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和教友派的良心
四十年代后期,美国的一家大钢铁公司为其南方分公司任命了一位新的总经理。该分公司位于南方最强烈的白人至上地区。该分公司的高层管理职位传统上是由南方人担任的,而这位新被任命的总经理却是北方人,而且出身于一个古老的费城教友派家族并曾积极参与几项民权组织。
该公司的高层管理当局在任命他时同他讲,我们知道我们在做些什么以及为什么要任命你。事实上是你的成就使我们提升你。但你又是一个北方人并从事于黑人平等就业的活动。这当然是美国的法律和工会合同要求于我们的。可是,正如我们全都知道的,我们的南方分公司从来没有给予黑人平等就业的机会。黑人无论怎样有技术,也无论担任什么工作,其工资从来没有超过助手的水平。我们一直没有能够打破南方的这一惯例。但我们知道,我们不再能维护和保持这些做法。所以,我们期望你尽快地使我们的黑人职工享有民权,正如国家法律和我们的工会合同所要求的。努力去获得代表我们职工的工会领导人物的支持和协作。我们知道,你在几个民权组织中一直在同他们一起工作。
这位新总经理花了约一年的时间来使他的新同事跟他友好相处,使自己为当地的社会所了解,并同工厂中的工会领导人物建立友好关系。然后,他看到机会来了。工厂即将进行大的扩建,要为一些新的高炉配备人员。这位新总经理严格地按照工会合同的雇用条款行事。其结果是,有一小批相当数量的具有高度专业技术和相当资历的黑人职工在新班子中获得了职位。但并未剥夺任何一个白人职工的年资权利,也并没有把任何一个白人职工置于黑人的领导之下。
当新的任命名单加工会合同所要求的公布以后的第二天上午,当地工会的一个代表团来拜访这位总经理。他们说,您知道,有好几百起工人不满事件一直拖着未得解决。我们工人已难于再忍耐下去了。我们在三十六小时后将举行罢工。但我们是讲道理的。只要公司有一点善意的表示,我们就把罢工推迟。您所要做的只是收回您刚公布的任命名单,让我们同监工们一起拟出新高炉的班子。同时,我们现在把工会合同所要求的正式的罢工通知单交给您。
这位总经理首先试图同工会的理事长和总顾问联系,但不知道为什么,找不到他们,而他们的秘书也不知道在什么地方可以找到他们,或什么时候他们能回来。这位总经理后来想到他的一位老朋友、教友派中的贤人之一,并且是种族关系问题上的一个激进分子,特别主张给黑人以平等就业的机会。但使这位总经理极为惊讶的是,这位贤人对他的困境毫不同情。这位贤人说,你知道,我完全同意你所说的对黑人的就业加以歧视是不合法、不道德并有罪的。但你所做的,虽然是合法的,却同样是不道德的。你运用大公司的经济权力把你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强加于你所管辖的团体。你的道德观和价值观是正确的,但你仍然是用一个企业的经济权力、雇主的权力、你那办公室的权力来摆布这个团体。这就是经济帝国主义,无论其动机是如何善良,还是不可原谅的。
这位总经理辞职并到北方另行就职。公司悄悄地取消了那份任命名单。工厂照常开着。用不着说,过了几年以后,公司受到激烈的攻击而那位工会总顾问是叫得最响的说它在种族问题上没有起领导作用。批评者们攻击说,该公司作为该地区最大的雇主,应该知道那些做法既是非法的,又是不道德的。它的社会责任不应该一直让那些做法一直沿用下来。
社会责任的要求显然并不象绝大多教书籍、文章和演说所讲的那么简单。但也不能像芝加哥的杰出的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所极力主张的那样对它置之不理。事实上很多人都接受了弗里德曼的下述论点,即企业是一个经济机构,应该专注于经济方面的任务。如果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就有危及经济成绩及其社会的可能。肯定还有一个更大的危险,即如果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则企业管理人员就可能在他们并无合法权力的领域中篡夺了权力。[4]
但同样清楚的是,社会责任也不能回避。达不仅是由于公众需要、社会需要,而且由于在现代社会中除了管理人员以外,没有其它的领导集团。如果我们的主要机构、特别是工商企业的管理人员不为共同的利益而承担起责任来,那就没有其他人能够或将会承担起这个责任了。政府在一个由各种组织组成的多元社会中已经不再能成为统治者或共同利益的守护者,虽然政治理论仍然认为它还可以做得到。这个社会中的领导集团即关键机构的管理人员,不论他们是否愿意事实上也不论他们是否胜任都必须认真考虑他们能够并应该承担些什么责任,在哪些领域并为了什么目标而承担责任。
如果说这些谨防的事例有什么教训的话,那并不是说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含糊不清而又危险的,而是说企业而且不仅是大企业应该就社会影响和社会责任这些领域深入思考其作用、树立目标并取得成果。必须对社会影响和社会成果进行管理。
[1] 查尔斯·布思:《伦敦人民的生活和劳动》出版于1892年到1897年之间。
[2] 例如见小查尔斯·狄更斯(Charles Dickens the Younger)于1879年首次出版的有名的《伦敦词典》中。该词典是为访问伦敦的旅游者的享受作指导的。
[3] 关于这点,参看我的《不连续的时代》中的第十章《政府的弊病》。
[4] 关于这点请参看第二十六章及我的《公司的概念》一书1972年新版的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