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道德和自然法
道德的构成
阿奎那的道德学说是建立在亚里士多德的伦理理论之上的。与亚里士多德一样,他把伦理学看成是一种对幸福的追求。进而,以亚里士多德为榜样,阿奎那论证说,幸福是和我们的目标或目的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为了得到幸福,我们必须实现我们的目标。然而,亚里士多德设想的却是一种自然主义的道德,根据这种道德,人们可以通过实现他们的自然能力或目的而获得德性与幸福。阿奎那则在此之上增加了他关于人的超自然目的的概念。作为一个基督徒,阿奎那认为,人的本性在上帝之中既有它的起源,又有最后的归宿。由于这个原因,人的本性之内并不包含它自己的实现标准。对我们来说,为了得到完满的幸福,仅仅作为人以及仅仅实践我们的自然功能和能力是不够的。而亚里士多德则认为这样的一种自然主义的伦理学是可能的。阿奎那同意这种说法的大部分内容,只是进一步指出,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是不完备的。所以阿奎那认为,对于道德而言,有一种双重的层次,它对应于我们的自然目的和超自然目的。
我们的道德经验的要素是由人的本性所提供的。一方面,我们具有身体的事实使我们倾向于某些类型的活动。我们的感官成为欲望和情感的工具。我们的感官也提供某种程度的关于可感对象的知识,以致我们被吸引到某些对象之上,这是因为我们认知到这些对象是可以使人愉快的和有好处的(爱欲);我们也抵制某些对象,这也是因为我们认知到这些对象是有害的、令人痛苦的,或者是坏的(恶欲)。这种吸引和拒绝是我们的爱和快乐、恨和惧怕等能力的基础。
在动物中,这些恶欲和爱欲直接支配和引导它们的行为。然而,在人类中,意志要在理性的共同作用下,完成人的活动。意志是使一个人倾向于获得善的力量。也就是说,我们的所有欲望都寻求得到满足,而满足过程要求我们在可供选择的对象之间作出取舍。我们必须在理性的指导之下通过意志作出这种选择。如果我们作出了正确的选择,那么我们就获得了快乐,但是并非每一种选择都是正确的选择。由于这个原因,意志凭自己不可能总是作出正确的行为选择;而必须导之以理智。理智也不是知识的终极来源,因为我们的超自然目的要求上帝的神恩以及启示的真理。不过,意志仍然代表着我们对善和正当的欲求,而理智则具有理解什么是善的一般的或普遍意义的功能和能力。理智是我们的最高的能力,而自然目的要求理智以及别的能力追求它的适当对象。理智的适当对象是真理,而完全的真理是上帝,当理智指导意志时,它帮助意志选择善。然而,理智知道,有某种善的等级,而且有些善是有限的,一定不能将其误解为我们最适当的和终极的善。财富、快乐、权力以及知识都是善,而且是欲望的正当的对象。但是它们不能使我们得到最深远的幸福,因为它们并不具有我们灵魂所追求的普遍的善的特征。完满的幸福在被造物中是找不到的,只能存在于上帝之中,而上帝则是最高的善。
道德的构成包括感觉、欲望、意志和理性。赋予一个人道德属性的是一些作为自由行动的组成成分的要素。如果我被我的欲望以某种机械的或严格决定的方式所推动,那么我的行为就不是自由的,而且不可能从道德的角度来加以考察。自由不仅是一个行为被看作是道德行为的先决条件,而且阿奎那还认为,一个行为只有当它是自由的时,它才是人的行为。因为只有有了对可选择行为的知识以及进行选择的意志能力,才可能有自由。德性或者善,就在于作出正确的选择,也就是在极端之间的中庸。阿奎那同意亚里士多德的这种看法:当欲望被意志和理性所恰当地控制时,自然人的德性也就达到了。占支配地位的或“主要的”自然德性是勇敢、节制、正义以及审慎,除了这些特殊的德性之外,我们的自然目的通过我们关于自然法也就是道德律的知识而得以进一步实现。
自然法
道德,如阿奎那所认为的,并非是任意的一套行为法则。毋宁说,道德责任的基础首先是在人的本性( nature )中找到的。各种倾向诸如维持生命的倾向,繁殖物种的倾向,以及因为人是有理性的,所以还有追求真理的倾向,都是人的本性之中的部分。基本的道德真理只不过是“行善避恶”。作为一个理性存在,我有维持我的生命和健康的基本的自然责任,自杀和不爱护自己都是错误的。第二,繁殖物种的自然倾向形成了夫妇结合的基础,而对于这种关系来说,任何别的基础都是错误的。第三,因为我们追求真理,所以,我们只有和所有别的也致力于此的人在社会中和平共处,才能把这件事做好。为了确保一个有序的社会,人类制定了法律,以便指导共同体的行为。在人类法律管辖之下的所有维持生命、繁殖物种、形成有序社会的活动,再加上对真理的追求一所有这一切都与我们本性的层次相关。道德律建立在人的本性之上,建立在朝向特定类型的行为的自然倾向之上,也是建立在辨别行为的正确方向的理性的能力之上的。因为人的本性有某些固定的特征,所以对应于这些特征的行为规则被称为自然法( natural law )。
亚里士多德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建立了这种自然法的理论,在他的《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区分了自然正义和约定正义。他说,某些形式的行为,只是在规范这样的行为的法律已经制定之后才是错误的。例如,以某种速度开车是错误的,只是因为限制速度的法规已经设立,但是在自然中并不存在要车辆以某种速度行驶的要求。所以,这样的法律不是自然的,而是约定的。因为在该法律被通过之前,以超出现在所限的速度行驶并无什么错误可言。另一方面,有些法律是源于自然的,所以它们所规范的行为总是错的,谋杀就是一个例子。但是阿奎那并没有把他对自然法的论述仅仅限制在这样的看法上,即人的理性以某种方式能够发现人类行为的自然基础。相反,他推论说:如果人的存在和本性只有在理解了和上帝的关系时才能被充分地理解,那么,自然法就必须以哲学的和神学的方式来加以描述,就像斯多葛学派和奥古斯丁曾经做过的那样。
阿奎那说,法律首先和理性有关,人类的理性是我们行动的标准。因为指导我们的整个行为去达成我们的目的,这是理性的事。法律由人类行为的这些规则和尺度所构成,因而它是基于理性的。但是,阿奎那认为,因为上帝创造了万物,所以人的本性和自然法最好理解为上帝的智慧或理性的产物,从这种立场出发,阿奎那区分了四种法。
永恒法 这个法指的是这样的事实:“整个宇宙的共同体都被神的理性所支配,因此,在宇宙的统治者上帝之中,支配事物的思想就具有了法的本质。而且,由于神的理性对事物的认识不受时间影响,而是永恒的……所以这种类型的法必须被称为永恒的。”
自然法 对阿奎那来说,自然法是永恒法专属于人的那部分。他的推理是:“万物由于印记在它们之上的永恒法,而在某种程度上分有永恒法……”万物由此“得到它们各自的倾向性,倾向于它们的恰当行为和目的”。这点特别适用于人,因为我们的理性能力“也分有永恒理性的一部分,因而它有一种自然的倾向,倾向于它恰当的行为和目的”。阿奎那还说,“这种在理性的被造物中对永恒法的分有被称为自然法”,而且他强调“自然法无非就是理性被造物对永恒法的分有”。我们已经提到过,自然法的基本准则是保存生命,繁殖和教育子女,追求真理和一个和平的社会。因此,自然法由大量的一般原则所构成,这些原则反映了上帝在创世时为人所作的打算。
人为法 这指的是政府的具体法令。这些法令或人为法派生于自然法的一般准则。正如“我们从本能地知道的不证自明的原则中得出各种科学的结论”一样,“从自然法的准则出发……人的理性也需要继续推进到关于特定问题的更为具体的决定上去”。而“这些由人的理性所制定的具体决定,被称为人为法”。人为法这个概念的深远意义在于:它驳斥了这样一种看法,即认为法之所以为法仅仅是因为统治者颁布了它。阿奎那认为,给一条规则以法的特征的是它的道德维度,它和自然法准则的相符,以及它与道德律的一致。阿奎那采纳了奥古斯丁的“凡是不正义的东西,根本就不像个法的样子”的说法,他说:“每种人为法在多大程度上来自自然法,就在多大程度上具有自然法的性质。”但是,他又说:“如果它在任何一点上偏离了自然法,那么它就不再是法,而是对法的歪曲。“像这样的法当然也就不再具有良心上的约束力了,而人们有时也遵守它,只是为了防止某种更大的恶。阿奎那比那种简单地对人为法所具有的违反自然道德法的特征加以否定的说法要进了一步,他说,这样的一个法令,不应当被遵守。他说,某些法“可能是由于和神的善相违背而是不公正的:这些就是导致偶像崇拜,或者导致和神法相违背的任何别的东西的暴君之法”。他得出结论说:“这种法一定不能遵守,因为……我们更应当服从神而不是服从人。”
神法 阿奎那说,神法的功能是指导人达到他们的恰当目的。因为我们注定除了世俗的幸福之外,还要达到永恒幸福的目的,所以,必定有一种法能够引导我们达到这种超自然的目的。阿奎那在此与亚里士多德分道扬镳了,因为亚里士多德只知道我们的自然目的和目标,而且对于这种目的而言,人类理性所认知的自然法被视为一种足以胜任的引导。但是人也被规定要达到永恒的幸福,而阿奎那说,这种永恒的幸福“是与一个人的自然能力成比例的”。所以“除了自然法和人为法之外,人应当由神所给予的法来指导其达到他们的目的,这是完全必要的”。因而,神法对我们来说,是通过启示而得到的,而且它也可以在《圣经》中找到,它不是人的理性的产物,而是由上帝的神恩给予我们的。这种神恩保证我们全都知道我们必须去做什么事,从而既实现我们的自然目的,更要实现我们的超自然的目的。自然法与神法之间的不同正是在于这样一点:自然法代表的是我们关于善的理性知识,通过这种知识,理智指导我们的意志去控制我们的欲望和情感,而这又引导我们通过获得正义、节制、勇敢和审慎这些基本美德去实现我们的自然目的。另一方面,神法则通过启示直接来自上帝,而且是上帝神恩所赠,通过它,我们被指导去达到我们超自然的目的,从而获得信、望、爱的神学德性。这些德性是由上帝的神恩注入人的本性之中的,它不是我们自然能力的结果。阿奎那以这种方式完成而且超越了亚里士多德的自然主义伦理学。他揭示了人想认知上帝的自然欲望何以是确实无疑的,以及启示何以成为理性的向导。他还描述了我们的最高本性如何被上帝的神恩所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