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的规范
为了使管理人员能进行控制,
它们必须符合经济性;
它们必须是有意义的;
核查必须符合七项规范。
它们必须适合于被衡量的现象;
它们必须同被衡量的事件相称;
它们必须适时;
它们必须简单;
它们必须是能被使用的。
一、核查必须符合经济性原则。达到控制的目的而所需努力愈少者,则控制的设计愈好。所需的核查愈少,则核查的效果愈好。事实上,核查增加得愈多,愈不能改进控制,而只能造成混乱。
因此,管理人员在设计或使用一种核查制度时所应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为了达到控制的目的,我必须知道的最低限度的信息是什么?
各种不同的管理人员可能有不同的答案。公司的财务经理只需要知道投入存货的总资金额以及它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销售经理需要知道构成存货百分之七十的六、七种产品及其相当详细的情况。但存货总额对他并不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财务经理和销售经理一般都无需了解存货的完整数字,每年中只有一两次才需要了解这种完整数字,其余时间只需要了解相当少量的代表性的数字。而仓库保管员则需要每日的数字而且要详细的数字。
电子计算机提供大量数据的能力并不能改进核查。相反的,真正有助于按制的,首先是这样一个问题,为了了解一种现象并能够对之进行预测,所需的最少数量的报告和统计是什么?然后再问道,需要些什么样的最低限度的数据就可得到这一现象的相当可靠的全貌?
二、核查必须是有意义的。这意味着,被衡量的事件必须本身是有意义的(如市场占有率),或者它们至少标志着有意义的发展趋势(如劳动力离职率和故意旷工的突然上升)。
决不应该对微不足道的事去衡量。人们只有核查少数对工作成绩和成果能有重大影响的发展,才能达到控制的目的。人们如果试图核查无数对工作成绩和成果无关紧要的事件,就不能达到控制的目的。
核查应该始终同关键目标及其中排在前面的关键活动和良心领域(见第四十二章)有关。换句话说,核查应该以一个公司关于其业务是什么、将来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的定义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