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治性的服务机构
第三类服务机构一般是传统的政府活动的机构司法机构、防务机构以及一般意义上的制定政策的所有机构。这些机构并不提供经济学意义上的大众化商品,而提供统治。
这种机构不可能实现经营管理上的自治化。即使可以实现竞争的话,那也是不合需要的。这类机构必须直接由政府控制和管理,但其活动仍需有目标、重点以及对成果的衡量。
因此,这种机构需要有一种对其承诺、其基础原则和成果的有组织而独立的监察。这类机构无法建立成果反馈的机制,所以只能对之进行分析和监察。
在十九世纪时已在政府中设立总监察长的机构(但还可追溯到法国路易十四时期,即十七世纪后期;而在1760年左右,普鲁土的弗雷德里克大帝已建立了与现在的形式大致相同的监察机构)。目前,各国政府已普遍建立一种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之外的机构来审核费用开支、揭发营私舞弊、不法行为和重大失职等。
既然这类服务机构已这样地起着核心作用、这样重要和花钱很多,我们就有必要设立一个有关其目标和成绩的总监察长。我们必须迫使自己考察政府提出的政策、法律、计划以及企业的参谋服务机构的政策、计划和活动并提出以下的问题:这些目标符合实际吗?它们是可以实现的吗,或者只是空话?它们同打算满足的需要有恰当的联系吗?确定了正确的指标吗?对优先顺序是否经过深入思考?成果同诺言和期望有联系吗?
美国政府可能已开始认识到这种需要。这说明了它为什么最近把预算局改为行政管理和预算局。但是,这个新机构仍归总统领导并属于总统的行政办公室。为了有成果,它必须是独立的。它还必须拥有审核拟议中的法案即监察立法的权力和责任,正如目前它对已采用的方案进行监察一样。行政管理和预算局迄今主要还处于提供诺言的阶段。但人们至少已认识到,为了使联邦政府的服务取得成绩就要对其目标和成绩进行有组织的检查并有组织地废弃过去。
我们还必须进一步把下述一点作为基本前提,即把每一个政府机构和每一项立法法案都看成不是永恒的。任何一项新的活动、新的机构、新的方案都只应该存在于一个有限的时期内,即其结果表明目标和所用手段是恰当的那段时期。政府以外的其它服务机构包括那些虽然是公众机构但却应该实行自治的机构(如学校或医院)一也必须这样。社会公众对服务机构的缺乏成绩和成果已极为不满,不再能永久地容忍传统的制度。
我们的许多最严重的问题是由于未能废弃已不能取得成绩的方案,如美国和欧洲共同市场农业计划的失败,那威胁着要毁灭我们城市的福利成灾,那威胁着要引起贫穷的非白种人反对富裕的白种人的全球种族战争的国际发展计划的失败。
未能由成果获得反馈可能于将来危及环境及我们挽救环境的努力,极为需要成果。但我们迄今既没有认真思考我们追求的是什么,又没有确定优先顺序,又没有组织在方向、重点、挽救环境的努力方面的成果反馈。可以预料,这只能意味着没有成果,然后才醒悟过来。
服务机构所需要的并不是更加企业化,而是尽可能地接受成绩的考验即使是社会主义竞争的考验。它们必须更加医院化、大学化、政府化,等等。换句话说,它们必须深入思考自己的特殊职能、宗旨和使命。
服务机构所需要的并不是更好的人员,而是要人员更系统地从事于管理工作并使他们自己和他们的机构有目的地集中精力于取得成绩和成果。它们的确需要效率即成本控制,但它们最需经的是效果,即集中精力于取得正确的成果。
现在的服务机构很少会苦于管理人员过少,而绝大多数是人员过多,程序、组织图、管理技术过多。现在需要学习的是为了取得成绩而对服务机构进行管理。这可能是本世纪中最大而最重要的管理任务。
[1] 我在较早的一本著作《不连续的时期》中,由于没有一个更好的用语,把这叫做再私有化。但这引起了广泛的误解,认为我的意思是恢复私人所有权。我心中想的完全不是这个(虽然我也不排斥这点)。重要的是机构的自治权,是要有工作成绩的考验,要有某种形式的竞争,尽管在许多情况下是社会主义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