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关于同性恋运动的几个问题

    同性恋运动一方面由于其存在和象征作用,心照不宣地提出一些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它所产生的或引起的话语和理论,明确地提出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属于最重要的社会科学问题,而且某些问题是全新的。[1]这种反对一种特殊形式的象征暴力的反抗运动,除了产生分析的新对象之外,还对现行的象征秩序提出了深刻的质疑,并以相当激进的方式提出了这个秩序的基础问题,以及颠覆这个秩序所需的一种成功动员的条件问题。

    象征统治的特定形式通过分类的集体行为推广开来,同性恋是象征统治的受害者,他们被打上耻辱的烙印,这个烙印与皮肤的颜色或女性特征不同,可能是隐蔽的(或公开的),而分类行为则产生了有意义的、从否定方面表现出来的差别,并由此产生被打上烙印的社会集团和等级。比如在某些种族主义的情形中,象征统治的特殊形式表现为一种对公开的、可见的存在的否定。作为“不显形”(invisibilisation)的压迫通过一种对合法的、公开的,也就是被法律认识和认可的存在的拒绝和一种谴责显示出来,这种谴责只有在运动要求可见性时才会表现得如此清楚。这种运动被明确要求“严守秘密”或隐蔽,它通常是被迫这样要求自己的。

    谈论象征统治或暴力就是指出,除了致使认识和评价范畴颠倒的颠覆性反抗之外,被统治者倾向于将统治者的观念用在自己身上:尤其通过打上烙印的分类所产生的命定作用以及特别是真实的或潜在的凌辱,他有可能最终被迫使用和接受正当的(在地中海地区的观念中,与扭曲的相对)认识范畴,并在屈辱中体会性经验。这种性经验通过占统治地位的等级的观点为他定义,他在担心被人觉察、识破的恐惧与试图被其他同性恋者认可的欲望之间摇摆。

    这种象征统治关系的特性在于,这种关系不仅与可见的性别特征而且与性行为相联系。这种行为作为男性(主动的、进入的)原则对女性(被动的、被进入的)原则的统治关系,它的合法形式的占统治地位的定义,意味着对男性特征也就是统治原则的渎圣的女性化的禁忌,而这种女性化被纳入同性恋关系之中。作为男性中心神话被认可的普遍性的证明,尽管男同性恋者本身与妇女一起成为男性中心神话首要的受害者,但他们常常将统治原则用于自身:他们像女同性恋者一样,经常在他们组成的伙伴关系中,再生产一种男性角色和女性角色的划分,这种划分不大适于使他们接近女权主义者(她们总是先入为主地怀疑他们与他们所属的男性是串通一气的,尽管他们受到男性的压迫),他们有时以最普遍的形式将对男性特征的证明推向极致,这无疑是反对从前占主导的“女人气”的风格。

    作为这种神话的组成部分的类似对立,既以指定的划分形式被纳入客观性中,又以一种躯体化的统治关系的形式(通过羞耻表现出来)被纳入身体中,构成了对身体本身及其产生的用途,尤其是性用途的认识,也就是说同时构成了劳动的性别划分和性活动的划分。或许由于对同性恋的分析以非常尖锐的方式强调了将性与权力进而与政治联结在一起的纽带(比如指出,在许多社会中,一个人因为有被动的同性恋兼被统治者的身份,所以体现出双重“违背自然”的令人恐怖的性格),这种分析才能导向力图把性关系与一种权力关系截然分开的一种性政治(或乌托邦)。

    要对社会结构和认识结构进行这样一种根本颠覆,应该动员所有因性别而被歧视的受害者(或者,更普遍地说,所有被打上烙印的人)。但是,人们由于不能或不愿将这种颠覆当成目标,不得不被限制在象征统治的一种最具悲剧性的二律背反之中:如何才能反抗社会强加的这一种分类,除了依据按照这种分类构造的一种范畴组织起来,并因此让这种范畴试图反对的类别和约束存在下去的话(而不是为了不同性别身份之间的区分在其中无关紧要的一种新性别秩序而斗争)?曾经有一种运动大力强调,同性恋的地位像家庭、地区、国家或其他一切共同体一样,不过是一个建立在信仰之上的社会构造,但这种运动能够满足于象征革命吗?象征革命让这种构造变得显而易见、人尽皆知和令人认可,并通过颠倒耻辱的印记从中制造一个标志———以男同性恋者之傲慢的方式,赋予这种构造一种实现了的范畴的圆满和全面的存在,男同性恋者的傲慢是看不见的集团的集体存在的公共的、严格的和异乎寻常的表现。再进一步,这种运动让同性恋的地位作为一种社会构造、一种异常秩序的集体虚构显现出来,而这种秩序是部分地以反同性恋为基础构成的。同时,这种运动强调这个被构造范畴的所有成员的极端多样性。因此,它倾向于(这是另外一种二律背反)在某种程度上消解它自身的社会基础,而它应该建设这样的社会基础,以便自己作为推翻象征统治秩序的社会力量存在,并赋予自己所承担的要求以力量。

    它是否应该把它要求的行为(及其冲突)进行到底,请求国家通过一种庄严的身份证明对这个被打上烙印的群体予以持久的和普遍的承认,承认这个群体的公共和公开的地位?事实上,如果象征颠覆行动意欲成为现实,就不能坚持象征决裂,即使象征决裂如某些唯美主义者的挑衅一样,对于悬置明证性有效,这一点是确实的。为了永久地改变表象,象征颠覆行动应该对被归并的(思维模式)范畴实施和规定一种永久的改变。这些范畴通过教育,将在其有效权限范围内明显的、必要的、不可辩驳的、自然而然的现实地位赋予它所产生的社会范畴。象征颠覆行动应该向法律(droit这个词的词义表明,它与正直有联系)要求一种对特性的承认,这种承认意味着特性的废除:事实上,一切都似乎表明,同性恋者不得不为了从不可见变成可见,为了不再受到排斥和隐匿而斗争,他们力求通过对统治规范的服从,重新隐形,并在某种程度上变得中性和中性化。[2]只要想想当“家庭支持”这个概念用在一对同性恋伙伴的一个成员身上时包含的所有矛盾,就足以理解某种现实主义,这种现实主义导致在民事结合的契约中所看到的某种代价,付出这种代价是为了“回到秩序之中”,并获得好士兵、好公民或好配偶对不可见的可见性的权利,与此同时,导致获得对一小部分权利(比如继承权)的权利,这些权利通常分配给共同体中任何一个享有全部公民权益的成员。对许多同性恋者而言,这种现实主义很难充分证明,作为依赖一对伙伴中一个成员的身份的前提,这样一个契约是否包含着对象征秩序让步的合理性值得注意的是,北欧国家的同性恋者协会已经获得同性恋民事结合的认可,他们仿佛为了在可耻地违反男女之间神圣界线产生的同性恋伙伴关系中,减少由于维护差别甚至等级而造成的不合逻辑性,正如阿尼克·普里厄(Annick Prieur)所看到的那样[[3],竟然选择组成长相酷似的同性恋伴侣,这类伙伴没有表现出任何适于强调这种划分和作为这种划分基础的主动/被动对立的迹象]。

    有可能将二律背反转化为一个可能被理性选择支配的取舍吗?正统观念的力量,也就是说一切形式的象征统治(白人、男性、资产阶级)强制规定的正当的和右翼的信念,其力量在于它把来自历史区分的特性变成体现一切自然特征的被归并的配置。这些配置通常与促使它们产生的客观限制配合得天衣无缝,以致它们包含了一种对这些限制的心照不宣的接受形式[比如说隔都化即“对隔都(ghetto)的爱”]。当它们与统治者相联系,就表现为不明确的、中性的和普遍的属性;也就是说,既是可见的、明显的又是不可见的、不明确的、“自然的”(“自然的区分”)属性;而当它们与被统治者相联系,就表现为“差别”,也就是说需要辩解的否定的标志、缺陷甚至耻辱的烙印。因此,正统观念的力量为所有普遍主义的虚伪的策略提供了一种客观基础和一种可怕的有效性,这种普遍主义的虚伪颠倒了责任,将被统治者获得共同的权利和命运的要求,看成本位主义者或“团体主义者”与普遍主义者之间的契约的决裂。其实,当象征性的少数族群成员行动起来,要求他们事实上被拒绝给予的普遍权利时,人们才将他们召唤到普遍的秩序中来,这是很反常的;只有在这一时刻,即当男女同性恋运动尤其因为有了社会结合的契约,要求共同的法律适用于男同性恋者和女同性恋者的时候(即使在这个运动内部,后者也受到双重的压迫,因为这个运动中男同性恋者占90%,女同性恋者占10%,具有强大的男性主义传统特征),人们才如此猛烈地抨击这个运动的本位主义和“团体主义”。

    那么,如何抗拒虚伪的普遍主义而又不将一种本位主义普遍化?用更加现实的也就是说更直接地关系到政治的话来说,如何使运动的成果避免达到一种隔都化的形式?由于同性恋运动建立在一种不包含也不必然引起经济和社会障碍的行为特性基础上,所以它聚集了尽管受到谴责却相对受到优待的人;尤其从文化资本的角度来看,文化资本构成了象征斗争中一张重要的王牌。但是,一切象征颠覆运动的目标都是实施一种象征的破坏和建设作用,这种作用力求推行新的认识和评价范畴,以建立一个集团,或更加彻底地摧毁实行谴责和受到谴责的集团据以产生的划分原则。同性恋者尤其被武装起来实现这种作用,而且他们可以在颠覆斗争中,让与本位主义相关的优势为普遍主义服务。

    鉴于此,这个运动如同女权主义运动一样,具有能将拥有一种强大文化资本的行动者聚集起来的特性,而它注定在一种相当尖锐的形式下遇到的最大困难,就是委派一个代言人的问题,这个人能够代表这个集团,表明这个集团,从而造就这个集团。而且,这个运动像某些极左运动一样,倾向于转化为宗派,这些宗派加入为获得集团的公共表现的垄断权而进行的斗争。因此,我们会考虑,对于这样一种运动,避开互相加强的隔都化和宗派主义的唯一方式是不是让特殊的能力为总体上的社会运动服务,这种运动从一种强大的、与受谴责的地位相关的颠覆配置和一种强大的文化资本的相对不可能的组合中,获得了特殊的能力;或者,姑且迁就乌托邦主义,至少在理论活动和象征行动方面(某些同性恋集团在这方面被视为大师),让自己处于颠覆性的政治和科学运动的先锋地位,由此让同性恋者以区别于其他受谴责集团的特殊优势为普遍性服务。


    注释

    [1]我曾在一次关于同性恋研究的会议上,介绍过这篇文章的原始提纲,目前我在这篇文章中,只谈论“运动”,对于推动这个运动的不同集团、群体和协会与这个(或这些)本身很难确定(或许应该以公开的或隐蔽的、实际的或潜在的性行为为标准,比如经常去的某些地方,一种特定的生活方式?)的同性恋“团体”或“范畴”———而非“共同体”———之间的关系不作任何表态。

    [2]以来自被统治和被谴责群体的运动为起源的结构冲突,迫使这些运动在不可见与展示、消除与扩大差别之间摇摆,这使得同性恋者如同黑人民权运动或女权主义运动一样,根据形势的不同,依照组织结构、对政治的介入和遭遇的敌对形式,采取这种或那种策略(M.Bernstein,Celebration and Suppression: The Strategic Uses of Identity by the Lesbian and Gay Movement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103,November 1997,p.531-565)。

    [3]参见A.Prieur,R.S.Halvorsen,Le droitŤl′indifférence: le mariage homosexuel ,Actes de la recherche en sciences sociales,113,1996,p.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