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的限制条件

联邦分权制本来是为了解决企业的规模问题而提出来的一种设计。企业的规模超过了中等程度,职能制结构就不适用了。但是,联邦分权制在规模大小上也有一些限制条件。如果联邦制的单位太大了,以致其中的组成部分即其中的职能性小单位(如制造)超过了它能有效运转的规模,那么整个自治性单位就会变得笨重、迟钝、大得难以进行工作。其头脑即自治性单位的高层管理可能仍在进行工作,但其肢体即职能性小单位却会变得僵硬而官僚化,并愈来愈变得是为它们自己服务而不是为共同宗旨服务。

为了克服这种缺陷,杜邦公司一方面把过于庞大的自治性单位分解为二,另一方面,正如我们在前面已经讲过的,在大的自治性分权单位中再建立一些小的自治性分权单位。另一种是约翰逊和约翰逊公司采用的方法。该公司是一家规模非常庞大的制造卫生保健用品的多国公司。其产品从药棉直到避孕丸。该公司多年来一直把它属下的每一单位的规模限制在二百五十名职工以内,每一单位就是一个拥有自己的管理当局和董事会的单独公司,并直接向一个小型的、中央母公司的高层管理班子报告。当约翰逊和约翰逊公司在全世界的销售额超过十亿美元而职工总数超过四万人时,虽然不得不容许其下属单位的规模超过二百五十名职工,但是,它仍然对每一单位的规模加以限制,当下属单位过于庞大时,它就把这个下属单位分解开来而不是容许它继续扩大。这样,在它的每个下属单位中,职能单位还是相当小的。

但是,当自治性单位发展到规模庞大时,并不总是能够把它分解或再作进一步划分的;至少并不总是这样实行的。于是结果就出现了职能王国。

例如,通用汽车公司的雪佛兰事业部就发展到了很大的规模。如果它是一个独立的公司,它可以在汽车制造公司中排在第三位或第四位。它是一个自治的分权性产品单位;但在内部;它是按职能组织起来并高度集中的。为了消除雷佛兰事业部中庞大的非常庞大的职能单位的与外隔绝的状态,通用汽车公司经常把雪佛兰事业部同其它较小的(但仍是很大的)事业部的职能单位的经理互相调动。但是,通用汽车公司在七十年代初期把汽车的最后装配工作从雪佛兰事业部中分出来而按模拟分极制原则(见下)单独成立一个装配事业部。这样做的理由之一就是有必要把日益成为以努力为中心的一个大型装配作业恢复为以成果为中心。而且,通用汽车公司中的许多经理人员,特别是年青的经理人员,显然认为雪佛兰事业部早就应该分解为一些独立的事业部,例如,一个负责大型卡车业务,另一个负责小型车或超小型车业务,而原来的雪佛兰事业部则限于标准客车。(见第五十五章)。

通用电气公司在五十年代进行改组的设计师拉尔夫·科迪纳(Ralph Cordiner)经常说,一个分权制结构中的自治性单位应该小到一个人伸手可及的程度。这不是一个精确的定量用语。但它意味着一个自治性单位不应该超过联邦分权制所能获得的充分利益的适当规模。这就意味着(正如在第五十四章中所指出的),在高层的一小部分人可能是四个或五个不用参考图表、记录或组织手册就能讲出在该单位中有些什么关键人物,他们目前在哪里,他们目前在进行什么工作以及如何在完成他们的工作,他们从何处来以及可能到哪里去。如果自治性单位搞成差不多的规模,联邦分权制仍是最好的一种组织设计。但是,那已是害处最少而不是好处最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