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德国占领区的分类

    尽管纳粹国际法专家强调希特勒的欧洲需要有所规划,德国大空间的行政管理却不是有系统地逐步形成的,而是主要通过不断摸索、反复试验才决定下来的(就1941年后所占领的苏联领土而言,可能不在此例)。(1)结果,各个地区的行政管理形式有了相当大的差别。概括地说,到1943年底,德国占领区有五种不同的类型。它们是:

    1.合并区
    2.民政长官管辖区
    3.附属区
    4.占领区
    5.所谓“作战区”

    (一)合并区

    政治上和组织上同德国关系最密切的是所谓合并区(Eingegliederte Gebiete),它或是以德国新行政区的形式,或是以原来存在的州、行政区或省的增添部分的形式,由德国直接统治。(2)在东方,(3)这类合并区有:(1)但泽—西普鲁士行政区(包括但泽、马林韦德尔(4)和布罗姆堡专区)和瓦尔培兰行政区(5)〔包括霍亨扎尔察(伊诺弗罗茨瓦夫)、波森和卡利什〕专区;(2)并入西里西亚省的卡托维兹专区;(6)(3)并入东普鲁士省的泽希脑专区;(7)(4)并入东普鲁士贡宾南专区的苏道恩专区;(5)并入东普鲁士阿伦施泰因专区的佐尔道地区。在西方,这类合并区有1939年以前比利时的圣维特市、欧本市和马尔梅迪市(在德国的那道合并法令中,称该地区为“欧本、马尔梅迪和莫雷斯纳”)。(8)为了便于管理,它们被并入了莱茵省(亚琛专区),但是政治上却隶属于科隆—亚琛行政区。

    (二)民政长官管辖区

    在东南方,这类地区有过去属于南斯拉夫的下斯蒂里亚地区和上卡尔尼奥拉、米埃斯塔尔和西兰乡地区。根据希特勒1941年4月12日颁发的“分裂南斯拉夫的紧急指示”,(9)他决定将这些地区分别划归施蒂里亚马克行政区和卡恩滕行政区。在西方,这类地区有:(1)法国的摩泽尔省(洛林)和上莱茵与下莱茵省(阿尔萨斯),摩泽尔省并入萨尔—法耳茨行政区,成为新的威斯特马克行政区(10),上莱茵和下莱茵并入巴登行政区,成为新的巴登—阿尔萨斯行政区;(2)卢森堡,它于1941年2月划归科布伦茨—特里尔行政区,成为新的摩泽尔行政区。

    虽然德国人始终没有通过法律宣布并吞这些地区,但是他们清楚地表明,他们完全有意把这些地区最终并入德国。例如,在阿尔萨斯,身为民政长官的瓦格纳行政长官就说,他的任务“主要是政治方面的……是一项将阿尔萨斯收回大德国的任务”。(11)据说,希特勒本人曾经限地方民政长官在10年内使阿尔萨斯和洛林完全德意志化。(12)为了使阿尔萨斯—洛林和卢森堡的那套行政管理形式同德国的那套完全一致,这3个地区的立法由各地的民政长官和柏林的政府部门共同提出。(13)义务兵役制于1942年8月开始实行,接着德国内政部长颁布了一项法令,把德国公民的身份授与参加德国武装部队或武装党卫队的人,或是在其他方面表明自己不愧为德国人的人。(14)在所有三处地方,他们还采取了各种步骤使地名甚至姓氏德意志化,(15)同时还强迫居民讲德语以代替当地的语言或法语。(16)就海关、邮电的管理以及铁道而言,这3个地区全被当作德国的一个组成部分。(17)

    1941年8月,对俄国发动进攻后6星期,比亚威斯托克省,大约只有比利时那么大的前波兰“公国”,也归入了民政长官管辖区这一类。(18)东普鲁士行政长官科赫奉派出任民政长官,该地区则改隶于东普鲁士行政区。(19)虽然比亚威斯托克丝毫不受各项管辖东方合并区的法律的约束,但是德国人像对待阿尔萨斯、洛林和卢森堡那样,坚持该地区最后注定应并入德国。(20)由于比亚威斯托克的民政长官,不仅是东普鲁士的行政长官,而且是驻乌克兰的德国专员,因此,在东方新秩序的结构中,比亚威斯托克地区有时被说成是起着东普鲁士与乌克兰之间的桥梁作用。

    (三)附属区

    下一类地区的行政机构也几乎完全是德国式的。这类地区包括波兰“残余地区”内的总督辖区、德国专员管辖下的乌克兰和德国专员管辖下的奥斯兰的白俄罗斯地区。(21)波希米亚和摩拉维亚保护国虽然在法律上有着本国的“自治”政府,上面还有一个德国监护机构,却可以被认为也属于这一类,特别因为它们已经被官方看作是“大德国”的组成部分了。这一类地区与德国的关系始终没有很明确地规定过。至于总督辖区,(22)官方曾经声明:这一地区的“特殊地位”

    使之无法按照国内法和国际法的一般概念来予以分类。它自身就代表一个独特的法律概念。它既不是德国的一部分,也不是大德国的一部分,在关税和货币方面同德国和大德国全分隔开……。但是它是大德国的一个势力范围,也是大德国权力范围的组成部分。(23)

    据总督弗朗克说,总督辖区“不再是占领区,因此与德国无关,它是大德国不可缺少的一部分”。(24)它也“不单纯是一个殖民地”或是“一个自治领或保护国”,而是大德国的一个“附属地区”(Nebenland)。(25)

    弗朗克和德国报刊都费尽心机想把总督辖区的地位和保护国的地位严格地区分开来,同时指出,虽然这两类地区同样有可能成为大德国的一部分,它们的地位却不必相仿。(26)这种区分在一定程度上是正当的,因为就组成方式来说,保护国不仅同总督辖区有某些相同的特点,而且同所有占领区也有某些相同的地方。像总督辖区乌克兰和奥斯兰那样,它被剥夺了作为“国际法上一个实体”的全部地位,并被指定为一片专供掠夺的、可能加以德意志化的地区。像合并区那样,它成了“德国关税区”的一部分,并受到德国许多法律的管辖。(27)另一方面,它像丹麦那样,保有在柏林派驻外交代表的权利,(28)自身有着一个名义上“自治的”行政机构,其首脑享有“主权政府的首脑所享有的全部荣誉”。(29)

    奥斯兰和乌克兰的地位也一直不很明确。毫无疑问,这是因为德国人像对待总督辖区和保护国的问题那样,不愿把它们的地位固定下来,以免不利于将来把这些地区并入德国。罗森贝格(像上文已经提到的那样)(30)原来曾经设想使奥斯兰成为一个广阔的殖民地式的“保护国”,由来自各日耳曼民族国家的合适的移民移居到那里,并使其德意志化,不过他曾主张,乌克兰应成为一个与德国紧密地结盟的自治国。然而结果,情况恰巧相反,当奥斯兰的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立陶宛获得某种程度的自治时,乌克兰却基本上仍然是一个遭到掠夺的殖民地区,由一个几乎完全是德国人的行政机构加以统治。(31)

    (四)占领区

    这一类是指德国人在军事上和经济上很感兴趣、但大抵又认为不适宜于立即并入德国的地区(可是,就连对丹麦,也没有排除掉最后加以并吞的可能性(32))。只要战争继续下去,这些国家在军事上和战略上就对德国有着不同程度的重要性,而它们的行政机构的性质往往也就视其重要性而决定。例如,比利时和法国北部(33)、法国被占领区、希腊和南斯拉夫塞尔维亚的“残余”地区等,由于在战略方面极其重要,都被置于军管之下,由德国武装部队通过军事司令官直接控制,可是,由于政策上的一大改变,比利时和法国北部于1944年7月突然改由一个文职的德国专员前去主管,军事司令官的职位最后同高级党卫队和警察头子的职位合而为一。(34)另一方面,由于挪威和荷兰在政治和军事方面都同等重要,因此这两个国家几乎从一开始就置于德国专员主持的民政机构的管理之下。

    在一个突出的实例中——即所谓丹麦“模范保护国”这一实例——德国人起初力图把军事占领同有限地干涉当地事务结合起来。在这一点上,原来的计划是,通过外交途径——即通过德国驻哥本哈根的公使——实行控制。因此,在入侵的那天,德国政府就宣称,它无意破坏丹麦的领土完整或干涉丹麦的政治独立。结果,不仅丹麦议会制度继续发挥作用,甚至连丹麦军队也完整无损,尽管他们被限制于一些特殊地区。其次,德国人也没有像在其他占领区那样,试图利用丹麦境内的少数民族德意志人。这一点使《北石勒苏益格日报》感到很恼火。然而德国人要求丹麦在外交政策方面作了重大的改变,尤其在1941年对俄国发动进攻以后。那时,丹麦被迫同苏联断绝外交关系,并且参加了防共协定。丹麦还被迫同意建立丹麦自由团,并宣布丹麦共产党为非法组织。后来,它同德国的整个宪政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35)

    (五)“作战区”

    1943年9月意大利的崩溃,带来了德国占领下的另一类地区——即所谓“作战区”(Operationszonen)。这类地区以前属于意大利,或者在意大利管辖之下,但是这时为了军事安全的原因,德国人确实认为不得不予以接管。这类“作战区”有“亚得里亚海沿海地区”(Adriatisches Küstenland)和“阿尔卑斯地区”(Alpenvorland)。亚得里亚海沿海地区包括意大利的乌迪南、戈里齐亚、的里雅斯特、普拉和阜姆等省,以及由意大利占领的卢布尔雅那省、苏沙克与巴卡尔地区、克尔克岛、路辛岛和刻索岛。这一地区归卡恩滕行政区长官兼德国总督弗里德里希·赖纳博士管辖。阿尔卑斯地区包括意大利的波尔萨诺、特兰托和贝卢诺省,由蒂罗尔—福拉尔贝格行政区长官兼德国总督弗朗茨·霍费尔管辖。赖纳和霍费尔在他们负责的“作战区”内都享有“最高专员”(Oberster Kommissar)这一头衔。

    在亚得里亚海沿海地区,赖纳声称,他的“首要任务”是不让敌人入侵和不使该地区内出现“政治真空”,而在阿尔卑斯地区,霍费尔说,他的职责是“在勃伦纳山口以南地区促成正确的态度、安定和秩序”。(36)这两项声明在一定程度上都符合于1944年4月德国成立“作战区”时希特勒就这项行动向墨索里尼所作的解释:即如果德国人继续在意大利作战的话,他们就不得不使后方“畅通无阻”,而且还“不得不确保阿尔卑斯各山口,从而使游击队无法威胁这些狭隘的补给线”。(37)

    尽管德国人起初不承认有把这些地区并入德国的意图,(38)他们不久便很清楚地表明,亚得里亚海沿海地区和阿尔卑斯地区在政治上最终将并入邻近的德国行政区。在南蒂罗尔,他们尤其鼓励那场同德国“重新联合起来”的运动。(39)意大利语逐渐被禁止使用,意大利机构也被有系统地消灭掉。在德国本土,纳粹报刊提到南蒂罗尔时,同提到奥地利、苏台德区、东方合并区和阿尔萨斯—洛林一样,开始把它说成是德国居民已经重返德国的地区之一。(40)

    第二节 德国占领下的欧洲的内部疆界

    虽然德国人在上述各类占领区内建立的行政管理制度各各不同,但就它们同德国的关系而论,这些地区至少在最初阶段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它们同德国之间由“内部疆界”分隔开来,德国平民除非持有德国内政部颁发的特别许可证,否则不能进入这些占领区。就东方地区和保护国而言,这种特别许可证的颁发是根据德国内政部长弗里克1940年7月20日颁布的一项法令办理的。(41)这项法令载明,波希米亚和摩拉维亚,东方合并区(不包括但泽、以前属于普鲁士的上西里西亚和以前属于奥地利的弗赖施塔特、切欣与拜利茨地区,以及比亚瓦城),总督辖区和“德国内政部长规定的任何其他地区”,都是需要特别许可证的地区。后来,乌克兰和奥斯兰也列入了单子。这就使德国占领下的东方地区几乎全部需要入境许可证了,尽管希姆莱于1942年5月撤销了所谓“东方地区的警察界限”,从而使德国平民无须办理其他手续便能赴但泽—西普鲁士行政区和瓦尔塔兰行政区的其余地方旅行。(42)据称,赴东方地区其他地方的通行证“原则上只在申请的理由就作战努力而言是关系重大时,才予以颁发”,而接受这类申请的行政区警察当局都奉命“对每一份申请书进行严格的审查”。(43)未经批准而偷越“内部疆界”的人,一经捕获就严加惩办,这一点自不待言。

    至于西方的某些被占领国家——特别是比利时和法国北部及法国被占领区——希姆莱于1942年4月实施了一种特殊的签证办法(Sichtvermerksverfahren),以代替先前发给来往于这些地区的平民的军事通行证。(44)可是,据指出,只有下列几类旅行可以获准:(1)为国家和纳粹党因公出差,(2)商业性的旅行,(3)由比利时和法国来的外籍工人的旅行。其他各种旅行一概都被禁止。为党务出差不在这项旅行禁令的范围之内,这一点虽然并不令人惊奇,却十分有趣,因为党内工作人员赴其他地区旅行是受到禁止的。在其他那些地区,甚至通常在社会上享有特权的那些人,没有特殊的许可也不能越过一道“内部疆界”。例如,1941年4月29日,纳粹党办公厅发布了一项命令,禁止“纳粹党各办事处和附属组织与有关团体的所有人员”越界进入下斯蒂里亚、上卡尔尼奥拉、西兰和米埃斯塔尔等置于民政长官管辖下的地区。“为紧急公务”出差,首先须经纳粹党办公厅批准,尽管民政长官也可以批准这类出差。(45)

    第三节 德国最高代表在占领区内的地位

    德国最高代表(即行政长官兼总督、民政长官、德国保护长官、德国专员、军事司令官等)的地位,往往在这一类地区和在另一类地区互不相同,尽管委派这些官员的根本目的——即为了维护德国的利益——在整个希特勒的欧洲却完全是一样的。拿合并区来说,最高权力在当地是由行政长官兼总督行使,如果它们隶属的行政区是普鲁士的一部分,则由行政长官兼省长来行使。(46)像所有其他行政长官兼总督那样,他是“德国政府的常设官员”,在德国内政部长的全面监督(Dienstaufsicht)下进行工作,负责督促人们遵守希特勒制定的政策方针。在但泽—西普鲁士和瓦尔塔兰,由于官方规定“所有行政部门”都归行政长官兼总督管辖,他又成了诸如司法、财政、铁道和邮电等“特殊行政机构”(Sonderverwaltungen)的首长。因此,正像德国报刊指出的那样,他的“地位”较之其他各省的德国总督“无可比拟地强大”。(47)不像德国国内官职和他相当的官员们,他也不受任何传统类型的德国省一级行政机构的妨碍——事实上,在他管辖的地区内,“国家社会主义的思想可以彻底予以贯彻”,“国家社会主义的理论可以100%地付诸实行”。(48)

    在比亚威斯托克、下斯蒂里亚、上卡尔尼奥拉、西兰、米埃斯塔尔、阿尔萨斯、洛林和卢森堡,民政长官就是德国最高代表,其职责同挪威和荷兰的德国专员的职责相仿。不过他同时又是这个地区所隶属的附近那个行政区的长官兼总督(科赫是一个例外,他是东普鲁士行政长官兼省长)。但是,光是这片地区这样隶属于一个行政区,不足以使它的行政机构就成为国家行政机构。“只有在特殊的领域里——即邮电、铁道和海关——国家才直接接管”。在所有其他领域里,最高权威就是民政长官,他通过若干相当于柏林中央政府各部的行政部门来进行管理。(49)甚至当中央政府的一个机构,例如粮食管理局,在这些地区设立分局时,它们也不归柏林而归民政长官管辖。(50)除了那些明确地获准可以为全部占领区制订法律的政府当局所发布的命令外,(51)民政长官只接受经由德国总理府主任(即拉默斯)传达下来的希特勒的指示。但是,在颁布新法律之前,他们有必要同有关的中央部门进行磋商,而在有些地区(例如,阿尔萨斯、洛林和卢森堡),德国内政部内设立的所谓“总办事处”有权来调解民政长官和中央部门之间发生的任何争执。(52)可是柏林当局并不行使任何“财政权力”,因为希特勒本人坚决认为,民政长官“决不应”在财务方面受到任何严格管理的“妨碍”。因此,他们“获准编制范围极其广泛的独立的预算”。(53)

    在总督辖区,总督汉斯·弗朗克像上述地区的民政长官一样,也是直接对希特勒负责,尽管在其他方面,他的地位多少比他们还要高些。(54)在许多方面,弗朗克是所有德国代表中最志得意满的,因为他领导的行政机构不仅几乎全部是由德国人组成的,而且实际上还享有“政府”的地位——所谓总督辖区政府。(55)在总督下面,有一个国务秘书领导着这个“政府”,国务秘书下面设有一整套完善的行政机构,上面由12个“中央部门”的首长组成一种内阁。在地区一级上,有5个地区长官,每一个管理着相当于德国行政专区那样的一片地区。鉴于有一项决定,要求除次要职位外使所有职位都由德国人担任,这一雄心勃勃地规划的行政机构有一部分无疑是必要的,但是,也有不少显然是弗朗克本人想在行政方面享有自治的那一众所周知的愿望的结果——这个愿望终于使他被控企图把总督辖区变为一个独立国家。(56)弗朗克不仅在柏林保持着一个规模很大的机构(包括一个特设的宣传处)(57)来维护他的利益,而且在克拉科夫的办公厅下面还驻有军事司令官和空军总司令委派的“联络官”,以及外交部、总理府、军备与军火部(施佩尔部)、纳粹党办公厅和德国青年领袖等机构的常驻“代表”(Beauftragte)。(58)此外,弗朗克也不反对外国政府向他派遣代表的这个主意,他把法西斯代表福索姆布龙伯爵“当作意大利的某种外交代表”来接待,便是一个明白的表示。(59)

    虽然驻乌克兰的德国专员科赫和驻奥斯兰的德国专员洛泽具有同挪威和荷兰的德国最高民政首脑一样的官衔,但是严格地说来,他们的地位却比不上那两个德国代表。因为根据1941年7月17日希特勒发布的命令,(60)他们隶属于德国东方占领区事务部部长罗森贝格和他的常务次长阿尔弗雷德·迈尔。按照这道命令的规定,在这些地区内行使最高立法权的是这个德国部长,而不是这些专员。(61)可是,当所谓“特别行政机构”(Sonderverwaltungen)侵入这个德国部长的职责范围时,他的权力便逐渐受到限制。例如,德国运输部长接管了东部交通管理处的铁道系统,而德国邮电部长又对邮电事业承担起了责任。戈林、施佩尔和希姆莱在他们各自负责的领域里也代表最高当局,(62)虽然有明文规定,“所有这些权力机构”应与该部长保持密切联系,并应相互保持联系,以保证“对各项事务有统一的指挥”。罗森贝格的权力所受到的这种限制,使名义上隶属于他的德国专员比较易于摆脱他的控制。实际上,科赫在同东方事务部的关系方面至少取得了相当的独立。(63)由于这两个专员像占领区的所有其他德国行政首长那样,是由希特勒亲自委派的,不是由罗森贝格委派的,这个德国部长的地位在他们眼里无论如何是相当软弱的。

    至于挪威和荷兰,两地德国专员的地位是相同的,尽管特博文仍然保有党的行政长官的地位,而赛斯-英夸特则具有德国部长这一多少较为崇高的衔头。(64)事实上,希特勒1940年5月18日颁发的任命赛斯-英夸特为“德国驻荷兰占领区专员”的那道命令,(65)显然是仿效1940年4月24日颁发的任命特博文为“德国驻挪威占领区专员”的那道命令的。(66)这两个德国专员都被明确地指定为“德国利益的监护人”,他们都对希特勒直接负责,并接受希特勒本人的“指示和命令”,这两个德国专员都有权通过法令来制定法律,两地的“最高军事权力”仍然属于当地的德国武装部队司令官,他所发布的“民政范围”内的命令则由德国专员予以执行,两地德国专员都可以“要求德国警察机关协助”去执行他们的命令,尽管“在军事需要的范围和德国专员工作许可的范围内”,这些警察机关也听候武装部队司令官的指挥。事实上,特博文在挪威的地位和赛斯-英夸特在荷兰的地位,两者之间的惟一基本区别似乎在于这一点:1942年2月以后,特博文是通过吉斯林领导的一个当地政府推行他的许多任务的(67),而赛斯-英夸特则继续通过前荷兰各部的常务秘书长组成的一个所谓“无头政府”去管理荷兰。(68)

    至于军事管制下的那些国家——比利时和法国北部、法国被占领区、塞尔维亚和希腊——德军司令部严格地说来也是武装部队的一个执行机关。军事司令官必须执行的法律有许多是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部或陆军总司令部颁布的,虽然像文职的德国专员那样,他也须执行有权为整个德国占领下的欧洲制定法律的德国那些中央机关(四年计划组织等)发布的命令。至于塞尔维亚,由于那里的军事司令官同萨洛尼卡和爱琴海的驻军司令官以及希腊南部的驻军司令官一起(69)都隶属于雅典的武装部队东南欧司令官,(70)所以他作为武装部队代表的地位获得了加强。但是,所有这些军事司令官的司令部里,都有一些文职专家,协助他们搞好行政管理工作。在塞尔维亚,虽然从理论上说来,地方事务是1941年8月29日成立的、由米兰·奈迪奇将军主持的“自治”政府的责任,(71)但是事实上,控制塞尔维亚的大权却掌握在“军事司令部行政长官”(Chef des Verwaltungsstabes beim Befehlshaber)国家行政顾问图尔纳的手里。在比利时和法国北部,军政府的首脑,党卫队大队长埃格特·雷德尔在军事司令官冯·法尔肯豪森将军的领导下,行使着类似的(虽然也许是较有限制的)权力。在这一情况下,德国的行政机构划分为许多专家部门(一般经济工作、运输工作、司法工作等)(72),以适应德国人特别关心的不同方面的地方事务。在法国被占领区,由于德国人严格地说来只对维希政府主管的法国行政部门进行控制,因此情况多少有些不同。但是,像在军事管制下的其他地区一样,这里的民政事务也是由属于司令部的一个行政部门负责办理的。(73)

    至于保护国的特殊地位同其他各类占领区的地位的比较,上文已经叙述过了。(74)那种特殊的性质也反映在赋予驻波希米亚和摩拉维亚的德国最高代表德国保护长官的地位与权力上。希特勒1939年3月16日颁发的关于建立保护国的法令(75)和1939年3月22日颁发的补充法令(76)都规定,牛赖特(像弗朗克、特博文、赛斯-英夸特和继他之后被委派的所有其他民政长官那样)将是希特勒的直接下属和“惟一代表”,并将直接“接受他的指示”。像所有其他德国代表那样,德国保护长官也被称为“德国利益的监护人”。可是,不仅某些行政部门,例如交通、邮政、电报和电话事业,都不归他管理,而且柏林的德国政府还有权在波希米亚和摩拉维亚设立行政办事处,不受他的管辖。(77)这种情况在司法方面尤为突出,在那方面,行使最高权力的不是德国保护长官,而是德国司法部长。

    因此,牛赖特的职权主要限于监督捷克的“自治”政府,而且就德国政府在保护国内设立的办事处而言,他的权力也受到严格的限制。根据1939年3月16日的法令,他可以向捷克政府“提出意见”,捷克政府须经他批准方可就职,他还可以对据他认为是“有害于德国”的措施表示异议。可是,牛赖特不能成立自己的监督机构,像其他地区里他的同事那样,尽管根据1942年5月7日希特勒颁布的一项法令,他终于有权可以“同德国内政部长磋商”后,根据战争的需要,采取简化波希米亚和摩拉维亚行政机构的种种措施。(78)

    至于丹麦,德国全权代表的地位是独特的,无法同任何其他占领区德国最高代表的地位相比拟。诚然,由于丹麦的安排十分特殊,所以它起初甚至在德国国家和党的机关内部全引起了很大的混乱。这些机关似乎发觉很难不把驻丹麦的德国全权代表看作一个德国专员,停止向他直接发出各种公文,它们甚至发觉很难停止对丹麦政府直接发出命令,并且很难停止把只发给其他占领区的通知送交给他们。由于这样不恰当地但也许是可以理解地违反了外交礼节,纳粹党办公厅于1941年3月20日认为有必要将德国外交部魏茨泽克的一封信予以传阅。信上指出,驻丹麦的德国全权代表的地位有一点不同于挪威和荷兰德国专员的地位,即:他“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去执行同丹麦当局有关的各项工作”。因此,这封信坚决认为,“凡是德国国内当局”向丹麦发出的“各种指示和要求”,必须仍以德国外交部作为适当的中转机关。(79)

    然而,希特勒那样的人决不会允许任何这样比较开明的安排无限期地继续下去。1942年10月初,他作出决定,丹麦同德国之间的关系原来所依据的1940年4月9日的宣言已经“过时”了。他辩解说,“在德国领导下建立起来的新欧洲内部,不能容忍有这样一种国家存在:即一个民主政府,而且还在一个迄今只怀恶意的王室的统治之下”。因此,丹麦必须“成为德国的一个行省”。该地行政机构的目的必须是“尽可能迅速地成立一个”由丹麦国家社会主义者领导的“政权”,“任何反抗行动,即使是最最微小的,也必须用武力镇压下去”。因此,他将委派一个“强硬的国社党员”为全权代表,而“军事司令官和武装部队都应把自己看作是驻扎在一个敌对国家,而不是在一个友好国家内”。(80)这是委派冯·汉内肯将军为军事司令官和委派维尔纳·贝斯特接替原来的德国全权代表冯·伦特-芬克的前奏曲。(81)冯·汉内肯将军是一个狂热的纳粹分子,以前曾在俄国“奥尔登堡”经济部门的“W组”里工作过。

    这也不是所谓“模范保护国”和德国之间的关系中所出现的最后一场变化。在1943年8月的“危机”过去后,(82)德国全权代表的权力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这时大举开来的德国警察和保安处人员并不归他管辖,而归高级党卫队和警察头子潘克统领,后者又向希姆莱负责。因此,在德军占领的最后两年里,丹麦是由谁也管不了谁的3个不同的德国当局加以管制的:(1)德国全权代表维尔纳·贝斯特;(83)(2)军事司令官汉内肯将军(后来是林德曼将军);以及(3)潘克指挥下的德国党卫队和警察。(84)因此,丹麦陷入了一种啼笑皆非的处境:就理论上讲,它继续保持它的“自治”,宪法也仍然生效,国外的外交代表在某些情况下也仍然在职,(85)可是实际上,它的国务受到德国党卫队和警察的监视大概比西欧任何其他国家更甚。(86)

    第四节 德国中央政府和占领区的行政管理

    (一)德国内政部

    尽管某些德国机构有权为整个希特勒的欧洲制定法律,(87)但是柏林的中央政府除了绝对必要外,一般总避免干预占领区的事务。理论上讲,占领区的事务是归“德国国外事务总署”(Reichsaussenverwaltung)负责的,这是“德国政府新设立的一个部门”,它尽管这时还刚成立不久,但最终希望可以“同内政机构和外交机构共同发挥作用”。(88)然而,事实上,对德国代表及其工作人员说来,德国国外事务总署还不过是一个一般名称而已。它并没有一个可以协调本身活动的总机构。的确,由于占领区的所有德国代表都是由希特勒亲自任命的,而且也只对他负责(科赫和洛泽可能是例外),(89)所以设立这样一个机构即使是可能的也是困难的。因此,遇到各个德国代表的活动需要有所联系时,就只得由“德国内政机构”来提供。但是希特勒对于德国政府当局干预占领区的行政工作一向十分猜忌,因此除了极少数的事例外,这种联系仍然仅仅是有名无实的。德国总理府在拉默斯的主持下,可以,也的确接受德国专员和军事司令官就国家和个人事务提出的建议,有一时期甚至还采取步骤,要求他们就他们管辖的地区按月呈递报告。(90)但是,德国总理府的主要职责看来是在德国专员和军事司令官同希特勒之间起承上启下的作用,把他们的报告加以挑选后呈给元首审阅。只有在司法领域里,以及在其他纯技术性的事务上,“德国内政机构”才对德国国外事务总署产生一点明显的影响,而这是通过德国内政部来施行的。

    德国内政部通常总在刚开始占领,占领区同德国的组织关系还有待具体规定下来时,便奉命参与其事。例如,拿保护国来说,内政部负起了同其他有关部门商定后发布“贯彻实行”1939年3月16日的法令所需要的“所有一般的和行政的规则与条例”的职责。(91)根据希特勒1939年10月8日颁布的法令,内政部被指定为“改组”波兰合并区的“中央机关”,并负责推行德国法律、划定边界和使地名德意志化。(92)同时,根据希特勒1940年5月18日和23日颁布的法令,内政部有责任从事使欧本、马尔梅迪和莫雷斯纳同德国“重新联合起来”的工作。(93)名义上,内政部里有一个专门处理占领区事务的完备的组织,因为当一个地区并入德国或由德国占领时,通常总由内政部负责成立一个“总办事处”。战前,为奥地利、苏台德区以及波希米亚和摩拉维亚保护国都曾成立过这种总办事处。战争期间,最重要的总办事处是为挪威、(94)阿尔萨斯—洛林和卢森堡,(95)以及所谓东南占领区(96)设立的那些。这些机构,即使不是全部,至少大部分是由施图卡尔特主持的。他后来成为内政部的国务秘书,并且主管I和IR两个司,前者掌管“宪法、立法、行政管理和合并区”的工作,后者掌管“德国和占领区的民防工作”。(97)

    就合并区而言,内政部是德国政府各部门中最有影响的,因为在涉及这些地区公民权的所有问题上,它的意见就是法律。(98)然而,在其他方面,内政部能为德国代表所做的惟一重要的工作似乎就是,向这些代表提供指派给他们的德国文官并加以照料,同时还在公布法律和法令方面提供技术援助和意见。(99)在弗里克的控制下,内政部逐渐陷入戈培尔所说的“官僚脑积水”的状态,这使它“完全不适宜于政治领导”。(100)如果不是施图卡尔特“执掌大权,在日见扩大的范围内成为真正的内政部长”,(101)那么内政部的作用无疑还会进一步受到限制。施图卡尔特是一个积极、干练、富有野心的党卫队军官,对大空间行政管理具有强烈的地理政治倾向和浓厚的兴趣。1943年8月,当希姆莱接管内政部以后,他力图改善这种情况,他定期召开德国行政官员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占领区行政机构的官员和德国中央政府的代表。然而,希姆莱在占领区主要是以党卫队头子兼德国警察总监和加强德意志民族委员会会长的身份,而不是以内政部长的身份行使职权的。(102)因此,在接替弗里克以后,他的主要兴趣总的说来,仍然是加强党卫队和警察在这些地区的权力,而不是树立内政部的影响。

    (二)德国外交部

    德国外交部拥有最多的欧洲各国问题专家,在正常情况下,原可以指望它在占领区的行政管理方面同德国国外事务总署保持密切的联系。可是,希特勒认为,外交部是“反动思想和失败主义的发源地”,(103)因此“在战争结束以前”应“尽可能不让它出场”。所以,正如冯·施特恩格拉希特在作证时所说的那样:“当德军一越过国境,外交部就失去了对那个国家的权能”。(104)因此就某些占领国家而言,“外交部甚至连派遣一个代表的权利”都遭到拒绝,而实际上“这些代表的职位仅仅是为了观察〔目的〕而已”。(105)但是,对德国外交部职权的这种限制也有某些例外情况——譬如,法国和丹麦的被占领区的例子。

    1940年8月3日,奥托·阿贝茨被任命为法国被占领区内外交部的全权代表。(106)鉴于他对法国非占领区和维希政府能够发挥一些影响,这个职位具有了相当的重要性。根据里宾特洛甫1940年8月3日通知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部关于阿贝茨任命的那封公函,希特勒在作出这项任命时曾亲自明确地指示,“只有阿贝茨大使”应“对法国被占领区和非占领区的所有政治问题负责”,他应“同当地军事司令部取得一致意见后再采取行动”。他的职务,如同那封公函中明确指出的那样,将包括:(1)在政治事宜上向军事机构提供意见;(2)同维希政府及其在占领区内的代表经常保持联络;(3)对“重要的政治人物”和“从事于制造舆论这项工作的敏感人物”施加适当的影响;(4)对占领区内的报刊、电台和宣传机关提供必要的政治指导。(107)这就使阿贝茨担任了德国外交部在希特勒的欧洲的行政管理中所能取得的少数重要职位之一。结果,阿贝茨不可避免地成了其他德国机关(特别是盖世太保)阴谋陷害的目标,(108)而且由于这种阴谋,希特勒后来也对他“多少有点猜疑”了。(109)

    在丹麦,德国全权代表维尔纳·贝斯特严格地说来根本不是外交部的官员。他在哥本哈根的总部通常不是称为德国公使馆,而是称为“德国全权代表办事处”。1943年1月,德国总理府甚至说他“不再是派驻丹麦政府的德国外交代表,而是一名驻丹麦的德国专员”。(110)贝斯特除了是大空间问题的专家并在1941年和1942年担任过驻法德军司令官的行政官员外,还曾做过党卫队律师,是德国警察问题的权威(111)和(如同里宾特洛甫不得不承认的那样)“海德里希的合作者”。(112)因此,尽管德国外交部长可能会夸口说,这个全权代表的任务是他进行的“试验”的一部分,即试用“温和的手腕和妥协的方式”去对待丹麦人,判断其效果如何,(113)可是使贝斯特在1942年获得丹麦这个职位的,并不是由于他的外交经验,而是由于他同党卫队的关系。(114)他在丹麦任职的那两年半期间,除了接受外交部的指示外,一直还接受希特勒和希姆莱的指示,同时又与“内政部长、希姆莱和党卫队圈子里的人士”保持着“联系”。(115)

    在德国占领下的欧洲,可以施展重要影响的另外一个外交部代表,就是赫尔曼·诺伊巴赫尔。他在1943年9月7日奉派以“特使”的身份前往巴尔干各国。然而,像贝斯特一样,他也不是一个职业外交家,而是纳粹党的一名工作人员。(116)在其他占领区内,即使有外交部的代表,他们在德国占领工作方面也只不过起着次要的作用。在荷兰,所谓外交部驻外机构长官贝内,显然是由赛斯-英夸特而不是由外交部委派的,(117)他成了德国专员的下属,(118)其主要工作根据规定是:“处理还有可能在荷兰发生的那种外事方面的政治问题”。(119)鉴于德国政府的其他机构不断地尽力防止这种问题再度发生,这就意味着贝内对处理各项事务方面的影响实际上是很有限的。(120)

    可是,对外交部代表的影响加以限制的这种政策,也确实带来了一个好处。那就是:尽管里宾特洛甫和其他部长为占领区内各自的职责时常发生冲突,(121)外交部和德国民政机构之间的关系却一直相当融洽。出现的惟一一次激烈的冲突是为了东方占领区,当时里宾特洛甫反对政府部长罗森贝格的意见,主张外交部应有权参加俄国占领区的内部组织工作。(122)虽然希特勒马上就驳回了他的这一主张,但是外交部长通过在外交部内组织一个“东方委员会”(123),并通过培养自己的东欧流亡者集团,显然继续干预东方地区的事务。因此,1942年5月,罗森贝格不得不又向希特勒申诉,(124)其结果是,希特勒终于接受了罗森贝格的意见,于1942年7月28日颁布了一项法令,规定外交部和东方事务部在东方占领区内各自的职责。这给了外交部处理同外国有关的东方占领区各项事务的权力,不过在行使这种权力时,外交部长应同东方占领区事务部长保持密切的联系。另一方面,罗森贝格却奉命肩起全部责任来,为“建议置于德国民政机关管辖下或者置于德国主权下”的这些前苏联领土的“政治领导和开发,拟定预备性的措施”,不过遇到罗森贝格采取的行动有可能影响到德国的外交政策或军事政策时,他也应同里宾特洛甫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部长官(凯特尔)进行磋商。至于占领区的人民和他们的代表(包括流亡人士),如果占领区仍然是在军事占领之下,那么德国武装部队就代表德国,如果是在民政机关管理之下,那么罗森贝格的部门就代表德国。(125)

    (三)国家社会党

    纳粹党组织只有在合并区和民政长官管辖区内才以政党的地位在促进德国占领的目的方面起主要作用。在这些地区,纳粹党的主要工作是,“使这些地区并入德国”,并帮助搞好使当地居民同化的工作。为了这一目的,党成立了一些特别的地方组织——所谓吸收团体。这种组织可以批准大批通常不够入党条件的当地人民加入它们的队伍。这种组织就是:阿尔萨斯的献身团、洛林的日耳曼民众团体、卢森堡的日耳曼人运动、(126)下斯蒂里亚的居民会和上卡尔尼奥拉、西兰和米埃斯塔尔的卡恩特纳民族联盟。其中前面3个组织成立的目的,公认是专门为了“加速重新德意志化的过程”,(127)参加这些组织通常是取得德国“国籍”的先决条件,而要取得正式的德国公民权并保住担任的公职,积极的工作则是必要的条件。因此,在大多数地区内,居民都受到很大的压力,要他们参加这些组织。结果,洛林的日耳曼民众团体和下斯蒂里亚的居民会终于能够声称,当地成年的居民分别有98%和95%全是它们的成员。(128)但是,这样庞大的会员人数显然并没有影响到正规党组织在这些地区建党的步伐。例如,在阿尔萨斯,尽管献身团只吸收了当地居民约15%入团,国家社会党早在1941年3月22日便已经成立,而在洛林,尽管日耳曼民众团体的成员按总人口比例而言,比献身团要多出6倍以上,但是国家社会党直到1942年7月30日才正式成立。(129)  在其他占领区内,为了实行“领袖原则”并使政治权力同时集中在最高德国代表的手里,有必要不但使纳粹党从属于德国专员,而且还对地方党组织进行改组,以便使它们在每一地区完全独立。例如,在荷兰和挪威,纳粹党的地方组织原来是隶属于中央国外组织的(海外德国人的党组织),后来都不受该组织的管辖,而完全归赛斯-英夸特和特博文分别管辖了。(130)在总督辖区,1940年5月6日成立起来的地方党组织——总督辖区波兰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从一开始就置于弗朗克的控制之下,(131)尽管总督委派“副领袖的代表”(1941年5月以后是纳粹党办公厅的代表)在一切有关党的事务上充作他的“代表”。(132)同样地,当希特勒于1942年4月1日在东方占领区成立东方地区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时,他任命德国部长罗森贝格为它的“领袖”。(133)罗森贝格立即禁止各级党组织未经他明确批准在东方从事任何活动,从而把党的各项事务的控制权集中到了他一个人手里。(134)在保护国,纳粹分子显然认为,只要设立一个“党的联络处”(Parteiverbindungsstelle),使党组织同德国保护长官和他的下属保持较为密切的联系,也就够了。可是在保护国,党的机构不归牛赖特而归邻近的下多瑙河行政区长官尤里领导。(135)

    (四)党卫队

    关于党卫队在希特勒的欧洲的规划与形成方面所起的作用,上文已经提到过了。(136)因此,这里只需要讨论一下党卫队同占领区各行政机构的关系,并指出由于希特勒未能使党卫队和警察听从德国代表和军事司令官管辖而造成的某些后果。

    党卫队在占领区所行使的权力,有不少都集中在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的手里,而他通常则是加强德意志民族委员会会长和党卫队头子兼警察总监希姆莱的代表。在德国占领下的所有地区,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的办事处是千篇一律的,当民政机构或者军政机构在占领区一组成,党卫队马上就向那里派遣一名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而且,虽然各占领区的民政或军政机构的形式可能不同,党卫队和警察统治的形式却一成不变,即使在占领区和德国本土之间也并无差别。每当一个高级党卫队军官兼警察头子奉派到一个占领区去时,他总有一套同样的党卫队和警察机构供他指挥,而遇到有必要使用公安组织(奥波)、保安警察和保安处作为一支联合力量时,他也具有同样的权力可以负责指挥这些机构,就像他在德国本土的同僚们那样。(137)同时,他在对他的顶头上司希姆莱的关系方面,仍然保持同样的地位。(138)这样,通过使各占领区的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成为正规的党卫队和警察机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使他们听从希姆莱本人的直接指挥,希姆莱就保证了他对各占领区像对德国本土那样,实行同等程度的独裁控制。此外,他还像卡尔登勃鲁纳作证时所说的那样,(139)建立起了一个纵横交错,伸展到希特勒的欧洲每一角落的庞大的权力工具。

    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同德国代表的关系是按种种不同方式予以规定的——但是在某种程度上总给他留下一个空子,使他可以避免完全从属于民政或军政当局。在保护国,其地位是根据1939年9月1日发布的“关于重建行政机关和德国保安警察的命令”规定的,(140)牛赖特以德国保护长官的身份统辖波希米亚和摩拉维亚的“所有德国官方机构、办事处及机关”,国务秘书卡尔·赫尔曼·弗朗克则成为他的“总助理”。可是,根据该项命令的第二部分,保护国的保安警察在行政方面仍然是德国保安警察的组成部分,因此完全归希姆莱控制。但是,由于弗朗克已经是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因而在党卫队和警察事务方面也是希姆莱的地区代表,所以就出现了这种多少有点特殊的局面:就一般行政事务而言,他名义上是牛赖特的下属,但是在关系到保安的一切问题上,他却是完全独立的,只向党卫队首长希姆莱一人负责。然而,实际上弗朗克逐步对警察和行政两方面都承担起责任,从而防止了出现混乱的任何可能。1943年8月,当弗里克接替牛赖特的职务时,德国保护长官的权力有了很大的改变,变得不但事实上而且名义上都移交给弗朗克了。(141)

    在其他占领区内,趋势也是牺牲德国代表的权力以扩大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的权力。在荷兰,德国警察机关仅仅是置于德国专员和武装部队的管辖之下,而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则须经希姆莱提名,由希特勒任命。结果是,每当赛斯-英夸特向德国警察下达一道命令时,后者无疑总要“调查一番,以搞清楚〔这道〕命令是否同希姆莱直接发给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的指示相符合”。(142)另一方面,荷兰警察则从一开始就归德国专员管辖。但是,当赛斯-英夸特设立行政与司法、保安、财政与经济和特别事务等四个“委员会”时,(143)他显然受到希姆莱的压力,被迫把保安“委员会”连同对荷兰警察的监督权交给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劳特尔。(144)这样一来,又出现了那种混乱的局面: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在行使某些行政职权时名义上是德国专员的下属,而在作为德国党卫队和警察部队的首长这一主要身份方面,则完全是独立的。

    在东方占领区,德国人采用了一种稍微不同的方法来规定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在德国代表下的地位——然而最后的结果却完全一样:使希姆莱一手控制了党卫队和警察的全部事务。在这一事例中,这个党卫队头子从一开始便占了便宜,他在当地民政机构尚未组成时,便参与了那里的事务,因为当该地区还在军管时,希姆莱便接下了与该地区民政机构的筹备工作有关的“特殊任务”。据说,这项“特殊任务”是由于纳粹主义与共产主义这“两种对立的政治制度”之间的斗争而引起的。(145)因此,希特勒于1941年7月17日颁布关于东方占领区行政事宜的法令时,明确地指出,德国党卫队首长的权力“将不受”本法令各项规定的“影响”。(146)事实上,希姆莱在这方面的权力是由元首另下一道手谕规定的。这道手谕使“新占领的东方地区的警察保安工作”很明确地成为“德国党卫队首长兼警察总监的事务”。他还有权在“某些情况”下“直接向文职的德国专员发布命令”,虽然除了“十万火急的问题”外,他一般应通过东方事务部“下达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的命令”。这意味着,希姆莱在采取重大的警察措施时,只要宣称情况“十万火急”,事实上就总可以把东方事务部排斥在外。此外,派往该地区的那2名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在警察事务方面也无须同东方事务部进行磋商,因为根据该法令的规定,他们“本人”不是“直接隶属于”罗森贝格而是隶属于德国专员科赫和洛泽。(147)

    然而,德国代表和高级党卫队军官兼警察头子之间为管辖权的冲突,在总督辖区内具有最为广泛的反响。这部分是因为希姆莱的加强德意志民族委员会的许多活动集中在总督辖区,部分是因为总督弗朗克和高级党卫队军官兼警察头子克吕格尔对民政机关和党卫队在德国占领工作中各自应起的作用都喜欢固执己见。(148)

    不像大多数其他的德国代表,弗朗克一开始就坚决强调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的地位应从属于总督和副总督(149)。1940年3月8日,他在向一批官员讲话时声称:“在总督辖区里,没有什么权力在级别、威望和权势方面是超过总督的。甚至德国武装部队也没有行政管辖的职责……没有任何政治权力;警察和党卫队也不例外”。(150)可是,经过两年的斗争后,他显然开始认识到,自己正在同克吕格尔进行一场难以取胜的战斗,因此他在1942年初便力图同希姆莱就这个问题达成一项正式协议,以便澄清他同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的关系。这项协议于1942年3月14日拟定后,终于写进了1942年5月7日元首颁发的一道法令里。这项协议力图使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以负责保安工作的国务秘书身份参加正式的政府机构,从而实现一项折衷办法。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在这个职位上将隶属于总督(很像劳特尔的地位,他以驻荷兰的保安专员的身份在行政方面隶属于赛斯-英夸特)。但是,希姆莱仍旧保持着向克吕格尔发布“直接命令”的权利,虽然在执行这些命令前,克吕格尔应取得弗朗克的批准,就像如果弗朗克向他下达命令时,他应取得希姆莱的批准一样。(151)为了防止克吕格尔擅自取得更多的权力,弗朗克在达成协议后立即颁布了一道法令,详尽无遗地规定了这个国务秘书的职权范围。(152)

    虽然这种多少有点累赘的安排公开受到赞扬,认为会促使总督辖区的“行政重建工作”“在组织方面”达到“定局”,(153)但是这项协议才实行了大约“4个到6个星期”,弗朗克和克吕格尔之间的冲突倒又像过去那样激烈地展开了。(154)这时候,由于弗朗克在希特勒试图使德国司法部门纳粹化的这一问题上所采取的立场,他已经失宠,(155)只是为了“外交政策上的原因”才保住了总督的职位。这意味着,他这时不仅成了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可以轻易攻击的对象,而且也是其他政敌可以轻易攻击的对象。(156)因此,到1943年4月,克吕格尔终于能同拉默斯一起拟定了一份揭露弗朗克在总督辖区种种缺点的很长的备忘录,目的显然是想把他搞下台。(157)此举本来肯定是会成功的,若不是那个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也失去了柏林上级党卫队对他的信任,突然被免职的话。(158)

    以上举以说明德国代表同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之间关系的几个实例,完全是取自民政长官管辖的地区。可是,如果篇幅容许的话,我们还可以揭示军事司令官管辖的地区也存在着类似的情况。(159)因为,这些权限的冲突所造成的混乱,是整个德国占领区一种共同的现象。这部分也是希姆莱和党卫队冷酷无情、永无休止地同文职代表和军事代表争夺权力的结果。然而,在更大程度上,这却是希特勒本人所造成的,因为他没有把德国代表同党卫队机构的关系明确地加以规定,也没有坚持在他们之间合理地划分权力。

    第五节 当地行政机关的用途和当地人民的合作

    鉴于德国宣传机关十分强调需要按照纳粹路线在欧洲进行全面的政治革新,(160)因此,可以料想,德国人从一开始就欢迎各占领国内同德国合作运动的成长。然而,实际情况往往并非如此。在许多事例中,这种运动就算没有公然遭到敌视,至少起初也遭到猜疑和冷落(大概是因为任何其他的政策必然会使当地另一部分人民同德国疏远)。只是在德国人发觉很难说服当地的其他人士来帮助管理这个国家后,他们才对合作运动当真加以鼓励。

    1940年5月以后,德国人在荷兰遵循的方针也许最能说明德国政策在这方面所发挥的作用。那里,赛斯-英夸特最初所关心的是:设想出某种形式的德国监督机关,既可控制住当地的高级文官,又可监视其他级别较低的荷兰政府机关。因此,他设置了4个德国“委员会”(行政与司法、保安、财政与经济和特别事务等)以及各个科室,去指导荷兰的那些秘书长的工作,而后者则应“在各自活动的特殊领域里有条不紊地办理好自己部门的工作”,并对他负责。(161)同时,他委派了一些委员去监督荷兰各省的行政机构以及阿姆斯特丹市和鹿特丹市的荷兰市长。(162)他很细心地指出,这些委员不可以是“行政官员,甚至是有政治经验的人”。因此,他同鲍曼(当时他在希特勒的副手赫斯手下工作)作好安排,“几乎完全从纳粹党内”挑选人去担任这些委员。(163)

    那时候,赛斯-英夸特对于促进荷兰国家社会主义运动的领袖米塞的政治鸿运已经不感兴趣,因为他认为,后者的才干“不符合德国一般行政长官的条件”。相反,他宁愿尽量使用一些“非政治人士”(164),甚至使用米塞的对头罗斯特·范·托宁根那样的人。赛斯-英夸特认为托宁根完全符合“思想意识方面的各项条件”,所以任命他为荷兰银行总裁和财政部秘书长。(165)可是,在德国对俄国发动进攻后,荷兰的抵抗加强了,米塞的前途于是光明起来。1941年12月14日,由他领导的荷兰国家社会主义运动成为荷兰惟一的政党。(166)12个月后,米塞本人终于获得了“荷兰元首”的称号,荷兰国家社会主义运动对荷兰的行政机构也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控制。(167)尽管如此,赛斯-英夸特对于“在目前情况下,必须考虑到占领国意见的各项事务”,仍然保有最后决定权,而且甚至在这么晚的时候,他似乎还直言不讳地承认,当他把米塞捧上台,只是为了必要时再把他抛弃掉。(168)所以,1943年3月,他建立战时民兵(后称战时后备军)——“一支地区性防卫部队,旨在防止国内外敌人的破坏”——时他并不把这支军队交给米塞,却把它交给德国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劳特尔指挥,(169)这也就不足为奇了。

    甚至在挪威,德国人起初似乎也有点勉强,不肯使用那个大内奸吉斯林,特别是经过占领初期同他的倒霉政府合作过以后。(170)因此,早在1940年8月,那个挪威民族统一党的领袖就不得不向希特勒哭诉说,德国专员“在那种政治局面里没有给予他充分的支持”。(171)1940年,在拟订德国行政管理的细则时,特博文显然渴望尽可能多保持一些控制权在自己手里。因此,他在全国范围内增设德国专员办事处,并在诸如基尔克内斯、特罗姆瑟、纳尔维克、特隆赫姆、利勒哈梅尔、卑尔根、斯塔万格和克里斯蒂安松等分散得很开的地区,设立了区专员和区办事处。(172)尽管他在1940年秋天承认挪威民族统一党为“该国的领导政党”,但是直到1942年2月1日,他才同意支持成立一个以吉斯林为首相的“挪威民族政府”。在这期间,特博文先是通过1940年4月15日(173)挪威最高法院和德国公使设立的“行政委员会”(Administrasjonsràd)来治理挪威,后来从1940年9月开始,则是通过13名“临时国务参议员”来治理。1941年9月25日,他授予他们正式部长的头衔。(174)然而,甚至到1942年2月,任命吉斯林的那项决定看来也不是出于他的本意,而是因为驻挪威的海军司令官雷德尔和鲍姆海军上将背着他向希特勒提出了请求才促成的。(175)有人指控特博文,说他“破坏”吉斯林的名声,使后者在挪威人民面前“信誉扫地”。

    在比利时像在荷兰一样,当地的行政管理大部分仍然操纵在德国控制下进行工作的前政府各部的秘书长手里。(176)德国人发觉他们的处境很为难,因为他们不得不在佛兰芒民族主义者和比利时瓦隆族人的两种对立的愿望之间作出选择,还在这两个民族集团内部主张彻底合并和其他一些合作者所主张的仅仅同德国结成联盟(177)这两种对立的意见之间作出选择。因此,他们在施予恩惠时,在这一派和那一派之间举棋不定,这就不足为奇了。在佛兰德,他们起初看中了佛兰芒民族主义联盟(VNV),在它把荷兰民族主义团结联盟(Verdinaso)和佛兰芒族的雷克斯党徒(178)置于控制之下后,便于1941年5月承认它为佛兰芒省的惟一政党,并将内政部秘书长和布鲁塞尔市长这样重要的职位派给了它的成员。可是,到1942年底,佛兰芒民族主义联盟开始失宠了,那个主张合并的日耳曼—佛兰芒工人协会(Deutsch-Vlämische Arbeitsgemeinschaft)反而受到垂青。在瓦隆地区,德国人也在雷克斯党徒和口头上叫得更响的亲德的大德意志帝国之友(Amis du Grand Reich Allemand)两者之间犹豫不定。他们有时候鼓励雷克斯党的领袖德格勒尔,甚至委派他的党徒担任重要的职务,可是有时候又对他的比利时人政策深为不满。其他一些运动,像瓦隆国家社会党等,虽然表面上是亲德的,对于德国当局却没有任何实际的价值,所以即使没有正式遭到镇压,(179)也受到了强大的阻碍。

    在丹麦,德国人促使丹麦国家社会党参加处理国务的努力,最后完全失败了。这方面的主要尝试是在1942年10月发生“外交危机”时作出的,当时希特勒决定:德国当局的目的“必须是尽可能迅速地成立一个由丹麦国家社会党领导的政权”。那时候,希特勒显然认为,“丹麦国家社会党的领袖弗里茨·克卢森博士是不是适当的人选,丹麦人民大部分还是小部分支持他”,这些都是“无关紧要的”问题。(180)在前几个月里,德国驻哥本哈根的公使馆曾经给予克卢森相当多的财政援助,并且导致他希望自己有可能在德国人的支持下成为某种类型的丹麦“元首”,(181)尽管从德国人入侵丹麦后,他们始终就没有以任何方式公开承认过他的地位。(182)因此,在贝斯特达抵丹麦后最初提出的要求中,有一个就是:改组丹麦政府,让丹麦国家社会党党员担任一些部长的职位。(183)但是,这个要求遭到丹麦政府的坚决拒绝。经过长时间的谈判,德国人终于决定不强加于人。在1943年3月的选举后,丹麦国家社会党只获得投票总数的2.5%,(184)德国人对克卢森的信心无论如何从此大为减退了。在1943年8月的危机发生后,德国当局打定主意尽量通过直接的警察行动,而不是利用当地的内奸去控制丹麦的事态(虽然党卫队仍旧利用当地的恐怖分子)。

    在东方地区,总的趋势是:把中央政府完全控制在德国人手里,只把一些次要的行政事务留给纯地方性的团体。这种局面的形成,主要是由于德国人决心对这些国家进行最残酷的剥削,虽然部分也是因为当地(至少在苏联被占领区内)缺乏任何合适的行政机构(当地政府官员,有的在德军入侵时牺牲了,有的则在他们到达前逃跑了,不过德国人对俄国的制度无论如何想必是很反感的)。就德国当局鼓励亲德运动来看,这么做往往是试图利用这些运动作为抵制其他民族集团的手段,而不是为了到时候要他们参加行政工作。例如,1939年9月,里宾特洛甫显然玩弄着用西部乌克兰人对付加利西亚的波兰人和犹太人的这种计划。(185)后来,弗朗克的确也利用过他们去抵制总督辖区的波兰人。(186)在对苏联发动进攻后,罗森贝格的东方事务部积极培养乌克兰的流亡分子,虽然这些人在乌克兰当地总是遭到德国专员科赫的厌恶。(187)然而,就俄国本土而论,主要的内奸安德烈·弗拉索夫将军到1944年底才获得一点重视,因为那时候俄国本土已经又回到了苏联人的手里。即使在那个时候,罗森贝格对弗拉索夫受到的重视还深为不满,因为他怕弗拉索夫的大俄国扩张主义的规划只会使东方其他国家的人民同德国疏远。(188)

    就东方地区的实际行政管理而论,当地人士参加的范围通常是极其有限的,因此至少从这点来看,德国人认为拥有大批合作者供他们使唤并没有什么好处。例如,在总督辖区,波兰官员只可以掌管城镇和地方小行政区。这些地方行政单位联合组成小规模的“地区自治协会”(Gemeindeverbände),并置于当地“督察”的管辖之下。这些“督察”,像德国人常常费尽心机指出的那样,是以“古老的日耳曼监督官制度”为依据的。(189)然而,这些“地区自治协会”的管理权,与其说是掌握在波兰“督察”的手里,不如说是掌握在德国行政区长官的手里,这些行政区长官则听从地区总督公署内主管内政的部门指挥。(190)在这一级以上的行政机构,完全由德国人管理,尽管弗朗克显然认为:在行政结构的最高一级设立波兰人和乌克兰人这两个“主要委员会”(Hauptausschüsse)以代表当地地方团体的领袖,从而使他可以了解当地人民在各项民族事务上的愿望,这还是对他有利的。(191)根据他本人的陈述,他规定他的德国部属在“所有一般性问题”上必须同这些主要委员会进行磋商,而他本人也同他们经常保持接触。(192)在1944年华沙起义的时候,他甚至玩弄这样一个计划:把波兰人主要委员会改组为“波兰民族委员会”,由“督察”在每一行政区里充作委员会的代表,而他们则将成为“真正的行政官吏”。(193)乌克兰人委员会有两个分会(一个在克拉科夫,一个在利沃夫)和一个驻柏林的“办事处”。它已经取得了单独“协调”加利西亚地区乌克兰民族生活的任务,所以正在走向获得上述那种地位。(194)

    在德国专员管辖下的乌克兰,当地行政机关的用途也同样受到限制,尽管罗森贝格有着成立一个自治的乌克兰国的宏伟计划。当地人士参加行政管理的范围始终没有超过乌克兰的“区长”一级——大体上相当于总督辖区的波兰“督察”。(195)在德国专员管辖下的奥斯兰,各个地区的情况全都不同。由于白俄罗斯东部的那一半(196)从1917年以后一直在苏联的统治之下,该地区被认为是政治上最落后的。因此,德国人并不试图成立任何由当地人组成的中央行政机构,行政管理的责任主要落在明斯克德国常务专员的工作人员和明斯克及巴拉诺维奇的两个低级专员身上,尽管像在总督辖区那样,也设有一个代表“委员会”,在德国当局认为有必要考虑到当地人民的愿望的事务上向他们提供意见。(197)另一方面,由于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立陶宛3个地区被苏联统治的时期较短,德国民政机关几乎一开始就利用了当地的自治维持机构。这种使用当地行政机构的办法,经过适当时期由罗森贝格于1942年3月7日发布了一项命令正式予以批准。该命令并指定国务委员、执政和议长分别为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立陶宛的“民族的最高当局”。(198)然而,所有这些机构都应由当地的常务专员任命,并经德国专员洛泽批准。正如不久以后罗森贝格向希特勒说明的那样,他已经把某些“保安条款”写入了他的法令,从而很周密地作出保证,未经这些德国官员同意,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立陶宛的自治机构便不能采取任何行动。德国之所以决定授予这些地方自治机构这一审慎而具有约束力的职责,事实上主要是由于它“缺乏官员,因此不得不大力节约使用人力”。可是,在罗森贝格看来,这项措施的优点在于为德国人制造了“一种历史性的辩解”(大概暗示他们的方法比实际上要开明点),并使波罗的海国家人民看到,德国人准备采取主动态度去满足他们的愿望。如果当地人民没有按照这种精神来接受这项决议,那么德国人仍然可以——引用罗森贝格的话——“用较为严厉的措施进行恰当的干涉”。(199)

    罗森贝格呈给希特勒的关于建立波罗的海自治机构的报告中所强调的这几点理由,使人可以很感兴趣地看到通常影响德国行政政策的一些因素。在德国人比较坦率的时候,他们爽直地承认,这是一种“甜面包与皮鞭”的政策:(200)它的基本原则是交替使用劝诱和高压的办法以取得合作。由于各个占领区在执行这项政策时需要因地制宜有所改动,他们总斟酌这两种办法的比重予以调整。在西方,往往是先给(但决不是始终如此)“姜饼”,及至“姜饼”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时,再拿出那种不大可口的代用品来。另一方面,在东方地区(即波兰和俄国被占领区),倾向于一直使用“皮鞭”,只是到了最后,德国人要想利用全部反对布尔什维克的情绪去同俄国人作垂死挣扎时,他们才试用了劝诱的办法。


    (1) 关于对苏联发动进攻前的规划,见上文,原著第60页。

    (2) 有时候,有必要对现行的区域单位重新加以划分。例如,卡托维兹专区并入西里西亚省,便是1941年2月1日将西里西亚划分成2个省和行政区——上西里西亚和下西里西亚——的理由之一。

    (3) 又见下文,原著第550页。

    (4) 马林韦德尔专区及埃尔平和马林堡市,全从东普鲁士划分出来,并入了但泽—西普鲁士(又见下文,原著第550页)。

    (5) 这两个行政区原来的名称是“但泽”和“波森”,1940年1月作了更改〔参阅阿尔贝特·韦:《总督辖区的法权》(Albert Weh: Das Recht des Generalgouvernements),克拉科夫,德国东方研究院出版社,1940年版(以后简称“韦”),A第100页注③〕。

    (6) 又见下文,原著第550页。

    (7) 《法令公报》,1939年,第1部分,第2042—2043页;《文件,1939—1946年》(皇家国际事务学会),第2卷:《希特勒的欧洲》,第239页。又见下文,原著第550页。

    (8) 同上书,1940年,第1部分,第777页;《文件,1939—1946年》(皇家国际事务学会),第2卷:《希特勒的欧洲》,第193页。欧本和莫雷斯纳都是战前比利时欧本市的一部分;又见下文,原著第475页注①(即本书第632页注①。——译者)。

    (9)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27卷,第60—62页(1195-PS);《文件,1939—1946年》(皇家国际事务学会),第2卷:《希特勒的欧洲》,第329页;参阅《纳粹的阴谋与侵略》,第3卷,第838—839页。米埃斯塔尔和西兰曾经是旧奥地利卡林西亚公国的一部分。这些地区的居民绝大部分是斯洛文尼亚人,德国人自己承认,在1941年,居民中只有5%是德意志人。

    (10) 参阅《德意志法律》(Deutsches Recht),1941年,第35页。纳粹党把阿尔萨斯和洛林这样分割开来,并入邻近的两个行政区,试图避免1918年前“德国阿尔萨斯—洛林”为德意志帝国在行政方面所造成的那种隐忧。

    (11) 《法兰克福日报》,1941年3月20日。以前主张自治的民政长官保罗·沙尔于1942年6月6日在《斯特拉斯堡新消息报》(Straßburger Neueste Nachrichten)上发表文章说,阿尔萨斯已经回到凡尔赛和约以前的地位,正式合并将等以后阿尔萨斯人对日耳曼民族性有了认识时再实行。

    (12) 格洛布克博士的供词:〔《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37卷,第220页(513-F)〕。

    (13) 关于这项工作在卢森堡实行的情况,见下文,原著第510—512页。

    (14) 关于在卢森堡采取的这些措施和当地人民对它们的反应,见下文,原著第515页。

    (15) 参阅《德意志法律》,1941年,第488页。

    (16) 关于卢森堡,见下文,原著第513页。

    (17) 可是,甚至到1942年,阿尔萨斯和洛林在经济上仍然依靠法国(参阅《科隆日报》,1942年7月7日)。卢森堡的经济一体化工作似乎也呈现出一些困难:见下文,原著第511页注④(即本书第674页注④。——译者)。

    (18) 关于德国在比亚威斯托克的行政管理的报道,参阅《德意志总汇报》,1942年11月7日。

    (19) 见下文,原著第553页。

    (20) 1942年11月6日,《法兰克福日报》刊登了一幅地图,把比亚威斯托克绘入德国版图,同时坚称,该省不是“外国领土”,尽管它的未来地位还有待决定。1942年3月4日,这个地区实际上被并入了东普鲁士,因为它成了该省的一个专区。

    (21) 德国专员管辖下的奥斯兰的其他地区——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立陶宛——后来都取得了地方“自治权”,见下文,原著第124—125页。

    (22) 关于总督辖区的起源,见下文,原著第552页。

    (23) 韦,A.第120页注②。

    (24) 《柏林午报》(Berliner Zeitung am mittag),1940年8月17日。

    (25) 在克拉科夫发表的演说,《克拉科夫日报》,1942年10月24日曾加以报道。显然,由于弗朗克竭力主张总督辖区应享有附属地区那样的独立地位,所以这一地区后来在柏林的政界中通称“弗朗克帝国”(参阅《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12卷,第130页)。又见下文,原著第100页。

    (26) 参阅弗朗克日记内1940年3月2日的记载〔《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29卷,第435—436页(2233-PS)〕;《法兰克福日报》,1941年1月25日。

    (27) 1939年3月16日的法令提到“前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的领土”业已“并入德国,并置于其保护之下,成为‘波希米亚和摩拉维亚保护国’”(《法令公报》,1939年,第1部分,第485页)。

    (28) 可是,保护国驻柏林的“公使”不是对元首派遣的,只是对德国政府派遣的,德国政府在同外国的一切磋商中负责照管保护国的利益〔参阅马克西米利安·龙克博士:“波希米亚和摩拉维亚保护国5年来司法工作的进展”(Dr.Maximilian Ronke:“Fünf Jahre Rechts-entwicklung im Protektorat Böhmen und Mähren”),《德意志法律》,1944年,第258—266页〕。

    (29) 1939年3月16日的法令。为了假装维持保护国的“自治”地位,当地的德军司令官甚至被称为“武装部队全权代表”(Wehrmachtbevollmächtigter),而不像在其他占领区那样被称为武装部队司令官(Wehrmachtbefehlshaber)。

    (30) 见上文,原著第60页。

    (31) 见下文,原著第124页。

    (32) 见下文,原著第105页。

    (33) 见下文,原著第479页。

    (34) 见下文,原著第491页。毗邻的科隆—亚琛行政区长官约瑟夫·格罗厄被任命为德国专员。官方称这项任命为“战争过程中的一种改组措施”(德通社,1944年7月19日)。它的目的显然是使人民受到比军事司令官法尔肯豪森原来所实行的更为全面的德国管制(参阅拉默斯给德国当局的信件,1944年7月14日,见《美国军事法庭,案件第11号》,第985页)。

    (35) 见下文,原著第105—106页;关于比较详尽的叙述,见下文,原著第519—534页。

    (36) 参阅《多瑙河日报》,1944年3月16日,3月30日,4月24日和4月28日;《德意志日报,克罗地亚版》(Deutsche Zeitung in Kroatien),1944年5月16日;《因斯布鲁克新闻》(Innsbrucker Nachrichten),1943年9月27日,10月27日和11月17日;还有赖纳在纽伦堡的供词(《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16卷,第130页)。

    (37) 希特勒同墨索里尼在克莱斯海姆堡的会谈记录,1944年4月23日(译文见《国务院公报》,1946年12月8日,第1044页)。

    (38) 1943年9月10日,戈培尔写道:“目前,我们还不能占领南蒂罗尔,因为这绝对会使意大利人大吃一惊,并且使所有新的法西斯政府无法进行政治活动。”(《戈培尔日记》,第345页)

    (39) 从1938年后,纳粹党便禁止在德国进行“收回”南蒂罗尔的宣传;参阅1938年5月20日的A.54/38号命令和1938年6月3日的R.65/38号命令(《训令》,第1卷,第413—414页)。纳粹官方的态度以前一直是:“德、意两国的边界问题早已解决了。”

    (40) 例如,参阅《NSZ韦斯特马克》,1944年1月29—30日。

    (41) 《法令公报》,1940年,第1部分,第1008页;《文件,1939—1946年》(皇家国际事务学会),第2卷:《希特勒的欧洲》,第229页。

    (42) 参阅希姆莱1942年5月12日的命令(《训令》,第2卷,第409页)。

    (43) 德通社,1943年4月20日。

    (44) 1942年4月24日的V.I.30/408号命令(《训令》,第3卷,第219—220页)。

    (45) 1941年4月29日的A.22/41号命令(《训令》,第3卷,第218页)。后来,希姆莱对为了党务赴乌克兰和奥斯兰出差的党员也实行了同样的限制(参阅同上书,第219页)。

    (46) 这类行政区有上西里西亚、东普鲁士、摩泽尔地区和科隆—亚琛。在科隆—亚琛行政区,格罗厄只具有行政长官的头衔。

    (47) 《东德意志观察家报》,1942年3月20日。

    (48) 《国民日报》(埃森),1942年9月6日。

    (49) 参阅最高法院顾问卡尔:“1940年6月以来阿尔萨斯民法和诉讼法的发展”(Oberlandesgericht Kall:“Die Entwicklung des Privat-und Prozeßrechts im Elsaß seit Juni 1940”),《德意志法律》,1944年,第266—271页;又格哈德·阿姆拉赫尔:“下斯蒂里亚的司法”(Gerhard Amlacher:“Rechtspflege in der Untersteiermark”),同上,第271—278页。

    (50) 例如,参阅1942年5月5日《法兰克福日报》上论下斯蒂里亚地位的文章;又《每日邮报》(格拉茨)(Tagespost, Graz),1943年4月11日。关于德国粮食管理局,见下文,原著第209页。

    (51) 见下文,原著第134页。

    (52) 特别重要的问题都由希特勒亲自解决。他在作出决定前,总先召集民政长官或者拉默斯当着中央有关部门的代表同他一起进行讨论〔参阅对格洛布克的审讯,《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37卷,第220页(513-F)〕。

    (53) 拉默斯给施威林·克罗西克(德国财政部长)的信,1940年9月30日,《美国军事法庭,案件第11号》第2821页曾引用。

    (54) 弗朗克像赛斯-英夸特那样,保有德国部长的身份。赛斯-英夸特在1939年和1940年曾担任弗朗克的助手。

    (55) 占领区的其他德国行政机构不称为政府而称为行政机构。

    (56) 参阅1943年4月12日的备忘录,附于1943年4月17日拉默斯致希姆莱的信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29卷,第339页(2220-PS)〕。据《法兰克福日报》(1942年10月24日)说,总督辖区有自己的预算这一点,也“说明了它的相当独立的地位”。

    (57) 《汉堡海外汇报》,1941年11月15日。

    (58) 韦,A.第120页注⑩。

    (59) 1943年4月17日拉默斯致希姆莱的信后所附的备忘录〔《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29卷,第339页(2220-PS)〕。

    (60)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29卷,第235—237页(1997-PS);《文件,1939—1946年》(皇家国际事务学会),第2卷:《希特勒的欧洲》,第283页;《纳粹的阴谋与侵略》,第4卷,第634—636页。

    (61) 然而,这个德国部长可以,也确实把制定法律的权力授与德国专员和常务专员。

    (62) 见下文,原著第134页。

    (63) 要不是因为奥斯兰的行政管理比乌克兰更为分散的话,洛泽或许也可以取得较为独立的地位(参阅下文,原著第124页)。这意味着,驻奥斯兰的常务专员比他们在乌克兰的同事取得了较多的权力,而洛泽的工作同科赫比较起来,则更具有监督的性质。

    (64) 纳粹党内大致相当于德国部长的级别就是长官。但是实际上,特博文和赛斯-英夸特在级别方面的这种明显的差别是无关紧要的,因为驻挪威的德国专员公署已经正式取得了德国政府部门的地位。

    (65) 《法令公报》,1940年,第1部分,第778页;《文件,1939—1946年》(皇家国际事务学会),第2卷:《希特勒的欧洲》,第201页。

    (66) 同上书,第677页。

    (67) 见下文,原著第120页,第537—538页。

    (68) 见下文,原著第496—497页。

    (69) 虽然除(1)保加利亚占领区,(2)爱奥尼亚群岛和(3)爱琴海各岛之外,希腊的一个傀儡政府获准在全国行使统治权,但是,为了占领方面的便利,希腊却由德国、意大利和保加利亚三国分别占领。德军占领下的地区有:(1)与土耳其接界的西色雷斯的东部地区,(2)马其顿的大部分地区和利姆诺斯岛、开俄斯岛和米蒂利尼岛,以及(3)所谓克里特“要塞”。

    (70) 《训令》,第3卷,第216—217页。

    (71) 后来,德国人作了一次尝试,想使塞尔维亚的军事管制与巴尔干其他地区的军事管制协调起来。他们任命了贝尔格莱德的德国旅行社前社长弗朗茨·诺伊豪森为“东南欧军政府的首长”(Chef der Militärverwaltung Südost)。经济方面的协调工作则交给赫尔曼·诺伊巴赫尔办理,他既是东南欧经济问题的德国全权代表,又是德国外交部驻巴尔干各国的代表。

    (72) 法尔肯豪森以比利时和法国北部驻军司令官的身份,控制着两种不同形式的军事行政机构:(1)处理与德军直接有关的一切问题的司令部,(2)监督占领区政府的军政府。

    (73) 像在比利时和法国北部一样,法国被占领区德军司令部的工作人员也分属两个主要部门:管理司令部工作的参谋人员和完全负责行政工作的行政人员。除这两个部门外,还有一个完全独立的国防与军备经济部门,由施佩尔直接管辖,它的工作是策划对法国的经济掠夺。

    (74) 见上文,原著第94页。

    (75) 《法令公报》,1939年,第1部分,第485页;《文件,1939—1946年》(皇家国际事务学会),第1卷,第62—65页。又见《概览,1938年》,第3卷,第272—273页。

    (76) 同上书,第549页。

    (77)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19卷,第290页。

    (78) 《法令公报》,1942年,第1部分,第329页。

    (79) 《训令》,第3卷,第208—209页;《文件,1939—1946年》(皇家国际事务学会),第2卷:《希特勒的欧洲》,第213页。在这一时期,1941年2月成立的德意志“丹麦警察总署”只有权处理德国公民的案件,对于丹麦人的案件,直到1943年8月的“危机”发生后才由德国警察来处理。这也是德国对丹麦政策的一个特点。

    (80) 维尔纳·冯·格龙德赫尔所拟的、德国外交部1942年10月3日的备忘录,格龙德赫尔后来是德国驻奥斯陆的公使(《国务院公报》,1946年6月2日,第939—940页);《文件,1939—1946年》(皇家国际事务学会),第2卷:《希特勒的欧洲》,第219—221页。

    (81) 见下文,原著第109—110页。

    (82) 见下文,原著第528—529页。

    (83) 见下文,原著第109—110页。

    (84) 丹麦政府1945年10月25日的官方备忘录和德国人所犯罪行的补充材料〔《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38卷,第673页(901-RF)〕。

    (85) 见下文,原著第522页。

    (86) 尽管在丹麦试验失败,德国人于1944年3月占领匈牙利后,竟然又想尝试通过外交途径来进行控制的这一计划(见下文,原著第628页)。在匈牙利,德国全权代表埃德蒙德·费森迈尔的地位,在许多方面都类似于贝斯特在丹麦的地位(参阅霍尔蒂的证词,见《美国军事法庭,案件第11号》,第2704页以后)。

    (87) 见下文,原著第134页。它们大部分是同经济剥削和维持治安有关的机构。

    (88) 伊普森教授在《德意志行政官员》(Der Deutsche Verwaltungsbeamte)上发表的文章,德国新闻报刊处曾引用,1942年4月8日。

    (89) 见上文,原著第101页。

    (90) 德国总理府1940年6月15日备忘录,见《美国军事法庭,案件第11号》,第960—961页。希特勒采取步骤不让德国中央政府获得这些报告的副本。这是他决心阻止它插手占领区行政管理工作的一个典型的例子。

    (91) 《法令公报》,1939年,第1部分,第485页。

    (92) 同上,第2042页和维尔纳·贝斯特:《波兰的行政管理》(Werner Best: Die Verwaltung in Polen),柏林,德克尔,1940年版,第118页;《文件,1939—1946年》(皇家国际事务学会),第2卷:《希特勒的欧洲》,第238页。

    (93) 《法令公报》,1940年,第1部分,第777页和第803—804页;《文件,1939—1946年》(皇家国际事务学会),第2卷:《希特勒的欧洲》,第193页。内政部还颁布了关于在这些地区和阿尔萨斯、洛林及卢森堡等地的国民化斗争中受到迫害的人的处理条例(参阅德通社,1943年5月11日)。

    (94) 《美国军事法庭,案件第11号》,文件NG-3270。

    (95) 同上,文件NG-1881。

    (96) 同上,文件NG-3456。

    (97) 《行政官员手册》(Taschenbuch für Verwaltungsbeamte),1943年版,瓦尔纳克博士编(ed.Dr.Warnack),柏林,卡尔·海曼,第13—14页。

    (98) 因此,德国内政部成为掌管这些地区的民族登记和日耳曼人入籍问题的主要机构之一。它也“深深地牵连”在“所谓德意志化的计划”里(参阅《美国军事法庭,案件第11号》,判决书,第28515页)。

    (99) 参阅拉默斯在纽伦堡的证词(《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11卷,第58页)。

    (100) 《戈培尔日记》,第241页。

    (101) 贝尔纳德·勒斯纳的证词(《美国军事法庭,案件第11号》,第28525页)。

    (102) 见上文,原著第75—90页。

    (103) 玛加丽特·布兰克的证词(《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10卷,第189页)。

    (104) 冯·施特恩格拉希特的证词(《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10卷,第109页)。严格地说,南斯拉夫并不是这样,因为在那里外交部于1941年4月参加了应由意大利占领的地区的移交工作〔参阅希特勒分割南斯拉夫的紧急指示,同上书,第27卷,第60—62页(1195-PS);《文件,1939—1946年》(皇家国际事务学会),第2卷:《希特勒的欧洲》,第329页;《纳粹的阴谋与侵略》,第3卷,第838—839页〕。

    (105)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10卷,第109页。

    (106) 他在那里一直逗留到1945年5月(同上书,第127页)。

    (107) 参阅《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6卷,第560—561页和第32卷,第432—433页(3614-PS);《文件,1939—1946年》(皇家国际事务学会),第2卷:《希特勒的欧洲》,第123—124页。

    (108)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10卷,第127页。

    (109) 《戈培尔日记》,第4页。

    (110) 保罗·巴兰东的证词(《美国军事法庭,案件第11号》,第11143页)和1943年1月5—8日德国总理府的备忘录(同上书,第981页)。

    (111) 贝斯特是1940年在达姆施塔特出版的权威性著作《德意志警察》(Die Deutsche Polizei)的作者。他也是在黑森大力肃清共产主义的一项计划“博克斯海默尔文件”(Boxheimer Document)的起草人。这件事使他在魏玛共和国时期已经臭名昭著。

    (112) 他曾经是柏林盖世太保总部的一名处长,有时候还担任海德里希的副手。

    (113) 1943年4月8日同巴斯蒂亚尼尼的谈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35卷,第453页(740-D);参阅《纳粹的阴谋与侵略》,第7卷,第195页〕。

    (114) 他在接受这项任命之前,仅仅在外交部(担任次长)工作了3个月(海通社,1942年11月5日)。

    (115) 保罗·巴兰东的证词(《美国军事法庭,案件第11号》,第11143页和第11146页)。

    (116) 在德奥合并以前,诺伊巴赫尔曾经为纳粹党在奥地利从事非法活动。1938年,他被任命为维也纳第一副市长。3年后,他成为维也纳行政区自治政府长官。他在冲锋队内保持着大队长的级别。

    (117) 参阅任命奥托·贝内为外交部驻外机构长官及其他职位的那份《公告》,见《荷兰德军占领区公报》,1940年,第18—19页。

    (118) 《荷兰德军占领区公报》,1940年,第11—15页。

    (119) 鲁道夫·克罗伊斯的文章,见施图卡尔特编:《德国、人民秩序、生存空间》,第2卷,第31页。

    (120) 在诸如驱逐荷兰犹太人等事务上却是例外,因为这时必须考虑到保护犹太人的国家瑞典的态度,而这时贝内的意见也可能特别有用(参阅《美国军事法庭,案件第11号》,判决书,第28335—28337页)。

    (121) 例如,里宾特洛甫和戈培尔为了德国在法国的宣传工作就有过激烈的争论(参阅《戈培尔日记》,第417页和第449页)。

    (122) 参阅1941年7月16日商讨的记录〔《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38卷,第91页(221-L);《纳粹的阴谋与侵略》,第7卷,第1090页〕。

    (123) 早在1941年5月——即在德国进攻苏联前一个月,德国外交部似乎就已经设置有一个特别的“俄国委员会”。在发动进攻后,外交部在俄国也有一支“特别分遣队”(参阅《美国军事法庭,案件第11号》,第830—831页和第845页)。

    (124) 参阅1942年5月8日罗森贝格和希特勒商讨的记录〔《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27卷,第289—290页(1520-PS);《纳粹的阴谋与侵略》,第4卷,第71页〕。

    (125) 《训令》,第3卷,第206—207页;《文件,1939—1946年》(皇家国际事务学会),第2卷:《希特勒的欧洲》,第291页。由于1941年发生了这场争论,里宾特洛甫显然禁止进一步把外交部的官员调往东方地区为罗森贝格工作(参阅勃劳蒂加姆的证词,见《美国军事法庭,案件第11号》,第1018页)。

    (126) 见下文,原著第513—514页。

    (127) 《训令》,第4卷,第478—480页;《文件,1939—1946年》(皇家国际事务学会),第2卷:《希特勒的欧洲》,第154—156页。在卢森堡,日耳曼人运动被说成“具有公法规定的社团地位”(《德意志法律》,1942年,第324页)。

    (128) 《训令》,前引文;《文件》,前引文;又格哈德·阿姆拉赫尔:“下斯蒂里亚的司法”,《德意志法律》,1944年,第271—278页。

    (129) 在上卡尔尼奥拉、西兰和米埃斯塔尔,虽然卡恩特纳民族联盟仅仅是1941年7月才成立的,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却于同年12月15日便正式建立起来了。1942年3月在阿尔萨斯展开的那场运动,使人可以很感兴趣地看透纳粹党组织一经建立便吸收当地居民入党的那种手法。在阿尔萨斯,即使是“从前亲法的或马克思主义的组织的成员”显然也可以参加献身团,从而取得最终参加纳粹党的资格〔参阅《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38卷,第579页(732-RF)〕。

    (130) 早在1940年10月,荷兰的地方组织便已经改变了地位。挪威的地方组织由国外组织一直管辖到1943年3月(参阅《训令》,第3卷,第198页和第5卷,第339页)。荷兰的地方组织成为荷兰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挪威的地方组织成为挪威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

    (131) 韦,A.第180页。

    (132) 马克斯·杜·普雷(编):《总督辖区》〔Max Du Prel(ed.): Das Generalgouvernement〕,维尔茨堡,特里尔奇,1942年版,第17页。

    (133) 《训令》,第3卷,第200页。

    (134) 同上书,第201页。

    (135) 同上书,第2卷,第247页。

    (136) 见上文,原著第73—90页。

    (137) 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办事处是在战争爆发后才设立的。当时,党卫队向所有德国军区都派遣了一名这种级别的党卫队军官,德国军区同各个高级党卫队管辖区是相同的。

    (138) 占领区高级党卫队头子的地位和德国国内高级党卫队头子的地位两者之间的惟一区别似乎是:前者更为直接地受到保安警察和保安处的司令官和指挥官的控制,尽管他们显然有权发布任何同保安警察和保安处司令官的全部权力不相抵触的命令(参阅《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4卷,第238页;《美国军事法庭,案件第12号》,判决书,第59页)。

    (139)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11卷,第293页。

    (140) 《法令公报》,1939年,第1部分,第1681页;《文件,1939—1946年》(皇家国际事务学会),第2卷:《希特勒的欧洲》,第306页。

    (141) 拉默斯在纽伦堡的证词(《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11卷,第62页)。据拉默斯说,德国保护长官仅仅成为德国驻保护国的形式上的代表,几乎没有什么实权。他有权任命文官和赦免罪犯,弗朗克也须向他汇报他的工作。但是希特勒只接见弗朗克,同时讨论政治事务。他不希望德国保护长官在波希米亚和摩拉维亚呆上太多时间。关于这一点,拉默斯曾经“好几次”提醒弗里克。

    (142) 赛斯-英夸特在纽伦堡的证词(同上书,第15卷,第646页)。

    (143) 见下文,原著第119页。

    (144)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16卷,第206页。

    (145) 在执行这些任务时,希姆莱有权“独断独行,自己负责”:参阅1941年3月13日凯特尔的“有关说明第21号方案中特殊任务的方针(巴巴罗沙方案)”〔《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26卷,第53页(447-PS);《纳粹的阴谋与侵略》,第3卷,第410页〕。

    (146)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29卷,第236页(1997-PS);《文件,1939—1946年》(皇家国际事务学会),第2卷:《希特勒的欧洲》,第116页;参阅《纳粹的阴谋与侵略》,第4卷,第635页。

    (147) 同上书,第11卷,第483—484页;又《美国军事法庭,案件第11号》,第1927—1928页。罗森贝格显然一直反对警察不归他的东方事务部管辖的这一意见。因此,在1941年7月16日元首大本营召开的会议上有过一场“相当激烈的”讨论,当时据他自称,他曾经反对希特勒法令原稿的措辞,但是没有获得在场的其他人们的支持。

    (148) 作为一个“狂热地支持统一领导的人”(引用弗朗克对自己的描绘),弗朗克认为,对所有事务(包括警察事务在内)的控制权都应掌握在总督的手里,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只能遵照总督的命令行事,不应遵照党卫队首长的命令行事”〔参阅他的日记,《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29卷,第510页(2233-PS)〕。另一方面,克吕格尔却主张,由于警察行动所处理的问题到处全都一样,所以在整个德国占领区内应当协调一致(参阅同上书,第12卷,第65—67页)。

    (149) 参阅“1939年10月26日关于波兰占领区行政管理的第1号命令”(“Erste Verordnung über den Aufbau dev Verwaltung des besetzten polnischen Gebietes vom 26.Oktober 1939”,见韦,A.第120页)及“1939年10月26日关于总督辖区安全与秩序的法令”(“Verordnung über Sicherheit und Ordnung im Generalgouvernement vom 26.Oktober 1939”,同上书,A.第425页)。

    (150) 弗朗克的日记〔《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29卷,第371—373页(2233-PS)〕。

    (151) 《法令公报》,1942年,第1部分,第293页;又弗朗克的日记〔《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29卷,第512—514页和第569—570页(2233-PS)〕;同上书,第12卷,第117—118页。

    (152)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39卷,第582页以后(JN)。

    (153) 《德意志法律》,1942年,第1012页。

    (154) 拉默斯的证词(《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11卷,第44页)。

    (155) 见上文,原著第29页。

    (156) 据比勒(总督辖区弗朗克手下的国务秘书)说,在弗朗克失去党内法定职务后,逐鹿他在总督辖区的权力便成为“一种娱乐活动”(参阅《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12卷,第84页)。

    (157) 参阅1943年4月17日拉默斯把同年4月12日的备忘录送给希姆莱的那封信〔同上书,第29卷,第377页以后(2220-PS)〕。

    (158) 显然,促成克吕格尔被免职的是那个势力烜赫的党卫队反游击部队司令、党卫队大队长冯·德姆·巴赫〔参阅冯·德姆·巴赫的宣誓证词:《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40卷,第115页(弗朗克-8)〕。弗朗克同克吕格尔的继任者科佩的关系似乎友好得多〔参阅弗朗克的日记:同上书,第29卷,第717页(2233-PS)和他在纽伦堡的证词,同上书,第12卷,第25页〕。

    (159) 例如,在比利时和法国北部,法尔肯豪森和保安处之间就进行过“长期的斗争”,“保安处常常反对”他〔参阅对法尔肯豪森的审讯:《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38卷,第507页(015-RF)〕。在法国被占领区,盖世太保同阿贝茨和军事当局之间也有过类似的冲突(同上书,第6卷,第559—560页;第10卷,第126—127页)。

    (160) 见上文,原著第50—51页。

    (161) 《荷兰德军占领区公报》,1940年,第1号,第8—11页和第11—15页;又鲁道夫·克罗伊斯:“德国专员的行政管理”(Rudolf Kroiss:“Die Verwaltung des Reichskommissars”),施图卡尔特编:《德国、人民秩序、生存空间》,第2卷,第29页和第50页。根据赛斯-英夸特1940年5月29日颁布的关于“行使政府权力”的法令,他本人掌握了“根据宪法和法律以前授予国王〔原文如此〕和政府的……全部权力”〔《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39卷,第594页(JN);《文件,1939—1946年》(皇家国际事务学会),第2卷:《希特勒的欧洲》,第202页〕。

    (162) 《荷兰德军占领区公报》,1940年,第1号,第11—15页;克罗伊斯:《德国专员的行政管理》,第31页。

    (163) 赛斯-英夸特关于荷兰形势的第一号报告,1940年5月29日至7月19日〔《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26卷,第418页(997-PS);参阅《纳粹的阴谋与侵略》,第3卷,第647页〕。

    (164) 赛斯-英夸特在纽伦堡的证词(《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16卷,第31页)。

    (165) 同上书,第27—28页;赛斯-英夸特的第一号报告〔同上书,第26卷,第416页(997-PS);参阅《纳粹的阴谋与侵略》,第3卷,第645页〕;又见下文,原著第497页。

    (166) 参阅《科隆日报》,1942年5月30日。关于米塞和荷兰国家社会主义运动较为全面的叙述,见下文,原著第498—502页。

    (167) 见下文,原著第499页。

    (168) 参阅1943年1月12日党卫队日耳曼空间工作组委员会会议纪录〔《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26卷,第264页(705-PS);参阅《纳粹的阴谋与侵略》,第3卷,第513页〕。把米塞捧上台,然后再把他抛弃掉的这一意见,显然使党卫队很生气,因为他们认为,“就党卫队的日耳曼德国政治而论”,这种意见必须加以驳斥。

    (169) 1943年3月11日的命令,见《荷兰德军占领区公报》,1943年,第115—118页。战时民兵于1943年10月16日改称战时后备军(同上书,第346页),同时在荷兰国家社会主义运动内部建立了一支新的战时民兵,以便使该运动有一种保卫自己,防止国内反对者的手段。战时后备军仍由德国人指挥。

    (170) 见下文,原著第535页。

    (171) 1940年8月16日希特勒同吉斯林举行的会议(《美国军事法庭,案件第11号》,第978页)。

    (172) 赫伯特·施奈德:“1940年4月9日以来挪威宪法的发展与行政立法”(Herbert Schneider:“Staatsrechtliche Entwicklung und Verwaltungsgesetzgebung Norwegens seit dem 9.April 1940”),施图卡尔特编:《德国、人民秩序、生存空间》,第2卷,第379—405页。

    (173) 即在特博文本人接受任命前9天(施奈德,前引文,第382—383页)。又见下文,原著第536页。

    (174) 《挪威德国占领区公报》(Verordnungsblatt für die besetzten norwegischen Gebiete),1941年,第23页。又见下文,原著第537页。

    (175) 见雷德尔在纽伦堡的证词(《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14卷,第100—102页)。雷德尔自称,他曾经一再向希特勒反映,特博文不适宜于担任挪威的这一职位,并且暗示,正由于他的这些意见,吉斯林才被任命为首相。据雷德尔说,特博文想继续当“挪威的行政长官”。

    (176) 见下文,原著第481—482页;参阅海勒博士:“比利时和法国北部的军管制度”(Dr.Hailer:“Die Militärverwaltung in Belgien und Nordfrankreich”),《德意志法律》,1940年,第1916页以后。

    (177) 关于比利时境内同德国合作的内奸较为详细的叙述,见下文,原著第482—484页。

    (178) 见下文,原著第483页注①(即本书第640页注①。——译者)。

    (179) 《沙勒罗瓦日报》(Gazette de Charleroi),1940年10月25日和26日。

    (180) 德国外交部1942年10月3日备忘录〔《国务院公报》,1946年6月2日,第939—940页;《文件,1939—1946年》(皇家国际事务学会),第2卷:《希特勒的欧洲》,第219—221页〕。

    (181) 1945年10月25日丹麦政府关于德国人所犯罪行的官方备忘录〔《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38卷,第630页(901-RF)〕。

    (182) 可是,他们后来越来越利用克卢森办的报纸《祖国报》(Fœdrelandet)作为德国半官方的报纸。早在1940年6月,伦特-芬克对于利用丹麦国家社会主义劳动党(丹麦纳粹党)去使丹麦政府纳粹化也很感兴趣(参阅《美国军事法庭,案件第11号》,第1848页)。

    (183) 关于原始参考资料,见上文注③(即本书第148页注③。——译者)。

    (184) 又见下文,原著第527—528页。

    (185) 拉豪森将军的证词(《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2卷,第448页)。

    (186) 弗朗克的日记〔《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29卷,第373—374页,第380页和第503—504页(2233-PS)〕。

    (187) 见下文,原著第640—641页。

    (188) 参阅1944年10月12日致拉默斯的信和附件〔《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41卷,第185页以后(罗森贝格-14)〕。

    (189) 杜·普雷(编):《总督辖区》,第16页。

    (190) 《法兰克福日报》,1943年6月15日。在加利西亚,有地位相当于“督察”的乌克兰“院士”。

    (191) 罗尼基耶尔伯爵被推为波兰人主要委员会的会长,沃洛迪米尔·库比约维奇教授为乌克兰人主要委员会的会长。

    (192)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12卷,第11页。库比约维奇1943年2月25日的信〔同上书,第27卷,第298页以后(1526-PS);《纳粹的阴谋与侵略》,第4卷,第79—80页〕和弗朗克的日记中记载的与罗尼基耶尔的讨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29卷,第604—605页(2233-PS)〕,都证实了弗朗克的证词。

    (193)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12卷,第715页。

    (194) 《克拉科夫消息报》(Krakivski Visti),1942年3月1日。

    (195) 见下文,原著第634—635页。

    (196) 即指从前波兰诺沃格鲁多克及波列西耶“公国”和格莱波基及维累卡地区以东的地区。

    (197) 早在1942年7月3日,常务专员库贝就曾宣称,白俄罗斯“自助”运动的首领埃尔马茨肯科将成为他班子里的“白俄罗斯民族事务顾问”。1943年6月,他成立了一个白俄罗斯机密事务委员会,由10个地区的长老和其他6个有地位的白俄罗斯人组成,并由明斯克的“市政官”瓦兹拉夫·伊凡诺夫斯基教授担任主席。接着,在12月,这个机构取得了“中央参议会”(Zentralrat)的地位。它的主要工作似乎是为白俄罗斯“国民军”招募兵员。

    (198) 《法兰克福日报》,1942年3月20日和德通社及海通社通讯,1942年3月18日;“有关推广地方自治法令”的引言,见《东方占领区的法律》,阿尔弗雷德·迈尔等合编〔以后简称迈尔编〕(Das Recht der besetzten Ostgebiete, ed.Alfred Meyer and others),慕尼黑与柏林,贝克,1943年版,O.I.B.1。

    (199)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27卷,第285页(1520-PS);参阅《纳粹的阴谋与侵略》,第4卷,第67页。在向希特勒提出报告时,罗森贝格竭力强调,他的法令仅仅是“确认当前的情况,并消除相当的怀疑”(同上书,分别为第284页和第66页)。

    (200) 同上书,第33卷,第269页(3859-PS)和第41卷,第195页(罗森贝格-19)。戈培尔认为赛斯-英夸特受过“良好的哈布斯堡王朝的教育”,“在交替使用姜饼与皮鞭的艺术方面”是“一位大师”(《戈培尔日记》,第3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