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非纳粹化
非纳粹化也许确实是占领工作方面最有争论的部分,但是由于记不清这个政策为什么提出来,其目的又何在,所以很大一部分指责是极不中肯的。脱离当时的背景来研究问题是没有什么用处的;此事也不例外。追溯一下非纳粹化的由来,可能不会使争论结束,可是至少会把争论集中在一点,即在当时的情况下,什么是行得通的,什么是行不通的。
一个多少要用自由主义政府装饰门面的现代工业国家的人民,如果不是被一种从事于十字军东征似的神圣事业的信念所激发,他们是不可能被引诱去经受战争的艰辛劳顿和单调无趣的。如果对他们说,战斗是为了生存,这句话无论多么真实,似乎还嫌不够;必须使他们感觉到,为生存而斗争是关系到世界大局的事。张伯伦在1939年9月3日说过:“我们将要与之斗争的是那些邪恶的东西”,随着战局的进展,人们愈来愈倾向于认为邪恶就是纳粹主义。罗斯福说过:“无条件投降意味着纳粹主义和纳粹党的完蛋,纳粹主义一切野蛮的法律和制度也随着完蛋。这就意味着在德国的公共生活、私人生活和文化生活中一切军国主义影响的消失。”(1)丘吉尔也差不多是这样说的:“我们要一道战斗下去,直到……把纳粹主义连根拔除,使纳粹党再也没有力量继续为非作歹。”(2)他们所允诺的是不但要根除纳粹主义,而且要树立正义。“德国所有那些对人类痛苦直接负有责任的人,应予以严厉的惩罚。”(3)“正义一定要伸张,凶恶残暴之辈必须给以应得的惩罚。”(4)俄国人也表示了强烈的愤慨,虽然他们的主导思想表现得比较露骨。在战争结束时,集中营里骇人听闻的情况一透露出来,终于证实了以前已经传开的确有根据的关于集中营里种种暴行的消息。人们一致认为,对犯了这种惨无人道的罪行的人,如果继续让他们掌权,则侵略的丑恶惨剧还会重演。必须采取某些行动去拔除德国公共生活中的种种弊害的毒根。也有好些人,不一定是嗜血成性或野蛮残暴,他们感觉到有充分事实证明,纳粹分子的行为不论用什么样的文明标准去衡量,也是邪恶的,决不能不予制裁。纳粹党魁们对文明社会的原则漠然不顾,只能被认为是犯罪行为。
因此,战争一结束,普遍一致的意见是“纳粹主义必须根除”。“根除”这个词用得非常有意义;一个政治信条往往很容易被当作恶性肿瘤看待,以为能用物质手段去加以处理。能在惩罚罪犯和肃清其支持者的影响之间划清界限者,为数不多。而肯花点工夫去确切解释一下“纳粹主义”究竟是什么,或者考虑一下一个过于概括的定义具有什么含义,这样的人更是寥寥无几。(5)如果其含义是认为纳粹主义和军国主义在德国已经深深地扎了根,以至于不能根除,那毕竟是太悲观了。惩罚的政策比较强调惩办,而积极的政策则必须假定有转化的可能。所以在任何占领政策中,某种非纳粹化的措施肯定是一个必要的因素。
清除纳粹分子的另外一个理由当然是为了安全。一旦采取完全占领的政策,对反抗行动的可能性就要予以很大的注意。在占领初期,纳粹主义实际上出人意料地消失了,这和严厉的防范措施不无关系。(6)纳粹党曾有800万成员,(7)另外在各附属组织里还有400万人,(8)约占人口的1/5。在第三帝国摇摇欲坠走向崩溃的时候,关于纳粹党人策划地下活动的传说和韦雷沃尔夫组织在准备行动的威胁甚嚣尘上。(9)那些对德国传出的迹象进行研究的人们倾向于持有这种严肃的想法,即盟国要求无条件投降这件事可能被纳粹党人利用来否认德国已经屈服,或者否认积极的作战状态以及它所证明为合法的一切行动已经停止。事实上这些顾虑是受了宣传的影响,而不是产生于现实情况。上述种种顾虑,对于盟国司令官所应持的态度并未产生任何影响。他们一开头就下决心坚持彻底清洗。把非纳粹化工作交给公安部门去负责,在初期是比较有道理的,到后来还这样做就不那么合理了。
但是,在考虑实际贯彻执行非纳粹化措施的时候,出现了五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如果当初对这五个问题都清楚地加以阐述,以后的工作就会顺利得多。
(1)哪些人该撤职?显然,头头和一切比较危险的人物必须撤掉。可是,谁该算是头头?显然不可能把占人口1/5的人都拘留起来,或完全不让他们担任公职。事实上,什么是纳粹主义?特别是对那些只是为了保持职位而参加纳粹党的人该怎么处理?
(2)假定能把那些需要撤职的人员大致分成几种犯罪类别,那么对各个人该属于哪一类又如何来鉴定?简直不能指望他们对自己进行甄别,也不可能指望他们甘愿静候别人来对他们作鉴定。盟军中懂德语并了解德国政治情况、有把握做甄别工作的人员也不多。倘若让德国人担任这项工作,恰当的人选怎么定?例如,不可能用德国的审判官来担任这项工作,因为所有的审判官必须是纳粹党员。反纳粹的人并不等于是当然的适当人选,而且也不能只凭他们个人的自述就接受他们。对那些自称是有名无实的纳粹党员的声明,怎么来加以鉴别?很清楚,会有许多人提出这种声明而又拿不出充分的证据。
(3)鉴于以前绝大多数高级行政人员都是纳粹党员(无论是通过挑选或者是为了情况所需要),把他们全部撤掉,将使管理国家的工作极端困难,尤其是在战争及其失败造成一片混乱的情况下,行政管理方面要求具有很高标准。怎样找到足够的干练人员来管理国家?何况在德国投降前的设想是强调尽可能让德国人自己管理自己。
(4)从长远着想,对所有被撤职的人员怎样来处理?不可能无限期地把他们关起来,甚至也不可能不让他们担任公职。这样做会引起骚动,使人忘掉他们受惩罚的原因,并会在许多民主国家内引起自由主义思想的人对他们表示同情。某种大家认为公道的量罪处罚的制度必须建立起来。为了做到公平合理,各个案件需要按照普遍适用的法律条款和量刑标准来加以考虑;做不到这一点,就是违反盟国自身认为一直在为之奋斗的法治原则。但是,这就意味着需要建立机构和搜集证据来审理800万人,这是一桩庞大而又耗费时间的工作。
(5)而且,除非犯罪者承认自己的罪行并且思想有所转变,撤除公职除达到惩罚的目的外,完全是有弊无利的。因为,有关人员只要有才干,一旦惩罚期满,在社会上还会重新掌握领导职位。如果那时他们还没有改变他们的观点,他们受到的处分可能一到占领结束就会煽起他们的仇恨,播下民族主义反动的种子。能够做些什么事使他们的思想有所转变呢?怎样来证明他们的思想确已转变了呢?
解决这些问题,首先采取的步骤是提出惩处战争罪行的方案。这些方案的拟订以及在纽伦堡和其他地方进行审讯的情况不属本卷范围,但是必须记住这两方面的进展情况乃是非纳粹化的主要背景。此外,把纳粹党党卫队等组织作为它们本身就是犯罪组织而予以起诉,使彻底搞好非纳粹化工作的问题复杂化了,因为根据决定,这些组织的成员必须看管起来,在原则问题未澄清前,不可能进行审讯。
考虑到盟国的政治家们都强调必须“根除纳粹主义”,出乎意料的是,在德黑兰、雅尔塔和波茨坦都认为非纳粹化是理所当然的原则,而没有试图决定确切地该做哪些事。这个原则的实际含义似乎是在参谋长联席会议第1067号指令中才第一次详细载明,其中第六条的原文如下;
所有参加纳粹党的活动而不是挂名的党员,所有纳粹主义或军国主义的积极支持者以及所有其他对盟国目的抱有敌意者,都要撤销公职,都不得在半官办及私人企业或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这种企业或组织包括:(1)市政、经济和劳动组织;(2)德国政府或其附属部门拥有重大财政利益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3)工业、商业、农业和金融业;(4)教育机构;(5)报刊、出版社以及其他发布新闻和宣传材料的机构。凡有下列行为者均不得视为挂名参与纳粹党的活动,而应认为是纳粹主义或军国主义的积极支持者:(1)在党内及其附属组织内,或在宣传军国主义的组织内担任过地方到国家一级的职务,或以别种形式积极参与过这方面的活动;(2)受权或肯定参与过纳粹的任何罪行、种族迫害或歧视行为;(3)曾经公开宣称笃信纳粹主义、种族主义或军国主义;(4)自愿向纳粹党或纳粹官员和领导人提供巨大的道义上或物质上的支持,或在政治上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帮助。对以上各类人,不准因为行政方面的需要、方便或权宜之计,留在上列各类职业范围内。
把领袖们反复申述的内容详细地写进指令,这样认真做的原因是出于华盛顿方面恐怕军事管制当局对德国人不够强硬,(10)这恰巧极其清楚地表明了打算进行的工作规模之广泛。如果要把纳粹分子驱逐出工业、商业、农业和金融业,驱逐出政府部门和教育、新闻事业,实际上德国人生活中将没有一处不受到影响。然而鉴于在对德国工业家们的一些审讯中透露出来的情况,很难说这样大幅度的清除是完全没有理由的,如果要把工作搞得彻底的话。
参谋长联席会议的指令当然是要盟国远征军最高司令部遵照执行的,尽管,如前所述,(11)英国人有他们自己的意见,而下级的美军司令官们也往往自行其是。盟国远征军最高司令部对计划的主要附加条款是开列出有嫌疑组织的名单,并把这些组织中各种不同职务的人员分为三类:即“必须下令逮捕”,“必须撤职”,“是否撤职尚须斟酌”。还决定那些在1937年以后参加纳粹党的人应视为确系“挂名”党员,理由是到那个时候(纳粹党员名册由一度保密转为公开)重要的职位必须由党员掌握。这个决定虽然是合理的,但也表明问题是多么复杂,因为这样一来,盟国就不能起用那些早年参加过纳粹党的一些理想主义者,他们原希望该党真会实行其申明过的某些宗旨,后来发现不是这么一回事而脱了党。然而,在当时情况下,根据既定政策,盟国远征军最高司令部的指令可说是制定得再好不过的了,因为这些指令给了下属官员们一个相当明确的指导。用这种方法来对待一种不能预测和必然要变化的情况,看起来好像是不明智的,但是任何其他安排也会大大增加立刻发生的种种矛盾。(12)
当然,计划和现实不久就有距离了。虽然某些出名的纳粹党人转入地下,(13)但在1945年9月美占区已有66 500人被拘禁,同年年底,英占区有7万人被拘禁。另外,从1945年5月到1946年9月之间,在英占区有156 000人被撤职,还有86 000人申请到具有禁止性质的部门工作而遭拒绝。(14)对有关必须撤职和是否撤职尚待斟酌的指令应如何解释,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如找不到适当的人来代替时,纳粹党员可以留在关键岗位上,这些问题都发生了困难。7月份,美军某一司令部发出一道命令,规定从所有这类关键岗位上撤销纳粹党员的职务,一律改为斟酌执行而不是强制执行。这分明违反了参谋长联席会议第1067号指令的规定,(15)而巴顿将军却把纳粹党员和非纳粹党员的关系同共和党人和民主党人的关系进行类比,认为拒绝执行非纳粹化的指令是正当的。多亏在德国的美国新闻记者们直率的报道,结果在10月间把他撤了职。有两个独特的案件引起了纷纷议论,一是法格茨先生被美方任命为不来梅市的市长,然而他曾经当过纳粹省长的柏林代表;一是原来由美方任命的科隆市市长,由于他同国社党有瓜葛受到了抨击,在10月间被英国人撤职,理由是他在处理住房问题上没有尽到责任。他的名字是康拉德·阿登纳。这个事实正清楚地说明订下这么一个严格的标准,缺点是不少的。美军当局有好几个月拒绝把在美占区内负责运输业务的纳粹党员撤职,理由是这会引起运输瘫痪,可是当克莱将军在1945年12月间坚持把运输业务移交给一个在他的工作人员监督下的德国管理局来管理时,撤职的决定就执行了,并没有造成什么灾难。(16)在英占区,粮食和农业管理处比较成功地说服其上级相信在面临当前粮食匮乏的情况下,不可能冒着供应脱节的风险而撤销纳粹粮食采购机构(中央农业管理局),尽管从农民征购来的粮食不足,有时据说是由于担任这项工作的德国人不可靠。盟国专家们拒绝十分严格地实行非纳粹化,也是十分自然的,因为这意味着用业务比较生疏的新手去代替受过训练的熟手。纳粹官员并不是那么一下子就会暴露出他们的缺点的:不善于找出马脚的盟国军官们碰到显然和他们同样类型和同样背景的人,就感到为难了。
为了解决鉴定纳粹党员的问题,盟国设计出一种个人问题登记表(Fragebogen)。如果这件事做得有些近乎是酒楼茶肆中的开玩笑,那么缺点不在于这件事本身(其目的不过是搜集判断个人情况的证据),而在于不可能立刻建立起一个制度来处理这些材料。正如前面已经讲过的理由,(17)一位军政府官员在某地呆过一个相当长时期的是例外,而新来的人每每感到难以发现他们的前任做了些什么,更不要讲为什么要做的理由了。所以德国人只得填写一连串的个人问题登记表,向每一个新来的当局递送一份,指望能有一个领导人给他们定一个确定的和公认的类别。他们的希望每落空一次,他们对盟军这种办法的信念就减少了一些。然而在集中研究——实际上就是通过四方谈判——制定一种程序并把适当的指示传达给地方官员们以前,地方官员们对于个人问题调查表,只是向身边的公安和反间谍部门的同事们征求一下意见,以便决定暂时让这个人留在原来的岗位上或任命他担任另外的职务有无危险。而负责回答这类问题的官员们在作出回答时所掌握的证据又极不充分。个人问题调查表本身漏洞很多,很容易让填写人弄虚作假;为了堵塞漏洞,把表中提出的问题逐步增加到多至133项。盟国官员中会讲德语并熟悉德国情况的又为数很少。大多数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又不得不担负特殊的任务,于是非纳粹化的问题就照例交给那些在美国或英联邦各国公安警察部门任过职的人。如果说指导谁该撤职的原则并不总是很明确的话,那么指定由谁来补缺的原则更是几乎不存在了。最省事的办法是征求德国人的意见——但是妨碍盟国官员作出判断的那些因素,也同样妨碍他决定应听取哪些最好的意见。于是在这种情况下挑拨是非,飞短流长和耍弄阴谋就极为盛行,或者是让那些嘴巴灵巧又善于看风使舵的人、道貌岸然的反动派或者可以冒充不关心政治的保守分子占了便宜,那就不足为奇了。
在最初几个月,俄占区的情况似乎也没有多大出入,虽然那里成立了反法西斯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活动又受到了支持和鼓励,因而使得征求德国人意见的问题大大简化。俄占区把非纳粹化的责任交给德国人担负的甚至比美占区还要多。俄国人并未有计划地把共产党员都安插在所有重要岗位上,而且能够毫不踌躇地任命那些估计会被他们视为资产阶级反动分子的人去任职。俄国人用什么人是根据他们对某个人能不能惟命是听的估计,但是也让人明白无误地知道如果不中他们的意,处置起来是毫不留情的。正如一个俄国人向一个德国人所说的那样:“因为我们不大可能在政治上受影响,我们敢于尽量利用纳粹分子的聪明才干。对于你们来说情况就不同了。”(18)因此,他们起用马克格拉夫为柏林市警察局长,让施泰德勒在他们的经济管理机构中任职,让贝希勒当勃兰登堡州的内政部长,此外还使用了代表纳粹政权在巴尔干各国多次进行外贸谈判的兰德韦尔、第三帝国首屈一指的机车工程师奥赫尔和坦克专家奥古斯廷。(19)法国人同俄国人基本上差不多,原则上不信任一切德国人,但是却认为,通过接触,就能识别谁在有人监督的情况下工作靠得住。所以法国人对于纳粹分子的经历不是那么挑剔的。
然而原来的意图是在四国共管的基础上统治德国,为此,在非纳粹化方面如在其他方面一样都必须拟订出共同的方针政策。拟订这种政策的第一步已在波茨坦协定第二部分第三、第五、第六段中有所规定,(20)而这些规定又是参谋长联席会议第1067号指令所体现的政策的继续。第二个必要步骤就是根据经验拟订出更详细的有关逮捕和撤职的类别。内务和交通管理局进行了这项工作,因而在1946年1月盟国管制委员会颁发了第24号命令,(21)这项命令不过是把美占区和英占区业已实施的政策略加修改而已。它对被逮捕和撤职的人最后怎样处理的问题仍无规定。1946年10月颁布的第38号命令(22)中有四国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而这个方案基本上代表了美英双方准备采取的方针。但是在此项命令颁布以前,无从着手对非纳粹化问题采取最后行动,结果使得成立必要机构的问题在占领的头18个月里实际上挂了起来。尽管法国人和俄国人在起草有关法律过程中都运用各自的影响力求条文规定从严,然而他们对已经制定的法律并不认真对待,这就使得情况更加难以令人满意。英国议会对这一结果的批评是不合情理地过于严厉的,正如当时海因德所解释的那样,为了应付法国人和俄国人,英方曾经不得不作出很大的让步;
我们在德国政府中只有1/4的发言权。……在管制委员会中即使我们按照民主的原则办事而不采用否决权的原则,当我们发现我们的伙伴在某一政策上意见一致时,要想在我们的伙伴们看来是非常重要的决策上采取一种含有否决性质的态度,而又无需面对一切反击,那是非常困难的。(23)
实际所采取的办法是采用包括133项问题的登记表(Meldebogen)的新格式,对几乎所有的成年进行甄别,这在美占区贯彻得非常彻底,就是德国人自己去搞,也难以比它高明。美方当局要求每个18岁以上的人填表登记。结果造成300万人受指控,93万人被判刑。在英占区,到1949年1月1日非纳粹化工作最后结束时,共计有2 144 022人受审查。这样大规模的行动只有得到德国人的协助才能实施;在美占区,最高峰时共有545个法庭进行审理,工作人员达到22 000人。(24)这一套法庭组织受美占区三个州总理签署的“清除国家社会主义和军国主义”的法律的约束,规定从1946年6月1日起,各州由一位专门的“政治教育部长”负责一切非纳粹化事宜,但在政府部门及报刊、电台等直接影响舆论的机构中任命职务均属例外,仍由美国人自己作主。
按照这一制度,对每一份强迫登记的表格,都必须予以审查,分别列入下面五类中的一类:首犯,罪犯,次要罪犯,从犯,免予追究者。对每一类都按情节轻重规定大小不等的必要的处罚,例如对主要罪犯判处监禁2年到10年,强迫劳动,没收财产,褫夺公职,褫夺公权等。对从犯则仅要求他们向纳粹受害者救济基金缴纳款项。对各个案例都有定期复审的规定,如悔改表现良好可改变其犯罪类别,降为次一类。最后,每人都发一张格式一样的身份证,上面载明持证者在非纳粹化法律下的身份;作出了安排,使身份证在西德全境有效,以免无休止地重复进行审查(除非发现犯罪的新证据)。1945年夏在慕尼黑造纸厂中即将化为纸浆的废纸堆里意外地发现了纳粹党党员及辅助人员的完整卡片目录(德国人也许认为把卡片烧毁是不应该的浪费),这对核实表格中所填写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帮助很大。
然而美国人决不满足于德国人执行非纳粹化法律的方式,经常要求处理得更严格一些。1946年11月,克莱对各州总理说:“如果德国人不愿意干这件事,军政府有能力、有决心自己来干。”(25)他们特别反对把“从犯”官复原职,坚持要由美方自己对这类案件全部进行复查。德国人回答说这样做是对法律规定的程序节外生枝,虽然法律程序中规定了特别审理,但审理的原则尚未商定。如果这种纠纷出自美国人和德国人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同,那么这应当通过讨论予以澄清,而不应当由美方片面处理。德国人还争辩说,一旦“从犯”免除了处分,他们同其他人就没有什么区别(不然,这种差别待遇应在判决书中予以说明)。因此,在谋求职业方面,他们同其他人处于同等地位,就资历而言他们倒还胜人一筹。对于那些曾任文职官员的“从犯”,如果像美国人所坚持的那样把他们从政府机关中赶出来,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他们享受养老金的权利,这是对情节较严重的罪犯的一种处分,因而也是德国人的案情审查委员会不愿给予的一种处分。(26)
英占区到1947年10月才把审理案件的职责移交各州政府。(27)1946年7月设立了由德国人组成的陪审团,以备地方公安官员咨询,同时还规定被审查者得向德国人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诉,但这种委员会纯属咨询机构。如同美占区一样,委员会的成员由地方政府提名,规定必须保证有一位工会代表。在盟国管制委员会第38号命令发布后,英占区于1947年2月也按上述命令的规定,参照美占区的做法,实施了一套罪犯分类办法。
然而所有这些措施主要适用于未扣押的纳粹分子。这些措施在初期对那些应予拘捕的几类罪犯,如德军高级军官、党卫队和盖世太保头子以及纳粹党的教导队成员等的问题并无影响。前面已经讲过,在纽伦堡军事法庭对他们所属组织的地位作出决定以前,并不打算对其中许多人进行处理,而纽伦堡军事法庭到1946年秋才对此作出决定。所以他们被关押了一年多之久,并未进行审讯。拘留营的状况有许多需要改善的地方,粮食定量在某个时期下降到每天只有900卡路里,而被拘留的人是没有机会靠掠夺来给自己补充口粮的。由于整个德国的粮食和住房都极为匮乏,改善拘留营食宿条件的要求只能放在末位来考虑,尽管这是不幸的,却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到1946年夏季末,这一情况在英国引起了很多人注意。批评者抓住这一条不放,说是对“未经审判不得监禁”的原则未予尊重。对被拘留者进行甄别的职责是由情报人员承担的,而情报人员还有好多别的工作要做,因而多少影响他们的甄别工作。于是甄别工作又从情报人员手中转给由英国官员组成的一些三人小组去办理,而并不要求他们熟悉德国事务(因为倘若提出这种要求,势必又会由于合格人选缺乏而造成耽搁)。这样一来,在押的德国人由1946年7月的42 000人减至1947年5月的15 000人。(28)但是,毫无疑问,甄别工作进展太快,无法保证可靠,或处理的分寸一致。后果之一是等到纽伦堡军事法庭作出裁决时,一些被判有罪的组织的下级成员中,有许多已经释放,把他们再找回来交给盟国特别法庭去审判就不那么容易了。当时还有2万到3万在押人员有待上述盟国法庭去审理。然而他们仍须经过通常的非纳粹化程序的处理。
随后几年有这么一种倾向,即把盟国关于战争罪行和非纳粹化的政策轻率地断言为考虑不周并且根本行不通。在本节开头部分,作者已经试图证明这样的批评,至少其中那些比较极端的论调,完全是脱离历史实际的;人们见到战争中所发生的一切,不可避免地要设法惩处德国的领导人并从德国根除纳粹主义。许多德国人在纳粹政权统治期间曾经无可否认地犯过骇人听闻和惨无人道的罪行,主张放过这种罪行不予惩处就等于主张不要在国际关系中建立道德准则,这种主张当然要遭到许多人(包括作者在内)的强烈反对。把惩处局限在那些直接犯有罪行者的范围内也是不公平的。尤其重要的是人们认为有必要采取某种措施以防止德国的侵略不断成为世界和平的威胁,光靠物质上解除武装显然是有种种缺陷的。在最猛烈地批评盟国完全未能履行其战时声明的人中,会有那么一些德国人,他们的意见对于盟国倒是至关重要的。
还有一种经不起检验的对非纳粹化进行批评的论调,这就是认定它是一个政治过程,因此不应当把它当作一个司法过程来对待。如果坚持按这种表面上很动听的主张去办事,那么除了人人有权自行其是地惩处纳粹分子而无需考虑去建立准则之外,很难设想它还会有什么意义。果真这样做,有可能会导致大批人不经审讯就被杀掉,虽然其中有些人固然是罪有应得,但同时势必有人借此机会泄私愤,图报复。这样就会作出一些专横的决定,而在处理各个不同案件的罪行与刑罚之间的关系时,也必然有很大出入。既然英美人声称他们作战是为了使法治得到尊重,既然他们对共产主义的主要谴责之一就是蔑视法治,他们不可能始终如一地支持这种解决办法。这种办法的真正吸引力在于速度,而采用其他办法也肯定是能够达到这种速度的。
再说,以非纳粹化会招致苦难为理由或者以拘留营的状况太像集中营为理由来谴责非纳粹化,那就更站不住脚了。拘留营的精神和宗旨毕竟与集中营全然不同,即便条件恶劣,但对这种状况的不能改善要最终负责的,如前所述,乃是那些住在同一拘留所的人。时常还能听到人们这样说,先处理小人物的这种合乎常理的原则,意味着在人们还普遍地保持着战时对纳粹主义的态度时就定了他们的案。结果,他们遭到较重的惩处,而主犯们反而得到从轻发落,因为后者是在人们对纳粹的强烈憎恨开始减退之后才被审理的。这种看法忽视了这一事实:小人物已被释放而得到自由,而主犯们还要在拘留营中忍受好多个月的困苦生活。而且,民主制度的最大坏事之一就是小人物自以为无足轻重,如上所述,(29)这种想法在德国颇为流行。对纳粹小人物的痛苦遭遇过分关心是方向不对的感情用事。(30)
最后,更不能仅仅由于非纳粹化引起德国人的广泛不满并且妨碍了盟国取得德国人的合作,而对之加以谴责。鉴于德国人口中只有1/4的人曾经反对过纳粹主义,(31)盟国不论采取什么治病救人的措施都很可能遭到阻挠。的确,德国人阻挠这一事实在一定程度上正好证明需要采取那些措施。严重的是社会各阶层都联合起来阻挠,而盟国对之最为倚重的那部分社会舆论(特别是教会)是批评得最厉害的。这就表明:不管在原则上非纳粹化是如何有道理,但在执行中方法上肯定有不对头的地方。
第一个明显的错误就是时间拖得太长了。造成拖延的原因上面已作了说明,但却不容易知道怎样才能消除这些原因。任何一场战争结束以后,“兴奋激烈之后紧接着不可避免地又变得冷静”,(32)而且只是在一段短暂的时间内被征服的人民是顺从听话的,征服者的态度是坚决的。非纳粹化的规划本应对这一因素给予更多的注意,从这个角度来看,拟订的程序过于繁复了。本来有可能使机构和手续简化一些,而仍然能够做得公正并符合法治原则。本来也有可能更早着手进行这项工作,尤其是在英占区,虽然人们必须记住,造成拖延的主要原因是过分拘泥于四国共同商定的处理原则。
其次,计划太庞大了。这样说是意味着一些较小的人物应该不列入非纳粹化之列,或者给他们一个机会以最简便的手续恢复公职。要说界限应当划在哪里,那是不容易的。但实际上对于“从犯”给予惩处究竟有什么用处,是很值得怀疑的;在盟国的控制一旦放松以后,他们之中大多数都恢复了公职,往往这种处分的惟一结果是使他们怀恨在心。如采用一种更快、更直截了当的刑罚制度,效果也不见得差;如果计划不那么庞大,贯彻实施计划所需的时间就会少得多。
第三,整个方针政策的拟订过分偏重刑罚,而对非纳粹化所涉及的人的思想改造问题考虑得太少。理想的办法本应是改造与惩处并重。毫无疑问,有许多罪行最为严重的纳粹分子是不可救药的,有充分的理由把他们拘禁足够长的时间,以使那些比较具有民主倾向的德国人有机会立足并发挥作用。防止极权主义的复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支持纳粹政权的人当中易于感化的有多少,而在非纳粹化过程中他们受到的待遇恰恰适足以造成相反的后果。(33)还有人说,(34)很多德国人内心知道他们过去错了,但是出于心理上的理由,还不愿意承认这一点。惩处只会促使他们抑制犯罪感,而理想的处理办法则应当有利于解脱这种犯罪感。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完全避免施加惩处,但是倘若惩处采取的是以下一些形式,即近乎自动地以金钱、实物或劳动等形式作出贡献来弥补他们(在德国内外)造成的损失,来帮助纳粹主义的受害者,很难相信这样做的结果不是更富于积极意义。人们常常批评俄国人轻易地把一个人的纳粹经历置之脑后,只要他乐于加入共产党(或德国统一社会党);(35)他们这样做的动机很值得怀疑,但是这种争取人心的做法确有值得称道之处。
最后一点,过分注重非纳粹化是不幸的,因为这样做就迫使美国和英国当局把当时可资利用的有限的时间和知识过多地用于消极方面,而不是集中力量尽可能地发现最良好的人才,让他们担当重要职务,并努力扩大第二流人物的眼界,要知道在很多情况下,只能找到第二流人物。根据正确的认识,发现和使用人才的工作才是盟国在德国的真正目标,因为这种工作有取得持久效果的希望,而禁止纳粹分子担任公职的命令是在占领一结束就会作废的。毫无疑问,在纳粹分子的心目中,那些担任了公职的人将会沾上与占领军合作的污点,因此一旦他们失去了盟国的支持,就有被赶下台的危险。然而当时这是军事占领摆脱不了的根本困难,而军事占领是不能指望永久存在下去的;如果说在占领初期,蒙哥马利元帅和麦克纳尼将军都讲过要占领十年,那么罗斯福则曾经想过只占领两年。有限的占领时期必须设法用来使反纳粹主义扎下根来,并使其代表人物处在能够维持下去的地位(从外界给以尽可能长期的支持)。显然,把思想和人与外国军队的刺刀紧紧结在一起所带来的不利因素必须牢记在心,但是制定政策更为重要的决定因素是坚信自己事业的正义性,而不是害怕激起反应。
发现适当的人才乃是关键。在形成英美政策的背后,在战时发表的演说的背后,存在着这样一种模模糊糊的假定:以为一旦把纳粹分子解职并让他们去从事最卑贱的工作,这时就可以找到足够的未玷污的德国人来治理国家了。这就严重低估了德国中产阶级的弱点,严重低估了他们所受反民主思想影响的程度。(36)俄国人实现彻底改革要容易得多,因为他们要求彻底改造社会,因而能够识别他们的朋友。在东德要想把时钟倒拨很多,永远也不可能了,但是为达到这一点所付的代价只是用一种极权主义代替另一种极权主义罢了。只有重建社会的基础才能粉碎国社党集团的势力,才能堵死回到过去的道路。这种社会改造必然要遭到那些被剥夺了财产和权势的人们的猛烈攻击。因此就需要用武力来维持,而要让武力获得成效,也许不得不把权力交给那些和纳粹分子一样冷酷无情和胸襟褊狭的人去掌握。西方盟国宁愿恢复纳粹上台以前的旧制度,希望通过对那种制度进行一番改革,便足以防止历史的重演,这种改革因为人们对纳粹主义所导致的结果记忆犹新,决不是微不足道的。除此以外,很难找到其他更好的方法。但是,是否有可能取得成功则颇成问题,应该集中精力于积极的行动,以便使这种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1) 1945年3月1日对国会的演说(《美国对外关系文件,1944—1945年》,第22页)。
(2) 1944年5月21日,下院辩论,第5辑,第400卷,第783栏。
(3) 罗斯福对外交政策协会的演说,1944年10月21日(《美国对外关系文件,1944—1945年》,第7页)。
(4) 丘吉尔在下院的演说,1944年5月22日(下院辩论,第5辑,第400卷,第784栏)。
(5) 见上文,原著第52页。
(6) 事实上,只有一些不时发生的未遂的反抗行动,但未成事就被发现了。最值得注意的一次反抗是在1947年2月被“特别行动部”所制止的那一起。
(7) J·B·海因德1946年7月29日在下院的发言(下院辩论,第5辑,第426卷,第628栏)。
(8) 克莱,第67页。
(9) 看来在俄占区里德国纳粹党人没有什么抵抗计划(内特尔,第6页),大概是因为他们估计俄国人控制过于严密,以至无法组织抵抗。
(10) 见上文,原著第23页。
(11) 见上文,原著第24页。
(12) 此外,还企图根据各个盟国情报机构所掌握的一切证据,把更臭名昭著的德国人列入专册,即战犯与危害治安可疑分子主要花名册。
(13) 例如维尔纳·瑙曼好像完全逃脱了。
(14) 《美占区月报》,1945年10月;《经济学家》,1948年10月23日;J·B·海因德1946年10月21日在下院的发言(下院辩论,第5辑,第427卷,第1302栏)。又见《曼彻斯特卫报》,1946年3月29日。
(15) 沃伯格;《德国——桥梁或战场》,第80页。
(16) 克莱,第60页。
(17) 见上文,原著第67页。
(18) 内特尔,第71页。
(19) 同上;米德尔顿;《为德国而斗争》,第87页。
(20) 见上文,原著第81页。
(21) 该项命令的摘录见《德国文件,1945—1954年》,第102—107页。1945年10月10日签署的盟国管制委员会第2号法令(同上书,第79—81页)规定取缔纳粹党及其附属组织。
(22) 同上书,第168—179页。
(23) 1946年4月27日,下院辩论,第5辑,第430卷,第1741栏。
(24) 克莱,第259页。
(25) 《美占区月报》,1946年11月。
(26) 《关于当前104号法令贯彻实施状况的备忘录》(Memorandum zum gegenwär-tigen Stand der Durchführung des Gesetzes Nr.104),1947年3月由符腾堡的宗教神学会提出。
(27) 《德国文件,1945—1954年》,第247—250页。
(28) 《预算专门委员会》,第61页;《经济学家》,1948年10月23日。
(29) 见上文,原著第59页。
(30) 1946年有时会听到人们说,那些不能予以任用的前纳粹党员反而比其他大多数人吃得好一些,因为他们有更充裕的时间去找食物。
(31) 见上文,原著第55页。
(32) 丘吉尔,第6卷,第306页;美国版,第6卷,第351页。从英国报纸上摘引的两段话可以很好地说明人们态度的转变。第一段见1946年3月29日的《曼彻斯特卫报》:“听说有一个地位很高的英国官员说过这样的话,但愿这一天终于到来,那时有可能说非纳粹化已告‘完结’。这种话势必使那些一直力图掩盖其过去不光彩历史的德国企业家们觉得如释重负,但是对盟国的事业则势必意味着是一场灾难。对纳粹主义根本不容许有什么赦免;它决不是可以宽恕和忘怀的事情。”第二段见1947年1月19日《观察家》报所载贝弗里奇勋爵的话:“非纳粹化不论继续再搞两年还是八年,都同样不可容忍。”
(33) 见佩顿·沃尔什准将于1946年7月4日对议会预算专门委员会所作的证词。“没有疑问,从放眼未来的观点看,我们已经造成不可容忍的损害,有朝一日我必须接收这些人〔被拘留者〕,并着手改造他们的思想。……此时我努力争取的是尽我所能从德国全体居民中挤出最低限度的生活品来照顾他们,以便防止情况进一步恶化。……为了防止恶化,你就必须尽可能维持他们身心的健康”(《预算专门委员会》,第63页)。
(34) 见上文,原著第60页。
(35) 见下文,原著第207页。
(36) “只有假定德国人绝大多数不是纳粹分子时,采取广泛的非纳粹化措施才是正确的,但是过去12年的历史又只有假设德国人绝大多数都是纳粹分子才能得到解释”(奈杰尔·伯奇于1946年7月在下院的发言;下院辩论,第5辑,第426卷,第58栏);见下文,原著第256—2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