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1945年8月15日—1946年12月31日的东南亚

    B·R·皮尔恩

    第一节 被逐出的西方政权重新建立的背景

    当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时,东南亚大部分地区仍然处于日本占领之下,因为当时虽然菲律宾和缅甸的大部分地区已由盟军夺回,但马来亚、暹罗、印度支那和印度尼西亚仍在日本手中。当时盟国对东南亚的军事责任是这样分工的:菲律宾属太平洋战区,归麦克阿瑟将军领导的西南太平洋司令部管辖;印度支那的北部划归蒋介石委员长指挥下的中国战区;其他地区则属于海军上将路易斯·蒙巴顿勋爵统帅的东南亚统帅部范围内。

    这样,绝大部分责任都落到东南亚统帅部肩上。它必须立即占领一片约有1.6亿人口的广阔地区,本来这个地区是打算通过一系列军事行动来分阶段占领的。

    东南亚统帅部感到自己面临错综复杂的政治局面。这个次大陆上的国家饱受战争的创伤,人民的观点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战前,在缅甸、印度支那和印度尼西亚等殖民地曾经有过政治骚乱,在马来亚的中国人中也有过规模较小的骚乱,但至少在有一些国家,宗主国的控制曾有所放松,这些国家的人民曾指望有一种虽然缓慢但不断发展的自治。大多数有识之士都认为:为了使政治和经济结构有秩序地发展,宗主国的援助是必要的;另外,既然在当今的世界上弱小的独立国家的生存前景十分渺茫,与宗主国保持紧密的联系也是必不可少的。

    日本的征服使人们对这些原则的一切信念都发生了动摇。欧洲人被赶出去了,当地人民失去了欧洲人的行政和经济方面的援助;但是日子仍然过下来了,行政管理工作在没有欧洲人——官员以及其他人——在场扶持的情况下,仍然维持了下来,至少是勉强维持下来了,而这种扶持曾被欧洲人认为是东南亚人生活中所必不可少的东西。当地的文职人员和军人被提升到他们在战前连想都不敢想的级别,并且已经设法掌管了他们自己负责的部门的工作。在重大决策方面,日本人给予当地行政官员的权力范围可能极其有限,但是日常的行政事务都交给了当地的文职人员。对大多数人民来说,重要的就是政府的这些日常行政事务。因此,所谓在管理东南亚公共事务中需要外来援助的说法,原来只不过是一种错觉而已。或许比起战前来,效率差了一点,但现有的效率已足以应付日常的工作。

    那种由于提供保护而应该拥有相应权利的要求也同样遭到了破产。长期以来,殖民强国力图为自己统治附属国作辩护,其理由是,至少它们做到了保护附属国免受其他强国的侵略。可是,当考验来临时,它们却完全没有履行自己所承担的责任。美国人、英国人、荷兰人和法国人都一样,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而这正是政府的首要职责。对比之下,像暹罗这个东南亚惟一的独立国家,倒比其他地区容易得多地幸免了战争的浩劫。恰恰是那些殖民强国力图坚守的地区如马来亚、缅甸和菲律宾,却损失最重。由此可见,在政治上和军事上依附于西方宗主国,其实在战时并不一定是有利的。

    也许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在日本的军事占领下,印度支那、菲律宾、缅甸和印度尼西亚等地区在名义上都成了独立的主权国家。(1)虽然在某些方面,日本给予它们实际上的独立性可能比以往西方大国统治时所给予它们的政治自由还要少。无论是印尼人、缅甸人或其他东南亚人,在当了那么多年的仆从之后,没有一个不为自己能当一个名义上自由的主权国家的公民而感到骄傲的。日本做到了西方列强曾说过而事实上从未做到的事。

    此外,几乎在东南亚的每一个地区都掀起了抵抗运动,这些抵抗运动绝大部分出于自发。它们并不是由从前统治这些地区的强国鼓动起来的,而是东南亚人民自己组织起来的——大部分是由政治上的左翼分子自愿结合而成,因为右翼分子(他们通常在本国拥有大宗财产)对于要冒着生命和财产的危险去公开反对得胜的敌人,是要更为小心翼翼、瞻前顾后的。抵抗运动虽然经过多年的挫折,但最后结果证明了他们是胜利的一方,这使他们赢得了巨大的威望。而且,他们对自己在赢得胜利这件事上所作的贡献,也许倾向于估价得比其实际的贡献为高。他们对他们的狭小地区以外所发生的事情一无所知,念念不忘的是自己在胜利中的那一份功劳,而对别人所起的作用却没有同等看待。因此,他们要求取得胜利的果实。他们认为,惟一合适的报酬是由他们自己来管理国家,这个国家不仅是他们自己的,而且他们认为是自己从敌人手中拯救出来的。

    此外,因为各国抵抗运动的成员大部分来自左翼,所以抵抗运动格外具有民族主义色彩,并更加反对那些曾倾向于同日本人合作的富裕阶级。因此,在东南亚的大部分地区,战争结束时都出现了强烈的民族主义的、往往是共产主义的好战的左翼。他们为打仗而组织起来,装备着由盟国在战时分发给他们的充足的武器,并且充满了一种新的自信心。东南亚统帅部所必须与之打交道的就是这样一些人。

    因此,在政治领域内,一个主要的也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就是要求独立——这一要求,是抵抗运动所大声疾呼、并得到上述有关的大部分国家其他各阶层人士支持的。比较清醒的民族主义者仍然希望同宗主国进行友好合作,部分原因可能是他们害怕抵抗运动的左倾趋向。但是,在1945年和1946年所出现的条件下,他们的呼声很难被人注意,因为一般说来,他们没有组织起来,而左翼却仍然保持着战争时期的组织,并且得到一些准军事性组织的支持。

    在西方宗主国列强中间,大都缺乏明确的方针。他们把力量和注意力集中于主要而迫切的任务上面,即首先是抵抗,然后是打败强大的敌人,而对于下一步该做什么却没有明确的打算。在每一个宗主国里,要求完全恢复战前状态的大有人在。在殖民地损失了资本的工商企业现在急于想补偿自己的损失,在殖民地发了迹的官员们也想重振旧业。对于许多昔日的欧洲侨民,特别是——但并不仅仅是——政界人士,发生作用的另一个动力是,他们感到,自己对居住在周围的、曾由他们帮助组织各种事务的人们怀有一种慈父般的感情,他们真诚地相信,这些人的幸福确实需要他们或者像他们自己那样的其他欧洲人的帮助。另一方面,西方宗主国中的左翼,出于理论信仰上的原因,对东南亚极端民族主义者的事业深表赞同。所以,东南亚统帅部以及后来接替它进行管理的民政当局都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对这个问题得不到一个使各方面都感到满意的解决办法。结果,从1945年到1946年,东南亚的大部分地区由于民族主义精神的加强而发生了冲突,这种冲突使得这一地区遭受了从未有过的苦难。

    这个时期里,在东南亚出现的那种混乱的政治局势不仅是个地方性问题,它是一个与全世界都有关系的问题。战前,东南亚曾是世界上重要商品的重要产地之一。缅甸、暹罗和印度支那曾是世界三个主要大米输出国,平均每年出口600万吨,其中一部分供这个次大陆的其他地区(主要是马来亚和印度尼西亚)消费,同时也供应中国、印度和锡兰。东南亚落入日本人手中以后,这些出口便中止了,其影响远远超出了次大陆本身。后果之一是1943年孟加拉发生了一场灾难性的饥荒。东南亚还曾是其他产品(诸如橡胶、锡、奎宁和食糖)的主要产地。但是,在1945年的情况下,大米是主要的必需品。

    东南亚不但出口停止,而且生产也急剧下降。由于被剥夺了市场,当地的耕种者不再生产超出维持其自身生活需要的产品。结果,农田日趋荒芜。

    东南亚的粮食供应潜力,对于一个人口正在迅速增长的世界来说是极端重要的,恢复生产必然成为政策中的一项主要目标。的确,几乎可以这样说,在本地区肩负主要责任的英国政府的政策可用“大米”二字来概括。

    显然,这个问题不是各个地区可以自行解决的,需要协同努力。在重新占领的初期,东南亚统帅部根据华盛顿联合粮食委员会的部署,负责分配大米。但是,军事管制不能维持长久。于是,英国政府任命基勒恩勋爵为东南亚特别专员,而基勒恩勋爵于1946年3月16日在新加坡就职。总的来说,他的工作是协调东南亚的经济机构,特别是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增产粮食和分配粮食给缺粮地区。就英属领地的事务而言,他还担任了本地区有关国际关系方面的政治总顾问的角色。

    特别专员通过地区会议来行使职责。1946年4月召开了一次粮食会议,以后,由各领地——起先只有英属领地,但后来也包括非英属领地——的代表每月开一次会,为提高生产和控制消费制定措施。1946年5月召开了一次营养会议,研究改进次大陆人民的饮食问题,特别是鼓励以代用品代替大米。为了加速恢复正常的经济生活,特别专员还负责分配用煤,并采取措施保证节约使用各种运输工具。

    这样,在东南亚各国政治形势日趋紧张的情况下,通过英国特别专员的媒介,采取国际合作,为缓和粮食短缺的严重形势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1946年东南亚通过官方渠道出口的大米总量不到120万吨,而战前,每年平均输出是600万吨。这一事实表明了这项任务的艰巨,并迫切需要恢复某种程度的政治稳定,以便为全面恢复生产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二节 暹罗(2)

    1945年8月16日,曼谷广播电台以国王的名义宣布:撤销暹罗于1942年1月对英国和美国的宣战,(3)并表示暹罗希望恢复它与联合国家在1941年12月8日以前的友好关系;同时暹罗保证交还日本移交给它的马来亚的吉兰丹、吉打、丁加奴、玻璃市和缅甸的两个掸邦即孟板和景栋。8月18日公布了国民大会一致通过的一项决议,批准了上述声明,同时进一步声明暹罗将恢复它一贯奉行的中立政策。3天之后,即8月22日,伦敦方面宣布:在曼谷的瑞士领事馆早在8月17日就曾电告英国外交部,通知他们暹罗当局正在安排立即释放盟国平民,其中包括170名曾被关在城内拘留营的英国侨民。但是,暹罗当局建议这些人暂时住在拘留营里,以避免他们同那些仍然呆在原地的武装的日本军队之间可能发生意外事件。

    9月初,一个暹罗代表团访问了设在康提的东南亚司令部,司令部向他们提出了实行军事占领和政治解决办法的两份建议。暹罗人愿意接受前者,但是拒绝后者。东南亚司令部的美国军官们支持并鼓励暹罗人拒绝后一建议,他们发回华盛顿的报告还引起了国务院的干涉。(4)结果,关于政治解决的条款留待以后讨论,而军事占领则立即实行。一旅英国和印度军队于9月7日至13日间从缅甸空运到了暹罗。

    在暹罗,占领军的任务就像在东南亚的其他地区一样,主要是负责看管日本的投降人员以及解救盟国方面被拘禁的平民和战俘。在后一项任务中,最重要的工作是处理由于缅暹铁路悲剧所造成的后果。在建筑这条铁路的过程中,有12 000余名各种国籍的战俘,连同从东南亚各国强行征召来的数目不详的民夫一起,丧失了生命。据估计,这些民夫的总数在25万人以上,其中查明下落的大约只有3万人。

    然而,比起在印度支那和印度尼西亚的类似的部队来,这支占领军的任务算是轻的,因为它是在一个国内政治形势相对稳定的国家里执行任务。由于这个缘故,驻暹盟军丝毫没有卷入当地的政治纠纷。在康提开始的、而在1945年11月东南亚司令部迁到新加坡后继续进行的谈判,只涉及暹罗和英联邦之间的媾和问题,而没有涉及暹罗的国内政治问题。

    英国各界普遍认为,当初暹罗政府是在几乎没有选择余地的情况下宣战的。当时,盟国甚至连它们自己在东南亚的领地都无法捍卫,更谈不上保卫暹罗了。而暹罗人又显然没有能力抵御日本人的进攻。再者,不但亲日首相披汶·颂堪元帅已于1944年7月被赶下了台,而且在战争的最后阶段,东南亚司令部已同暹罗政府的高级人物——如摄政乃比里·帕侬荣——建立了联系,从而组成了一个暹罗抵抗运动。由于日本出乎意料的突然投降,自由泰人——人们这样称呼抵抗运动的成员——的武装活动已无必要,但它的精神却是存在的。

    不过,暹罗是宣过战的,这是个事实,而且它对于当初牺牲缅甸、马来亚和印度支那的利益而从日本人手里接受新的领土一事,丝毫也没有反对过。至于它的和谈建议,那是在日本人已经显然就要失败的时候才向盟国提出来的。

    这几方面的权衡结果,反映在1946年1月1日在新加坡政府大厦签订的媾和条款里。因此,这些条款并不过分苛刻,但又确实是某种惩罚,虽然暹罗被迫提供的赔款是以无偿提供大米的形式支付的(受惠国中不包括英国自己)。这个条约规定:暹罗归还从缅甸和马来亚并吞来的领土,并赔偿由于暹罗的占领所造成的损失;归还英国的财产,包括柚木林和锡矿的股权以及开采权,并赔偿所蒙受的损失或破坏;恢复英国的银行和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支付尚未付清的年金和贷款利息,并追加拖欠期间的利息;谈判新的商务和航运条约,以及同英国和印度之间的新的领事协定;恢复同邻近的英属领地之间的贸易。除了这些相当于恢复“战前状态”的条款之外,暹罗还保证在联合国通过的可能与暹罗有关的一切国际安全措施中给予合作,特别是在那些可能同马来亚、缅甸、印度、印度支那和印度洋以及西南太平洋地区有关的措施中给予合作(第6条)。暹罗还保证未经英国政府事先同意不得开凿穿过克拉地峡的运河(第8条)。此外,暹罗还保证:禁止在1947年9月1日以前出口大米、锡、橡胶和柚木,除非是根据设在华盛顿的联合粮食委员会的建议(第13条);保证在曼谷为一个由英国政府指定的机构无偿提供一批相当于条约签订之日,暹罗全部积余的、总量可达150万吨的大米,或者数量相当的稻谷(第14条);保证以商定的价格向同一大米机构提供除满足暹罗国内需要之外的全部暹罗大米,直到1947年9月1日为止(第15条)。条约还规定英国和印度支持暹罗申请加入联合国(第22条)。

    条约的序言中肯定了暹罗抵抗运动在战争期间所做的工作。英国在签署这个条约时,既代表它自己,也代表了印度,因为印度军队在战胜日本的过程中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同一天,暹罗和澳大利亚的代表在新加坡交换了协议草案换文,为结束两国之间的战争状态奠定基础;1946年4月3日,两国在曼谷最后正式签订了和平条约。条约规定:暹罗政府负责归还澳大利亚的财产和股权,并赔偿所遭受的损失;保证允许澳大利亚的商业和采矿企业恢复经营;同意与澳大利亚就签订一项商务和航运条约以及一项领事协定举行谈判;保证以澳大利亚政府所能接受的条件缔结一项维修和管理澳大利亚战争死难者之墓的协定。在英联邦的其他自治领中,似乎还没有一个国家同暹罗签订过类似的条约,澳大利亚的情况是特殊的。这是因为在1941年的时候,澳大利亚在暹罗拥有大批锡矿企业,而澳大利亚政府为了它在暹罗的利益,曾于1942年3月2日宣布同暹罗处于战争状态。

    根据这些条约,暹罗承担在东南亚的安全措施中给予合作的义务,但就其具体内容来看,这种义务同享有联合国会员国权利(暹罗也希望享有这种权利)的任何其他国家所要承担的义务没有什么两样。至于克拉地峡问题以及在大米贸易方面,暹罗确实受到了惩罚。在过去的50多年里,曾经一再传说要在暹罗境内位于缅甸和马来亚之间的狭窄地段开凿一条运河,使来往于印度洋和远东的船只可以避免经过新加坡。关于开凿这条运河的建议早在19世纪80年代就已提出,但从未有人认为它在商业上是一项有利可图的事业。一艘来自锡兰加勒角的船只为了穿过克拉,将不得不往北行驶200英里以上,然后为了避开柬埔寨角附近的危险水域,又得往南航行200英里,才能到达南海。再者,新加坡是一个设备良好、位置适宜的贸易中心,暹罗没有一个港口能够同它竞争。这样,克拉运河的价值就只能是战略上的,而不是经济上的了。但是,从战略上考虑,这条运河如果建成,很可能有损于英国海军的利益。各大国都曾一再觊觎这一地区。19世纪90年代,德国财团企图购买这个半岛西海岸的凌加卫群岛;同一时期,俄国人也曾对开凿运河的可能性颇感兴趣;到了20世纪30年代后期,又传说日本人在积极从事这条运河的开凿工作,虽然这些传说都是毫无根据的。其实,某些限制措施早就实行了,因为根据1909年的一项英暹协定,暹罗政府保证决不把暹罗湾西岸具有战略价值的地方割让与任何第三国。现在,根据1946年1月1日的条约,凡是英国和印度政府希望恢复的各项前英暹条约一概重新生效(第18条),而且条约还明确规定了暹罗未经英国同意不得开凿克拉运河。

    条约中关于大米的规定更为苛刻。暹罗必须无偿提供多达150万吨的大米,这几乎等于暹罗平均每年的大米出口总量。然而,这批大米并不是要成为英国政府的财产。它是提供给一个国际组织,作为对世界谷物储备的一个贡献。有关大米的条款确实是这个条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条款的宗旨在于救济当时席卷印度和东南亚一些地区的严重粮荒。

    在英国人看来,和约的条款是宽大的,目的是为了迅速恢复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暹罗的大米对于救济印度和东南亚的粮荒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但是,这些大米的获取和分配却有赖于暹罗政府的友好合作。此外,英国战前在暹罗就已经有着重要的商业利益,这种地位也只有在暹罗政府的合作之下才有可能得到满意的恢复。由于同样的原因,暹罗国内政局的稳定也是符合英国的利益的。一项苛刻的和约将会引起暹罗人的不满而不愿给予合作,它还可能导致任何接受这项和约的暹罗政府垮台。

    尽管这个条约在英国人的眼里也许是宽大的,但是在美国却引起了相当多的批评。美国政府一向漠视1942年1月25日暹罗的宣战,而且从不认为自己已和暹罗处于战争状态。看来他们曾经施加影响,以期达成一项温和的条约。英国和暹罗政府已达成的条约虽然温和,却还是不能幸免于美国报界的严厉批评。据一家报纸报道,(5)代理国务卿迪安·艾奇逊曾不止一次地向英国政府暗示,他希望在美国政府还没有申明它的观点之前不要正式签订条约。当条约公布时,美国有些报纸认为条约是过分苛刻的。在这些批评中,至少有些是由于对条款的误解而产生的。有人认为根据第14条规定提供的大米将是对英帝国的无偿赠品,(6)而事实上这批大米是要交出来的。而且,也确实是交由华盛顿的联合粮食委员会统管,并按需要分配给了粮食不足的国家,让中国、菲律宾以及东南亚的一些国家都得到了好处。

    和约签订后,英国贸易部于1946年1月7日宣布英国与敌对国通商条例不再适用于暹罗,英美两国并立即同暹罗政府恢复了外交关系。盟军对暹罗的占领似乎仅仅引起轻微的不满,而这种不满又是任何一支占领军都必然要引起的。1946年11月15日,当总数近12 5000名的日本投降人员的最后一批被遣返回国时,盟军对暹罗的占领也就结束了。

    和约中有关大米的条款证明是行不通的。暹罗的大米并不是暹罗政府的财产,控制着大米贸易的华商不想把150万吨大米作为礼品无偿地赠送给世界谷物市场,甚至也不愿以公道的价格卖给暹罗政府。他们宁愿把大米走私到马来亚或香港,那里普遍的粮荒使得他们可以在饥民身上牟取暴利。因此,早在1946年5月,已有必要签订一项新的大米协定。5月3日,伦敦、华盛顿和曼谷同时宣布:英国驻东南亚特别专员基勒恩勋爵在访问暹罗期间已商妥一项修订的协定(美国也是参加的一方),免除暹罗无偿提供大米的义务;而且英国将购买120万吨大米,由暹罗在12个月内交货。每吨大米的基价是12英镑14先令,如在5月31日以前交货,每吨另加补贴3英镑;如在5月31日至1946年6月15日之间交货,每吨另加补贴1英镑10先令。如果在12个月限期内交货的大米少于商定的数量,暹罗政府必须无偿补足缺额。根据这项协定所获得的大米将由华盛顿的联合粮食委员会统筹分配。英国外交部在宣布上述协定时着重指出,暹罗政府愿为救济东南亚的饥民而大力提供合作。(7)

    即使这项协定,其结果也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因为它所规定的大米价格远远低于从缅甸和印度支那所能买到的大米的价格,因而不足以抵制非法的大米交易。为此,在1946年12月24日又缔结了另一项协定,使价格上的差距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调整。协定的履行期限延长至1947年8月31日,价格提高到每吨24英镑,非常接近于在缅甸所付的每吨28英镑。自从战争状态结束到1946年底,通过官方渠道从暹罗出口的大米超过52万吨,而且很可能,至少也有同样多的大米从这个国家走私出去。

    同年,签订了另一项同不祥的缅暹铁路有关的英暹协议。1946年10月,据宣布:暹罗政府已经以125万英镑的代价买下了暹罗境内的那段铁路。英国政府建议,利用这笔收入向铁路和列车的原所有人提供赔偿,这些铁路和列车是日本人从缅甸、马来亚和印度尼西亚拆来修建这条新铁路的;英国政府建议这笔钱可作为日本赔款的一部分。

    暹罗除和英国、印度、澳大利亚达成了这几项协议之外,也同中国谈判了一项友好条约。1946年1月23日在曼谷签订的这项条约规定:两国之间永久和平,世代和睦,互换外交和领事代表,并按照所在国的法律,给予对方侨民以最惠国的待遇,如给予侨民出入国境的权利,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给予旅行、居住和工作的权利,给予开办学校、集会、结社以及出版和宗教信仰的自由。这个条约标志着中暹关系的一个重要阶段,因为在暹罗的1 700万人口中,华人超过200万,但是中国在这个国家从来没有任何外交或领事代表,而暹罗过去似乎一贯拒绝互换这类代表。其原因之一是古代中国对暹罗享有宗主权的要求,而这个要求暹罗是决不承认的;另一原因是国籍法问题。根据暹罗法律,凡在暹罗出生的人就是暹罗国民,除非其父母在其出生时就到父亲所属国家的外交或领事代表处登记。因此,只要中国在暹罗没有代表,由于暹罗法律的关系,那些出生在这个国家的中国人或半中国人就不得不都成为暹罗的国民。多年来,暹罗政府所采取的政策是强迫中国人接受暹罗人的生活方式。在暹罗人看来,如果人口中有这么大的一部分人属于外国籍,而且易受一个外国大使馆或公使馆的影响,那就会引起严重的麻烦。但是,鉴于1946年的形势,其时中国是世界大战中的主要战胜国之一,又是暹罗很想加入的联合国的主要会员国之一,暹罗方面对中国作出让步是不可避免的。

    因此,中暹条约规定:中国得在暹罗派驻外交和领事代表,从而使在暹罗出生的中国人有权要求加入中国籍。暹罗在条约中所作的其他一些让步也有可能使暹罗政府陷入困境。例如,在暹罗的华人学校的地位问题长期以来就是冲突的一个根源。暹罗方面一直——特别是在1938年至1944年披汶元帅执政时期——力图强迫这些学校接受暹罗课程,并且阻挠讲授中文。现在这个条约的条款规定,中国人在所办学校方面享有最惠国待遇;而且根据条约签署时暹罗政府发表的一项声明,条约附文中规定小学必须教授暹罗文,但同时保证为小学讲授一门外语提供机会,并且不限制中等学校教授外语。过去暹罗政府企图限制中国移民入境也曾经引起冲突;现在条约禁止对中国人有任何歧视。在作为条约附件的双方交换照会中,暹罗政府保证,不再向移民征收过高的入境费。如果暹罗政府为了控制移民入境而采取限额办法时,将沿用“其他国家为了同一目的所通常采取的做法——例如要考虑缔约国侨民在侨居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8)

    关于教育和移民的规定,虽然形式上是互惠的,但显然只是有利于中国人,而对暹罗人却毫无用处。总的来说,这个协议的条款使暹罗政府在同暹罗人口中数量如此之多的一批居民——暹罗认为这些人应受暹罗管辖,但按照中国法律他们却是中国人——打交道时处于软弱的地位。由于这些原因,这个协议在暹罗人中非常不受欢迎;但是鉴于1946年的形势,接受这个协议却是不可避免的。

    远东战争的结束也给暹罗带来了同法国发生麻烦的一段时期。1941年,暹罗政府在日本人的帮助下,沿着东部边境获得了一些原先在法国人手中的领土。(9)这些领土包括老挝在湄公河西岸的某些地区和柬埔寨北部的某些地区,这些地方是1893年至1904年间法国强迫暹罗割让的。可是,自由法兰西从来就不承认维希政府出让领土是有效的。日本一投降,他们就向暹罗政府明白表示,希望暹罗归还上述土地。暹罗政府自然不愿交出他们已经到手的东西,他们采取了这样一种态度,即认为这些领土是根据条约正式让与暹罗的,与暹罗并吞马来亚和缅甸领土的情况不同。暹罗人据此而力争说,这两件事不能相提并论,因而暹罗归还马来亚和缅甸领土这一既成事实并不构成使法国的领土要求持之有据的先例。暹罗人还指出,暹罗从未向法国宣战,法国也从未向暹罗宣战,因此两国之间事实上并不存在战胜国与战败国的地位问题。

    然而,1946年1月,法国政府宣布,它已得到英美两国政府保证支持它的要求。(10)这个消息使暹罗人非常失望,他们原来希望,他们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由于有着种族方面的根据,是能够博得某种程度的同情的。此外,暹罗政府宁愿通过国际会议而不是通过双边谈判来解决这一争端。可是1946年1月的时候掌握着政权的内阁,由于意识到暹罗地位虚弱,在新加坡同法国人开始了谈判,后来又在西贡继续举行谈判。

    法国人决心收复失地,并要求赔偿其所受的损失。割让领土这件事曾严重地打击了法国在印度支那的威信,为此法国人决心要扭转这一局面。割让领土这件事还使法国人想起维希政权向轴心国屈膝投降的耻辱时期,因而对法国人的感情来说也是无法忍受的。如果要洗雪战争年代蒙受的耻辱,如果要重建法国在印度支那的权威,1941年的失地就非收复不可。另一方面,暹罗人无疑希望,法国人当时在印度支那所遭受的重重困难,会使他们无法采取强硬的措施。因此,谈判僵持不下,毫无结果。到1946年4月底,边界上已经出现了事实上的战争状态。

    4月间,曼谷报纸抱怨说,法国军队在追捕安南叛乱分子时侵犯了边界,并由此而使暹罗国民遭受伤亡。据国防部长说,暹罗政府已决定从受到影响的地区撤出一切军队。他还说:

    我们不能理解法国人目前的那种态度,即在安南人和法国人全面交火时,法国武装竟然越境进入暹罗领土。暹罗恪守中立。安南游击队员一经越入暹罗境内,就立即被解除武装或者予以拘留,然后按照有关政治避难者的国际惯例予以释放。(11)

    这种性质的事件继续发生,1946年5月27日,曼谷方面宣布:法国军队已从老挝渡过湄公河,占领他帽,并轰炸了廊开。曼谷方面声称,暹罗警察在作出象征性的抵抗后已经撤出。曼谷方面还宣布,暹罗已呼吁英美两国政府和联合国秘书长出面干涉,以防止再次出现类似的入侵。同日,暹罗驻伦敦公使馆宣称:5月7日,法国炮兵已从湄公河的法方一侧轰击了暹罗的那空拍侬府,造成生命和财产的损失;5月24日,法国军队已在多处越过边界,但这些地方没有暹罗军队,政府并已命令当地人民不作抵抗。其实,这些受到骚乱的地区并不属于有争议的领土。这些地区位于湄公河的中游,该处的边界在1941年并没有经过任何变动。

    当时据悉暹罗政府曾表示愿将有争议的领土归还给法国人,条件是在归还后应举行一次公民投票,根据当地居民的愿望,以最后决定这些领土的归属。可是,法国人要求无条件归还,并赔偿占领期间法国所损失的利益,他们还要求那些在印度支那参与独立运动后到暹罗避难的叛乱者投降。

    关于这些边境事件,法国政府否认曾采取任何侵略行动,只承认法国军队在追捕匪徒时曾偶尔越过边界。他们争辩说,这种行动是正当的,因为暹罗当局显然没有能力控制老挝和安南叛乱者的活动。6月1日,法国政府请求英美两国政府敦促暹罗政府注意这一事实,即割让的印度支那领土尚未归还。

    关于暹罗所称它已解除来自印度支那的难民的武装这一说法,驻伦敦的法国大使馆断言,暹罗根本没有做过这种事情。法国人宣称,印度支那的叛乱分子多股正以暹罗领土为基地劫掠老挝的村庄。至于5月24日的事件,法国人承认他们曾在一股叛乱分子越境时发起攻击,但又争辩说,他们在暹罗领土上只停留了几个小时。他们还进一步断言:在那次事件中被击毙的匪徒中有3名是暹罗人;在另外几次侵袭法属领地的匪徒中也有一些暹罗军人;暹罗军官一直在万象主持老挝自由运动的一所训练学校;老挝自由运动正被允许在暹罗招募人员;暹罗政府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阻止老挝自由运动在其边界沿线建立训练营和流动无线电台,或者使曼谷报纸的激烈的反法调子有所缓和。

    暹罗试图取得联合国的调停。5月31日,暹罗驻华盛顿的代办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一份备忘录,敦请注意已经出现的局势;强调他的政府同法国建立友好关系的愿望;列举了据称是法国人所作的侵略行动的事件;并且声称,暹罗方面就当前事态提出这份报告的目的,是要竭尽一切努力来维护世界各国间的和平与友好关系以适应普遍的利益。

    当时法国政府情愿把争端提交海牙国际法院,他们于8月1日通过美国国务院提出了一份表明这一意图的建议,于是美国国务院通过美国驻曼谷大使馆同暹罗政府洽商,谋求暹罗政府方面同意采取这一途径;(12)但是,在同一个月中发生的事件却导致了谈判的破裂。据法国方面报道,人数多达几百名的匪徒从暹罗出动,入侵柬埔寨境内的暹粒地区。8月8日和8月10日两天,匪徒发动进攻,两名法国军士被俘并遭枪杀。据说有好几名暹罗军官参与了这些袭击,而且经验明,战场上有一具日本军官和几具暹罗人的尸体。一个法国哨所遭到暹罗宪兵队的袭击,入侵者从暹罗领土上得到补给和增援。法国人争辩说,鉴于这种情况,企图在国际法院上通过双方让步来谋求一项协议是徒劳的。他们宣布,他们现在是要更坚强有力地迫使暹罗满足他们的要求,并归还有争议的领土。(13)

    法国人还宣布,他们将抵制暹罗申请加入联合国。1946年5月20日,暹罗外长致函联合国秘书长,表示他的国家希望加入联合国,并于8月3日正式提出申请。然而,当联合国接纳新会员国委员会审理这一申请时,法国代表提出反对,理由是在边界争端解决之前法国认为它同暹罗处于战争状态。据了解,法国还将抵制暹罗方面任何企图求助安理会干预争端的建议,理由是暹罗是一个敌国,同暹罗之间的争端不包括在联合国宪章的范围之内。

    暹罗驻华盛顿的代表在8月24日致联合国秘书长的信中指出,暹罗已原则上同意把这一争端提交国际法庭,而且已经以各种方式表达了谋求和平解决的愿望。这位代表说,因此,他希望要求加入联合国的申请能够获得同意。可是,这时法国人得到了苏联代表的支持,这位苏联代表宣称他未能同意暹罗的申请,因为苏联同暹罗没有外交关系。于是,暹罗代表请求将这一申请延迟到同法国的争端得到解决以后给予考虑。

    这时,暹罗代表否认了法国关于暹罗袭击暹粒的指责,并声称他的政府已命令地方当局避免同法国军队发生任何冲突,不要在印度支那作任何干预。他还说,他的政府将不为印度支那的“某些集团”所引起的麻烦承担责任。他并进一步否认法国曾同他的国家处于战争状态。

    10月,法国政府宣布,法国代表在华盛顿同暹罗代表举行非正式谈判时提出了以下建议:

    (1)暹罗必须承认1941年5月5日将有争论的领土移交给它的那个条约无效,并必须将这些地区归还法国,再由法国将这些地区移交给柬埔寨和老挝;
    (2)结束战争状态,恢复法国和暹罗的正常外交关系;
    (3)按照1937年法暹条约第21条的规定,任命一个包括1名法国国民、1名暹罗人和3名中立国人士组成的调解委员会,以审查争论各点,并使暹罗能够从种族、地理和经济等方面提出它要求修改边界的理由。

    暹罗政府接受了这些条件。这个决定经过立法机构为时两天的辩论,于10月15日以91票对29票通过。

    暹罗政府并不是轻易就能采取这一方针的。因为暹罗民众对于当初在1893年至1909年间把领土丢失给法国一事一直感到愤慨。现在时隔不久,这些领土又要得而复失,他们自然很不情愿。再者,现在的内阁地位虚弱,经不起由于如此明显的一场外交失败而丧失民心。自战争结束以来,内阁已经多次更迭。日本投降不久,乃他威·汶耶吉就取代乃宽·阿派旺担任总理,1945年9月17日又组成了以当时已从华盛顿回国的社尼·巴莫亲王为总理的新内阁。社尼·巴莫在整个战争时期一直保持着驻美大使的位置,并且是在美国的自由泰人抵抗运动的领导人。1946年1月31日,社尼·巴莫内阁被乃宽的新内阁所代替,到1946年3月乃宽又第二次下台——这一次是由乃比里接任。乃比里由于早在战争结束之前就同联合国家建立了关系,这一功绩使他威望大增,在整个这段时期中,虽然他宁愿留在幕后而把名义上的领导地位让给别人,但他一直是暗中左右王权的人物。不过,在他和其他政治领袖之间也有某种争斗,根据他的旨意相继上台执政的总理们对于受他的控制是忿忿不满的,他们的任期都很短;如今他的政府不得不在立法机构中遭到那些总理们的支持者的强烈反对。而且,这是一个变动的时期。1946年4月,宪法作了修改,废除了立法机构的半数人员要由行政首脑提名的制度,并且通过设立参议院而开创了两院制。同披汶元帅的沙文主义时期相联系的“泰国”这个名称现在被废弃了,而改用旧称“暹罗”。(14)这个时期也同大多数国家一样,是一个遭受着战争创伤所造成的经济困难的时期,普遍的通货膨胀以及随之而来的生活费用高涨,导致文职人员中的贪污现象发展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更为严重的,可能是1946年6月9日年轻的国王阿南塔中弹受伤后死亡这一神秘事件,损害了比里内阁的威望——阿南塔生前大部分时间住在瑞士,于6个月前,即1945年12月间刚从瑞士回到暹罗。一个医务调查委员会虽然认为国王因意外事件致死的结论须予排除,但它也没能解开这个谜团。一时间,谣诼纷纭,非议丛生,都暗指比里是这一罪案的唆使人。比里对这些流言蜚语的反感似乎是他于1946年8月21日辞职的主要原因。海军少将探隆·那瓦沙瓦接着上台担任政府首脑,内阁成员大部分仍然是自由泰人运动分子。王位传给了阿南塔国王的弟弟,即普密蓬-阿杜德国王,他在继任王位后于8月间仍回到瑞士去了。

    许多人把暹罗在这段时期所蒙受的种种不幸归咎于主宰政局的“自由泰人”的管理不善。特别是在同法国人的争议中,暹罗人丢了“面子”一事,在一些暹罗人看来,显然是同披汶元帅当政时暹罗权势的扩张是无法相比的。这时候,元帅本人的名声也已衰落了。他所维护的政策显然是错了,甚至根据一项“战争罪行法令”,他本人还受过审讯——虽然高等法院以法令不能追溯既往为理由,于1946年3月24日撤销了对他的审讯。不过,一些暹罗人,特别是有影响的军人集团中的一些人,对他的权力的丧失必然感到惋惜。

    所有这些情况,导致了内阁地位的削弱,暹罗在外交上败于法国人之手是一次严重打击。在另一方面,从暹罗人的观点来看,同法国和平解决有许多有利之处。过去暹罗靠着同轴心国的关系而取得了一些领土,现在轴心国被打败,暹罗归还这些有争议的领土,至少可以使它摆脱由于那种占领而造成的尴尬局面。更重要的是,这将打开一条通向加入联合国的道路,从而使暹罗成为独立主权国家大家庭中的一员——一种当时在东南亚只有它才有资格享有的地位。此外,1946年8月,在宣布决定接受法国的条件以前,为补充议会中原由指定产生的议席而举行的选举中,出现了对“自由泰人”执政绝对有利的局面,乃宽和社尼·巴莫亲王的民主党遭到了失败。

    其实,不管哪一个政党在暹罗执政,归还有争议的领土实际上都是无法避免的,也是不能抗拒的。虽然总理——海军少将探隆——在10月16日宣称,暹罗为了和平,为了联合国组织所体现的理想,已经作出了“最大的牺牲”。(15)但是,他又说,英国、美国和中国政府都劝告暹罗接受法国的建议。他还说,英、美政府拒绝承认暹罗对这些领土的占有,实际上已经裁决了这场争端。

    1946年11月17日,法暹协定在华盛顿签署。其条款规定:废除1941年5月9日的东京协定,该协定所主要涉及的印度支那领土将移交给法国当局。外交关系将恢复。暹罗将从安理会收回控诉,法国不再反对接纳暹罗加入联合国。一个由两名当事国代表(双方各派一名)和三名中立国代表组成的调解委员会将审查双方为修正边界而提出的种族、地理和经济方面的要求。此外,如果双方不能就赔偿损失的款项数目取得一致意见的话,这一问题也将提交给调解委员会。暹罗武装部队将撤出这些领土,撤离工作将从协定签订后第20天开始,并在7天之内完成。在这以前,暹罗的警察、宪兵和行政官员将预先撤走。法国武装力量将在暹罗方面开始撤离的下一天起进入,然而至少在7天之内将不开到原来的边界。(16)

    暹罗从1946年12月10日起根据协定的条款开始撤离。12月12日,暹罗被接纳加入联合国。

    在另一件事情上,暹罗在这时期的对外关系也是令人不安的。在同英属马来亚接壤的南方四府北大年、那拉特越、亚拉和沙敦,其居民主要是马来人。有一段时期,这些领土最终归于暹罗还是归于英属马来亚,一直没有确定,直到1902年这个问题才真正获得解决。那一年,暹罗第一次在这几个府完全确立了统治。然而,宗教信仰和种族的不同使暹罗人没有能够把信伊斯兰教的马来人同化过来。诸如暹罗官方要求把暹罗语作为学校教学用语这类事件,一次又一次在南方四府引起动乱。在披汶元帅统治时期,他竭力强制马来人接受暹罗人的生活方式,所以民众情绪尤为紧张。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暹罗的少数民族马来人曾希望暹罗的统治将从此结束,四个府将由英国归并过去。在马来亚,有些地方也有人抱着同样的希望。但是,盟国给予暹罗宽容的和平方针,而大西洋宪章又确定其成员国不得谋求领土的扩张,因而排除了进行领土调整的任何可能性。战后时期产生的普遍的动荡,已经在马来亚出现的新的民族主义精神在蔓延,和平解决使四府中的这种民族主义精神受到挫伤,所有这些因素导致了1946年的动乱状态。另外,暹罗政府承认,(17)由于战后生活费用高,而相比之下工资收入低,所以在这个地区的暹罗官员中有普遍的贪污腐败现象。暹罗政府还承认,由于物价高涨,犯罪现象在当地一般居民中也大大增加。(18)这些情况使得政府于1946年11月任命了一个特别委员会去调查该地区的贪污情况,一些官员被停职。(19)这些事件是地方事务中不幸状态的征兆,不过直到1946年底,暹罗的马来少数民族中并没有爆发什么严重的动乱。

    第三节 印度尼西亚

    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时,荷属东印度群岛的军事职责落到了东南亚统帅部身上,但是就这个区域的大部分地方来说,东南亚统帅部接受该地区的职责只不过是一个月以前的事。这个统帅部在1943年开始成立时,东印度群岛中惟一划归这个战区的一部分是苏门答腊。荷兰在东方的其余领地都划归麦克阿瑟将军的西南太平洋司令部下面的太平洋战区。然而,在1945年7月的波茨坦会议上,参谋长们把对整个东印度群岛的职责移交给东南亚统帅部——尽管据说荷兰提出反对,(20)其理由是美国长期以来准备控制该地区,而英国则没有准备。结果是,日本出乎意料地突然投降,使东南亚统帅部拿不出任何现成的计划来履行其新的职责。不仅如此,日本的投降迫使这个统帅部马上在军事上重新占领几乎整个东南亚,而他们过去认为,重新占领得通过军事行动,要在12个月内逐步完成。然而,现在的情况是:不仅印度尼西亚,而且马来亚、暹罗、印度支那和缅甸的一部分都要立即予以占领。这样,日本的突然投降使得东南亚统帅部陷入了极大的窘境。

    除了由于筹划和调遣必需的军队去占领东印度群岛的问题而引起的耽搁外,在9月2日东京正式接受日本投降之前,在这群岛上也不可能做出什么切实有效的事。(21)虽然7个同盟国军官于9月8日空降到爪哇,以便就当地形势提出报告,但是直到9月15日,东印度群岛代理副总督普拉斯博士才乘坐英国船“坎伯兰”号到达巴达维亚的港口丹戎不碌;直到9月29日,首批军队才登陆。那天,一个连的英国步兵上岸,但荷兰军队尚未在现场露面。

    这时,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已经成立。自8月7日日本人最初提出投降到15日最后投降这段时间中,日本人同意印度尼西亚独立。(22)在此鼓舞下,苏加诺博士和哈达博士于8月17日在巴达维亚宣布了共和国的诞生。第二天,曾由日本人于1944年4月赞助成立的独立筹备委员会通过了共和国宪法。

    这一文件的序言强调印度尼西亚的统一,而且第一条就宣布印度尼西亚是一个单一的国家。实际上,共和派人士的目的是要建立一个把整个原荷属东印度群岛归于一个政治结构的国家。国家元首将是由人民协商会议选举产生的总统,政府的实权将授予总统。因为协商会议虽然被称为权力机关,但它每5年才召开一次正式会议。将有一个内阁和国务会议协助总统工作。另外还有一个人民代表会议。不过国务会议和人民代表会议只有在一项补充的法律颁布后才能成立,在未成立期间,总统在一个全国委员会协助下行使它们的权力。结果是:权力将掌握在总统和由他本人任命的内阁手中,而由印度尼西亚全国中央委员会协助并监督,这个委员会是按总统的法令产生的,并于1945年10月被授予立法权。这个委员会的委员由各政党提名。这样,名义上的宪法仅仅部分得到实施,但是这个文件体现了共和派领导人的政治主张和他们想建立一个包括整个印度尼西亚群岛在内的独立的全民族共和国的决心。

    作为一个临时性措施,第一任总统由筹备委员会选举,这个委员会选出了苏加诺博士为总统,哈达博士为副总统。筹备委员会还拟定了国家行政方案,在很大程度上恢复了日本占领前所实行的制度,虽然印度尼西亚人替换了荷兰的地方长官和其他官员。

    因而当英国军队第一次到达巴达维亚(印度尼西亚人称它为雅加达)时,共和国已经成立,并已在某种程度上治理国家。同时,许多荷兰侨民仍然留在集中营里,他们原来是战俘或被拘留的平民;到那时为止,惟一的变化就是看管他们的不是日本卫兵而是印度尼西亚卫兵了。(23)

    可以看到,东南亚统帅部的处境是很不轻松的。它占领印度尼西亚的首要目标,就是要解除估计近30万日本军队的武装,并把他们遣送走;其中大部分人是在爪哇和苏门答腊,还有小批部队分散在其他岛上。另外一个紧急任务就是要释放和救济估计近20万名战俘和被拘留的平民。如果印度尼西亚人把英国军队看成是把自己从日本暴政下拯救出来的解放者,并希望尽快恢复战前情况,因而英国军队受到印度尼西亚人欢迎的话,英国人的工作就一定会简单得多;但印度尼西亚人对待英国人根本没有这样一种感情。此外,英国军队实际上面临的政治局势,似乎是完全出乎意料之外的。荷兰人对其殖民制度的成就感到应有的自豪,并确信他们在东印度群岛执行的使命,使印度尼西亚人和他们自己都感到满意,因而他们想重整旗鼓,继续他们在1942年中断的事业。再则由于把这地区移交给东南亚统帅部的时间较晚,司令部缺乏情报,以致不能预见到其他情况。(24)因此共和国的出现产生了一个完全意想不到的因素。

    很明显,在那个时期,如果说东印度群岛存在着一个政府的话,这个政府就是共和国政府。从日本人投降到首批盟军到达的6个星期中,日本人允许共和派完全控制这个国家。尽管日本人有责任继续控制这个国家,直到盟军来接管为止,但是他们把所有的公用事业,如广播电台、铁路、邮政电讯、电话和发电厂,都移交给印度尼西亚人。这样,整个行政和经济机构就转到了共和派的手里。日本人违反了投降条款,把大量储备的武器和其他军事装备交给了受过日本人训练的青年运动人士,这些人就暂时成了国内除日本军队外的惟一的军事力量。这样,共和国的实力地位也大大加强了,特别是掌握了无线电台,使它有很大的有利条件在全世界进行宣传。确实,共和国的实际控制权并没有超出爪哇、马都拉和苏门答腊部分地区;虽然独立运动已经扩展到其他岛屿,其力量相对来说还比较薄弱;然而共和国是当时存在的最近似政府的机构,盟军司令除了和它谋求合作以外,很难找到其他途径。

    如果把共和国撇在一旁,而想在这个时期恢复荷兰人的统治,那一定会引起很大的反感。事实上,共和派向盟军司令提出警告说,任何荷兰军队登陆都将遭到武力抵抗。荷兰人事后认为,如果当初在巴达维亚立即使用一点武力,可能在解决问题时对他们有利,但在此时此地,一种相反的意见占了上风,即认为推翻惟一现存的政府可能会引起混乱,这会危及盟军想营救的内地的欧籍战俘和被拘留者的生命安全。他们还认为,要是结果爆发一场内战的话,战俘和被拘留者的处境确是很危险的。更有一种考虑是,对日战争当时已经结束,盟军已无热忱投入新的完全非意料所及的战斗,而且,这种军事行动会招致一场内战的种种恐怖。此外,当时意识到,内战的爆发会妨碍印度尼西亚经济的恢复,而这点对世界其他地区都是非常重要的。战前,荷属东印度群岛生产的奎宁占世界出口的90%,木棉占75%,胡椒占80%,橡胶占37%,还有相当数量的椰子树产品、油棕树产品、茶叶、锡、咖啡和糖,这些物资供应的中断正在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当时采取的方针是促进荷兰人和印度尼西亚共和派人士之间的谈判,以期和平解决争端。

    荷兰人这时采取的方针是以1942年12月6日威廉敏娜女王的广播演说为根据,女王在演说里建议成立一个“由荷兰、印度尼西亚、苏利南和库拉索岛参加的联邦,参加者在内政方面完全自主,行动自由,但随时准备相互支援”。1945年,荷兰人并未准备超出这个相当温和而含糊的让步范围从事立宪试验。荷兰人从未考虑过承认一个不是荷兰联邦一部分的独立的共和国,这个步骤在荷兰人看来应予拒绝,这样做不仅符合他们自己的利益,而且符合印度尼西亚人的利益。在荷兰人看来,在侈谈进一步的自治之前,应该首先恢复饱受战争创伤的印度尼西亚经济。荷兰人认为,他们远比那些共和派领导人更有能力执行这项任务,因为这些共和派领导人毫无管理国家事务的经验。此外,荷兰人除了真诚相信他们在东印度群岛的使命外,他们还不能不考虑到,300年来他们本国的繁荣同印度尼西亚的经济有着密切的关系,他们担心共和派人士旨在剥夺荷兰人的全部利益。而对共和派来说,他们虽愿意接受荷兰的技术援助和投资,但他们认为自己完全有能力掌握自己国家的发展前途。他们认为,在接受荷兰技术援助和投资的条件下,他们取得独立,并不会使荷兰人受到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失;但是在他们看来,他们忘不了“1942年在印度尼西亚的荷兰政府根本不加抵抗就向日本人投降”,从而使东印度群岛人民遭受了日本人的压迫。(25)

    于是,盟军统帅部面临着这样一种局面:一方面,共和派政府要求对整个群岛拥有主权;另一方面,荷兰政府无疑是荷属东印度群岛法律上的统治者,现正在要求恢复战前状态,以此作为将来可能改变这块荷兰领地政治结构的先决条件。然而尽管荷兰政府的要求在法律上是无懈可击的,但它的盟国却认为荷兰政府无法承担起完全有能力作出决定的职责。1940年他们的祖国被敌人蹂躏,迟至1945年才最后获得解放,现仍处于一片遭受过劫掠的境况,而且他们殖民帝国的大部分在1942年就已丢失了。这样,他们的处境远远不如法国人,例如,法国人能够保持他们的殖民帝国的大部分未受损伤,1944年法国本国重新获得了自由,遭受的损失相对来说是轻微的。所以法国人能较顺利地进入印度支那,而荷兰人却是力不从心,无法在印度尼西亚采取相应的行动。兵力不足和船只缺乏(因为荷兰的船只正被盟国用于别的目的)使荷兰人在当时除了派一个民政处去东印度群岛协助盟军司令之外别无他法。

    这样,这个责任就落到了英国人身上。他们断定最好的方法是,首先在爪哇和苏门答腊,然后在其他岛屿的战略要点建立桥头堡,并用这些桥头堡作为基地来解除日军武装,拯救俘虏和被拘留者。然而,既然大多数的俘虏和被拘留者并不是关押在主要的海港,而是关押在别的地方,所以他们感到在处理这件事上有必要同实际存在的印度尼西亚政府进行合作。因此,英国中将司令克里斯蒂森爵士在1945年10月初一到巴达维亚就宣布,要求“现在的政党领导人”给予支持,并声明,由于他的部队人数有限,“现在的印度尼西亚当局”应对“它控制地区的行政工作负责”。在这个声明以前,克里斯蒂森将军在新加坡发表的一篇广播演说,被荷兰人看成是暗示荷兰不再被承认是东印度群岛的合法统治者。而这一声明则似乎是给予共和派人士的政府以事实上的承认,这就更不受荷兰人的欢迎了,因为荷兰人认为,除了在感情上他们作为英国人的盟友,理应受到一定的尊重之外,而且,共和派的这两位领导人,苏加诺和哈达,过去是同日本人合作过的。

    在爪哇,英国军队于9月29日占领巴达维亚,10月10日占领万隆,10月17日占领三宝垄,10月25日占领泗水;随后不久又占领了苏门答腊的棉兰、巨港和巴东。一开始,他们没有遇到什么困难,但是,一些荷兰军官的到达,把已被释放的荷兰人和荷兰殖民军组织到部队中去,而荷属东印度群岛民政处人员也从澳大利亚来到,这些情况在共和派人士心中引起了惊恐。他们担心旧的殖民制度会重新加在自己头上,因此共和派政府要求,在共和国的独立未获得承认之前,不再允许任何荷兰军队和民政处官员进入印度尼西亚——这个要求无视下述事实,即英国下院在10月17日明确声明:英国政府只承认荷兰政府在东印度群岛拥有主权;也无视另一事实,即盟军司令部10月20日在巴达维亚重申肯定荷兰人为合法的统治者。盟军司令部还警告共和派不要制造恐怖行动,这种行动已经在发生了。司令部还劝告他们用和平手段来实现他们的目的。

    这些警告使得共和派领导人同意和荷兰人进行接触。为此,他们重新改组了行政体制。11月14日取消了总统行政委员会,设立了宪法中没有考虑过的总理职务,任命苏丹·沙里尔为总理;虽然他是一个民族主义者,但他没有和日本人合作过。从那时起,就对荷兰人和英国人的关系来说,沙里尔处在政治舞台的前面,而和日本人合作过的苏加诺和哈达留在幕后。

    在谈判正式开始之前,一阵目无法纪的浪潮席卷整个爪哇。虽然共和国已经掌握了政府机构,但在其成立后的几个星期里,共和国觉得很难控制那些自称是它的支持者们。1942年,日本人的严厉控制取代了荷兰人的温和统治,然而当日本人的统治又被取消,一个完全新的政权正在建立起来时,有效的行政管理有一段脱节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地会有骚乱的机会,一些坏人或捣乱分子——这种人在每一个国家里都有——就趁机混水摸鱼了。

    盟军首批登陆后不久,在巴达维亚不时出现过动乱。但在泗水,这样的风波第一次变得严重起来。10月25日盟军在该港口登陆,三天以后,动荡的局势使得盟军司令要求在30日之前交出所有非法持有的武器。这一命令和宣布建立军事管制的公告,引起了战斗的爆发。城里的盟军据点遭到了有组织的袭击。尽管苏加诺同意停火命令,并亲自出面干预,但袭击仍然在继续。一批荷兰妇女和儿童在去码头的途中遭到了袭击,大部分妇女和儿童被杀害;护送他们的英—印军队进行了战斗,直到弹尽粮绝,然后几乎全部被俘,并同样遭到杀害;与此同时,马拉比准将在设法执行停火命令时被杀。据估计,这时在泗水除了2万名用日本武器装备得很好的共和派人员外,还有10万名共和派的人拥有各式各样的武器。10月31日,克里斯蒂森将军发出警告说,如果不停止战斗,不交出杀害马拉比准将的凶手,就要采取行动。他的这些要求得不到任何反应,于是他在11月9日发动重大的军事行动。经过10天的战斗,英国军队控制了泗水的局势。在巴达维亚也同样出现了严重的动乱,并且继续发生,直到12月,一个英国伞兵旅到达,才有可能使该地恢复和平。万隆及盟军占领的其他城市也经历了同样的过程。到12月5日止,英军和英—印军的伤亡达916名,其中死亡145名,由此可见这些动乱的严重程度。另外,英国人试图到内地去拯救那些被关押的俘虏和拘留者,也遭到武力抵抗而无法进行,这些遭受日本人监禁的不幸的受害者现在开始受到印度尼西亚人的同样虐待。

    尽管出现了这些不幸事件,英国司令官还是千方百计地促使荷兰人和印尼人之间解决争端。在克里斯蒂森将军主持下,沙里尔和10月7日抵达的荷兰副总督范穆克中将在巴达维亚开始进行谈判。荷兰政策的基础包含在11月5日发表的声明的下列几段话中:

    政府承认印度尼西亚人争取民族生存的合法愿望,并且深信通过印度尼西亚人和荷兰人之间的友好合作,这种愿望是能够逐步实现的。因此,他们的总目标是,迅速使印度尼西亚成为王国的一个成员,这个王国的构成将使所有成员国人民的民族自尊得到保证。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这个国家的中央政府必须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改组,使它由一个民主代表机构(其中印度尼西亚成员占相当大的多数)和一个内阁(在作为女王代表的总督的领导下)组成。这一机构将管理内政,在下级机构的协助下处理区域性和地方性的事务。……
    印度尼西亚将完全成为王国的一个成员——这个王国是由各参加地区所组成的一个联邦。将召开一次圆桌会议,来建议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但任何决定将由王国立宪当局作出。(26)

    荷兰的这项声明远不能满足印度尼西亚共和派人士的愿望。这项声明虽然承认民族主义分子的自治愿望,但是它企图使东印度群岛仍作为荷兰王国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且重申荷兰对东印度群岛拥有主权。显然,荷兰人认为,在他们确认印度尼西亚人有能力治理他们自己的国家之前,荷兰有责任继续实行统治。结果,在克里斯蒂森将军主持下的商谈终于流产。11月17日举行的会议,没有取得任何进展。会议推迟到22日。但是那一天,共和政府拒绝恢复谈判,其理由是:由于荷兰人的挑衅态度,巴达维亚已处于很混乱的状态,以致无法进行这项谈判。12月初,共和政府迁到英国势力范围之外的爪哇中部的日惹。尽管遭到这一挫折,而且英国军队也继续不断地受到袭击,但是英国司令部还是尽可能同共和国保持着良好关系,甚至为共和国官员在日惹和巴达维亚之间的来往提供飞机。

    鉴于政治会谈已告失败,范穆克于1945年12月前往荷兰;到1946年1月28日他返回时,形势已有所好转。最严重的恐怖分子暴力活动已告停止,而在欧洲,在荷兰开始执政的工党政府正受到压力作出让步。12月19日,华盛顿的美国国务院对东印度群岛的局势表示关切,并极力要求和平解决。在澳大利亚,有许多人抱有亲共和派的情绪。同月底,英国政府面临着在印度掀起的一个运动,反对印度军队的士兵被雇用去参加印度人认为是对亚洲国家的民族主义运动的镇压,因而同荷兰政府的代表在英国进行磋商。会谈结果,英国当局承担进一步努力营救俘虏和被拘留者,并为荷兰人和印度尼西亚人之间进行谈判创造条件,而荷兰人则同意奉行一项促进他们和印度尼西亚民族主义者相互谅解的政策。荷兰政府已决定要更换一些在东印度群岛服役的军官。1946年1月28日,英方宣布由蒙塔古·斯托普福德将军接替克里斯蒂森将军。伦敦还决定由克拉克-克尔爵士(后称英弗查佩尔勋爵)赴印尼促进谈判。

    同时,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也就印尼问题展开了辩论。共和国领导人除了向印度和锡兰呼吁支持外,还请求斯大林进行调解。(27)1946年2月7日,乌克兰代表团团长提议派遣联合国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对当地局势进行调查,并重建和平秩序。在辩论中,英国受到的抨击不亚于荷兰。据称,英国军队被用于镇压民族运动,并且还被指控在这一镇压活动中正在使用日本军队。贝文在答复中坚称,英国军队仅仅对无故受到的攻击采取自卫行动。荷兰代表范克莱芬斯为荷兰在印尼的行为作了辩护,并认为英国军队的行动过分克制了。2月9日,辩论继续进行,当时乌克兰代表再一次谴责使用日本军队,而贝文认为这个问题是一个内政问题,因而是在联合国的职责范围之外的。2月10日,维辛斯基代表苏联参加讨论,支持乌克兰代表。但经过2月11日、12日和13日的进一步辩论,乌克兰的动议没有得到足够的票数,因此未获通过。埃及代表提出了另一项动议,声明英国军队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用于对付印尼的民族运动,但这一动议同样未获通过。

    根据印尼问题的国际利害关系,1946年2月10日荷兰政府发表了一项新的政策声明。那天,范穆克和沙里尔通过克拉克-克尔的调解,在巴达维亚会晤。荷兰的声明如下:

    荷兰政府……打算通过与从多方面选出的有权威性的印度尼西亚代表商谈以后,在民主伙伴关系的基础上为王国和印度尼西亚拟定一个机构。这一机构将在一定时期内有效。在这特定的时期内,相信将能创造条件,使自由作出决定成为可能。过了那段时期,双方将各自决定是否需要继续他们当时建立在完全和自愿的伙伴关系基础上的关系。讨论将根据下列要点进行:
    (1)将成立一个“印度尼西亚联邦”,作为王国的一个成员,由拥有不同程度的自治权的地区所组成。
    (2)一切出生在印度尼西亚的人,将给予印度尼西亚公民权。荷兰和印度尼西亚公民有权在王国的任何地区行使公民权。
    (3)印度尼西亚联邦的内政将由联邦自己的机构独立处理。从整个联邦来说,打算成立一个由印度尼西亚成员占相当大的多数的民主代表机构,而且还打算成立一个在政治上与代表机构相协调的内阁,并由女王的一个代表担任政府行政机构的首脑。
    为了能履行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3条王国所应承担的义务,女王代表在对王国政府负责的情况下,将拥有某些特殊的权力,以保证基本权利,保证有效的行政和健全的财政管理。这些特殊权力只有当那些权利和利益受到侵犯时才能行使。
    对整个王国行使职能的中央机构,将由王国各组成部分的代表组成。还考虑成立一个由王国各组成部分的部长组成的联邦内阁,并订立须得到王国各组成部分的议会同意的联邦法律。
    该宪法生效后,荷兰政府将促使印度尼西亚联邦早日成为联合国的一员。(28)

    这些提议只字不提共和国,而且仍然保留女王代表的权力,印度尼西亚要获得完全独立的时间该有多长,又没有肯定。所有这些引起了印尼人思想上的疑虑。共和派许多人士不相信荷兰人的表白真有诚意促使印尼自治。特别是有势力的马斯友美(穆斯林)党反对这些建议,并要求印尼立即获得完全的独立。然而,沙里尔劝总统和印尼全国中央委员会说,至少应该采纳这些建议作为进一步磋商的起点。当他访问日惹后于1946年3月4日返回巴达维亚时,他又提出了另外一些建议。这些建议包括承认共和国对整个印度尼西亚的主权。他声称,在这一点得到同意后,他和他的同胞们就欢迎与荷兰进行紧密合作。这时,范穆克提出了一个方案:承认共和国在爪哇、马都拉和苏门答腊的事实上存在的主权,而将东印度群岛其他部分的地位留待以后再解决。3月底,据宣布,经过交换意见,已取得了充分的进展,决定由范穆克去荷兰向他的政府请示。为了有利于商谈,同意由三名共和派代表陪同他前往。

    荷兰国内的意见分歧很大。一方面,工党政府支持范穆克的观点;另一方面,他也遭到右翼的严厉批评。特别是议会两院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的成员,最近在范波尔主席的领导下,到印尼作了一次实地调查,他们强烈反对承认共和国。他们认为共和国是日本炮制出来的,其领导人只能代表爪哇一部分人的意见。根据他们的看法,共和派人士的态度,远不能代表整个印尼公众的意见。该委员会还严厉地批评了英国的政策。他们认为,英国的政策以避免干预当地政治为幌子,实际上却大大有利于共和国。一些被日本人拘留过的荷兰官员曾告诉他们说,在日本投降的时候,日本人是愿意接受他们的命令的,而那时印尼人比较好对付。如果对所有身体好的拘留者发给日本武器,并让他们担任行政管理工作的话,那么他们就能维护法律和秩序,就不会出现当前这种局面了。在那种情况下,温和的民族主义运动将会得到充分的承认,而极端分子和匪徒也必然会受到镇压。委员会宣称,被拘留者曾猛烈批评布里斯班的荷兰当局和海军上将路易斯·蒙巴顿勋爵,因为在日本投降后,蒙巴顿马上命令他们回到集中营,这样就不让他们执行自己的计划。针对这一点,报告继续说,可以认为这些被日本人囚禁多年而折磨得体质虚弱的官员们,过高地估计了他们自己的力量,实际上他们是不可能担任这样的工作的;而且由于他们一直遭到囚禁,他们没有充分了解已经发展起来的民族运动的力量。但是,就委员会来说,它倾向于不重视这些反对意见。委员会对英国军队占用荷兰侨民的家具和其他财产的行为,也颇为不满。(29)

    成千上万的被拘留者仍在印度尼西亚人手中,这一局势使荷兰人的情绪很激愤。有一个在这个时期来到梭罗的外国记者描写一个关着600名妇女和儿童的集中营说:

    这个集中营的条件令人吃惊,这与其说是出于故意虐待,不如说它表明当局的极度疏忽和缺乏监督。被拘留者处于半饥饿的状态,每天只给两顿极少量的饭菜。他们中的许多人都得了痢疾和脚气病,有迹象表明,在几个星期内,这些人都将因饥饿和浮肿病而丧失生命。这里的卫生条件还是原始的。
    有理由相信,在梭罗的其他集中营,条件十分相似或甚至更糟,同时内地还有许多集中营,那里的被拘留者听任当地的不负责任的一伙人任意摆布。……
    不能不得出这样的结论:一些民族主义头子企图把这些不幸的妇女和儿童当作手段来迫使英国表态,并可能是想影响荷兰人在即将举行的谈判中的态度。这种对文明原则肆无忌惮的破坏,应该受到最强烈的谴责。(30)

    另一个外国记者报道了一个设在附近的集中营说:

    在辛科坎集中营,有许多人患痢疾和脚气病;人们睡在没有垫子的潮湿的水泥地上;衣服破敝不堪。其中儿童的处境最为悲惨,他们靠着墙根蹲着,设法把干饭做成的褐色小饼捣碎,以便下咽。当我们到达那里时,他们高兴得像疯了似的,相信我们是去解救他们的。(31)

    在对日战争结束了那么长的时间以后,荷兰侨民却仍然被拘留在这样骇人听闻的情况下,自然使荷兰人愤怒极了。再则,即使那些从拘留营中释放出来的在爪哇拥有产业的荷兰人,也发现他们自己已沦于贫困,因为共和派没收了他们的种植园和矿山,对欧洲的贸易已不复存在。

    但是,为了被拘留者本身的利益,为了挽救荷兰经济利益的前途,需要和平解决关于宪法的争论。荷兰海外领地大臣洛格曼认为,印度尼西亚民族主义的存在是一个不能否认的因素,它或多或少地影响着爪哇的每个有声望的人。在政府和议会下院的支持下,范穆克在1946年5月初回到巴达维亚。虽然三位共和派代表对荷兰的访问似乎没有什么结果,但是范穆克仍能在5月19日向沙里尔提出新的建议。

    新的建议明确地在事实上承认共和国是印尼联邦的一部分,但这种承认只给予爪哇的不在盟国控制下的那些地区。新的建议还坚持了荷兰的主张,即印尼必须仍旧在女王的统治之下,作为王国的一部分。

    这样的建议仍然不能为印度尼西亚人所接受;于是在6月17日,沙里尔向范穆克提出了另一套办法,提议商谈一项条约,规定荷兰在事实上承认共和国管辖爪哇、马都拉和苏门答腊;荷兰在“印度尼西亚自由邦”的建立过程中保证合作;自由邦将和荷兰结成联盟;停止敌对行动,并保持现有的军事阵地;外省的代表参加谈判;那些不愿意参加自由邦的地区,与荷兰和自由邦建立特殊关系;在三年内举行公民投票,以决定这种特殊关系的条件。沙里尔的建议将取消荷兰的统治权,使印度尼西亚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国家,尽管印尼同荷兰结成联盟;这些建议远远超过了荷兰当时所准备作出的让步。苏加诺总统发表了广播演说,号召人民自己动员起来反对荷兰,但并没有使形势缓和,而当时中国政府为印度尼西亚人在万丹地区对中国侨民发动袭击而提出的抗议,又使问题进一步复杂化。在上述事件中,600名华人被杀害,成千上万的华人无家可归。

    由于印度尼西亚国内和荷兰国内都发生混乱,谈判推迟下去。在印度尼西亚,由老革命家陈·马六甲领导的共产党人在6月29日发动政变;沙里尔被绑架,接着是一场大混乱。但是苏加诺重新掌握了行政控制权,宣布国家处于紧急状态,发动政变的首领都被抓了起来,沙里尔获释。与此同时,在荷兰正在举行普选;从5月21日内阁辞职之日起,到7月2日新的天主教—工党联合内阁组成,这一段时间内,印尼局势的解决不可能有任何进展。天主教党有强有力的代表权的一个荷兰政府的组成,并没有使荷兰对印尼的政策立即发生改变,虽然它对以后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

    范穆克现在受权执行1946年2月10日的计划。虽然荷兰人在共和国所控制的那些地区无法进行活动,但在群岛的大部分地区,执行他们的政策没有遇到阻碍。现在有相当数量的荷兰部队已到达印度尼西亚,在爪哇、苏门答腊和马都拉以外的地区负起了军事责任,没有遇到多少抵抗;但在这三个岛上,则仅据有桥头堡,并在这些岛屿的每岛周围经常发生敌对行动。由于荷兰军队的到来,英国军队于5月份开始撤退;到7月13日,在除了爪哇、苏门答腊和廖内以外的所有地区,荷兰军队和荷兰殖民军已取代了英国军队;在爪哇,几乎每天出现同共和国游击队的零星冲突,英国军队早已把泗水、三宝垄和万隆移交给荷兰了。撤离拘留者的工作也取得了很大进展;根据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协商,在爪哇中部的日本投降人员已置于盟军的控制之下。除爪哇、马都拉和苏门答腊之外,荷兰正在有效地行使着权力,范穆克并能在7月16日在望加锡附近的马利诺召开一个大会,由来自婆罗洲、西里伯斯、摩鹿加群岛、小巽他群岛、邦加、勿里洞和廖内等地的代表参加。爪哇和苏门答腊被排除在被邀请名单之外,理由是那些岛上的局势使人们不可能自由地表达他们的意愿。另一方面,共和派人士则认为,那些参加会议的代表只不过是荷兰的傀儡,范穆克这次行动的幕后意图是要建立一个敌对组织,以便使人看来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不是印度尼西亚民族主义惟一的代表。虽然参加马利诺会议的成员是由地方委员会或议会挑选产生的,但看来荷兰当局确实对候选人行使了某种形式的否决权。

    马利诺会议主张建立一个联邦国家,取名为“印度尼西亚合众国”,由4个成员国组成,即爪哇、苏门答腊(显然包括邦加、勿里洞和廖内)、婆罗洲和大东(即西里伯斯、摩鹿加群岛和小巽他群岛)。印度尼西亚合众国“为建立政府机构,还需要有一段同荷兰王国合作的时期,如果没有这样一个阶段,印度尼西亚合众国就不可能就荷兰和印尼未来的关系应在什么基础上继续发展这一问题作出一个自由和独立的决议”。同时,“荷兰和印度尼西亚合众国间还需要有持久的、自愿的合作”。会议并同意婆罗洲和大东的代表应该参加将来同共和国政府进行的任何谈判。婆罗洲、大东、邦加、勿里洞和廖内将成立一个总政府委员会,准备宪法改革的措施。这些建议后来于1946年10月1日在槟港由主要少数民族即欧洲人、华人和阿拉伯人的代表召开的会议上得到批准。

    遵照在马利诺定出的原则,于8月24日成立了1个婆罗洲和大东问题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由6个负责政府各部门的荷兰人和7个印度尼西亚人组成。10月3日,咨询委员会决定,婆罗洲和大东(8月10日,巴厘也并入大东)两邦,在与爪哇和苏门答腊达成协议之前,应有自己的中央组织。

    因此,共和派不仅面临着建立一个把苏门答腊从爪哇分割出去的印度尼西亚联邦的建议——这个建议是与他们的论点“苏门答腊和爪哇是一个共和国的不可分割的部分”相违背的,而且还面临着一个萌芽中的联邦制度的形成,而这个联邦是共和派目前无权参与的。很明显,荷兰鼓励成立许多小型的政府单位而不赞成统一的自治的印度尼西亚的政策,是投合大多数外省头面人物的心理的。但是,虽然荷兰的政策可以被认为是企图分割和削弱民族主义运动,也应看到,参加马利诺会议的各地区的代表们无论在当时或以后都并不是盲目追随荷兰的主张的。即使在马利诺,人们也批评荷兰的战前经济政策,并通过决议,要求把爪哇银行收归国有,结束荷兰皇家轮船公司对岛屿之间的航运业的垄断。

    马利诺会议以后不久,在8月13日,沙里尔重新行使其共和国总理的职权。这时为了吸收一些马斯友美党的成员进入共和国内阁,内阁进行了改组。虽然马斯友美党人的加入,毫无疑问是有利于共和国的统一事业的,但是他们反对荷兰的倾向,对同荷兰政府达成协议来说,却是一个新阻碍。再则,荷兰与印度尼西亚武装部队在爪哇和苏门答腊继续发生摩擦;为了报复“盟军的进攻行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于7月24日停止对被拘留者的撤退工作,被拘留者有3万人仍留在共和国手中,结果使得营救工作停顿了两个月。

    1946年8月,荷兰议会通过法律,决定设立一个总委员会代表政府,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谈判;这个委员会被授予很大的权力,它不必像范穆克那样经常需要向海牙请示。从荷兰派来的总委员会的三个成员,即舍默尔霍恩、前总理范波尔和前荷兰海运公司董事德博尔,于9月17日到达巴达维亚,在那里与另一个成员范穆克会合。英国政府方面委派它在东南亚的特别专员基勒恩勋爵作为调停人。基勒恩勋爵访问了爪哇,安排从9月27日开始继续撤退被拘留人员。他同印度尼西亚共和派和荷兰人都进行了讨论,10月间,他主持了由沙里尔率领的共和国代表团和荷兰总委员会之间的会议。此外,成立了三方面的停战委员会,10月14日,该委员会同意,现有的军事部署应予保持,各个方面的部队不应该增加到超过他们的现有人数,联合委员会在条件可能时,应尽快发布停火令。实际上,停火令是在11月4日发布的。

    政治谈判要求各有关方面具有高度的政治家气派。共和派现在不得不至少暂时放弃建立单一的印度尼西亚国的任何希望,不得不承认有必要成立联邦,其中大部分外省将组成不同于共和国而与共和国具有平等地位的成员国;但是他们不准备接受在马利诺会议上制定的原则,即苏门答腊应该脱离爪哇。荷兰人表示愿意承认这一点。在井里汶附近的林芽椰蒂的会议上达成了一项协定。

    林芽椰蒂协定于1946年11月15日草签,其条文中包括下列各条:

    (1)荷兰承认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在爪哇、马都拉和苏门答腊的事实上的政权;这些岛上由荷兰或其他盟国部队占领的地区将逐步移交给共和国,移交过程将于1949年1月1日前完成。
    (2)荷兰与共和国政府将合作建立一个以联邦为基础的独立自主的民主国家,称为“印度尼西亚合众国”,它将在1949年1月1日前建立。
    (3)印度尼西亚合众国将由三个邦组成,即共和国、婆罗洲和大东;这无损于各邦有权经过民主程序决定不进入联邦而和印度尼西亚合众国及荷兰建立一种特殊的关系,也无损于各邦有权决定对其在印度尼西亚合众国中的地位作出不同的安排。
    (4)荷兰与共和国同意合作建立荷兰-印度尼西亚联邦,由王国(包括荷兰、苏利南和库拉索)和印度尼西亚合众国组成;这个荷兰-印度尼西亚联邦将在1949年1月1日前建立。
    (5)荷兰-印度尼西亚联邦将有自己的机构处理有关共同利益的事务,诸如外交、国防和某些经济和文化方面的事务。
    (6)印度尼西亚合众国宪法将由代表各成员邦的立宪会议制定。
    (7)共和国同意承认所有的非印度尼西亚人有权恢复他们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对他们的财物给予赔偿。
    (8)因本协定产生的任何争端,将由以中立国为主席的联合委员会仲裁解决;如双方对选定主席意见不能一致,则由国际法庭庭长选定之。

    这样,共和国得到了事实上的承认;由于在协定中提到国际法庭庭长可能介入,就加强了这种承认;共和国因而被接受为国际大家庭的一个成员。关于苏门答腊问题,共和国也达到了它的目的。此外,印度尼西亚在联邦里将与王国是一个平等的同伴,而不是在王国里作荷兰的同伴。另一方面,荷兰达到了使共和国接受其联邦的原则,共和国结果降低到几个自治邦之一的地位,并保持印度尼西亚和荷兰的联系。

    1946年11月30日,林芽椰蒂协定草签后两星期,最后一批英国军队离开了巴达维亚,盟军统帅部的职责停止了。在作战的那一段时间里,英军遭受严重伤亡,英军人数最多时达92 000人,其中有563人被杀,1 441人受伤,315人失踪。

    林芽椰蒂协定原则的明细实施办法尚待拟订,而双方的摩擦几乎马上出现了。共和派人士认为,这种措施与用合作办法发展政府机构的措施相违背;荷兰人于12月18日在巴厘的巴塘召开会议,讨论了新大东国的机构,这使共和派人士感到憎恶。会议任命了一位国家主席,组成了内阁,并为召集预备议会做好准备。在这个会议上,“大东”的名称被放弃,而用“东印度尼西亚”。一些代表提出了新几内亚的地位问题,范穆克答道,荷兰政府无意把这块领土从印度尼西亚合众国或东印度尼西亚国中排除出去,但到目前为止,还不可能搞清居民们的看法。

    这样,到1946年底,印度尼西亚战后历史的第一阶段结束了。英国军队已撤走了,荷兰人和印度尼西亚人现在形成对峙局面。他们之间在原则上达成了一项协定,剩下的任务是在实践中加以贯彻了。

    第四节 印度支那

    (一)越南

    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时,印度支那的形势大概比印度尼西亚的形势更加混乱。(32)在印度尼西亚,惟一有活动力的因素是日本人和共和派人士,而在印度支那,不仅有日本人和战斗的印度支那民族主义运动,而且也必须把法国人考虑在内;不仅是英国占领军,而且中国占领军,也将在这里出现。

    盟国对印度支那政策的目标与对印度尼西亚政策的目标是相似的:对日本的投降人员必须看管,落在日本人手中的法国侨民必须得到关怀;而同印度尼西亚一样,国家的经济生活必须尽快恢复,特别是大米贸易必须恢复。战前印度支那是世界上第三个最大的大米输出国,仅次于缅甸和暹罗,每年出口100多万吨,其中大部分运往中国,但也有相当数量运往欧洲。重新组织大米出口是非常迫切需要的。在战争期间,大米出口严重受阻而致中断,当时主要是转而运往日本。现在需要的是使印度支那的大米能够供应世界谷物市场。

    大部分供出口的大米是在南方法属殖民地交趾支那生产的,仅少量来自交趾支那北面法国保护下的柬埔寨王国,很少是从沿着中部海岸线的安南,或从在北面的法国保护地东京(越南)输出的,而东京(越南)在好几年间实际上是一个缺粮地区。

    但是,印度支那陷入了混乱。像印度尼西亚那样,独立的共和国宣告成立,这是“越南独立同盟”(简称为“越盟”)的成就。“越盟”起源于印度支那共产党。1940年共产党起义被法国镇压下去,许多共产党人逃往中国,1941年他们在那里建立了这个新的组织,这个组织曾打算包括所有安南民族主义的团体。由于期望能得到那些想要从法国统治下解放出来而又不愿接受共产主义思想的安南人的支持,同盟不是以共产主义,而是以民族独立,作为它的公开目标。后来组成了一个由所有反法党派的安南人参加的流亡的越南共和国临时政府。

    安南的民族主义者的目标是完全推翻法国的控制。由于法国人未能保护他们的殖民地使之不受日本统治,他们比英国人和荷兰人更丢脸,因为在印度支那,欧洲人对日本的侵入几乎没有什么反抗;而且在日本的压力下,法国交出了沿湄公河面对暹罗边境的领土。另一方面,经日本人同意,他们保留了一些行政上的痕迹。可是,由于日本战胜盟国的希望减少,法国反抗日本的控制加剧了,直到1945年3月,日本人缴了法国军队的械,并拘留了法国平民。(33)法国的行政管理就此结束,虽然法国的一些小部队撤入山区,在那里继续进行反抗。

    因此,日本投降时,法国人在某种程度上仍是那种局势中的一个因素。法国人还有个有利条件,就是在其他战区,自由法国已赢得了控制,并且和盟国合作;同时,由于宗主国法国在1944年解放,它得以在1945年输送部队到印度支那。尽管如此,法国那时在印度支那的威望仍然是低的,那里的法国政体已经被摧毁了。

    这样产生的行政管理上的空白,现在由安南人来填补了。由于日本人的支持扶植,安南皇帝保大——他也是东京(越南)的名义上的统治者——宣布废除法安条约(安南这个法国保护国是根据这一条约建立的),并宣告他的国家独立。新政府成立了,配备了亲日的安南人员。可是由此而产生的行政混乱,却使越盟得以开展他们的宣传,扩展他们的组织;当1945年8月太平洋战争结束时,越盟的拥护者已能实现更进一步的革命,并企图依靠自己的力量来控制全国。(34)

    1945年8月29日,即越盟取得对东京(越南)实际控制的一天(那时他们在安南和交趾支那也在很快地建立自己的政权),在阮爱国主席即后来众所周知的胡志明的领导下,宣告了越南民主共和国成立;胡志明长期以来是安南的革命者和共产党的领导人。皇帝保大退位,接受了新政府的最高顾问的职务,直到翌年3月,他去国外。

    越南民主共和国(35)不同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它不是日本的傀儡——虽然如一些法国评论家所暗示的,在日本投降前的最后阶段,越盟曾受到日本人一定程度的赞助,可能实有其事,至少越盟如果没有得到日本人的默许而能开展他们的革命,确是难以想象的。

    这就是第一批盟国部队到达印度支那时的形势。

    正像对印度尼西亚的安排一样,盟国对印度支那划分为不同的战区一事,作了最后一分钟的改变。本来印度支那划在蒋介石委员长指挥下的中国战场,但1945年在波茨坦作出决定,划分了重新占领的职责:北纬16度以北的印度支那领土将保留在中国势力范围内;北纬16度以南的领土那时划给了东南亚统帅部。因而在1945年9月,英国军队在格雷西将军的统率下,来到生产大米的殖民地交趾支那,同时中国军队在卢汉将军统率下进入了东京(越南)。

    分配给印度支那盟军司令官的任务,像在印度尼西亚一样,是看管日本的投降人员,释放和救济战俘和被拘留的平民。干预当地政治并不是英国司令官的任务;8月22日在伦敦已宣布:法国军事专家将随同盟国占领军前去,而法国的民政管理将尽快地恢复。然而事实上,在印度支那,像在印度尼西亚一样,英国占领军要避免纠缠在民族主义者和归来的殖民当局之间的关系之中是不可能的。9月13日,英国人进入交趾支那首都西贡,释放并重新武装了法国战俘,这些人和随同英国军队到来的一支法国突击队相结合,组成了一支4 000多人的市民警卫队。格雷西将军宣布,维护法律和秩序的职责将转给法国人,一旦法国人能够担负起责任来,英国军队马上就撤走。然而,法国恢复控制是最不合安南民族主义者的意愿的,那些民族主义者已由民主共和国领导下发展起来的人民委员会组织起来。9月22日,当法国军队试图占领西贡的市政厅和其他公共建筑物时,他们遇到了安南人的反抗。第二天,安南军队对法国人控制的所有据点发动了大规模进攻。行政机关立即全部垮台,内战眼看就要爆发,这种情况促使格雷西将军进行干预,他的军队把安南人赶出主要据点,并把这些据点归还给法国人。9月25日,格雷西将军发布了一道布告,声称抢劫和捣乱将被作为可能判处死刑的罪行来处理。

    9月30日,法国和安南双方的领导人举行了会谈,双方同意发布停火命令。这时,东南亚统帅部宣布,格雷西将军将作为调停人,努力使法国人和安南人和睦相处。但是,他除了这一任务外,在政治方面不承担其他责任。谈判继续进行,但安南人要求所有的法国军队解除武装,并将警察部队转交给民族主义者控制。这些要求都被法国人拒绝了,因而在10月12日谈判中断。

    于是,相当数量的法国军队开到交趾支那。10月15日,一个装甲师来到了,这支法国军队由勒克莱尔将军统率。他们立即投入反对民族主义者的战斗,这些民族主义者在谈判破裂后又继续进攻。到处一片混乱,英国军队、运输队以及奉英国之命护送运输队的日本投降人员都遭到了进攻。但在10月25日,法国人(那时约有25 000人)开始清除殖民地一号公路上的障碍——这条公路是从东到西,贯通交趾支那并一直通到柬埔寨的极其重要的公路。到1945年底,交趾支那和安南南部在很大程度上恢复了秩序,但这只是在双方遭受了许多痛苦后才取得的。

    1946年1月1日,东南亚统帅部和海军上将达让利厄签订了一项协定(达让利厄在1945年10月底就任法国驻印度支那的高级专员)。在这种情况下,除了管制和遣返日本投降人员之外,法国人成为16度线以南全部军事任务惟一负责的一方了;1946年3月4日午夜起,东南亚司令部对这一地区不再负任何责任。英国军队那时也撤走了。这时,该地区在相当程度上恢复了正常生活;西贡的水电供应得到了保障,封锁该城市和切断它的粮食供应的企图也被挫败了;在日本护送下的运输队正通过水路、陆路对安南和交趾支那的边远驻地提供物资。在这项工作中,英国军队作出了初步努力,法国人已逐步把责任从英军手中接管过来。

    另一方面,在北方,法国人在重建他们的统治中遇到许多困难。中国人拒绝允许法军登陆,不允许法国行政官员恢复他们的职责。中国人表示愿意和越南民主共和国合作,这使法国担忧。法国人认为,民族主义者为了扩大反法宣传,训练游击战的部队,正在利用中国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越盟得以盘踞在东京(越南)。1945年12月,一个除越盟外还有其他党派参加的新的共和国政府在那里组成。在这以前不久,共产党“为了不损害民族团结”,在名义上解散了。但实际上,共产党领导人仍统治着越盟集团,并通过越盟,还统治着共和国政府。共产党表面上的解散,可能是用以抚慰中国人的,这些中国人作为中国的国民党政权的代表,偏爱的是非共产党的民族主义党派,特别是越南国民党和越南革命同盟会(通常称为“同盟会”)。

    1946年1月,在中国占领的领土上进行了选举,并声称在法国占领地区安南和东京(越南)也秘密进行了选举。结果是越盟获得全胜,越盟声称在共和国国民议会里的400席中赢得了330席。在东京(越南)选举时期,正好发生了激烈的反法暴动,造成许多凶杀事件。

    显然,法国人必须设法使中国部队撤退,因为民族主义团体是在中国部队的保护下进行活动的。谈判开始了,1946年2月28日在重庆签订了一项条约,其中主要的条款是:所有中国军队将在1946年5月31日前撤离印度支那;法国人将放弃他们在中国的治外法权;允许中国政府购买红河铁路通过中国领土的部分;允许中国在海防设一自由地带,免付转口贸易的关税;法国将颁布一项新的法令,规定中国在印度支那的居民的权利。(36)作出了这些代价相当高的让步后,法国人达到了使中国部队撤回的目的,当时中国军队在东京(越南)共有6万人。

    尽管有条约的规定,中国军队的撤离在执行时并不是没有什么困难的。中国在印度支那的司令官们看来不愿意撤走;1946年3月6日,当法国军队开始在海防登陆时,他们遇到了炮火袭击,于是法国军舰开始炮轰中国阵地。但在3月10日,据报道,友好关系得到了恢复,此后法国军队取代中国军队的事进行得较为平静,虽然4月12日法国军队和中国军队在河内再次发生了冲突。

    同时,法国人和越南共和国之间的谈判一直在进行。法国的政策早已在打算改变印度支那的形势。1943年12月8日,民族解放委员会曾发表过如下声明:

    由于被剥夺了所有的外来援助,……尽管印度支那进行了抵抗,它被迫屈从于敌人的要求。马德望、暹粒、诗梳风诸省和湄公河右岸割让给暹罗,建立了日本对东京(越南)的控制,最后日本军队逐步渗透了印度支那全境,这些事标志着日本侵略的不同阶段。自由法国从未承认过这种暴力和征服的状态。……法国严肃地否认可能已被接受的有损于它的权益的一切行动和投降行为。它将和联合国家一起,站在它们一方,继续进行斗争,直到侵略者被打败和印度支那联盟的全部领土彻底解放为止。再者,法国将不但铭记印度支那统治者们的尊严和正直,而且一定记得他们曾站在我们一边反抗日本和暹罗的那种自豪和忠诚的态度,以及他们对法兰西共同体的忠实的依附。
    对于这样肯定地表述了他们的民族感情和政治责任感的那些人,法国打算给予他们在法兰西共同体中一个新的政治地位,在那里,在联邦组织机构内,联邦中所有国家的自由将得到扩大和认可;在那里,其制度上的自由的性质,在不失去原有的印度支那文明和传统的特征的情况下,将予以加强;在那里,印度支那人最后将担负起国家的一切公职。除了政治地位的改变以外,联邦的经济地位将有一种相应的改变。在自主的财政和关税制度的基础上,联邦将保障它自身的繁荣,并对其邻国的繁荣也作出贡献。……这样,法国打算在与印度支那各族人民的自由和密切的交往中,实现它在太平洋所承担的使命。(37)

    1945年3月15日,殖民地部长保罗·贾科比在广播讲话中将法国政策的更具体的细节公布于众;当时他说,法国的意图是要建立一个在总督管辖下由5个成员国——东京(越南)、安南、交趾支那、柬埔寨和老挝——组成的印度支那联邦。总督将由当地知名人士和法国代表组成的参议院予以协助,该院将提出在全联邦施行的法律。此外,还有一个表决赋税、批准经费、讨论商务条约以及与邻国的关系的国会。每个成员国将有其自己的、处理联邦以外政务的行政机关,这个行政机关以最适合其传统和文化水平的方式选出。印度支那将有它自己的防御部队,但这支部队将构成法兰西联邦总的防御体系的一部分。外交方针仍将由联邦掌握。(38)

    1945年10月30日,海军上将达让利厄作为高级专员来到印度支那时,他重申了法国允许范围宽广的自治。但是,法国表示的这些极笼统的意图,还得变为明确的权力转移的形式。共和派人士的观点,如胡志明主席所表示,是这样的:

    我们要求独立。我们对实质比对形式更为关切。我们通情达理。如果法国人想用他们自己的词令“保全面子”的话,那是可以的。如果他们愿意,他们可以不带武器作为顾问回来,但不是作为主人回来。我们需要来自国外的指教和援助,但是我们坚持有权向我们喜欢的国家——美国和其他国家,不仅法国——请求那种援助。
    法国人说,我们没有准备好独立。但是他们已经在这里呆了80年了,如果我们还不能管理我们自己,这是他们的过错。他们使人民处于无知状态。他们开发印度支那不是为了住在这里的人民的利益,而是为了法国的利益。他们怂恿吸鸦片。他们强迫人们喝酒。而且一有任何反抗迹象,他们就残酷无情地加以镇压。
    你们对我们不相信他们的诺言感到诧异吗?我们必须得到保证。我们并不反对法国人民;我们只是反对法国统治。我们准备继续与法国保持文化和经济关系,法国人也可以相信他们的财政利益将得到保护。(39)

    很明显,在法国人和安南共和派人士之间有着很大的观点分歧。法国人提供的前景仅仅是在法兰西联邦内部的地方自治,而不是完全的独立。尤其是,法国人打算保留对印度支那对外关系的控制,并保持法国在该国的驻军,而这两项建议对共和派人士来说是感到十分厌恶的。

    因此,越盟试图通过经济改革的措施来加强它在中国占领地区的影响。这些措施,诸如取消人头税,很可能赢得民心。全民武装起来的工作在继续进行,据报道,可以看到,即使很小的孩子也肩上背着假枪在河内街上游行。然而,东京(越南)的情况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共和国未能维修灌溉和拦洪的工程,导致了大米的不足;运输工具的缺乏,加上动乱的政治局势,阻碍了把大米从富饶的交趾支那运往北方。据说,在1945年,饥荒造成了东京(越南)和安南北部200万人的死亡,而且人们担心在1946年会发生更糟的灾祸。(40)在这种情况下,共和国政府简直不得不谋求与法国人取得协议,以便使正常的经济生活可以得到恢复。

    谈判的结果,于1946年3月6日由胡志明主席和武鸿卿代表越南共和国政府,与代表法国驻印度支那高级专员的让·圣德尼签订了一项协定,议定如下:

    法兰西政府承认越南共和国为一个自由的国家,有自己的政府、国会、军队和财政,并为印度支那联邦和法兰西联邦的一部分。
    关于三“圻”(即东京、安南和交趾支那)合并问题,用人民表决方式征询人民意见,法兰西政府约定承认经过上述方式后人民所采取的决定。
    越南政府声明对于接防中国军队的法兰西军队,准备予以友谊的接待;法兰西军队,除了那些在其占领的基地担负常备驻军职务者以外,应在5年中撤完。法兰西军队应负责日本投降人员的遣返。
    法兰西军队应负责对外防务,而越南军队负责内部治安。

    一项补充协定还规定,在法国司令部的控制下,成立一支有自己的干部和工作人员的1万人的越南军队。法国人还同意,除了可用殖民地部队看管日本战俘外,在印度支那应只使用宗主国法国的军队。(41)

    此外,双方同意停止敌对行动,各保持其军队于原有阵地。双方应就有关越南与外国的外交关系、越南和印度支那联邦的未来地位、法国未来在越南的经济和文化利益等问题开展进一步协商。

    在这个协定里,法国人承认越南民主共和国的存在,而共和国则接受作为印度支那联邦和法兰西联邦一员的地位。就其内容来看,这一协定体现了双方都可接受的妥协,但还有许多问题有待于解决。三圻的合并问题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安南民族主义要求,既然东京(越南)、安南和交趾支那的居民是安南人占优势,这三个地区应该合并起来成立共和国。但是安南和东京(越南)一直是保护领地,在那里,安南皇帝名义上的主权仍得到保持,而交趾支那在法律上是法国的领土;就其居民是法国公民这一点来说,它在巴黎的法国立法机关里有代表权;许多交趾支那人不愿失去这一地位。此外,长期以来,交趾支那同其他两圻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竞争和地方主义;而且,由于交趾支那享有高度繁荣,如果共和国要在经济上取得成就的话,把它并入越南是可取的,而这一前景在交趾支那人中却引起了相应的担忧,他们并不希望为了东京(越南)和安南的利益而受到压榨。

    拟议中的联邦组织的整个结构也是一个引起争论的问题。法国人想要成立一个联邦,其首脑将是由法国政府任命的一位高级专员,他将是联邦政府的主席;这样他也就成为联邦立法机构的主席。他们建议成立一个联邦议会,其中每个成员国将有10名议员作为代表,其中法国的利益也将由10名议员来代表。成员国应是柬埔寨、老挝、越南,还有交趾支那,如果经公民投票,交趾支那的居民决定保持他们国家的独立身份的话。

    协定还把越南的国际地位问题留待将来作出决定。它应成为法兰西联邦的一个成员,但是在那个阶段,这种成员资格意味着什么还不清楚。越南也应是印度支那联邦的一部分,而这引起了它与柬埔寨和老挝的关系问题。此外,不论法兰西联邦和印度支那联邦的最后形式怎样,这些组织的成员在主权上必定会受到某些限制。

    法国在印度支那未来的经济和文化利益是另一个必须协商的问题,这个问题也充满着纠纷。法国资本在印度支那曾有投资,而投资人不愿失掉它。法国人在文化领域已经进行了具有最高价值的工作,尤其是远东法国学校已成为世界上研究远东的第一流学校;法国人极不愿意看到他们在这一文化领域的工作半途而废。

    许多法国人真诚地相信,一种由印度支那人民和他们自己进行密切合作的体制,对印度支那人民来说,不仅将证明是有益的,而且也是可以接受的。例如,海军上将达让利厄当时说过,他确信大多数安南人并不想要与法国人断绝关系,他宣布法国人方面没有帝国主义企图;他表示,目前安南人是需要法国人的合作和经验的。许多法国人无疑都是非常真诚地持有这些观点的,但是有些人必然也受了下述考虑的影响,即放弃他们在东南亚的战前地位,会给较接近法国本土的一些更重要的属地树立一个危险的先例。

    与法国人的观点相反,安南共和派人士坚持,越南虽然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留在法兰西联邦之内,但它必须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国家。并且,它必须包括所有三圻。此外,他们反对法国人所建议的高级专员的地位,他们要求授予高级专员的是不超过类似外交性的一些职责。

    这样,实质性的争论产生于:共和派人士要求三圻合并,反对法国人所希望的至少维持交趾支那在行政上的分离;共和派人士要求完全自治,反对法国人所希望的由一位官员作为联邦主席,行使行政和立法权来保持控制。争执只有通过进一步协商才能解决;这样,1946年3月6日的协定只能作为进一步谈判的基础。胡志明主席希望这种进一步的谈判将在法国进行,因为那里的法国左派对越盟有些同情;而海军上将达让利厄似乎宁愿在当地举行谈判。胡志明在河内出席了法国部队和越南部队阅兵式之后,在3月24日双方的会议上,同意有关争论问题的谈判应该在法国和印度支那两处进行。胡志明主席在安南南部大叻的山中避暑地与法国人举行了会谈之后,于4月乘飞机去法国,共和国代表团其他人员也于5月31日相继前往。

    4月18日举行的大叻会谈,目的在于停止仍在继续中的敌对行动,并对法国和越南之间未来的经济、文化和政治关系提出建议。会议作出的任何提议,将在法国予以进一步的考虑。然而到5月11日会议结束时,很少问题得到解决。

    虽然胡志明主席当时在法国宣称,他接受联邦的原则,但要有必需的保证,并且说法国的提议提供了进一步谈判的基础;可是双方的关系却变得越来越紧张。在散处各地的越盟游击队和法国人之间的经常冲突足以引起相互的恶感,而交趾支那的事件也加剧了普遍呈现的紧张形势。

    2月初,高级专员宣布成立一个交趾支那的协商委员会,使得人民能够把他们的希望告之于众。该委员会由9名地方知名人士和4名法国成员组成,由(法兰西)共和国驻交趾支那的专员任主席。3月6日的协定签订后,该委员会宣称,交趾支那不愿意并入越南。这时法国人作了一切努力在这块殖民地上消除越盟的影响,并拒不允许共和国在西贡派驻一位联络官员。4月,法国驻交趾支那的专员强调声称,交趾支那有权决定它自己的前途;6月1日,法国高级专员宣布成立交趾支那共和国临时政府,并声称该共和国将是印度支那联邦和法兰西联邦内的一个独立国家;这样,他就确认了交趾支那必须依旧与越南分离的观点。6月6日,宣布了交趾支那新政体的细节。国家首脑称为交趾支那共和国临时政府主席;他由协商委员会选出;除了主管军务的部长的任命应得到高级专员的批准外,其他部长可由他任命。在交趾支那,印度支那联邦和法兰西联邦由一位专员来代表,该专员负责对外防务和国内安全,并委派各公共机关所需要的法国文职人员和技术人员。如同越南一样,交趾支那将是一个“自由的国家,有自己的政府、国会、军队和财政”。

    交趾支那成立了一个傀儡似的政府,使安南共和派人士极为不安。法国人宣称,在3月6日协定中所打算的公民投票举行之前,新政府只是暂时性的。但是共和派人士认为,法国人已经安排了一个既成事实;他们的代表团到达法国时,早已认识到法国的欺诈性了。

    当法国人和共和国代表团于1946年7月9日在枫丹白露会谈时,他们的议程包括:越南在法兰西联邦内的地位及其与其他国家的外交关系,印度支那联邦的总概念,三圻的合并,印度支那与法国的经济关系,以及法国和越南之间一项条约的起草问题。共和国代表团团长范文同向会议声明,越南通过抵抗日本的侵略,已经根据大西洋宪章的条款赢得了独立的权利;他还说:法国人已经违反了3月6日协定的条款;他并且抗议法国制造一个脱离越南的交趾支那来肢解越南。同时,他表达了这样一个意见,即采取与法国和平的政策,是惟一能够“满足越南人民的愿望,并在新的基础上巩固法国在远东的利益和声望的政策”。

    谈判还没有取得什么进展,就得知一个消息:高级专员在大叻召开了一次更进一步的会议,柬埔寨、老挝、交趾支那的代表都被召集去了,但没有邀请越南共和国派代表参加。在法国的安南代表们对事态的这种发展深感不安,因为,虽然已经议定谈判应在印度支那和法国举行,可是也已经议定参加任何这类谈判的各方应包括越南共和国。在法国的安南代表们担心,法国人会利用安南的共和派领导人不在国内的机会,按照他们自己的意见解决印度支那问题,尤其是法国邀请来大叻的,除柬埔寨和老挝两领地的代表外,还有交趾支那的代表,惟独没有包括越南共和国的代表,这一点证明法国预先断定了这几个国家之间的未来关系。因此,8月1日越南人中断了在法国的会谈;9月8日法国政府宣布,由于意见分歧很大,会议将不再继续进行。这样,在枫丹白露的谈判没有什么结果。8月27日,巴黎的法国政府发言人宣称:原来计划在交趾支那举行的公民投票推迟举行,因为越盟军队的武装袭击使得那里的投票无法进行。

    与此同时,大叻的会议虽然由于参加者没有代表性而对枫丹白露的谈判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但会议已经召开,并作出了许多建议。其中包括一项建议,即印度支那联邦的首都应该设在大叻,而不是在安南传统的首都顺化,或者甚至在法国的政治中心河内。联邦应有一个立法机关,由每个国家自由选出人数相等的代表,与由高级专员提名的法国代表共同组成。高级专员应是联邦的主席和法兰西联邦权力的掌握者。他将得到每一个成员国中的法国专员的协助。应建立一支联邦的军队,但是每个国家也可以随意招募它自己的军队。这些建议仅仅反映了法国人的观点,对越南共和国来说肯定是完全不能接受的。

    尽管枫丹白露会议失败了,胡志明主席仍留在法国。1946年9月14日,他以主席身份代表越南民主共和国,和代表法国临时政府的法国海外领地部长签订了一项临时协定,该协定的主要条文如下:

    越南旅法人民享有和法国公民一样的居住、经商、往来的自由以及一般的自由,而法国公民在法兰西联邦内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利。
    对在越南法国人民的财产和企业的课税不应较重于越南人民的财产和企业的课税;越南人民在法兰西联邦内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利。
    所有越南政府征用的法国财产应归还原主。
    法国得在越南举办文化教育机构,并得采用法国的课程,各机构应容纳越南籍学生。
    越南遇有需要技术人员时,应优先聘用法国人民。
    在越南民主共和国所管辖的领土上和印度支那其他各领土上应建立货币同盟,用皮阿斯特作为共同通货。
    在这些地区之间也应组成关税同盟,因此在越南和其他地区之间不应设立任何内地关卡。
    各个地区之间的交通应得到改善。
    法国政府和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应商订一项协定处理越南和外国的外交关系问题,同时,应决定采取各项办法,以确定越南在各邻国派设领事事项及越南与外国领事的关系。
    双方同意停止一切暴力行为,并通过各自的参谋处,制定军事管制的共同措施;双方囚犯一律应予释放,惟犯有罪行的囚犯不在此例。双方对于无论何人不得因其依附另一方而提出任何追诉。双方应停止挑衅性宣传。
    设立若干混合委员会以制定出这些协定事项的详尽实施办法。
    批准3月6日协定,包括同意对三圻合并问题举行公民投票。

    如果这项临时协定能够贯彻,那将是大大地前进了一步。在经济、文化和军事领域,它体现了一种合理的妥协;而且它也提供了把越南民主共和国的地位确定为一个国际实体的希望。虽然如此,许多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协商决定,但在进一步采取任何步骤之前,印度支那的局势已更加恶化了。法国人认为,越盟一方利用了旷日持久的谈判所提供的机会来重新组织他们的部队;他们还认为,更极端的越盟游击队员是不赞同这项临时协定的。尽管约定停止暴力行动,但是以袭击法国平民和部队的形式出现的骚动次数现在增加了。另一方面,胡志明主席在返回印度支那的时候,在金兰湾一艘法国军舰上遇到了海军上将达让利厄,进行了友好的谈话。10月21日胡志明主席到达河内,在那里他受到居民们的热烈欢迎,这表明了他在临时协定中所采取的政策是得到普遍赞同的。10月29日,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颁布了临时协定中所要求的停火令。

    但是在11月3日,共和国政府改组了。越盟的影响已经稳步增长,而越南同盟会和越南国民党则失势了。有时候,越盟部队已被用于镇压越南国民党的依附者,而该党和越南同盟会的领导成员已逃往中国。内阁改组的结果,共和国政府中越盟占主要优势,它不再是三个主要的民族主义团体的联盟了。从此以后,共和国的民政和军事组织所配备的人员几乎全是越盟的拥护者。在法国人看来,这些人就是共产主义的拥护者。这样,法国人对共和派政党的不信任加剧,而胡主席仍坚称,新政府与法国人将在平等基础上忠诚合作。

    11月,重开谈判,但是临时协定中所要求的成立若干混合委员会一事推迟了,部分原因是由于对举行会议的地点问题有分歧,法国人提出要在大叻,而共和派人士则要在河内。反法暴力活动继续着,这时,由于法国人实施关税条例,对进出口加以控制,并为了使北方纺织品的价格与南方进口布匹的价格相似而对原棉征收新的平衡税,使越南共和派人士的反感愈益加剧了。他们认为,这些做法违反了临时协定和3月6日协定的精神,因为这是由法国人单方面进行的,未与越南民主共和国协商过。另一方面,3月6日协定已经宣布越南共和国是印度支那联邦的一部分,临时协定已经接受了关税同盟的原则,而目前只有法国人能够处理联邦政务,这也是事实。

    关税管制问题牵涉到1946年2月28日中法条约的后果。按照这一条约,已经允许给予中国人经过海防转口到云南的过境贸易免税的便利。这种便利为中国人所滥用,法国人于是力图加紧管制。11月20日,法国海关关务员在检查一艘中国帆船时,发现该船持有越南民主共和国当局的执照。他们要检查这艘船,但受到越南卫兵的抵制,他们向法国人开火。这一事件立即引起大规模的冲突,在海防的越南民主共和国与法国的所有部队都卷了进去。战斗继续了10天,在此期间,东京湾吉婆岛上的越南民主共和国大炮对法国巡洋舰“絮弗朗”号开火,而法国则用伞兵部队来夺回海防飞机场。到和平恢复的时候,法国有20人死亡,25人受伤。这一事件引起了双方的愤慨,在法国与越南民主共和国部队之间的零星的冲突当时在许多地方发生着,10月29日的停火令变得不起作用了。

    交趾支那的局势也不好。临时政府在任何时候都没有得到一点真实的支持,或掌握一点真实的权力。11月10日,总理阮文盛因越盟分子施加于他的压力而烦恼自杀。12月6日,在黎文获博士领导下成立了一个新政府,他声称他的政府既不持脱离论,也不持联邦论,他希望保持同法国的联系,他的政策是“交趾支那人的交趾支那”。

    关于印度支那政治前途的谈判,那时已继续了12个月,而未取得决定性的结果。两项协定已经签订,但没有一项解决了基本问题;企图通过进一步协商以补充这些协定的做法,只是暴露了越南共和派人士和法国人之间观点分歧之大而已。政治上长期不稳定的状况必然产生一种紧张气氛,这一方或那一方似乎都试图用武力解决问题。

    战火在河内爆发了。1946年12月19日,据法国人估计,有3万人的越盟部队,在切断水电供应和阻塞通往城市的道路之后,对城里的法国居民进行了有计划的袭击。法国司令官立即在城里宣布戒严令,12月23日他把戒严区扩大到整个东京(越南)和安南北部,但这时他在河内的部队受到很大的压力。城市的一部分在法国人手中,一部分在越南共和派人士手中,在这场冲突中,市民受害很大。有150到160个法国国民被杀,有400个法国人和1 000多个欧亚混血种人被绑架作为人质,其中大部分人以后就不知下落了。安南人、华人和印度居民中的伤亡人数也是很多的。战斗遍及整个东京(越南)。的确,1946年12月19日实际上是国内战争爆发的日子。

    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在战斗即将开始时,就已从河内撤退,现在它从东京(越南)山区发出广播,呼吁人民起来反对法国人,它指责法国人犯了帝国主义阴谋的罪行,并违反了临时协定。

    12月间,海军上将达让利厄为了磋商事宜,去巴黎作了一次短促的旅行;12月24日他回到西贡,第二天法国海外领地部长马里于斯·穆泰也到达那里,他是来现场调查情况的。这时,法国总理莱翁·勃鲁姆12月23日在巴黎宣布:法国不会屈服于暴力,它将采取坚决行动以恢复印度支那的法律与秩序;但是他还肯定地说,旧的殖民制度靠征服来占领,靠武力来维持,这一制度现在已经过时了,目前的危机一克服,法国就打算继续执行已经采取的政策,即在法兰西联邦内部建立一个自由的越南共和国。他宣布:勒克莱尔将军将在印度支那进行一次巡回视察。

    这样,在1946年年底之前,非但关于组织问题的解决没有取得任何进展,印度支那还陷入了内战;人们曾希望印度支那的肥沃稻田不久又将充分地利用来帮助养活东亚的大批饥饿的人,但现在的情况使这种希望破灭了。1946年,大米出口已经有了明显的改善;与1945年仅出口51 400吨大米及其制品相比,1946年出口了98 400吨——虽然比不上战前的出口100万吨以上,但是1946年出口的数字已经是令人鼓舞的了。然而现在很清楚,只要越南受到内战的破坏,就不会有希望重新达到两次大战之间的最高产量。

    (二)柬埔寨

    1945年3月,日本人最后粉碎了法国在印度支那的行政机构时,柬埔寨国王在日本的策动下宣布柬埔寨独立,接着就拘留了法国在柬埔寨的所有居民。日本人释放了被法国人关押的一些政治犯,把他们送回柬埔寨。1945年5月,前些时候呆在日本的反法领导人山玉成到达柬埔寨。他被任命为柬埔寨内阁的外交大臣。8月初,他发动政变,逮捕了各部大臣,自己成为政府首脑。

    在柬埔寨,这些措施似乎没有激发起什么热情;稍后,法国人回来了,没有遇到多少反抗。一个代表盟军统帅部的法国军官加卢瓦司令在9月11日空降到柬埔寨。在一支人数不多的英国军队把山玉成逮捕后,法兰西共和国的专员于10月16日到达首都金边。接着,西哈努克国王发表了一项声明,宣称柬埔寨效忠法国。

    在国王的叔叔莫尼雷特亲王的主持下,新内阁组成了。1946年1月7日,柬埔寨和法国政府达成了一项临时协议。这项协定承认柬埔寨是印度支那联邦的一个自治国,取消了原来的法国保护国的地位。现在需要一个由国王和他所任命的各部大臣组成的自治政府,需要一位既代表法国又代表印度支那联邦,同时又作为国王的私人顾问的专员来代替过去的总驻扎官。要委派10名法国专员来当各部大臣的顾问;还要委派6名法籍地区顾问来代替过去的14名驻扎官,这些地区顾问除了某些很重要的事务(例如财政)外,只发挥顾问的作用。各内务部门由柬埔寨人管理。但是联邦机构,如海关、铁路等,则由印度支那高级专员领导。委派一个法国顾问到国防部,作为法国军事代表团的领导,负责训练柬埔寨部队。

    同时,莫尼雷特亲王宣布,要起草一部新宪法,用君主立宪代替目前的君主专制。亲王也声明,外交关系将继续由法国政府掌管。

    1946年9月,柬埔寨举行了新的全国咨询议会的选举。结果,尤德旺亲王领导的民主党获胜,他们赢得了50个席位,战胜了由莫尼雷特亲王领导的自由党,他们仅占14个席位;此外,5名无党派人士也当选了。当时,莫尼雷特亲王正在华盛顿谈判,要求归还1941年割让给暹罗的领土;回到柬埔寨后,他就辞职了。接着,在尤德旺亲王主持下组织了一个新内阁。

    可是,一小部分持不同意见的人,即“高棉伊沙拉克”(自由高棉人)继续反对恢复法国的势力;他们在柬埔寨的一些省份中有据点,这些省份当时还在暹罗人手里。1946年12月,这些省份由王国收复后,他们对大赦置之不理,继续在那些省份活动,虽然他们中有一些人在暹罗人那里避难。在柬埔寨南部,大约有40万安南人,越盟运动在那里赢得许多拥护者,这些人是骚乱的根源。然而似乎很少有柬埔寨人加入越盟。

    (三)老挝

    法国在老挝的统治,同它在柬埔寨的统治一样,也于1945年3月被日本人推翻了,不过日本人在这里遭到了反抗。琅勃拉邦的国王是老挝世袭亲王中最有影响的一个,他援助过法国军队。这些法军向北撤退到了中国边境,或者在南方的丛林里避难;法国人在开展游击战时,得到了老挝人的大力支持,特别是得到占巴塞的文翁亲王的支持。但是,在日本的压力下,琅勃拉邦国王西萨旺·冯在4月15日宣布老挝独立。

    日本一投降,留在老挝坚持下来的法国人立即采取措施来恢复他们的权力。在北纬16度以南的地区,他们这样做没有遇到什么麻烦。但在1945年9月中旬,中国部队到达老挝北方,解除了那里的法国人的武装,并拒绝让法国民政机构行使职责。中国部队鼓励以脱离法国而独立为目的的“老挝伊沙拉克”(自由老挝人)运动。当地的安南人是越盟事业的拥护者,他们支持由佩差拉亲王和苏发努冯亲王领导的“老挝伊沙拉克”运动。两位亲王在万象建立了一个政府,宣布在琅勃拉邦王室治理下的老挝全国统一。西萨旺·冯亲王被废黜。

    然而,中国军队于1946年5月撤走后,法国军队马上在老挝北方恢复了先前的局势,“老挝伊沙拉克”运动的支持者大部分都逃往暹罗,原来住在老挝的3万安南人中,有许多人也一起去了。

    根据琅勃拉邦国王和法国政府于1946年8月27日签订的临时协议的条款,彻底重新区划了老挝的领土,琅勃拉邦以及以前由法国行政机构直接管辖的地区组成了一个以西萨旺·冯国王为元首的老挝王国。新的王国将成为印度支那联邦的一部分,但是保留民族和文化的自治权,并在经济领域内享受广泛的自治权;新的王国也将用民主方式建立自己的政治和行政机构,但是法国要在每个省委任一个行政官。

    当年年底,即1946年12月,把1941年割让给泰国的领土并入了新王国的版图。

    第五节 缅甸

    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时,缅甸的局势与泰国、马来亚、印度尼西亚和印度支那在一个重要方面有所不同,即缅甸的大部分领土已被盟军占领。缅甸人在1944—1945年进行了艰苦斗争,(42)这场斗争是抗日战场上最大的一次陆地战。结果是,虽然一些日本人仍在设法从伊洛瓦底江流域向东推进,想同他们的主力汇合,但东南亚盟军统帅部的军队收复了缅甸的全部领土,只有锡唐河以东的地区在外。为了便于行政管理,每占领一地,该地便由缅甸民政处接管。这个处是以缅甸政府的文官为核心组成的,其中大多数是欧洲人。这个核心中有不少临时军官,有一部分是从欧洲人中招募来的,还有一些是过去在缅甸工作过的人员。大多数人都有军衔。

    缅甸处境悲惨。这个国家所遭受的损失要比东南亚其他任何地方都惨重,因为在1942年从南方打到北方,在1944—1945年又从北方打到南方。在首都仰光,经济生活停滞不前,电车和公共汽车都不行驶了,供水和排水系统都坏了;路上的弹坑没有填平;供电设备也坏了;盟军的炸弹炸毁了市内整排整排的房屋。总之,这个城市是一片荒凉。许多省的城镇遭受的损失更严重,因为那里的建筑物没有首都的坚固,更难抵挡炮火的轰击。由于轰炸和陆地战,主要城市的居民都被赶出家门。在缅甸,几乎没有一个城镇过着正常的生活。桥梁和铁路线遭到破坏,铁路车辆遭受严重损失,所以铁路交通已经瘫痪。由于在日本人占领期间公路失修,桥梁被毁,主要公路实际上也不能通车了。伊洛瓦底江船队公司的船只曾经组成世界上最大的内河运输网,对这个使用水上交通比陆上交通更为广泛的国家来说是极其重要的。但是,该公司的船队被破坏得几乎一艘船也没有了。石油和金属的生产都停止了,这是因为1942年采取了“坚壁清野政策”,当时把生产这些东西的设备捣毁了,以防被敌人利用。储存的木材(缅甸的主要产品之一)被滥用完了,森林由于缺乏保护而遭受损失。大米的出口完全停顿了,因为缅甸同它在印度的主要市场的联系被切断了,而日本又缺少运米的船只。反正日本能够更容易地从暹罗和印度支那弄到大米,不受影响。由于种地人只从事于满足自己的最低生活需要的农业生产,于是大片农田荒芜,很快变成了丛林。纺织品、药物等消费品已经三年没有进口了,除了非常富有的人以外,一般人几乎无法得到。虽然就整个缅甸来说,主要食物是自给有余的,但是还需要运输粮食供应城镇人口,还需要进行国内贸易,用缅甸南部的大米换取缅甸中部的蔬菜和食油,这对广大群众的生活来说,也是很重要的。所以交通遭到破坏,就使有些地区的人民处在饥饿的边缘。

    使一片混乱恢复秩序的任务,首先落到民政处肩上。该处不仅要临时建立起一个行政管理系统,而且还要组织运输、卫生及正常生活中的其他各项工作。这些工作得靠大部分没有经验的下级职员来做。因为,战前在缅甸低级公职中发挥很大作用的是印度人,其中许多人已在1942年撤回印度,没有回来。一些仍旧留在缅甸的下级职员(无论是印度人还是缅甸人),有许多人遭到疾病摧残,还有一些人则去从事更能赚钱的生计,只要能找到这种生计的活。但是在军事组织的帮助下,作了很大的努力,使生活这部机器重新开动起来了。

    只要民政处仍旧行使职权,并在东南亚统帅部的绝对控制下工作,那就是一个纯粹的政府官僚系统在主持工作。事实上,缅甸是在军事管制下;但这倒并不是为了防止政治骚动。那些在1942年帮助过日本人的缅甸独立军的成员,后来预见到日本人无法避免最终的失败,于是在1945年改变了立场,支持盟军;他们在缅甸已有很大的影响。独立军是1885年英国废黜了蒂包国王以来第一支纯粹由缅甸人组成并由缅甸人指挥的军队。事实上,这支军队对盟军的胜利并没有作出多少贡献,但由于战争结束时它是在胜利者一边,它的影响就大起来了。东南亚统帅部庇护这支军队。另一个事实是,1942年,仰光无线电广播曾经谴责过这支军队的一些领导人所犯的罪行,但是盟军来后并没有处置他们。凡此种种,使缅甸人有了一个印象:缅甸独立军的强大超过他们的实际情况。独立军大力宣传,努力使轻信的人相信,缅甸爱国军(现在他们自称为“缅甸爱国军”)赢得了战争,盟军的援助是很少的。再说,在日本占领期间,战前的政党几乎都不存在了。日本人组织的政府的首脑巴莫博士已逃出缅甸。这样,缅甸爱国军领导人就没有竞争的对手了。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司令官吴昂山公开地当上了“反法西斯组织”的领导。“反法西斯组织”后来称作“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它是在1944年作为一种抗日运动秘密建立起来的。从理论上讲,这是由10个政治团体组成的协会,其中共产党人占大多数。这个同盟的目标是争取缅甸的独立。

    1945年5月发表的白皮书(43)中规定了英国政府的政策,声明英国政府的目的是使缅甸在英联邦中取得完全自治。白皮书同时也指出,战争的影响和日本人占领的影响必定在缅甸的立宪进程中引起一些挫折。例如,由于人们的流离失所及生活中的大动乱,有必要全面修改选举名单,或许还有必要规定新的选举权;恢复交通也是举行选举的一个先决条件。要到实施民主政治制度所必需的物质条件恢复时,才能实行议会制。所以,虽然一俟军事行动上不再需要军事管制时,军事管制就可结束,但是一切权力仍须掌握在总督手里。不过,总督将由行政会议(其成员中有一人为缅甸人)来协助;如果条件允许的话,总督也将由一个小规模的立法会议来协助。有人建议,这样的非代议制政体暂时以3年为期,在这段时期内,缅甸人民的代表将制定一个新宪法。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间的时期里,边境地区的非缅甸土著从来没有参与缅甸议会制,而一直是受英国总督的间接统治;白皮书据此建议说,这种行政管理上的区别应该保持下去,总督应继续负责管理这些地区,直到那里的居民表示愿意把他们的领土同缅甸本土合并时为止。

    这些建议不能使那些“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的激进的民族主义领袖感到满意。1943年,日本及其附庸国承认缅甸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虽然这仅仅是名义上的独立,但是缅甸作为一个主权国得到正式承认,给那些有政治头脑的缅甸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44)他们对日本的压迫固然非常愤恨,但并不因此而想失掉这一新的地位。1942年英国政权的垮台又一次动摇了他们对英联邦的信心。暹罗是一个独立国家,缅甸是英联邦的成员国,而暹罗在战争中所遭受的损失远远没有缅甸那么大。这使人们对加入英联邦能有效地反对第三者侵略这种老生常谈产生了怀疑。缅甸人同样也不能忘记,在日本人占领期间,缅甸完全是由缅甸人自己管理的,当时没有欧洲官员的严格控制(多少年来欧洲人总是说严格控制是必不可少的),缅甸的生活也还可以过得去。缅甸的民族主义者认为现在没有理由不继续管理自己的国家,他们完全相信自己有这种能力。他们对缅甸在独立前必须再经过一个保护阶段这一建议很有反感。而且,1935年在通过“缅甸政府法”时,肯定了缅甸的立宪进展不会落在印度之后。战后明显地表现出,印度的政治有可能迅速发展,因而激发了缅甸想相应地加速国内政治进展的要求。

    这样,白皮书中规定的英国政府的政策与缅甸民族主义者的目标之间就有了一条明显的、深刻的裂缝。英国的意见是缅甸要有一个实行非代议制政体的阶段,然后再成立英联邦中的一个自治政府。缅甸人则要求完全的独立,彻底从英联邦中分离出来。在盟军占领的头几个月里,有将近100万外国军队驻在缅甸,缅甸民族主义者无法反对白皮书的政策;但是很明显,盟军不久就要被调回国,那些可能留在缅甸的外国军队不会有多大热情来参加缅甸的国内战争。因此,缅甸民族主义者在等待时机,扩展自己的势力,等到军事管制政府撤销之时,就可为他们积极展开反抗铺平道路。

    除了缅甸立宪前途这个总问题以外,还有一个具体问题烦恼着同盟的领导人,这就是缅甸爱国军的前途问题。同盟的领导人想使这支部队成为缅甸正规部队的核心;吴昂山当时宣布说,缅甸正规军应是将来缅甸自治领军队的基础。(45)1945年9月7日,在东南亚统帅部所在地康提召开了一次会议,参加这次会议的有海军上将蒙巴顿、斯利姆将军、吴昂山,还有缅甸共产党的领袖吴丹东以及东南亚统帅部与同盟的其他代表,会上就缅甸爱国军组织成正规部队并由英国军官训练一事的条件达成了协议。结果发现用这种方法合并一切部队是不可能的,因为有些军人体质差或者资历不够,不适合编入正规部队。那些没有编入新部队的人前途莫测,成了国家安全的隐患。

    战事结束了,这就有必要早日恢复文官政府;只要战争还在继续,军事管制政府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日本人一投降,就很难说还有什么理由继续实行军事统治。因此,虽然锡唐河以东的地区还有大批日本人要对付,暂时仍在军事管制之下,但缅甸总督雷金纳德·多尔曼-史密斯爵士已回到缅甸,并于1945年10月16日复职。政府各部门的权力分阶段地逐步移交给文官掌管;到1946年3月31日,民政处终于结束了。

    总督回来后,仍按照1935年缅甸政府法的条款来治理这个国家。但是,由于在那个阶段恢复议会制度被认为是不可能的,当时就按照1935年缅甸政府法第139条施政,这一条规定,如果情况需要,总督可以宣布接管所有或任何一部分政府权力。

    1945年10月17日,总督在仰光市政大厅发表演说,说他没有带来明确的方案,但是带来了一个明确可行的纲领,“实现了这个纲领,缅甸一定会——而不再是‘可能’——加入世界上完全自治国家的行列。……缅甸的自由权力得到了承认,剩下来要做的就是要保证缅甸能尽快地、有秩序地按照宪法的规定获得真正的自由”。他继续说,对这个纲领可能会有不同意见,但是“最重要的事情是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订出一致赞成的尽可能完善的措施”。他说,将尽快举行普选,但在选举之前要创造条件使全体选民能够无顾虑地投票,要规定选举权,要准备选举名单。这些为普选准备条件的措施是很必要的。他打算不久就任命行政会议。行政会议应被看作权宜之计,看作“看守政府式的”机构。

    〔他说〕在今后几个星期中,我的目标是建立一个行政会议,该会议主要由缅甸的德高望重的非官方的缅甸人组成。我的意图是,当各部还归文官掌管时,这些非官方的缅甸人应该在行政上负责在日本入侵前由部长会议管理的事项。

    接着,总督就着手建立他的行政会议;如他预先讲明的,行政会议的成员将行使在日本入侵前由部长们行使的权力;但是,这个任务是非常艰巨的。战前的政党制已不复存在,不少战前著名的政治领袖已不在缅甸了。例如,盟军占领仰光后不久,巴莫就到日本去了,这时还在日本;吴苏仍被拘留在乌干达;根据巴莫的要求,日本人把德钦巴盛和吴吞奥转移到印度尼西亚,他们至今还未回到缅甸。其余的著名政治领袖大部分支持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惟一值得注意的例外是包吞爵士和吞昂觉爵士,他们在1942年曾陪同总督到印度去过,由于这个原因他们被极端民族主义者视为是亲英的。

    这样,有必要邀请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的领袖来就职。但是,吴昂山和他的同事们要求在1945年9月28日经行政会议的命令批准的15个行政委员职位中占11个,并且要求由他们自己来分配这些职位。另一方面,总督提议建立一个由11名成员组成的行政会议,其中有7个部长职位归人民自由同盟,由总督自己分派。同盟进一步要求,分配给他们的部长职位中必须有内政部在内,但是总督希望把这一职位分派给包吞爵士。他的理由是,除了报答包吞爵士的意思以外,还因为内政部长负责行政官员和警官的人事安排,而且有人猜疑,人民自由同盟想要在最后举行选举时把内政部长的职权作为一种政治工具来影响竞选运动。另外,大家都知道,同盟规定,它的任何执政的成员必须把一切行动向同盟的最高委员会汇报,而且要接受同盟的指示。同盟的各项要求之所以被英国当局所厌恶,还有一个原因是,同盟的目的显然在于建立一党制。然而在举行一次自由和公平的选举以前,总督是不准备把权力单独交给任何一个政党的。

    因此,关于同盟成员参加行政会议的谈判破裂了。1945年11月3日行政会议组成时,其中有1名被任命为副主席的欧洲文官,还有2名曾于1942年去过印度的政治领袖和其他7名在战前登上政治舞台但不是该同盟的拥护者。行政会议的秘书长是一名缅甸的文官。1946年1月,另增加一名被任命为行政委员的缅甸人。1945年12月31日,由总督指定人选成立了一个立法会议,其中除包括行政会议的成员外,另有34名成员。在这另外增加的34名成员中,有3名欧洲人,3名印度人,4名克伦族人,1名华人。

    宪政机构就这样建立了,但它没有开展工作。同盟方面竭力反对,当时同盟是这个国家惟一正式组成的政党。委员们尽力想恢复他们曾在战前领导过的几个政党,但几乎没有什么成就。甚至在缅甸政界可能是最有势力的人物吴苏,于1946年1月获释回国后,就着手进行他那“莫肖特党”的重建工作,但成就也极少。至于1946年8月从日本遣返回国的巴莫,甚至不想再进入缅甸政界了。因此,委员们信心不足,因为他们不知道这种现状能维持多久。他们感到自己的地位完全依赖于英国的支持——起初是总督的支持,无法可想时,最后一着就要靠仍驻在缅甸的英国武装部队了。但是,随着复员工作的继续进行,这些英国武装部队的人数正在迅速减少;随着它们的力量的减弱,同盟的活动变得更加剧烈了。结果是委员们不愿作出决定,总督则严格按照宪政原则办事,必须等待他们的决定和建议,而他们却一直没有作出决定或提出建议。由于当时缅甸没有自己的财政收入,在资金上完全依靠联合王国政府,所以英国政府财政部的传统势力紧紧地控制了缅甸的行政部门。(46)这样,行政机构几乎不起作用,大大妨碍了受战争灾难的国家的重建进程。

    吴昂山在仰光的人群拥挤的集会上发表演说,他谴责英帝国主义为魔鬼,诋毁总督为“法西斯主义者”,以此来鼓动群众。他的观点在1946年1月21日的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会议上通过的决议中阐述得很清楚:

    缅甸人民渴望摆脱英帝国主义的奴役,争取自由,行使自决权。因此,我们不能满足于英国自治领的地位或英帝国主义体制内的任何其他地位。缅甸人民将通过由成年人普选产生的立宪议会来决定他们自己的命运。这个议会必须是一个拥有主权的立宪议会,而不是一个在英帝国主义庇荫下选出的议会。在通过立宪议会来决定缅甸的命运以前,必须建立一个代表这个国家一切民主派别的临时国民政府,而不要建立一个适合英帝国主义利益的政府。……缅甸不能接受白皮书的阴谋,而是决心粉碎这种阴谋。……缅甸不需要根据1935年“缅甸政府法”的那种大选。因此,即将到来的选举应该旨在建立一个由成年人单院选举〔原文如此,疑是普选之误〕产生的有主权的立宪议会。年满18岁的公民有权参加选举。
    缅甸民族要求的最大障碍是现政府中的帝国主义官僚机构,包括行政会议在内。缅甸应为解散现政府而努力奋斗,并根据大西洋宪章和联合国宪章,为使世界承认缅甸为一个独立的国家而努力奋斗。(47)

    这样,同盟终于拒绝接受英国政府所采取的政策,并公开宣布它决心建立一个不受英联邦制约的独立国家。另外,同盟发现,不但对于重新掌权的英国当局所采取的政治政策,而且对其经济政策,都有理由感到焦虑不安。英国当局决定,如果要有秩序地恢复缅甸的经济,就必须严格管理各种重要的经济活动。而且,人们清楚地知道,在战前,缅甸的政治舆论强烈抨击欧洲人和印度人在缅甸投资开设的较大的工商企业所享有的实际上的垄断权利。因此,英国当局曾经决定成立若干计划局——农业、运输、民间供应、内河运输、陆上运输和木材企业等的计划局。在情况转为正常,从而缅甸代议制政府得以自己决定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前,这些企业应由计划局组织经营。但是,计划局把以前从事这些企业的商行作为它们的代理机构。因此,缅甸方面怀疑,设立这些计划局只不过是一个花招,旨在恢复旧的经济体系而已。

    土地问题也很尖锐。许多年来,在缅甸有这样一种明显的倾向:农民的土地转入大地主手中,在很多情况下转入印度高利贷者手中。在日本人占领时期,地主无法收租,实际上当时土地已属佃户所有,但是重新掌权的政府肯定要承认地主的权利,无论它最后会采取什么土地政策。虽然实际上地主仍然不可能收租,可是承认地主的权利却在农民中引起不安。鉴于迫切需要使已经荒废的土地恢复耕种,这种不安情况就成为更加严重的问题了。而且,在过去,种植水稻的费用由高利贷者和地主接济,他们在5月下旬和6月的耕种季节预付资金。耕种者用这笔资金去买种子和必要的用具,在庄稼收获和卖掉以前也用这笔钱来维持家庭生活。但现在,在新的情况下,这种接济农业资金的方法不会再出现了。

    恢复缅甸的米业是政府政策的主要目标。在战前,缅甸是世界上最大的大米出口国,当时平均每年出口大米约300万吨。特别是印度和马来亚迫切需要缅甸的供应来解决大米的严重不足,但是缅甸现在不能再提供大米了。为了应付这个问题,在缅甸重新掌权的英国政府批准了给耕种者以贷款,1946年4月的贷款最高达到3 000万卢比(250万英镑);那些在1945—1946年季节休耕而到1946—1947年季节应播种水稻的土地,还一律给予每英亩12卢比的津贴。

    不过,还有其他妨碍耕种的困难问题。其中之一是消费品不足,特别是纺织品。如果耕种者不能以其收益买到像棉布这样的必需品,就不能激发他们生产谷物的热情。缅甸是世界范围消费品不足的受害者之一。另一个同样严重妨碍耕种的问题是治安日益恶化。

    战前,缅甸的土匪结伙抢劫,十分猖獗,危害治安。1946年头几个月里,治安成了严重问题。当时有许多武器散落在全国各地。有些是1942年英国人撤走时遗留下来的,更多的是日本人在战争末期为给胜利者制造麻烦而散发的,其他的是战争期间曾在此活动的英美秘密组织也许是不够审慎地随意散发的。据估计,至少有5万件武器落在未经批准的人的手里。在盟国占领缅甸的初期,大量军队的存在制止了犯罪活动,但英国军队大批撤退回国后,这些长期被日本人使用虽属粗暴却有效的方法所压制的犯罪分子,就又开始胆大妄为起来了,因为他们从过去的经验中认识到英国人的治理方法相对说来是比较温和宽容的。在对付犯罪活动的工作中,警察部队的组织混乱给行政当局造成了困难。经过三年多脱节之后,这些警察部队必须重新编制,重新训练;警察部队不但失去了原来的情报来源,而且现在他们更苦于武器装备实际上还不如土匪的好。治安问题如此严重,以致1946年3月,在仰光至曼德勒的几个地段,没有警卫队的武装护送是不可能行走的。据报道,1946年3月份发生了929起武装抢劫案件,4月份不少于1 075起,而且由于受害人害怕报复,必然对警察当局隐瞒了更多的案件。

    在这种情况下,缅甸的耕种者不想种庄稼,因为种植庄稼的收益很可能被人窃取,而且根据他们的习惯,如果要种的话,那就得住在离他们村庄很远的孤独的田舍里,在那里难免被人袭击,实在很不安全。

    军事当局在对付土匪威胁的工作方面提供了宝贵的帮助,但大部分工作必须由民警来做。由于他们的努力,到1946年中期,有15 000多名土匪被逮捕入狱,约有1万名嫌疑犯正在等待审讯。收回了4万多件私藏武器和近100万发弹药。但还有许多武器有待查明下落。

    另一个引起惊慌不安的原因是在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控制下私自建立了一支军队。1945年11月,一家仰光报纸报道:吴昂山建议成立一个灌输军事教育的组织,使这个国家的青年人热心为国家服役,帮助政府当局镇压犯罪活动。2个月以后,1946年1月,报纸上发表了要求前缅甸爱国军的人员报名服役的通告。这样组成的人民义勇军组织里有许多有点作战经验的成员。1946年的头几个月,这个组织开始进行非法的训练。据报道,至少在一个地区,义勇军进行了手榴弹实弹演习。英国当局严肃地对待这一事态的发展,但吴昂山断言,这个组织的主要目的只在于关心不能被新缅甸军队吸收的那些缅甸爱国军成员的利益。他还说,这个组织的目的不是为了向法律与秩序挑战,而是为了与政府当局在镇压犯罪活动的工作中进行合作。他否认这个组织的成员曾经进行任何手榴弹实弹投掷训练。(48)对于这个组织的士兵人数,有各种各样的估计,但据说至少有6 000人。有些方面的人士认为这个组织有14 000人。

    私自建立一支政治性的军队这件事本身已经是要不得的,而其中有些成员在有些情况下竟然成了扰乱国家治安的土匪的核心,这就更要不得了。(49)此外,人民志愿军组织的成员发出的威胁,在倾向于支持政府的人们中引起了恐慌和沮丧。据说,有人正在开列政府机关中不亲同盟的公务人员的名单,以便同盟终于执政的时候给他们以应有的惩罚。

    在这种情况下,暴力行动是不可避免的。1946年5月18日,人民义勇军组织与在勃固地区的坦塔宾城的警察部队发生了冲突。在这次冲突中1人被打死,2人受伤致死。1942年,有一个印度人村长死了,人们普遍怀疑政府当局打算以谋杀罪审讯吴昂山,这也是同盟与政府的关系恶化的一个原因。(50)

    人们看到,在缅甸,正如在全世界一样,战争的结束并没有恢复正常生活,也没有恢复繁荣,因而人们产生一种失望情绪,这就使缅甸愈加陷于动荡不安了。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继续进行煽动。1946年1月,他们要求准许派一个代表团去联合王国陈述他们的意见。但这个建议被拒绝了,借口是英国政府不准备同一个政党单独谈判,而且关于政治方面的问题,应首先向总督陈述。但同盟继续进行活动;在与英国某些政界人士的接触中受到的鼓励,促进了同盟的活动。同时,选举的准备工作已经开始,也许可在1947年举行。英国议会通过了法律,规定了缅甸的新选举权——以18岁以上的男子和18岁以上的识字妇女有普选权为基础。

    1946年6月,由于健康的原因,雷金纳德·多尔曼-史密斯爵士感到有必要回英国去,他的医疗顾问们建议他不要再回缅甸了。总督的职务暂时由印度民政署的亨利·奈特爵士担任了几个星期以后,由少将休伯特·兰斯爵士继任。他曾担任过缅甸民政处处长,由于他在缅甸呆过几个月,所以人们认为他对情况很了解。1946年8月30日,兰斯到达仰光。9月2日,他在仰光市政厅的讲演中说,他的任务之一是保证明年春季能进行选举。他还表示他的行政会议很可能要改组。但是,新总督还未能采取这些步骤时,就面临着警察部队的总罢工,罢工很快扩展到政府各机关的下级单位。

    这些罢工的根本原因是经济问题。这时的生活费用约达战前水平的4倍。在这种情况下,下级官员的薪金实在不足以使他们过像样的生活。在设立民政处的时期内,所有的公务员一直能得到免费供应的口粮,并能到军队小卖部去购买物品。但从1946年3月31日起,这些特权都取消了,而关于生活费用的请愿,财政部至今没有答复。至于警察部队,其境遇特别坏,他们负有重大的责任,须得抵制很多引诱,在经常同土匪的战斗中他们要冒生命危险,而对所有这一切的报酬,却是比佣人还要低的薪金。

    1946年9月5日,仰光警察部门开始罢工。罢工很快扩展到其他地区,到该月23日,政府的下级公务员的总罢工在全国展开了。虽然罢工本来是经济性的,但后来却变成政治性的了,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利用罢工作为破坏行政会议的手段。

    很明显,只要现在的行政会议继续执政,这次罢工是不会停止的,因此在9月17日,行政会议的成员都辞职了。9月26日,总督宣布成立一个由9名委员组成的新的行政会议。在这9名委员中,6名是同盟的代表,包括1名共产党人;其他3名是莫肖特党的领袖吴苏、多巴马-阿西容党的领袖德钦巴盛,以及1名退休的公务员吴丁杜。总督还宣布内政部、外交和国防部的部长职位由同盟的代表担任。联合王国财政部的控制将有所放松,总督保持对边疆地区的控制权。可是,他要随时向行政会议详细报告边疆的情况。

    反法西斯人民同盟就这样获得了胜利。它按照自己的条件在政府里取得了几席要职,并且使缅甸政府摆脱了联合王国财政部的控制。从此以后,缅甸实际上是完全自治了,因为虽然在名义上根据“缅甸政府法”(1935年)第139条,其行政事务仍然由总督办理,但是实际上总督已经不能再对行政会议进行任何控制了。

    这样,反法西斯人民同盟进行了一次革命,使原来的行政完全陷于停顿;同时由于新制度是革命的产物,就不可能指望国家不再蒙受暴力的磨难。9月21日有人企图暗杀吴苏,虽然他的生命得以保全,但他的一只眼睛受了伤。这次暴行的凶手一直没有抓到,但是大家都知道,在吴苏看来,这次暗杀事件是吴昂山唆使的,他力图消灭吴苏这个也许是惟一能够同他竞争的有势力的人物;大家也知道,照吴苏的看法,警察局努力追索凶犯的活动,在吴昂山的命令下遭到了破坏。

    在反法西斯人民同盟内部也有些龃龉。盟内的共产党人和其他人士之间的关系有所恶化。缅甸的共产党有两个:“缅甸共产党”和“共产党(缅甸)”,后者比较激进。1946年7月,共产党(缅甸)曾经被政府宣布为非法团体,而当时吴昂山对于反对这一措施的任何抗议都表示拒绝参与,虽然在他就职后,他设法解除了对于该党的禁令。他对缅甸共产党的态度比较好,他接纳该党领导成员之一德钦太因佩为行政会议的成员。但据10月13日的报道,反法西斯人民同盟把缅甸共产党开除出自己的行列,理由是:该党企图破坏盟内的团结,尽力想取代吴昂山的领导位置,而且甚至在10月2日总罢工已经解决以后还在农工群众中进行煽动,制造动乱,使人民同盟陷于困境。于是德钦太因佩辞去了职务,并痛斥吴昂山及其同伙,说他们是“高压政策的工具”,谴责他们“与帝国主义勾结”。(51)

    于是,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先是取得了一次对英国政府的巨大胜利,然后又消除了共产党人,加强了自己队伍的团结,又前进了一步。早在10月27日,吴昂山在一次公众集会上宣称,争取独立的斗争还要继续进行;后来在11月8日,行政会议宣布其政策是“立即建立一个主权国家……如无必要延迟的话”。(52)11月13日,据缅甸报刊报道,人民同盟的工作委员会已经决定,英国政府必须在1947年1月31日以前宣布,缅甸将在一年内获得自由,缅甸将在没有任何外国干涉的情况下进行选举,行政会议将改组为国民政府。如果不接受这些条件,人民同盟的代表将辞去行政会议内的职务。(53)

    据悉,这个最后通牒是以武力为后盾的;一次反对政府的全国范围的叛变,正在着手准备;而政府已经再也没有军事力量来对付这样的威胁了。要阻止或镇压这次预谋的叛变,惟一的办法是向缅甸境内增派英国军队,但联合王国并没有采取军事行动的意向。

    12月20日,英国首相在下院声称,已邀请行政会议成员的代表到伦敦来商讨。关于将行政会议转变为国民政府的要求,他说:

    国王陛下政府的意见是,目前已经组成的缅甸政府应在现行宪法所规定的范围内,对缅甸行使充分的权力。当然,不可能像我们就印度的情况所指出的那样,制定一种新的临时宪法;因此,旧宪法必须在形式上加以贯彻执行,但是国王陛下的政府无意干预缅甸的日常行政,缅甸的日常行政目前是由总督的行政会议里的缅甸人员负责办理。至于在这方面,代表们如果觉得仍有困难,我们可在即将进行的讨论中商议,尽力予以排除。(54)

    这一建议为人民自由同盟所接受,虽然它重申了它的威胁:在1947年1月31日以前,现在的行政会议要成为拥有全部权力的临时政府,要为成立立宪议会举行选举,缅甸要在一年内完全独立。除非同意以上几点,否则代表们就宣布辞职。(55)

    这样的事态发展,在许多非缅族的土著居民看来,是有些令人担心的。反法西斯自由同盟公开宣布的政策,是使边疆地区的人民与缅甸本部的人民紧密联合起来,同盟也曾试图促使他们彼此合作;但是有一个少数民族,即克伦族,对此不能赞同。有少数克伦族住在缅甸东部的一些山区,而大多数则住在伊洛瓦底江三角洲和丹那沙林区,散居在缅甸人之中;不幸的是,这两个民族之间有一段长时期的民族对抗的历史,1942年合法的行政机构撤退时,缅甸独立军中一批专横跋扈分子对克伦族人进行了野蛮的大屠杀,这一民族对抗就发展到了顶点。1945年6月间,克伦族人的首领在仰光举行了一次会议,会上重新提出了在将近20年前曾提出过的要求——为克伦族人建立一个单独的行政区。为了坚决实现这一要求,建立了一个克伦族中心组织。克伦族人认为,由于克伦族人民在战争的黑暗时期和1944—1945年的战役中曾经为盟国的事业英勇地服务过,他们的要求应该会被英国政府所接受。1946年7月,派了一个克伦族友好代表团到联合王国去,为克伦族的要求辩护,并请求英国政府对克伦族人民给予保护,但是他们受到了冷遇,很是失望。克伦族人民对于人民自由同盟所推行的政策并无好感,而且颇感恐惧,因为实行这种政策,就要把整个缅甸,连同克伦族人民自己的命运,拱手交给一伙曾经为日本人在战场上卖过命的人,而且其中有些人还对当地坚决反抗过日本人的人民犯下了严重暴行;因而虽然有少数人支持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但到1946年年底,一些最有影响的克伦族首领决定不打算参与争取缅甸独立的任何计划了。

    在日本投降后的16个月内,由于缅甸与英国的关系存在着问题,相形之下,缅甸的对外关系就变得不那么显著了。虽然它的对外关系并不引人注目,但是它与中国的关系是不够和睦的。缅中两国沿北纬25°35′的边界线从来没有谈妥,战时在这一带作战的中国军队曾想把当地居民看作中国国民,并且想在这个国家定居下来。缅甸当局曾经劝他们离开;但在1946年1月间,有一股中国军队在缅甸境内更向南侵。有一支约400人的部队越过边界,占领了位于密支那对面伊洛瓦底江边的允冒,借口说他们是来接管在保山—密支那公路上的战时用于军事目的的工程设备的,同时他们是来抓逃兵的。他们的指挥官召集当地的中国人举行了一次会议,请他们控诉英国人对他们的不公正待遇。指挥官还通知英国当局说,如果发生什么纠纷以致杀死了中国士兵的话,他就要逮捕那些负有责任的人。可是,英国一方面向重庆提出抗议,一方面在邻近地方集结了强大的军队,这就促使这支中国部队在缅甸领土上驻扎了将近5星期之后,终于撤出了这个地方。(56)

    缅甸同暹罗的关系没有发生什么问题。原来在日本赞助下被暹罗兼并的景栋和孟板这两个掸邦,(57)现在被缅甸收复了,此后,这两个国家恢复到以前那种在政治上彼此隔绝的状态。那条在建造时牺牲了成千上万人的暹缅铁路,(58)现在停止通行了;在边界线的缅甸一边,铁路被拆卸下来,材料搬到国内别的地方去重建主要交通干线,而原来日本人从缅甸取来用于暹罗一边的材料则卖给了暹罗。因此,在两国之间又缺乏现代化的地面交通工具了。1946年12月18日,在缅甸的铁路终点站丹彪西驿村举行了一次纪念死难者的追悼会,总督和缅甸政界要人参加了追悼仪式,参加者还有澳大利亚、荷兰、美国、中国、马来亚、印度和暹罗等国的代表。仰光的主教主持了一次基督教追悼仪式,同时还举行了一次佛教追悼仪式。

    虽然当时缅甸的局势纷乱不安,但是到1946年底已经进行了不少恢复经济的工作。这时大部分铁路系统又开始经营业务,同时内河运输系统把那些从军事部门调来经过改装的船用于商业航行。可是消费品仍严重缺乏,物价还是很高。木材出口工作几乎还没有重新开始,同时,矿业的生产,由于设备短少,简直还不能着手进行。至于缅甸的主要商品——大米,1945年仅出口100 300公吨,1946年也只有431 400公吨,与战前大大超过300万吨的出口量相比,实在相差太远了。

    第六节 马来亚

    1945年9月3日,英国东印度舰队总司令海军上将阿瑟·鲍尔爵士乘英舰“克娄巴特拉”号到达新加坡;同日,该地区的日本司令在英舰“纳尔逊”号上签署投降书之后,一支皇家海军陆战队在槟榔屿登陆。次日,P ·A ·克里斯蒂森爵士将军乘英舰“苏塞克斯”号到达新加坡,代表东南亚统帅部与坂垣将军就占领新加坡一事签订协定。英军和英-印军于5日登陆,当时欢迎场面非常热烈,尤以中国居民为最,因为他们在日本人手下受苦最深。(59)

    日本军队立即被解除了武装,并被打发去清扫由轰炸造成的废墟,虽然除码头以外,市区所受损害比较轻微,各公用事业照常进行。海军和陆军增援部队于9月10日抵新加坡,同日有两支特遣舰队分别在巴生港和波德申港登陆,另外有些部队由新加坡岛越过长堤进入柔佛州。9月12日于新加坡市政厅大厦举行了东南亚所有日军的正式投降仪式。

    正像东南亚其他战场上的情况一样,救济战俘和被拘留的平民是盟军的当务之急。其次,就要算马来亚的经济恢复工作了。军政当局立即采取步骤,以恢复生产和出口主要商品,特别是橡胶和锡。1945年8月,英国供应部和殖民部与有关企业的代表组织了一批橡胶、锡和椰干的工业专家,收购可能买到的货物,并准备按较小企业所受影响的程度,逐步加以恢复,同时还组织了一个马来亚种植园主公司。对于占面积达100英亩以上的种植园,该公司办理同样业务。经过这样的努力,到1945年11月底,由马来亚海运出口的橡胶达25 000吨左右。可是,关于橡胶的价格问题发生了争执。1946年1月28日,据宣布,美国政府准备以每磅20¼美分的价格购买“原料联营局”(或称“橡胶联营董事会”)配售给它的全部橡胶;但是橡胶种植者在吉隆坡召开会议,提出抗议说,由于物价上涨,如果橡胶价格订得这样低,他们就没有能力支付合理的工资,不能振兴种植园;这些橡胶种植者要求付给他们等同于付给锡兰的价格,即每磅1先令6便士。后来,在1946年6月20日订立了一项新的国际橡胶协定,把194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这段时期的橡胶价格定为每磅1先令2便士。

    至于锡,专家的调查表明,1941年本来有126台挖掘机在运转,但现在的情况是:其中的41台要到1946年8月才能使用,有46台要到1947年6月才能使用,还有17台则要到1948年1月才能使用。以前的劳动力中,有70%可以使用,发电厂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供电。预期1946年可生产12 300吨锡,1947年可生产46 150吨,1948年72 000吨,1949年73 000吨,即相当于战前产量的90%。

    马来亚的经济恢复工作,是在政治形势动荡不安的情况中进行的。因日本人的征服而受到的震动,使马来人的政治觉悟激发到了空前未有的程度;而且华人的整个处境也起了变化。在战争时期,抗日运动主要是华人的事,只是在彭亨有一些马来人参与。起初,许多马来人似乎欢迎日本人,希望他们会结束华人对马来亚的经济控制。这种幻想不久就破灭了。可是,日本人发觉,可以使用马来警察队来对付抗日运动。于是,华人和马来人的关系就恶化了。而且,当时华人的领导权已从定居已久的世家富户之手转到左翼人士手里去了,因为比较富裕的华人必然不得不在口头上讨好日本人,至少也得谨慎地退居幕后,只有这样才有希望保全自己的生命财产。这样,就为左翼上台扫清了道路,同时,支持左翼的马来亚人民抗日军和马来亚人民抗日联盟被华人中的共产党人控制了,他们公开宣称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华人掌权的马来亚共和国。这样,共产党人获得了积极参与现已胜利的抗日运动的威信。他们也因马来亚华侨有长期进行革命活动的传统而得到好处,因为马来亚曾经是早年中国革命活动的中心,当时——在中华民国成立以前——在中国本土是不可能进行革命活动的,这种传统先由国民党人后由共产党人保持着。实际上,马来亚从传统上来说是中国革命运动的发源地。

    因此,在马来亚的日本人投降以后,抗日军内的共产党人本来希望获得对马来亚的控制权,现在看到英国军队而不是中国军队重新占领马来亚,似乎感到失望。可是他们并没有放弃希望,他们利用马来亚粮食和消费品严重缺乏的情况,尽力煽动不满情绪。当时粮食情况极端严重,而且并无好转的迹象;甚至在1946年8月,马来亚当局觉得有必要将马来亚的大米配给定量每个男人从每天6英两减少到4英两,每个妇女从每天4英两半减少到3英两,但是在战前,马来亚每个男人每天的大米平均消费量在12至16英两之间。早在1945年10月,在霹雳有人在米价问题上进行煽动,引起几次骚乱,同时在其他地区也发生了同样的骚动,以致军政当局不得不动用武力来镇压。

    由于马来人和华人之间的关系恶化了,这两个民族之间也发生了严重冲突,这些骚乱一直延续到1946年3月。这些骚乱蔓延之广,在战前几乎是闻所未闻,可能只有一支强大的军队才能阻止其继续蔓延。

    如何处置抗日军,这也是个难以解决的问题。抗日军的许多成员不过是小青年,战时,他们强迫老百姓供应必需品以维持生活,而现在他们仍想用那种老办法,结果同英国军事管制当局发生了纠纷。而且,有许多土匪乘战争的机会,用支援抗日运动的外衣把自己的掠夺行为掩饰起来,现在他们仍继续进行掠夺。1945年12月间,对于抗日军内的那些已经予以承认的成员都发了军饷,予以解散,他们的武器都上交给当局;但是还有许多武器私藏在未被承认的游击队员手中。因此,马来亚备受不法之徒的骚扰,这种情况在大多数国家里在一次战争以后都会持续一段时间。

    共产党口称愿意同军事管制当局合作,但是实际上竭力想利用总工会(其会员多数是华人和共产党人)使政府机构的活动陷于瘫痪。早在1945年10月,雪兰莪巴都阿朗的煤矿工举行了一次罢工;接着又发生了一系列规模较小的罢工,然后,在1946年1月29日,新加坡和马来亚的其他一些州里发生了一次总罢工。这次罢工没有什么结果,于是有人企图在2月15日在市内举行一次群众集会,纪念1942年新加坡的失守,借以使人回忆起英国的失败。当局禁止这次示威运动,举行示威的尝试被坚决地镇压下去了。

    这一次英国当局态度坚决,而共产党又“失了面子”,这样就削弱了左翼的势力。他们发现公开的罢工和示威失败了,因而他们被迫改订自己的计划,同时只好暂不开展活动。(60)而且,在这一时期,民众的视线已经转向一个新的主题,那就是马来亚未来的立宪问题。

    战前,马来亚的行政组织是非常复杂的。马来亚包括:第一,海峡殖民地,即新加坡岛,槟榔屿和威斯利省、马六甲、近北婆罗洲的纳闽岛、圣诞岛、科科斯群岛(或称基林群岛);第二,马来联邦,包括霹雳、雪兰莪、森美兰、彭亨;第三,马来属邦,包括柔佛、吉打、吉兰丹、丁加奴和玻璃市。海峡殖民地直接受英国统治,而各邦曾经是受英国保护的领土,英国当局依据同当地一些统治者缔结的协定进行管理,各邦原来的统治者仍保有主权,但是除了涉及穆斯林和马来人风俗习惯的事务以外,其他一切事务都必须接受英国政府的意见。海峡殖民地的总督兼任各邦的高级专员,高级专员的权力在联邦是通过驻吉隆坡的联邦秘书和英国在各邦的驻扎官行使,在各属邦则通过英国顾问行使(每邦驻有英国顾问一名)。虽然这位一身兼任总督和高级专员这两个职位的官员,在某种程度上可起着协调作用,但是他却有许多不同的行政机关和许多不同的立法机关分掌其权力。例如,新加坡殖民地设有一个立法会议,而每个邦也都设有它自己的邦会议,联邦也设有联邦会议。因而政策不易取得一致。

    这个复杂的政体,行政效率低,管理不方便,1941—1942年间的军事行动就证明了这个政体是不得力的。英国政府也认为这个政体完全不能适应日本人被逐出以后马来亚可能出现的形势。为了妥善处理马来亚的经济恢复问题和发展马来亚的社会公益服务,伦敦感到有必要协调控制和措施,因此考虑精简马来亚政府。此外,如果马来亚要朝着民主方式的自治有所前进的话,战前的政体也必须进行实质性的变更。

    因此,英国政府的政策是谋求修改同各统治者签订的各项协定,以便结束英国对这些邦的保护关系,把这些邦置于英王的管辖之下。这将为宪法的修改开辟道路。作为下一步骤,建议把这些邦(联邦和属邦)同槟榔屿和马六甲合并起来,组成马来亚联邦;而将新加坡划出,另外作为英国的一个殖民地。新加坡是转口贸易的中心和交通枢纽;在新加坡的人口中,华人远远超过马来人。因此,新加坡被认为有着不同于马来半岛的独特利益,在国库岁入方面尤其是这样。而且,根据英国政府的计划,新加坡应在行政上单独管理,尽管作为最终的目标,并不排除新加坡并入联邦。同时,新加坡连同圣诞岛和科科斯岛一起将构成新加坡殖民地,有它自己的总督和自己的行政会议和立法会议;而由各邦和海峡殖民地其余地区组成的马来亚联邦也自有其总督和会议。每一邦或殖民地也将有一个地方会议,由联邦中央授予各种权力,并且不限定非官方委员人数的比例。此外,各邦统治者将主持一个由他任命并经总督批准的马来亚顾问委员会,该委员会就涉及穆斯林宗教的问题向他提出建议,也就其他经总督批准由驻扎官交付给委员会的任何事务为他作顾问。各邦统治者由当地的马来亚顾问委员会协助,在其本邦内在宗教事务方面拥有立法权,但是这种立法须经过由总督任主席的素丹会议批准。任命一位大总督,由他作出安排,使联邦和新加坡殖民地在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上取得协调,例如高等教育、移民、货币和交通等问题;这位大总督不直接行使行政权,但具有指导的权力。

    另一个建议是有关国籍的麻烦问题。到战争结束时,马来亚华人的人数超过了马来人。1947年的人口统计表明,新加坡殖民地和马来亚联邦的总人口是5 808 000人,其中华人约为2 615 000人,而马来人则只有2 513 000人。在这个国家里,华人成为占人数最多的居民,而许多华人没有加入英国籍。人口统计表明,只有690 083名华人属于英国籍,因为他们出生于海峡殖民地;各邦内出生的任何华人都被视为英国的保护民。到目前为止,在这些邦里,华人并没有因为他们不加入英国籍也不加入马来籍而在地位上受到什么严重的损害。但是,基于采用更现代化的政体,而他们又没有国籍,就使得他们不能参加公共生活。由马来亚华人的地位引起的另一个麻烦问题是,他们宁可把中国看作自己的祖国,而不愿把自己同马来亚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当然,那些出生于海峡殖民地的定居已久的华人家庭是心向着马来亚的;但马来亚的大多数华人是移民或者是移民的后代,对于这些人来说,他们首先是忠于中华民国的。因此,希望找到一种方法,使华人能在马来亚的公共生活中发挥同他们的人数和经济上的重要性相称的作用;而且也希望这将最终导致他们把马来亚看作自己的家乡,看作自己效忠的国家。鉴于这些理由,建议建立一种马来亚联邦的国籍,凡出生于或以后出生于马来亚联邦和新加坡殖民地的人都可以获得这一国籍。自建立国籍之日起,在这以前的15年中有10年——包括日本占领期在内——常住在这些地区的人,也可以获得这一国籍。建立这种联邦国籍之后,任何出生在联邦领土之外而其父是联邦公民的人,只要提出申请,也可以获得这一国籍。任何居住5年以上,打算在马来亚安家的人,只要他具有足够的英语或马来语知识,都可以加入这一国籍。(61)

    要实行这些建议,第一步需要修改同各邦统治者签订的协定。这项任务由哈罗德·麦克迈克尔爵士执行,他在1945年10月到1946年1月间访问了这些邦。在某些邦中,首先要采取措施使继承权合法化。在雪兰莪,日本人废黜了素丹,册立了他的哥哥;这个觊觎王位者在1945年9月被撤了职。吉打的素丹死于1943年,日本人承认自1938年以来一直掌权的摄政者为其继承人;英国恢复统治之后,也承认这一摄政者为素丹。玻璃市的素丹也死于1943年,日本人无视合法继承人的要求;但是在英国人回来之后,邦议会正式册立了这个合法继承人。吉兰丹的素丹死于1944年,控制着整个邦的暹罗人册立了有确定继承权的人;英国人回来之后,也承认了该继承人。丁加奴的素丹死于1942年,日本人册立了他的儿子;但是日本战败后,他的伯父取而代之。

    哈罗德·麦克迈克尔爵士同各邦的统治者逐个进行会谈,并达成了协议,同意英国应在每个邦里享有完全的政权与司法权。麦克迈克尔在他的报告中说:“我们所会见的每一个邦的统治者和负责的议员都给我留下了这种印象:他们最后都真诚地相信,新政策是明智和公正的,是为整个国家的长远利益着想的。”(62)

    1月29日宣布任命马尔科姆·麦克唐纳为马来亚联邦和新加坡殖民地大总督,爱德华·金特爵士为马来亚联邦总督,F ·C ·吉姆森(后称富兰克林·吉姆森爵士)为新加坡总督。1946年4月1日,联邦和殖民地正式成立,从那一天起,迄今一直行使权力的军事管制机构宣告结束。

    然而,这时已经明显存在着普遍反对新宪法准备工作的情绪。当联邦总督在吉隆坡就职时,没有一个素丹参加就职仪式,而是寄去了一封信;除柔佛邦的摄政者以外,各邦的统治者都签了字。他们在信中声明,虽然他们对英王并无不敬之意,但是他们不准备采取任何步骤去破坏现时向英国政府提出的反对建立联邦的抗议。素丹们认为,英国政府没有给素丹们足够的机会去考虑该计划的含义。他们看到的是修改过的协定,而且要求他们无保留地接受这些协定;在他们看来,他们受到了过分的压力,在某些情况下甚至等于是以废黜相威胁。除各邦统治者以外,还有来自其他方面的反对意见。在马来人中第一次出现了政治团体,其中最重要的是新成立的“全马来亚马来人大会党”,后来称为“马来民族联合机构”,具有明显的反对联邦的意向。由柔佛的拿督翁·宾·贾法尔在吉隆坡主持召开的一次大会上,这个机构通过了一个决议,抗议英国政府同各邦统治者签订协定时未考虑各邦的宪法、传统、风俗和习惯,因此是无效的;这些协定是在没有告知各邦人民的情况之下订出的,因此是违背民主原则的;这些协定意味着彻头彻尾的并吞,因此是违背条约圣洁性的原则的。

    在这个时期内,据报道说,素丹们也反对“马来亚联邦”这个名称,因为这个名称看来是意味着毁灭各邦的独特性;他们也反对麦克迈克尔协定中的条款,根据这些条款,英国获得了在这些邦中“完全的政权和司法权”,因为素丹们觉得,这样一来,剩给他们的除了宗教事务方面的权力以外,就没有其他任何主权了。各邦的人民也表示反对;他们支持各邦统治者的批评。1946年4月16日,马来民族联合机构发表声明,宣布马来人不反对联合的原则或共同国籍的原则;他们认为这两者都是必要的;但是他们极不赞成把各邦的主权移交给英国,要求归还这些主权,恢复各邦过去的英联邦保护国的地位。(63)此外,虽然这个声明确实接受了共同国籍的原则,但是众所周知,在马来人中普遍存在着一种恐惧,怕目前的这些建议将会导致华人不但在经济方面而且还在政治方面控制马来人。

    联合王国中的国会议员和前殖民地官员的游说活动,也加强了马来亚的反抗;显然,所通过的建议是行不通的。1946年5月2日,爱德华·金特爵士同各邦统治者开始了会谈。麦克唐纳于6月1日到达吉隆坡时,各邦统治者正式欢迎他,这个行动表明气氛已有所改善。第二天,他同各邦统治者举行了会谈,之后又举行了一系列会谈。7月4日宣布,正在考虑把“马来亚联邦”改成“马来亚联合邦”,把总督改成高级专员。各邦统治者接受了英国在这些基本原则上的让步。接着,又就国籍问题举行了会谈。但是关于这个问题,履行这些建议所必需的经枢密院审议的敕令还未颁布。

    1946年7月25日,在吉隆坡再次举行会议后,宣布成立一个工作委员会,由英国行政机构、各邦统治者和马来民族联合机构共同派代表组成,来研究和就宪法问题提出报告;这个委员会于8月6日举行会议。工作委员会在8月至11月间不时举行会议,11月20日向全体会议提出了报告。各邦统治者和马来民族联合机构表示同意这个报告,于是将报告递交给英国政府。该报告把下列各点作为基本原则:

    (1)应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以保证促使全国福利和进步的所有重要事务得以精简而有效地进行。
    (2)应明确表明并保持每个马来邦和每个殖民地的独特性。
    (3)新协定应从长远的观点,为马来亚走向最终自治的发展提供手段和前景。
    (4)为了建立具有广泛基础的各种制度,以保证第三条原则的有效执行,应采用一种共同国籍,使任何把马来亚看作自己真正的祖国、看作自己效忠的目标的人都能享有政治权利。
    (5)由于这些邦是英国管辖的马来邦,因此,作为英国的臣民,不能效忠于其他国家,也不能把其他国家看作是自己的祖国;他们占有特殊地位,并拥有权利,这些权利必须予以保护。(64)

    因此,委员会建议采用联合邦宪法的形式。但是,考虑到必须给马来亚的各族人民以表达他们观点的机会,联邦总督于1946年12月组织了一个进行进一步协商的委员会,代表非马来人,就宪法问题和国籍问题在整个半岛举行多次会议,以收集论据,并提出报告和建议。

    因此,到1946年结束时,这些困难问题仍未最后解决,然而正朝着达成一项协议的道路稳步前进。同时,虽然马来亚联邦显然必须立即进行根本的改造,但是它还是正式存在着。

    在1945—1946年期间,英国政府在其他三个对马来人有利害关系的地区进行了宪法改革。英国北婆罗洲公司把它的权利让与英王,1946年7月15日北婆罗洲成为英国的直辖殖民地;纳闽岛过去是海峡殖民区的一部分,现在并入了这个新殖民地;独立的沙捞越邦也不复存在了。国王查理·温纳·布鲁克爵士在征得沙捞越邦议会的同意之后,把他的主权奉送给大英帝国,并于1946年7月1日起生效,于是沙捞越成为英国的直辖殖民地。这位国王在1946年2月6日给他的人民的文告中谈到即将发生的改变:

    英王陛下的政府宣布,同意接受我将沙捞越邦奉让给英王陛下的建议,最高国务会议的成员和我本人对此深感欣慰。我们欣悉,今后除英王陛下行使的权力以外,其他任何权力都将终止其在本邦的行使。我们相信,我们人民的未来很有可能是前所未有的觉醒、启蒙、稳定和社会进步的这样一种时代的前景。我们把接受这一权力的让与看作是沙捞越第一位国王的希望的圆满实现。(65)

    然而,该邦的某些人物对让与是不乐意的,国王的建议在邦议会遭到反对。该议案在议会进行二读时,仅以18票对16票获得通过;在三读时,以19票对16票获得通过。26名非欧洲人议员中,在二读时有14人赞成,12人反对;在三读时有13人反对,12人赞成。因此这个议案是由于欧洲人官方集团的投票而通过的。但是,此后反让与的骚动继续给该邦制造了麻烦。

    在联合王国中也有反对意见。虽然沙捞越的居民在接受英国直辖殖民地的地位之后会过得好一些,但不可避免地对于布鲁克王朝的灭亡,对于个人还有可能为自己创立一个王国的那种浪漫时代的残余已经一去不复返,总会感到有些遗憾。

    第七节 菲律宾

    1945年8月15日,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已在菲律宾群岛上重新建立起来了,共和国国会4年来首次举行了会议。然而,实际的行政管理工作暂时仍掌握在美国军队手中,因为当时盟军即将进攻日本,菲律宾群岛是主要基地,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既无金钱又无实权,只不过是事态发展中的一个旁观者而已。即使在日本投降以后,行政管理工作的担子在很大程度上仍落在美国的肩上,因为美国政府对菲律宾的恢复工作承担了财政义务,从而仍有责任插手菲律宾的行政工作。1945年10月26日,即战争结束后两个多月,美国总统指示他在菲律宾的高级专员调查土地问题,这个问题在菲律宾共和国至少同东南亚其他地区一样麻烦。总统还指示他的司法部长调查那些与日本人勾结过的菲律宾人的历史,如果属实,就对他们提出控告。他还命令美国其他有关当局采取措施:将剩余物资分配给共和国政府,提出对复员的菲律宾士兵给予帮助的法规,为群岛的贸易提供必要的船只,并为经济恢复采取其他必要的步骤。

    然而,尽管美国这样广泛地关心菲律宾的国内事务,但是华盛顿对很久以前就制定的政策并未加以变更,根据这一政策,共和国将在1946年7月4日成为一个独立国家;这样,菲律宾的形势就与东南亚其他殖民地区根本不同。这个被恢复起来的政府是一个民族政府,它在美国军队完成了战时在菲律宾所承担的义务后,担负起美军移交给它的职责,此后在政治领域中的一切殖民制度的痕迹都将消失。虽然菲律宾不能避免战后时期在东南亚很常见的一些麻烦问题,但是,有利的一点是它避免了本国人民与过去的宗主国之间发生任何严重的冲突。

    在恢复和平后的头几个月中,菲律宾政府由塞尔吉奥·奥斯梅纳领导,他曾在1944年继曼努埃尔·奎松之后担任流亡政府的总统。但是以奥斯梅纳总统和在流亡期间为他效劳的支持者为一方,以留在菲律宾的政治领袖们为另一方,他们之间存在着尖锐的对立。在后者之中,最显赫的人物是曼努埃尔·罗哈斯。他曾经是在日本人的赞助下为国家起草新宪法的独立筹备委员会的一个成员,后来还在日本人控制下的政府担任不管部部长。由于罗哈斯的这种通敌经历,菲律宾的较为激进的团体用怀疑的眼光看待他,但他在议会里得到相当大的支持;在议会中,富裕的地主总是占优势的。特别是在吕宋岛,地主阶级中的许多人为了保存自己的财产,曾给予日本人一定程度的支持,所以他们与重新返回的政府之间必然产生对立。而且,一般说来,他们在政治上采取保守态度,而抵抗运动中的许多成员则倾向于左翼的观点,现在支持较倾向于自由主义的奥斯梅纳总统。

    罗哈斯及其他通敌者设法获得了豁免,这件事不论在菲律宾或在美国,都受到某些人士的批评。他们指责说,罗斯福总统以前所宣布的撤销一切助敌为虐者的公职这一政策,并未坚决执行;更有甚者,美国军队还对通敌者颇为垂青。他们指出,美国现在的政策是要恢复战前的政治和社会状况,这种状况对美国在菲律宾的商业金融企业以及本地的大资本家有利;因此美国的倾向仍旧是依赖地主和一般富裕阶级。(66)强大的“左翼”分子参加抵抗运动这件事,可能助长了这种看法。

    与此相反,毫无疑问,有钱有势的菲律宾人的效劳,对重新占领的军队来说是有用的,而且通敌者也提出了自辩书。他们声称,甚至在这个国家被重新占领以前,他们实际上一直在帮助美国军队。他们坚称,他们利用表面上通敌的姿态作为获取情报的一种手段,并将所获得的情报递送给美国军队。麦克阿瑟将军果真除掉了罗哈斯通敌的污名,声明罗哈斯确曾提供过有价值的情报。另一方面,这也似乎是事实:虽然根据杜鲁门总统的指示,美国司法部长曾对被指控通敌的菲律宾人的历史进行了调查,但是他的报告从未公布。

    不管事实真相如何,罗哈斯和他的支持者还是能在政治生活中发挥显著作用,并利用他们在议会中占多数的这一条件,否决奥斯梅纳总统所希望通过的委任,以此来削弱总统的地位。原先人们盼望战争结束后衣服和其他商品的短缺情况立即会有所改善,但是这个希望破灭了,这不可避免地也使奥斯梅纳失去了民心。这样,罗哈斯的势力增长了。当1946年4月23日举行总统和副总统选举,并选举参议院和众议院的议员时,罗哈斯和他的党占了优势。罗哈斯获得1 333 392票,奥斯梅纳获得1 129 996票,罗哈斯当选为总统。

    就这样,曼努埃尔·罗哈斯成了独立的菲律宾共和国的首任总统。1946年7月4日,美国总统根据1934年通过的“菲律宾独立法案”的条文,发出了宣布菲律宾独立的公告,这时罗哈斯正式就职。1934年的“菲律宾独立法”的条文规定,在为期10年的一个过渡时期内,菲律宾应作为一个共和国而受到管辖,(67)在这一时期以后,美国应停止对菲律宾的控制。根据美国总统的公告,美国放弃了“占有、监督、司法、控制即统治权等一切权利”。1946年7月2日,美国总统批准了免除菲律宾军队为美国服役的法律。

    随着菲律宾的独立,有必要在菲律宾与美国之间就两国未来的经济关系问题签订协议。美国国会于1946年通过了“菲律宾贸易法案”。该法案规定,到1954年为止,两国间应实行自由贸易;此后,美国将逐步提高关税,到1947年,就按十足的税率征税。在不征收关税的时期内,美国对菲律宾的某些产品如糖、椰子油和烟草等实施一种限额进口制度。

    尽管两国政府之间就实施这一法案所签订的协议由菲律宾的立法机关通过了,但是在通过时不是没有批评意见的。持反对意见的人认为,这项协议的后果,将是强行恢复战前的经济制度,在这种制度下,菲律宾的经济无法摆脱对美国经济的依存关系,而菲律宾的繁荣也要依赖于它的对美贸易。他们指出,自由贸易的初期阶段将使主要材料的生产者能恢复他们以前的方式,并像过去一样,菲律宾将沦为替美国市场生产原料的角色,没有希望发展它自己的工业。此外,对法案和协议中的一项规定也有反对意见,这项规定不但对菲律宾人而且对美国人也敞开了开发菲律宾群岛自然资源的大门。撇开其他方面的考虑不谈,这项规定是对菲律宾民族自尊心的一个打击,因为在美国的菲律宾侨民并未获得对等的权利。可是事情很清楚,美国对菲律宾的战后恢复工作是否继续提供援助,取决于菲律宾是否接受这项协议,因此,这项协议就这样通过了。(68)要通过准许美国在菲律宾经营企业的条款,必须对菲律宾的宪法提出修正案,这一点也引起了一些批评。虽然宪法规定任何宪法修正案须得到立法机关3/4的多数票才能通过,但事实上这项修正案仅以过半数通过了。

    一般说来,人们有这样一种感觉,那就是,虽然菲律宾已获得政治上的独立,但签订贸易协议的结果,将使它在经济上从属于美国。

    在军事问题上也要求签订一项协议。1945年6月22日,共和国国会授权总统就美国在菲律宾保持军事基地的问题同美国政府举行谈判。在菲律宾,人们对于有美国军事设施和美国驻军并没有什么反对意见,因为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菲律宾可以减轻国防负担。美国在1946年6月26日通过第454号公法,确定其保卫菲律宾的意向,按照该项公法,总统被授权对菲律宾政府提供援助,以“建立和维护国家安全”,并安排“该国政府参加今后可能需要进行的防御活动”。

    菲律宾获得独立后,人们并不认为美国因此可以免除它对菲律宾的恢复工作给予援助的义务。这个国家先是在1941—1942年日本人驱逐美国军队的战役中,以及后来在美国人重新占领的期间,都曾遭受重大损失。而且,由于与非日本控制的地区交通断绝,正常的贸易和经济生活都遭到破坏。美国确认对于自己当时无力予以保卫的地区的恢复工作负有责任;1946年,美国国会授权“美国补偿战争损失委员会”,以4亿美元支付菲律宾的美国人和菲律宾人所提出的赔偿要求。国会还规定把价值1亿美元的剩余物资转让给菲律宾,并拨款1.2亿美元,用于恢复和改善公共财产以及重要的公用事业,包括公路、桥梁、港口和码头、公共卫生和教育事业。尽管美国所提供的援助是慷慨的,但许多菲律宾人仍觉得美国应对他们提供更多的援助。他们抱怨说,美国提供的总金额,还不到战争期间私人财产所受损失的20%,不到公共财产所受损失的10%。(69)另一方面,事情很明显,没有一个政府能对敌人的征服所造成的恶果承担财政上的责任。

    解决菲律宾与美国之间各个方面的关系,是在菲律宾的政治局势日益紧张的气氛中进行的。在菲律宾,战争所造成的后果和其他国家没有什么不同。那里,和其他国家一样,在不富裕的各阶层中产生动乱的趋向日益增长,其中有些阶层现在有一个有利条件,他们有军事装备和军事机构。特别是在几十年来一直是农民动乱地区的吕宋岛中部,许多农民现在已经联合起来,组成“菲律宾人民抗日军”,在菲律宾的抵抗运动中发挥了主力作用。“菲律宾人民抗日军”的力量来自农民动乱,但他们的领导人大多数是共产党人。他们在整个战争期间坚决抵抗敌人,并成功地阻止了日本人占领吕宋岛中部。在他们所控制的地区内,“菲律宾人民抗日军”试行了经济改革的措施。至少通敌者(即使不是其他人)的地产都被没收,并分配给佃户;而在其他情况下,为了纠正现行土地制度最坏的弊端起见,采取一种比过去的制度较公平的分配收获量的办法——按照过去的制度,收获量的一半落入地主手中。一般说来,在这些地区,地主的权力已被摧毁。

    这样,战后的菲律宾政府面临着一个很麻烦的问题。被剥夺财产的地主咒骂“菲律宾人民抗日军”为土匪,认为已实施的种种改革并无法律效力。可是,土地改革的呼声很强烈。那些在战争期间生活上已有所改善的农民,不愿在战争结束后放弃自己的利益。因此,美国军队在重新占领的初期处于困难的地位。他们负责实施法律,维持秩序;他们不能赞助对财产实行强制性的没收。而且,“菲律宾人民抗日军”已经在他们所控制的地区内建立起自己的行政机构,而在共和国当局返回时,他们并无放弃行政权的表示。因此,美国军队和“菲律宾人民抗日军”之间的关系处于紧张状态。

    奥斯梅纳总统是支持改革的;他提出,佃户应得到收获量的60%。同样,罗哈斯总统也声称他本人是支持改革的,尽管他也指责“菲律宾人民抗日军”谋求通过暴力取得权力。1946年7月,总统与“菲律宾人民抗日军”领导人之间开始进行谈判。罗哈斯表示,他赞成佃户应得到收获量的70%这一原则,如果佃户负担全部生产成本的话。他还表示愿意制定补救性的法律,规定逐步取消收获分成制,而以固定地租制来代替。他建议政府购置大批地产,加以分割,用比较方便的条件出售给农民。他还考虑制定取缔高利贷的法律和开拓未开垦地区的计划。另一方面,总统表示,他的政府不能容忍对它的权力进行武装反抗,因此要求“菲律宾人民抗日军”放下武器。

    双方所进行的谈判并没有什么结果,因为“菲律宾人民抗日军”不信任政府,不准备解除武装——他们认为一旦解除了武装,自己就会再一次听凭地主和政府的摆布了。

    在谈判进行的过程中,骚乱活动不断增多。据说当时有8万名“菲律宾人民抗日军”处于战备状态。7月13日,据报道,有1 500名菲律宾军队在炮兵的支援下被派往吕宋岛中部,去恢复秩序。8月初,骚乱活动扩展到过去一直是安宁的塔亚巴斯和内湖这两个省。8月24日,罗哈斯总统要求在8月底以前交出全部私藏武器,这些武器的总数估计有10万件,其中包括一定数量的野战炮。但这项最后通牒并没有受到理睬,9月间,一场公开内战的局面形成了。

    因此,到1946年底,虽然菲律宾已获得政治上的独立,但它仍然面临着许多严重的问题。恢复工作的进程并没有完成。这个国家要恢复过去的繁荣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而国内的政治局面正受到剧烈冲突的扰乱。这种冲突,在菲律宾社会制度的整个结构中有其深刻的根源。


    (1) 见上文,原著第34页,第40页以下,第62页以下,第78页以下。

    (2) 见上文,原著第50页关于“暹罗”这一名称的用法的注释。

    (3) 见上文,原著第52页。

    (4) 《芝加哥论坛报》,1946年3月25日。

    (5) 《纽约先驱论坛报》,1945年12月20日。

    (6) 同上,1945年3月21日。

    (7) 《泰晤士报》,1946年5月4日。

    (8) 《1948年暹罗户籍册》(Siam Directory,1948),曼谷,泰公司,第B.93页。

    (9) 见上文,原著第50—51页。

    (10) 《泰晤士报》,1946年1月9日。

    (11) 《基督教科学箴言报》,1946年4月25日。

    (12) 《自由报》(Liberty),曼谷,1946年8月6日。

    (13) 《泰晤士报》,1946年8月3日。

    (14) 见上文,原著第50页关于这两个名称的使用的注释。

    (15) 《基辛的当代档案》(Keesing's Contemporary Archives)〔以下简称《基辛》〕,第8225页。

    (16) 《1948年暹罗户籍册》,第B.105页。

    (17) 《自由报》(曼谷),1946年11月8日。

    (18) 《自由报》(曼谷),1946年11月20日。

    (19) 同上,1946年12月4日。

    (20) 小查尔斯·沃尔夫:《印度尼西亚史话》(Charles Wolf, Jr.:The Indonesian Story),纽约,约翰·戴出版社为美国太平洋学会出版,1948年版,第16页。

    (21) 贝文在下院的发言,1945年11月23日,见下院辩论,第5辑,第416卷,第778—779栏。

    (22) 见上文,原著第83页。

    (23) 见上文,原著第84页。

    (24) 参阅贝文于1946年2月7日在联合国安理会上的发言,见《官方记录》,第1年,第1辑,第179页。

    (25) 苏丹·沙里尔:《印度尼西亚政府的政治宣言》,1945年11月1日(Soetan Sjahrir:Political Manifesto of the Indonesian Government, dated 1 November 1945),C·沃尔夫译,载于其所著《印度尼西亚史话》,第172页。

    (26) 《泰晤士报》,1945年11月7日。

    (27) 《纽约时报》,1945年11月12日。

    (28) 《泰晤士报》,1946年2月11日。

    (29) 《花园城》(De Hofstad),海牙,1946年。

    (30) 《泰晤士报》,1946年2月12日。

    (31) 《星期六晚邮报》,1946年6月1日。

    (32) 见上文,原著第35页。

    (33) 见上文,原著第32—33页。

    (34) 见上文,原著第34—35页。

    (35) “越南”意即“南方的民族”。“南”这个词本来是中国人用以指住在中国南面的民族。

    (36) 《泰晤士报》,1946年3月2日。

    (37) 《基辛》:第6154页。

    (38) 《基辛》:第7138页。

    (39) 《纽约先驱论坛报》,1946年3月3日。

    (40) 《泰晤士报》,1946年3月11日。

    (41) 《泰晤士报》,1946年3月9日和11日。

    (42) 见上文,原著第167—168页。

    (43) 英国缅甸局:《政策声明……1945年5月》(Great Britain, Burma Office:Statement of Policy…May 1945),敕令第6635号(伦敦,英王陛下文书局,1945年版)。

    (44) 见上文,原著第60—63页。

    (45) 《解放者》(Liberator),仰光,1945年9月11日。

    (46) G·阿普尔顿:“解放两年后的缅甸”,《国际事务》(G.Appleton:“Burma Two Years After Liberation”,International Affairs),1947年10月,第23卷,第510—521页。

    (47) 《解放者》(仰光),1946年1月24日。

    (48) 《缅甸的新时代》(New Times of Burma),1946年5月10日。

    (49) T·L·休斯:“缅甸最近的进步”,《皇家中亚洲学会季刊》(T.L.Hughes:“Recent Progress in Burma”,Journal of the Royal Central Asian Society),1947年1月,第34期,第40—41页。

    (50) 《泰晤士报》驻仰光记者,1946年4月5日。

    (51) 《缅甸的新时代》,1946年10月30日。

    (52) 《缅甸的新时代》,1946年11月8日。

    (53) 同上书,1946年11月13日。

    (54) 1946年12月20日,下院辩论,第5辑,第431卷,第2342栏。

    (55) 《缅甸人》(Burman),仰光,1946年12月24日。

    (56) 《缅甸的新时代》,1946年3月17日。

    (57) 见上文,原著第52页。

    (58) 见上文,原著第226页。

    (59) 见上文,原著第68—69页。

    (60) 关于这些事件,见维克托·珀塞尔:《马来亚的华人》(Victor Purcell:The Chinese in Malaya),牛津大学出版社为皇家国际事务学会和太平洋学会出版,1948年版,第15章和16章。

    (61) 见英国殖民部:《马来亚联邦与新加坡:关于未来宪法的政策声明……1946年1月》(Great Britain,Colonial Office:Malayan Union and Singapore:Statement of Policy on Future Constitution...January 1946),敕令第6724号(伦敦,英王陛下文书局,1946年版)。又见英国殖民部:《宪法准备工作建议一览……1946年3月》(Summary of Proposed Co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March 1946),敕令第6749号(伦敦,英王陛下文书局,1946年版)。

    (62) 英国殖民部:《哈罗德·麦克迈克尔爵士马来亚之行的报告(1945年10月至1946年1月)》〔Report on a Mission to Malaya by Sir Harold MacMichael (October 1945-January 1946)〕,殖民部文件第194号(伦敦,英王陛下文书局,1946年版)。

    (63) 《泰晤士报》,1946年4月17日。

    (64) 英国殖民部:《马来亚联合邦:修正宪法建议一览》(Federation of Malaya: Summary of Revised Constitutional Proposals),敕令第7171号(伦敦,英王陛下文书局,1947年版),第3页。

    (65) 引自1946年2月6日,下院辩论,第5辑,第418卷,第1729—1730栏。

    (66) 美国太平洋学会:《缅甸、马来亚和菲律宾自治和独立的进程》(American Institute of Pacific Relations:The Development of Self-Rule and Independence in Burma, Malaya, and the Philippines),纽约,美国太平洋学会,1948年1月,油印本,第91页。

    (67) 见《概览,1933年》,第554页以下。

    (68) 见伦诺克斯·A·米尔斯等:《东南亚新世界》(Lennox A.Mills and others:The New World of Southeast Asia),明尼阿波利斯,明尼苏达大学出版社,1949年版,第62页。

    (69) 伦诺克斯·A·米尔斯等:《东南亚新世界》,第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