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序的维护秩序者
事实上,所谓“司法困境”或“法律危机”所涵盖的现实十分不同。这些说法既指社会问题(“犯罪率上升”),又指公共服务机关遇到的困难(“法庭的困境”),也指司法界与当政者之间的缠斗(“某某事件”)。这样混为一谈并非全无道理,因为关于“中轻度不法行为”(盗窃和倒卖麻醉剂)的争论,司法机构运转不良(“迟缓”“疏误”等等)和“不安全感”上升,这些都是不容置疑的现象。[1]此外,法官和政治人物之间的纠纷也无人不晓,或者用一个更好的说法,常见于媒体。可是,谈论司法困境意味着忘记了法官并不是维护秩序的唯一角色。人们无疑也谈论警察、宪兵和监狱看守当中存在的“危机”,这些也都是维护公共秩序的职业,可是,提出来的只是一些与之相关的简单问题:报酬、工作条件、表达意见的工会、培训等等——简言之,都是一些常言所谓“内部问题”。
实际上,根据不同职业的声望和地位,显示一个社会部门的困境的词语会有变化。维护社会秩序的分工是这方面的一个范例。正如这种职业化活动的不同功能所证明的,任务分工呈现制度化的特点(逮捕、审判、收监、平反等等)。每个部门的工作范围从司法上界定和区分层次。就定罪行动而言,法官扮演最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垄断一切属于司法范围内的事务(起诉的时机、审判),而且权威覆盖其他方面:检察官或预审法官负责指导警察或宪兵的现场调查;在规定执行判决的方式方面,审判法官拥有健全的权威;等等。法官的这种优越地位不可分割地既是司法的也是社会的。的确,一般来说,法官的社会出身比警长、典狱长和宪兵军官更优越。跟这种社会优越性(有些人认为是“高傲”)如影相随的,还有一种文化上的优势。这一点,除了别的因素以外,法官们享有更好的教育背景便可证明。
因此,所谓法官的“社会没落”难道是一种偶然吗?这个说法指的既是法官们在社会空间里走下坡路(“专审鸡毛蒜皮”“下三滥的勾当”),也指权力的“土崩瓦解”(“丧失独立性”“资源匮乏”“包办一切的法官”)。[2]至于警察和宪兵,他们的形象比地位更饱受指摘,而且常常含有贬义:我们经常听到的说法是前者“烂透了”“凶神恶煞”,后者是“一帮蠢驴”。至于监狱看守人员,一般的说法侧重于他们的工作条件:例如,他们时常被人们拿来跟坐牢相提并论;他们自己何尝不也这么说,例如值班就是“蹲班房”。
至少从这些说法来看,司法危机跟法官的困境是相提并论的,这是因为,正如一切支配着某个社会领域的群体那样,法官也把他们对困境的解释强加于所有人。由于在社会生活中享有支配地位,他们能够把跟自己的阶级归属——其“独立性”或“权势”——部分相关的问题普遍化,变成“法律危机”、社会问题、“不安全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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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空泛的说法忽视了一个事实:秩序的维护者各个不同,引起他们的问题或者危机的因素各异。即使只就法官群体而论,很清楚,这个职位包含着一些反差十分鲜明的情形,平时人们只能感觉到其中最突出者,例如“高层”与“低层”的法官职位。这两类法官是否都包括在“法官的没落”的说法里呢?20世纪50年代以来,延聘法官的办法有所改变,从前不能当法官的群体如今也可以应聘,特别是基层官员的子女。然而,一切迹象显示,社会出身不同,法官生涯也不同。这就是说,事实上,人们所说的社会衰落仅仅表明法官群体在不断分化。[3]
因此,各类法官之间的社会差异相对扩大了,这表明法官群体的非均质性增加。原因之一,是法律家庭出身起很大作用的延聘方式被削弱。[4]不过,这种变化对高层法官的影响似乎不如对低层法官大。[5]50年代末国家创办了国家司法学院(国家司法研究中心),法官的培训标准得到统一,而且取代了以内部遴选为主的地方考试。招聘的社会多样性的增加却没有因此减缓。[6]相反地,由于从70年代起相对地大批延聘法官,增加了向考试及其平行的招聘程序(内部考试和根据学位录取)开放的法官职位,这些都加速了这个群体的社会分化。除此以外,法官人数的迅速增加(新法官在20年当中占40%)也导致特别是年青一代的晋升前景被大大削弱。其后果是这个群体内部的竞争更趋激烈。除了这些形成压力的因素,如果再加上争讼案(他们用“痛宰”一词)的增多和变化造成的工作条件的实际退步,那么“危机”的所有条件已经基本齐备。不过,危机仅有一次吗?它对所有法官的影响一样吗?
必须就学于一所专科学校的上述规定要求只承认纯粹的学历标准(特别是毕业时的名次),法官从而能够彼此作出评价,也更容易把握分配与晋升的合理性和接受反对意见。事实上,这种合理性日益受到诟病,因为低层法官和高层法官的界限比19世纪模糊得多。那些只需“好心眼”和“公道”便足以“息事宁人”的法官除了在本地获得一个“好名声”之外没有别的野心,而这个本地往往是他们不愿意离开的故土。情况如今已经改变。教育体制的发展和考试招聘的办法使得招聘市场和职业生涯扩大到全国。虽然近三分之二的法官来自高层干部或自由职业者家庭,可是,他们能够从事的职业并不都合乎传统上有赖于出身的志愿。
这就是说,法官的困境不止一种,而是根据低层的还是高层的法官职位,有好几种。对于作为“人中人”的高层法官来说,困境主要源于他们与国家其他司法部门成员之间的关系。自二战结束以来,随着政府行为的发展,这些部门握有一张关键的王牌,即它们可以直接参与政治权力的运用,这是高层法官做不到的事。它们从而享有一个巨大的优势,能够支配越来越多的参与维持社会秩序的机构。例如,越来越多的各种“委员会”往往由一位行政司法部门的成员主持,此人能够直接干预本属司法范围的事情,这就从侧面证明,法官龙头人物相对地没落了。在更普遍的意义上,由于其他职业的兴起,高层法官在统治阶级中的地位也渐趋衰落,尽管这种兴起也许并不常见于公共领域(其中跟金融有关的部门后来逐渐取得优势),而是更多地发生在私营企业里,即所有那些跟经济和通信有直接相关的领域。这些方面历来跟法官没什么关系。
至于下层法官(常言所谓“基层法官”),困境同样是因为跟其他公权力的代表(特别是省长及其行政班子)相比,他们的权力被削弱了。不过,造成这一点的主要原因还是一些内部因素,工作条件恶化(繁复的程序、越来越不“高雅”的诉讼案子等等),以及等级分明的权力对工作人员的压力,他们的社会地位越来越依赖于本职工作。
另外,还有一个往往被一笔带过的方面,除非遭逢严重危机:重新规定职业分工和一些部门为维护和扩大地盘的不停争斗。这些也都是他们会体验到的困境的一部分。在这个方面,司法部门也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事实上,法官在垄断法律解释方面的不二地位受到质疑。首先,司法界的其他人员,特别是警察和宪兵——在较小程度上——都对检察院和预审法官指挥调查的职能提出质疑。其次是其他司法部门(律师乃至法律顾问等等),以及许多在行政法庭和最高行政法院之外被赋予准司法权的行政机构(海关、税务局等等)。
人们常常把这个现象跟政府行为的发展、争讼案的复杂性(非得向“专家”求助不可)和逐渐增多的法律求助联系起来,因为这些都超出了司法部门的处理能力。但是,假如法官至高地位的社会基础没有被颠覆,这些不同因素就不会产生如此巨大的效果。仅就刑事事务而言,不难看到,越来越多的警官,以及在较小程度上的一部分宪兵官员,他们具有的社会、文化和教育的特点都跟法官相似。司法的这些新一代的警宪力量的装备比从前更佳,完全可以认为是司法权力的主要部分之一,在调查活动中听命于法官。针对这种以警察为主的进攻,大部分法官提出了原则性的异议,由于他们在这方面的活动事实上被削弱,这些异议掩盖不了他们的特权的社会基础。这些权力之争甚至表现为公开的冲突,从而彰显出阶级的特点,因为维护公共秩序正是维护社会制度的一部分。
不过,这种争斗无时不有,发生在不同层次上、不同部门之间(以警察与宪兵之间为甚),而且每一个部门还会内斗(例如警察大战),这反倒巩固了法官的至高地位。此外,还出现了其他一些分别。以警长为例,达到这个职位的途径(在警察部门供过职与否)决定着是否承认司法的至高地位。因为,如何培养一个警长是这个部门内斗的焦点:“老家伙们”赞成从实际工作中锻炼,年轻人则认为学历更重要。这就是说,达到这个位置有不同的途径。这种差异并非没有社会基础。阶级之分不仅隔开了各个维护秩序的职能部门,而且是跨部门的。因此,跟其他一些部门一样(尤其是军队),部门之间和内部的争斗不只是阶级矛盾造成的,它也跟每个阶级内部的争斗相关,涉及高层位置时尤其跟统治阶级内部的派别之争相关。
注释
[1]这一点从“安保沙龙”的存在、安保市场和“私人警察”的发展可以得到见证。1989年法国的私人安保机构共雇用了73 000人,交易额达到75亿法郎,大致相当于法国警察机构的预算的三分之一(G.Carrot,Histoire de la police f rançaise,Paris,Tallandier,1992,p.230)。
[2]J-C.Soyer,Justiceen perditio n,Paris,Plon,1982.
[3]J.-L.Bodiguel,La magistrature,un corps sansâme?,Paris,PUF,1991.
[4]A.Baucaud,La haute magistrature judiciaire entre politique et sacerdoce,Vaucresson,juin 1991.
[5]J-P.Royer,R.Martinage,P.Lecocq,Juges et notables au XIX e siècle,Paris,PUF,1982.
[6]A.Boigeol,La formation des magistrats:de l'apprenstissage sur le tasà l'école professionnelle,Actes de la recherche en sciences sociales,76-77,mars 1989,p.4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