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高层管理班子

多国公司必须不只有一个而是有多个高层管理班子,正好像必须有多种企业战略一样。整个公司的高层管理班子是其多个高层管理班子中的一个。但是,多国公司在各国的分公司、各个地区或各种产品线,也各有其高层管理班子。当整个公司的高层管理班子的成员同时也参加某一国的分公司或某一市场的高层管理班子时,他们只是作为成员,而并不是作为领导者。

对于大的多国公司的高层管理结构问题,迄今还没有一种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但有一件事是清楚的,传统的模式是行不通的。

传统的模式是建成一层又一层的宝塔式等级结构。一国分公司的经理一般向地区经理报告,而地区经理又向欧洲或拉丁美洲这样的大区经理报告,后者则又向国际副总经理报告。再由国际副总经理向整个公司的高层管理报告。这不仅贬低了做出实际决策的人即某一国分公司的经理,而且产生烦琐的官僚主义。其主要后果就是决策延误。

代替这种传统模式的某些方案已出现了,并显示出有其优点。

最令人满意的一种结构也许是尤尼莱佛公司制定出来的那种形式。在这种结构中,任何一国的分公司向母公司的两个总部(伦敦和鹿特丹)中的一个报告。但是,每一个主要产品集团(如肥皂、鱼类或零售商业)都在总部中设有一个协调委员会,通常由在该领域中有过成功地从事该项业务经验的人组成。另一方面,在该公司有若干分公司的某一主要国家(如德国)中,设立一个全国董事会。该董事会由该公司以前在该国分公司中担任过高级职务的人组成而由一位杰出的该国人担任主席。这种结构也是相当烦琐的。但至少可使该公司在各国分公司的经理能够直接同有决策权的公司首脑打交道。在一般情况下,他不会去同公司首脑直接打交道,而是同全国董事会或该产品领域的协调委员会打交道。但从组织结构上讲,他是直接对公司的高层管理负责的。他在公司中的这种地位提高了他在公司以外的地位,提高了他在本国行业中、同本国政府的关系、同工会的关系及其它方面的地位。

但是,即使在尤尼莱佛公司中,既要把每一分公司看成是一个自主性的企业,把每一产品领域看成是一个统一的企业,又要把整个公司看成是在资金和重要人员调配方面的一个统一的单位,在这两者之间维持平衡是困难的、不稳定的、易于被破坏的。至少是,用于规定公司的各种组织关系和维持这一体系运转所花的时间太多了。

还存在着其它一些方案。

美国的一个大多国公司即CPC公司(以前是玉米产品公司)把整个公司分成为五个不同的公司:在美国有两个(一个是消费品公司,一个是工业用品公司),在欧洲、拉丁美洲和远东各有一个。每一个公司有一位总经理,其总部设在其区域之内。总公司的高层管理班子由三、四个人组成。这个班子同时也是各个分公司的董事会。它在各个分公司上花费同样多的时间来同这些分公司的总经理、高级人员在当地一同工作,作为这些分公司总经理的顾问、参谋和智囊。

在组织方面可以明确得出的唯一结论是,多国公司中总公司的高层管理班子决不能同时是任何分公司、特别是总部所在地的分公司的高层管理班子。只要公司的业务中有很小一部分多国化了,其高层管理就必须不再在任何一国或地区从事于任何一种产品领域的经营业务。否则,它就会把它的全部时间用于当前的管理工作而忽略了其它工作。

换句话说,这就意味着传统的组织结构是错误的。在传统的组织结构中,总公司的高层管理班子同时也是最大的分公司(通常就是国内的分公司)的高层管理班子,而其它的分公司则由国际部管理。无论哪里,只要还坚持采用这种传统组织结构的,就会损害或削弱公司的成就。而采用这种传统组织结构的公司还相当普遍。

很早以前就已表明,中央政府不能采取到处流动的方式。多国公司需要有一个总部。

在西方历史上,多国政府的最好例子是查理曼大帝的政府。它在公元九世纪时就证明了上述论点。查理曼大帝的朝廷从一个城堡迁移到另一个城堡。这在当时是使皇帝能同他派驻各地的代表保持联系的唯一途径。而且,在货币尚未出现以前的时期,宫廷可以只靠土地的出产而维持下去。这种对流动性总部的依赖,是查理曼大帝死后其帝国立即四分五裂的一个主要原因。当时帝国分裂为一些可以由一个统治者在一个固定地点加以统治的部分。可是,查理曼大帝的朝廷毕竟没有尝到疲劳地乘坐喷气式飞机的苦头。至于疲劳地乘坐牛车的苦头,那肯定是尝到了的。

企业有一个固定地点,是经营所必需的。工作需要时间、连续性、节奏和进度表。人们为了进行工作,需要有组织的、系统的支持,而这只有在一个地方进行多年的工作才能获得。帝国的大臣也许能同公司的副总经理那样,不断地到各处巡视。但是,公司中从事市场研究的人员、会计师、人事工作人员,即从事思考工作的人员更不必说秘书或电子计算机专家了如果要有所成就,就必须固定在一个地方。

另一方面,地区性的决策却必须在行动现场做出。地区性决策必须在公司战略的范围内做出。但是,如果它要发挥作用,就必须是一个地区性的而不是全公司性的决策。地区性企业(如欧洲的或瑞典的)的总部必须设立在其决策发生作用的地方。地区性决策的做出必须具有充分的当地资料,必须同现场人员协作并同当地机构密切配合,必须符合于当地的法律、期望、习惯,尤其是必须为执行这项决策的人员即对整个公司的了解必然受到限制的当地人员所理解。设在西班牙的工厂的经理或香港分行的行长是通过他们对当地的了解、他们同当地的联系和在当地的活动而取得其成就的。

但是,那家多国性制药公司在拉丁美洲分公司的经理、福特汽车公司在德国引擎工厂的厂长、或大通银行在法兰克福分行的行长,对整个公司的目标、战略和需要也必须有足够的了解,以免做出错误的决策,以免使他自己的单位最优化而使整个公司次优化。

多国公司的高层管理结构中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高层管理结构不是机械的,而首先是文化的结构。美国的管理集团认为是正确而恰当的高层管理结构,对于法国、日本或德国的管理集团来说,可能完全不恰当、不合适。而这些法国、日本或德国的管理人员必须了解他们当地的高层管理集团,必须能同他们融洽相处,必须同他们一起工作。因此,一家多国公司高层管理班子如果要取得成功,它在各个不同国家中的结构必须是各不相同的。否则,就无法为当地所了解。可是,他们又必须至少在整个公司中保持和谐一致。否则,其中不同的各种高层管理班子又无法在一起工作。

因此,多国公司的高层管理结构必须按系统管理结构来组织。而系统管理结构是所有的组织结构中最复杂、最困难的(这点将在本章后面的部分详加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