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特汽车公司事迹的教训
福特汽车公司事迹的教训是,管理人员和管理部门是工商企业的特殊需要,是其特殊器官和特殊结构。我们可以十分肯定地说,企业没有管理人员是不行的。不能认为管理部门所做的是所有主授权给它的工作。管理部门之所以需要,不仅由于工作量太大,任何一个人部不可能单独完成,而且由于管理一个企业同管理一个人自己的财产是根本上不同的两回事。
亨利·福特以及西门士和岩崎弥太郎之所以未能看到转而采用管理人员和管理部门的必要,是由于他们认为(正如各种教科书还在告诉我们的那样),复杂的大企业是由。一个人经营的小店铺有机地演变而来的。当然,福特、西门士和岩崎弥太郎开始时规模都很小。但其发展不仅引起规模的变化。到了一定的程度,量转变为质,它们不再是他们个人的企业而成了一个工商企业,即成了一个要求有不同的结构和不同的原则的组织一个要求有管理人员和管理班子的组织。
从法律上讲,管理部门看来好像仍是接受所有主的授权,即使在苏维埃制度下也是如此。但是,缓慢演变的现实教训却是,管理部门优先于所有主,实际上是高于所有主,至于在大企业中是这样。即使对大企业拥有全部所有权的所有主也不得不从属于管理部门本身。所有主的所有权在法律上讲虽然是没有限制的,但是,如果所有主不使自己服从于企业对其所有权进行管理的需要,就会碰到困难,甚至会失去其所有权。
可以设想,当乔治·西门士迫使其年青的堂侄们或者接受管理当局,或者放弃控制权时,心中正是这样想的。作为一种法律学说虽然还只是一种新产生的而不是一种已明确形成的它也许是在美国首先形成的。美国空军在五十年代早期同霍华德·休土(Howard Hughes)和休士飞机公司进行谈判。休士拥有该公司的全部股权和财产,他拒绝让专业管理人员管理该公司,而坚持由他自己来管理,正如三十年以前由福特自己经营福特汽车公司那样。于是,休士飞机公司的主要顾客,美国空军就给休士一份最后通牒:或者你把你的股权交给一个信托基金会并让专业的管理当局来接管,或者我们使你那公司破产并迫使你完全离开。休士通过他的一个信托基金会保持了自己的所有权,但完全放弃了对公司的控制权。
下一个案例也同霍华德·休士有关。据说,他作为美国一家大航空公司美国环球航空公司的完全所有者,把该公司的利益从属于他的其它一些公司的利益。对一个所有主来讲,这是完全合法的行为,他可以随意处置他的财产。但美国环球航空公司对休士起诉,要求赔偿一亿五千万美元的损失。美国环球航空公司在初审和复审中都胜诉了,只是在1973年最高法院的审理中,才由于这是一个专门性事项而败诉。最高法院认为,这是有关民用航空局的事情,普通法院无权受理。但是,即使是所有主也必须如一个管理人员那样来行事(至少在大公司中是如此),这一原则是没有争议的。
当德国银行于六十年代末期来挽救克虏伯公司时,在克虏伯家族对其公司的处理,也应用了这一原则。该公司全部属于克虏伯家族所有。但德国银行显然认为克虏伯家族把该公司作为财产来处理是不恰当的。七十年以前,西门士还努力使西门士家族保持其所有权,而德国银行在处置克虏伯公司时却迫使克虏伯家族完全放弃了所有权和控制权。
从其产生来看,可以说,管理部门并不是由所有主自己管理的小公司演变而来的结果,而是从一开始就是为本来就是大而复杂的企业设计的。
美国庞大的铁路事业横跨过漫长的距离。它要处理各种错综复杂的问题:建设铁路路基的工程问题,筹集巨额资金的财务问题,获得建路特许权、土地征用权和补助金的政治关系问题等。而这个铁路事业是可以称之为管理的第一个企业。事实上,在美国内战后不久为长距离的、横贯大陆的美国铁路设计出来的管理结构基本上维持至今没有改变。大约在这同一时期,在欧洲大陆上为首批出现的全国的而非地方的银行[5]设计出了一套管理制度。而在远方的日本,明治时期财团的创建人三井、住友以及岩崎弥太朗在三菱的继承人以一种新的方式运用日本的传统方法,也给庞大而复杂的企业建立了一套管理制度。
直到三十年或四十年以后,管理部门的应用才从原来就是大企业的企业移植到已成长为大企业的企业中去。我们在前面已经讲过,乔治·西门士如何在1897年利用他的那些在西门子电气公司中的堂侄们对资金的需要为杠杆,迫使他们虽然不愿意也只得接受管理部门。大约在这同一时期,安德鲁·卡内基和约笛·D·洛克菲勒也分别在钢铁工业和石油工业中引进了管理部门。稍迟一些,仍是那个皮埃尔·S.杜邦把杜邦家族公司进行了改组,引进了管理部门,使之既能得到发展,又保持杜邦家族的控制权[6]。杜邦在1915年到1920年期间为其家族公司所建立的管理结构,在几年以后成为通用汽车公司专业管理结构的出发点。那时,杜邦获得了近于破产和摇摇欲坠的这个汽车公司集团的控制权并使小艾尔弗雷德·斯隆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
虽然并不能证明,但有很大的可能,英国在十九世纪后期之所以从世界经济领先地位跌落下来,主要不是由于它技术上的差距,而是由于它在管理上的差距,即未能在一种真正的管理的基础上改组其已成为庞大而复杂的工商企业。
英国不是改组其公司,而是采取一种妥协的办法。结果,其公司董事会既不是一个监察机构,又不是一个真正的管理机构,而是这两者的一种混合;因而,管理人员的作用、职能和权力均未明确规定。为了了解其区别,人们只要比较一下英国化学工业[7](它在1870年在世界上占领先地位,而到二十年以后就只居陪衬地位了)的发展记录和钱德勒有关杜邦公司的描述。直到1926年,当英国所有的大化学公司合并成为一个帝国化学工业公司时,其首届董事会既是一个高层管理机构,又是代表以前各创立者家族有钱的外行们的一个混合体在董事会之内或之下没有明确的结构。德国的法本化学公司是略早几个月以一种类似的方式成立的。但德国人一开始就把同财务、家族、权势有关的人物排除在管理结构之外,而把他们全部安排在一个不进行实际管理工作的监事会之中。有少数创建家族的成员被安置在管理董事会之中,但他们是作为专业管理人员来服务的,即具有具体的职位、职能和权力,并在管理班子中与其他人处于平等地位。这个管理班子则由没有家族或所有权背景的专业人员占统治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