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的适用范围

即使职能制组织能适用的场合,其范围也是限于作业工作。高层管理是特殊的工作(见第五十章),但它不是职能工作,而且不能适用职能制组织。如果在任何地方采用了职能制组织,它既使高层领导软弱无力。

德国的大公司在1900年以后趋向于按职能来构造其高层管理;许多德国公司现在还在这样做。的确,也存在着一个高层管理班子,即德国公司法中的董事会。但与高层管理工作有关的只有一个人,即总经理。高层管理中的其他成员是各主要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而且主要关心于其自己的部门。其结果是,总经理成为一个独裁者,而董事会班子退化为一个法律上的空名。有的时候,根本就没有高层管理,每个职能部门各行其是。

对于创新工作来说,职能制原则更加不能适用(见第六十一章)。我们在创新工作中试图做的是某些我们以前没有做过的事情,即某些我们还不知道的事情。在创新中,我们的确需要各种不同学科的技术。但是,我们不知道什么地方和什么时候我们需要它们,需要多长时间,需要多少程度,或多大分量。所以,创新工作不能在职能制组织的基础上予以组织。职能制组织不适用于创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