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的影响的责任
无论是有意造成的还是无意造成的,人们必须对他们所造成的影响负责。这是第一条规则。管理当局无疑要对他们的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影响负责。这属于管理当局的业务。
在上一章有关联合碳化物公司的事例中,当地社区激烈反对该公司的主要原因可能不是它所造成的污染。当地社区正像联合碳化物公司一样清楚,对于生产来讲,因而对于当地社区赖以支持助工作职位来讲,污染是一种伴随的结果。但使当地社区极为怨恨的是,联合碳化物公司多年以来拒绝承担责任。这种怨恨是有道理的。该公司的确采取了不负责任的态度。
由于人们要对自己所造成的影响负责,他们就应该使这些影响尽量缩小。一个机构在自己特殊目的和特殊使命以外的影响愈小,则其行为愈好,愈是负责,愈能成为一个受欢迎的公民、邻居和贡献者。不是必不可少的影响、不是自己所实现特殊目的和特殊使命的一部分的影响应保持在最低限度。即使这些影响看起来是有益的,但它们既已超出了本机构正常职能的范围,则迟早会引起怨恨、抵制,并被认为是强加于人的。
管理当局之所以要扶助职工团体进行自治(见第二十一章),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从它自己的利益来看,企业中职工团体的职能对于企业的目的来讲是附带的,而不是必不可少的。企业之所以存在是为了制造鞋子或糖果,或经营保险业务。任何超出工作所必需的严密控制对于企业的主要职能来说都是附带的。那就是一种影响。因此,如果它不能完全消除的话,也应该使之尽量缩小。
这类影响至少是令人讨厌的,甚至可能是有害的,而决不会是有益的。事实上,它们总合带来成本和威胁。这类影响消耗资源、浪费原材料,至少也分散管理当局的精力,而无益于产品的价值或顾客的满足。它们是摩擦,即非生产性成本。
即使是一些小影响也可能成为危机和丑闻,并对没有注意这些影响的企业(或其它机构)造成严重的损害。在昨天看来似乎是无害的甚至是相当普遍的突然就会受到人们的反对,引起公众的强烈抗议,成为一个重大问题。如果管理当局不对这些影响承担起责任,认真加以考虑,找出最好的解决办法,就会导致惩罚性或限制性的立法和对企业的贪婪和大学的不负责任的强烈抗议。
如果只是说,但公众并未反对,那是不够的。尤其不能满足于说,准备用来解决某个问题的一种措施会不受欢迎,会受到同事和同伴们的反对,并且没有人提出这种要求。社会迟早会认为这种影响是对社会正直的一种侵犯,会对那些没有负责地为消除这种影响或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而努力的人索取高昂的代价。
以下是一些例子。
在四十年代后期和五十年代早期,一家美国汽车公司试图使美国公众注意安全问题。福特汽车公司生产出一种汽车,在座位上备有安全带。但销售量却一落千丈。福特公司不得不停止销售这种带有安全带的汽车并放弃整个想法。而十五年以后,当美国驾驶汽车的大众已注意到安全问题时,放大肆攻击汽车制造商完全不注意安全问题,是送命商。结果是制定的法规中有关惩治汽车公司的内容同保护公众的内容一样多。
有几家大电力公司多年来试图要各州的公用事业委员会批准采用低硫燃料并在烟囱上装置清除烟尘的设备。但这些公用事业委员会一再地不予批准,其理由是,公众有权获得成本尽可能低的电力。他们指出,按照州法律的规定,在现行电力价格的基础上,较贵的燃料和清除烟尘的资本投资都不能作为合法的成本。可是,当空气污染终于成为公众关心的一个问题时,同样的这些电力公司由于污染环境而受到激烈的攻击。
公共服务机构同样地由于忽略了对社会的影响或把它们看作无足轻重而置之不理而付出了代价。哥伦比亚大学由于没有对自己造成的社会影响承担责任而以这些影响无足轻重来安慰自己,结果几乎被摧毁了。1968年动摇了哥伦比亚大学基础的爆炸性事件是由一件完全无害的小事引起的:学校计划建设一个新的体育馆供学生和附近的黑人居民同样地使用。但这事件发生的根源却更为深刻,即哥伦比亚大学及其教职工认为,一个自由的教育机构不必关心它同其黑人居民区邻居的关系。
对社会影响的另一个例子是企业太大,因而对它自己和当地社区都起着不好的作用(关于这点,见第五十五章)。太大的企业,特别是对当地社区来讲太大的企业,对当地社区,尤其是对它自己是一种威胁。管理当局有责任为了企业(或大学、医院)的利益而改变这种情况。如果对这一问题置之不理,那就是把自高自大、对权力的追求和虚荣心放在机构和社区的利益之上。这就是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