问题的讨论颇受局限而且似乎显得不那么重要,但是参与者意识到一些重要的哲学的和神学的结论都要依争议的结果而定。关于共相的问题,至少有三个主要观点被提了出来,它们是:极端实在论、唯名论和概念论。
奥多和威廉姆:极端实在论
共相问题后来集中为一个简单的问题,即共相到底是不是一种实在事物的问题。那些认为共相实际上是实在事物的人们被称为极端实在论者。这些人说,类概念是真实存在,而个别事物则分有这些共相。然而,他们并没有走得像柏拉图那样远,柏拉图认为共相是理念,而且是脱离个体事物而存在的。实际上,实在论者认为,例如,“人”存在,但是它存在于许多人之中。
这种形式的实在论为什么会显得如此重要?我们在陶奈的奥多( Odo of Taurnai )的著作中找到了答案。奥多是一位著名的思想家,他曾任教于图尔的天主教经院。该经院建立在圣马丁修道院中。奥多是坎布雷的主教 1113 年死于安钦修道院。在他看来,实在论是某种传统神学教义的基础。例如,根据他的说法,原罪说要求对人的本性进行实在论的描述。实在论认为,存在着某种普遍的实体,它被包含在某一物种的每一个成员之中。他说,如果我们想准确理解人类本性的状况,我们就必须认识到:在亚当和夏娃的罪中,“人”的普遍实体被感染,以致所有的后代都继承了他们行为的后果。如果我们否认实在论,那么亚当夏娃所做的事就会仅仅属于他们自己,如果情况是这样,那么原罪概念所具有的力量就会丧失。
另一个极端的实在论者是威廉姆·香浦( Guillaume de Champeaux,1070-1121 ),他详细论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起初,在他的同一性理论中,他认为,共相在它的所有成员中都是同一的,比如说“人”这个共相,在所有的人中是同一的。这个共相的全部实在性都包含在每一个人之中。区分珍妮和约翰的东西只不过是他们的本质或实体的次一级的或偶然的变形。阿伯拉尔( Abelard,1079-1142 )对这条推理路线加以嘲笑说,如果每个人都是整个“人”的种,那么“人”也就存在于罗马的苏格拉底和雅典的柏拉图之中了。如果苏格拉底出现在凡是有“人”的本质的地方,而“人”的本质既在罗马又在雅典,那么苏格拉底就必须既在罗马同时又在雅典。阿伯拉尔说,这不仅荒谬,而且还导致泛神论。由于这种以及别的批评,威廉姆被迫采取了第二种理论,也就是“不区分论”( indifferentism ),也就是一种反实在论的观点。根据他的新观点一个物种的许多个体之所以是同种东西,不是由于它们的共同本质而是因为在某些方面它们并无区别( not different ),也就是说它们“不显区分”( indifferent )。
洛色林:唯名论
对极端实在论的一个最难以对付的批评是洛色林( Roscellinus 或 Roscelin )的批评。他出生在贡比涅,而且曾到英国、罗马以及图尔去游历。他在塔谢、贡比涅以及贝桑松任过教,是阿伯拉尔的老师。他的核心论点是:自然中只存在个体事物,类概念不是实在的事物。像“人”这样的类概念并不指示任何东西,它只是一个词( voces )或一个名称( nomen ),由字母所组成而表现为一种声音的传播,所以,只不过是空气而已。由于这个原因,关于共相的讨论成了关于语词而不是关于实在事物的讨论。洛色林希望从他的论证中引出一些明显的结论,尤其是三位一体中的三个位格是三个相互分离的存在,他们所共有的是一个词而非任何真正实质性的东西,因而他们可以被看成是三个神。因为这些观点,他被 1092 年举行的索松宗教会议指控犯了三神论的错误。当受到被革出教会的威胁时,他否认了这一学说。尽管这样,洛色林在关于共相问题的历史中仍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重要的是,他拒斥极端实在论,拒斥把共相变成一个事物的企图。
阿伯拉尔:概念论或温和实在论
洛色林在他的唯名论中似乎和另一方在实在论中一样,也是在走极端。这两者都属于极端的观点。阿伯拉尔所提出的观点则是力图避免这两种极端。1079 年,他出生在巴莱的一个军人家庭。在他动荡的一生中,他和他的老师进行争论,和爱洛伊丝有过一段有名的罗曼史。他是布列塔尼修道院的院长,巴黎则是一个著名的讲师,因为他的异端学说而受到英诺森二世的谴责,最后克吕尼隐居居,并于 1142 年在那里去世。
阿伯拉尔说在共相问题上,普遍性必须首先归于语词。当一个词被用于许多个体时它是是一个共相。“苏格拉底”这个词不是共相,因为它只能用于一个人。而“人”这个词是共相,因为它可以用于所有的人。阿伯拉尔说,一个普遍性名词的功能在于它以特殊的方式指称个别事物。于是问题就在于:我们是如何构想出这些普遍性名词的?阿伯拉尔对此的回答是:一定的个体事物,由于它们存在的方式,使得任何观察到它们的人都会认为在所有这些个体事物中有某种相似性。这种所谓的相似性不是实在论者称之为“本质”或“实体”的东西,它的意义仅仅在于:事物在这些相似的方面是一致的。当我们经验一个个体事物时,我们既看它,也思考它或理解它。和眼睛不同,眼睛需要对象,而我们的心灵并不需要一个物质对象,因为它能够形成认识。因此,我们的心灵有做两件事的能力,其中一件就是形成关于个别事物的概念,比如“柏拉图”或“苏格拉底”另一件就是形成共相的概念比如“人”。关于个体事物的认识是清晰的而关于共相的认识是模糊的。即使我们事实上知道共相指的是什么,我们也不可能清晰地把注意力集中在共相的精确意义上。作为心灵的认识,共相是和个体可感事物分离而存在的。但是作为被用于那些个体事物的语词,它们仅仅存在于这些物体之中。同一个词能够同时被用于好些个体,是因为每个个体已经以这样一种方式存在,使得它和别的与它相似的个体能够以同样的方式被设想。因此,共相是从个体中抽象出来的。这种抽象的过程告诉我们应当如何理解共相,却没有告诉我们共相是如何实存的。只要我们从事物中抽象出它们确实具有的那些属性,我们就恰当地理解了事物。因此阿伯拉尔得出结论说,共相是一个语词和概念,它代表了某种为该概念提供依据的实在。这依据指的是类似的事物存在并触动我们心灵的方式。就此而言,共相有一个客观的基础,但这个基础不是像实在论者所认为的那样是某种像事物一样实在的东西。阿伯拉尔也不同意极端唯名论者所说的,共相仅仅是一个没有客观依据的主观的观念或语词。阿伯拉尔关于共相的理论战胜了极端实在论和极端唯名论,赢得了时人的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