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欧洲经济管制的结构

    第一节 德国的经济管制

    在欧洲的战时经济结构中,德国具有最大的重要性。德国连同并入它版图的土地,是最最强大的经济单位。不仅如此,至少在1940年后,确定轴心国统治下的全部欧洲生产因素的分配问题的,也只有德国所作的决定。执行这些决定所选择的方法,随着实施这些决定的地区以及当时的战争形势而有很大的不同,但是不论何时,最终目标却总是一样的,那就是,为德国,为德国的作战努力榨取最大的利益。

    鉴于德国的地位既是新秩序的柱石,又是在它控制下的整个地区的中央政策的制定者,也鉴于选择了在欧洲其他地方贯彻德国意图的方法大半都是在德国本国使用的那些方法的扩充和修改,因此,在谈到德国企图在受它控制的国家内改造生产时采用的手法之前,必须对上述那些方法先作一番叙述。

    (一)经济生活中的社团组织

    自从纳粹党执政以后,尤其是1936年后,它始终推行着一种旨在使国家的经济为战争作好准备的政策。这样一种政策要求国家对经济生活的所有部门实行全面的管制。为了促成这一点,纳粹党着手把劳动人口按照职业内容成立四大管理组织,每个组织根据“领袖”原则受到政府的严格管理。这四个组织是:全国农业协会、工商业公会、德国劳工阵线和德国文化协会。全国农业协会包括所有的农场主、农场主的家属、农场工人,以及农产品的第一道加工者和经销者;工商业公会吸收了所有的商人和手工业者;劳工阵线则由各行各业的雇员组成;而所有的作家、艺术家等,以及报社、剧院和诸如此类的其他团体,则属于德国文化协会。由于所有这些组织的构成都非常相似,我们只要叙述一个组织——工商业公会的情况,也就够了。(1)

    纳粹党人在取得政权和随后巩固政权时期,都曾不断寻求商人的合作,并曾强调指出后者从这样一种合作中会获得的好处。然而,好处绝不只是单方面的,因为商界领袖愿意同政府合作一事,使经济管制工作大为简化,同时由于这些领袖们的知识、创造性和事业心全供政府使用,所以也提高了生产系统的效率。工业管制的整个基础就是建立在商人同政府合作的这种基石上的。

    自发的工业组织在德国起源于19世纪初期,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变得日益复杂。到1933年,德国的经济生活既在区域基础上又在业务基础上组织起来。区域单位是工商业公会和手工业公会,它们的职能是代表一个特定地区内所有工商业的共同利益。然而,更为重要的却是那些业务组织,因为所有从事于经济部门中的任何一项专门活动的人,都参加了这类组织。这个系统以7个全国性团体为首,分别代表工业、商业、银行业、保险业、公用事业、旅游业和手工业。这些全国性团体分成许多经济团体,它们又分成行业团体和行业小组。全国性团体中势力最大的是德国工业全国联合会,它于1919年由代表轻工业和代表重工业的两个全国性团体合并组成。矿业和制造业的所有独立的业务公会,都是全国联合会的会员。全国联合会为会员提供了许多服务项目,涉及经济政策、关税和进出口的问题,并对卡特尔的组成和发挥作用提供意见。

    因此,在1933年德国存在一个非常复杂的经济组织系统,而且可以不遇到多少困难就置于有效的国家管制之下。区域和业务组织的原有结构大都保存下来,但是作了某些更改。在这些更改中,首先是实行了“领袖”原则。商业组织中的高级职员过去一向是按正常的投票方法选举出来的,但是根据新的办法,各个全国性团体和公会的主管人员一概由经济部长任免,而较小团体的主管人员则由全国性团体或公会的主管人员任命。另外,还实行了一项规定:凡是企业家必须既是业务组织又是区域组织的成员,从而保证了国家经济生活的指导工作是“遵照着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原则”。理论上讲,政府只要发布命令,由那些自治的工业组织去执行就是了。但是实际上,经济管制的制度并不是运行得十分顺利的,因为卡特尔自身的利益往往同全国性团体和公会所维护的公共利益发生冲突。

    (二)政府机构

    在临近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以前和以后的几年中,同生产管理有关的主要政府机构是:德国经济部、四年计划组织办公室、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部的战时经济与军备处,以及德国军备与军火生产部。

    经济部是魏玛共和国的遗物,成立于1919年,到1933年权力有所扩大。它的职责包括对商业政策和国际贸易、货币、银行、外汇管制等进行监督,并在一切经济问题上充当德国政府的顾问。正如上文已经提过的那样,经济部长还负责任命——必要时还罢免——全国性团体和公会的主管人员。1934年8月任命的部长是耶尔马·沙赫特,他在1933年3月已被重新任命为德国银行总裁,1935年5月又被任命为战时经济全权代表,一身兼任三职。

    成立一个四年计划组织的意见,始于1935年秋季德国发生粮食危机的时期,(2)但是直到1936年10月18日希特勒下令任命戈林为四年计划总负责人时,才告实现。(3)虽然这个组织的目标当时并未公布,但是后来知道,(4)它的主要目的是要使德国经济经得起危机的考验,并提供一种类似于武装部队最高司令部的经济事务最高司令部,这个司令部应能对国家的经济生活进行统一的领导,并且使它为战争作好准备。鉴于这项工作规模庞大,这个组织势必要同原有的机构,特别是同经济部发生冲突。在戈林就任这个职位后不久,他同沙赫特之间在应当执行的经济政策总方针上就发生了争论。这种争论到1937年11月以沙赫特辞去经济部长和战时经济全权代表的职务而告终。(5)在沙赫特辞职以后,曾经作过一番努力试图消除由于同时存在两个职权大部分重叠的机构而自然产生的争执。戈林本人接管了经济部两个月,目的在于把四年计划组织的大部分职务合并进去,后者随后就只保留了一个小班子。(6)据1938年2月新任命的经济部长和经济事务全权代表(7)丰克说,这次改组的目的是,使“帝国元帅为他自己保留了在最最重要的决定性问题上指导和控制经济政策的大权,并发给我〔丰克〕相应的指示,但是这些指示的执行自然是操在经济部及其各个组织的手中”。(8)尽管戈林在受审时曾经提到丰克对他的“无可非议的态度”,以区别于他同丰克的前任沙赫特的关系,(9)可是对于经济计划责任的分工是否真的十分明确,似乎仍有一些疑问。(10)

    大战爆发前的那几年中,管理军备生产主要是军事当局的责任。1939年2月4日的命令把德国国防部改为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部,于是国防部不复存在了。(11)在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部下面,设了一个战时经济事务处,后来到1939年11月22日又改为战时经济与军备处,由托马斯将军主持。(12)这个处的职权后来变得相当大,到1942年临近行政改组前的一段时期里,实际上负责了经济事务的军事方面。1942年,该处分成战时经济处和军备处,前者仍属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部,后者则改属军备与军火生产部。托马斯将军继续主持以前的战时经济与军备处所分成的这两个部门,因此在某些职务方面仍然隶属于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部,而在其他一些职务方面则改属施佩尔领导。战时经济与军备处下面的最重要的机构,就是1942年改归施佩尔主持的部管辖的军备检查所。这些检查所按地区组织起来,遍及德国全部领土,后来还遍及占领下的全部欧洲。它们主管作战物资的生产、安排计划和订立合同。(13)

    在早期,对军备生产拥有一定权力的另一个人物就是战时经济全权代表。他的职责是协调各个民用经济部门,为战争作好准备。在沙赫特的领导下,设立了一个办公室并组成过一个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有各个经济部门的代表,以及内政部、行政工作全权代表、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部的代表,后来还有——而且是最最重要的——四年计划办公室的代表。(14)可是在沙赫特辞职和丰克上任后,经济事务全权代表的职务便有名无实,真正的控制权掌握在四年计划组织总负责人的手里了。(15)希特勒于1939年12月颁布了一道命令,正式变更了这种权限。(16)

    战争的爆发并没有促使行政机构进行多大的改组,因为建立这种机构的目的,就是为了万一发生这类战争时,可以提供一种指导经济事务的工具。在1941—1942年的冬季以前,没有进行任何重大的改变。从那时起,德国人才开始对闪电战的最后胜利提出了疑问,并认为需要有某种较为集中和有效的组织,以便为进行一场长期战争提供足够数量的手段。1942年春天,出现了两个新人物。一个是图林根州行政长官弗里茨·绍克尔,他成了四年计划组织结构内的劳动力分配全权代表;(17)另一个是阿尔贝特·施佩尔,他在弗里茨·托特死后奉命继任军备与军火生产部长,(18)以及托特生前所担任的各个职位。(19)施佩尔所掌握的权力远比他的前任为大,因为当时对于这个职务的整个概念不同了。施佩尔说,“直到那个时候,希特勒都认为托特的主要活动是在建设方面,而这就是他要我接替托特的原因。……我一就职,立刻就看出,我的主要任务不是建设,而是强化军备。”(20)然而,授予施佩尔的权力,仍然不足以使他对经济事务的军事部分进行全面的改组。一则,只有陆军的军备部门归他管辖,海军和空军的军备部门当时仍分别由不同的机构管辖。(21)再则,经济部长仍然掌管着皮革和纺织品之类对武装部队极为重要的基本物资的生产。

    1942年和1943年军事形势提出的日益增长的要求,在1943年秋季导致了行政方面的进一步改组,这一次改组较为大刀阔斧。已经不再能严格地区分施佩尔管辖下的经济事务的军事方面和丰克管辖下的民用方面了。必须给予这方面或是那方面以优先权。

    战争的种种意外情况使我们有必要进一步集中和统一战时经济的管制和组织,以便为了作战目的比以前更有效地使用德国人民的经济实力。将来,全部生产力和人力必须在更大的程度上和更广泛的范围内予以运用,以实现军备的增产。为此目的,德国的战时生产必须由一个机构根据统一的命令进行指挥。(22)

    为了推行这项政策,1943年9月2日公布了一项命令,授予施佩尔新的权力。根据这道命令,德国经济部长应负责制定总的经济政策,负责解决有关对外贸易的问题,负责供应居民消费品,以及负责为经济部门提供资金,但是管理生产的大权都授予了施佩尔,他从那时起就成为德国经济生活中左右一切的人物。(23)

    德国经济部长在原材料方面和工业生产与贸易方面的职权,将移交给德国军备与军火生产部长。鉴于德国军备与军火生产部长的活动范围扩大了,他将拥有“德国军备与战时生产部长”这一官衔。(24)

    第二节 负责在被占领国家内协调经济政策的德国机构

    关于在被占领国家内应当奉行的经济政策的主要方针,也是由负责在德国本土作出类似决定的那些机构,即由四年计划办公室、军备与战时生产部、经济部、德国最高统帅部战时经济处和粮食与农业部制定的。这些政策的日常执行工作,主要是交给地方当局——军事当局或是民政当局——去办理。(25)德国通过的法令,通常并不总适用于被占领的国家,因此地方当局遇有必要,不得不颁布内容相似的法令,以使各项规定同德国实施的法令相一致。

    事实上,德国各个中央机构和商业社团组织的许多部门都参加处理被占领国家的经济问题,低一级的协调工作就是通过这样实现的。此外,德国中央政府还设立了许多特别机构,专门处理被占领国家的事务。(26)协调德国境内和被占领国家各地工业政策的最重要的机构是军备检查指挥所,对它们的管辖权1942年由最高统帅部战时经济处移交给了军备与军火生产部。(27)在所有那些拥有重要工业设施的被占领国家中,都成立了军备检查所,其职责是利用被占领国家的工业能力,监督作战物资的储存,控制为德国工作的商行,并在德军万一撤退时,监督重要物资和机器的转移。在成立军备检查所以前,战时经济与军备处所属的一些经济工作队和突击队先采取了一些预备性的措施。(28)这类工作队是由受过各种经济任务专门训练的人员组成的,他们附属于军队的最高司令部,同战斗部队一起开进新征服的地区。他们的主要任务是:查明和保护重要物品和机器的供应,推动或恢复那些产品对于德国作战十分重要的工厂的生产。在占领区——以区别于合并区——另一项任务是把德国所需要的任何物品或机器安排停当,以便运往德国。这些任务的规模可以从1940年5月底发给当时驻扎在安特卫普的“J经济工作队”的指示中看出,该指示说:

    它们的任务是,在其负责的地区内迅速而全面地了解缺乏和配给的物品(原料、半成品、石油等等)以及对国防至为重要的机器的情况,并对这些物资提出正确的统计报告。……此外,经济工作队还有责任准备,并根据集团军的命令,动手将缺乏和配给的物品、石油以及最重要的机器运走。这些任务就是经济工作队的专责。(29)

    辅助协调被占领国家内经济政策的其他机构,有设立在西方各被占领国家内协调德国采购工作的中央订货局,以及设在国外的各个德国商会。这些商会的设立,是为那些希望将活动范围扩大到被占领国家内的德国商行充当情报中心的。

    第三节 德国在被占领国家内的经济管制工作

    在德国占领下的所有国家中,并没有采用任何一致的管制机构。使用的特定管制方式主要取决于每一被占领国家在新秩序中最终将占有的政治地位。大致说来,它们可以分为3种主要方式:一种应用于依法已经并入德国或者最终可能预定要并入德国的地区;(30)一种应用于指定为“殖民地的”地区;最后一种则施行于西欧各被占领国家。后面的两种将在下文谈及,至于第一种,我们只要提一下它已经完全并入德国的行政机构,也就行了。

    (一)德国直接进行经济管制的被占领国家

    德国改组欧洲的长期计划,不仅准备把一些地区并入德国的版图,而且准备永远占领另一些地区,把它们或是作为附属地,或是作为进行殖民扩张的地区。(31)在这些地区里——波希米亚—摩拉维亚保护国、占领下的苏联领土和所谓波兰总督辖区——德国人对经济生活直接进行管制,以便使各该地区的经济同德国的经济相一致,并从德国的观点看来,保证各种生产因素能够最好地加以利用。在东南欧被占领区,尽管并未设想对它们永远加以占领,但其经济体制却被置于德国的直接管制之下。

    虽然所有这些国家的经济生活都同样受到德国的直接控制,然而控制的程度却大不相同。例如,在保护国,仍有相当行政权力留给当地政府,而在占领下的苏联地区,整个政府机构实际上都遭到更换,甚至不重要的职位也由德国人担任。

    (1)波希米亚—摩拉维亚保护国

    德国人在保护国建立了双重形式的行政管理。捷克人可以处理经济管制的大部分琐细工作,并负责——几乎毫无例外——执行各项经济措施,但是这一切都是在德国人的直接监督下,有时还在他们的直接管制下进行的。根据1939年3月16日那道法令的条款,(32)保护国将是自主的和自治的,将“在保护国范围内同德国在政治、军事和经济上的重要性相一致的情况下,行使其主权”。然而,德国保护长官可以“反对势将损害德国的各项措施,并在万一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颁布共同利益所需要的法令”。德国的权力还进一步获得加强,由于它控制了运输和邮电系统,控制了保护国的对外经济关系,并把保护国纳入了德国的关税区。

    德国在保护国内实行经济管制的主要机构,是德国军备与军火生产部(通过各个军备检查所进行工作)和德国国务部。前者管制军备生产,并从1944年起兼管消费品的工业生产;后者则是当地最为重要的机构,下面分设若干部门,其中有几个处理经济事务并监督自治的经济管理机构。此外,还有几个特派代表,管理煤、石油、机动车、机器之类的生产,他们直接向国务部长负责。隶属于德国行政机构下面的,是捷克的各个自治机构、经济与劳工部、农林部、财政部和最高物价管理局。所有这些机构不是由德国人主持,就是通过国务部长受到德国的指导和监督。

    捷克工业中有许多部门通过军备与战时生产部的活动,通过玻璃业和制鞋业的超级卡特尔的组成,受到了德国的管制。德国人还按照本国的方式组成了强制性的社团组织,并且照例由居住在保护国的德国国民担任领导,从而保证了他们对其他经济部门的控制。

    (2)总督辖区

    总督辖区的经济管制工作几乎全部由德国人负责。波兰人只受雇从事技术工作和纯属地方范围的工作。那里遵循的政策的主要方针,是由戈林以四年计划组织领导人的身份拟定的。(33)为了执行这项政策,戈林任命总督汉斯·弗朗克为他的代表。弗朗克于1940年1月在总督辖区内成立了一个四年计划办公室,同一般行政机构完全分开。可是,当经济政策的主要方针确定以后,这个办公室就撤销了,它的职权移交给了中央机构内办理经济、粮食与农业、林业、财政的各个部门。

    监督军备生产的大权则通过军备检查所由德国军备与战时生产部执掌,同时还设立了一些办公室来管理所有主要原料和工业产品的生产和分配工作。波兰以前的所有商会和同业公会不是解散,就是置于德国管制之下。1941年3月,设立了一个经济事务总会,作为惟一的媒介,实业界就通过它同德国行政当局合作,来管理和计划生产并分配商品与劳务。(34)

    (3)东方占领区(35)

    行政人员从该地区的撤走和德国人认为当地人不可靠的决定,都被作为理由,用以拒绝给予东方占领区的居民任何形式的自治,并在以前的波罗的海国家内全部以德国人替代当地的官员,只有极少的例外。事实上,东方占领区是尽可能作为德国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来治理的,结果出现的组织,其类型同德国本土所建立的非常相似。

    东方占领区经济开发政策的主要方针,是由德国中央政府几个主要机构,尤其是四年计划组织、经济部和施佩尔领导的部,连同从一开始就起了重要作用的德国实业界的社团组织,一起制定的。在东方占领区,经济开发工作是由这些中央当局和地方政府共同组织的。至于军管地区,则由军事指挥官主持,他们麾下的经济部门的负责人向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部的经济部门提出报告,并从该部门接受命令,最高统帅部的经济部门又同四年计划组织和德国的其他非军事机构保持密切联系。1942年,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部在柏林设立了一个东方经济事务处,处理东方占领区内所有军管地区的经济事务。在文职人员管辖的地区,经济政策的实施由德国东方占领区事务部所属的东方经济计划处负责,该处的处长同时又是经济部东方占领区经济事务司的领导人。由于东方经济事务司和东方经济计划处的工作人员大部分是同一批官员,军事当局和非军事当局之间因而建立起了十分密切的合作。

    在东方占领区非军管地区和军管地区内,经济计划的日常执行工作是交给许多官办的垄断公司(东方公司)去办理的,这些公司把德国的中央机构、德国的社团组织和当地的行政机构的权力结合到了一起。由于把一些在垄断公司监督下展开工作的德国商行引入了东方占领区,私营的因素进一步有所增加,因此尽管经济体系在形式上是由德国政府管理的,德国的大商家却在当地左右一切。(36)

    (4)巴尔干各国

    德国在巴尔干占领区内采用的经济管制方法,同它在波希米亚—摩拉维亚保护国内所用的方法多少有点相似。德军占领后不久,当地就成立了一些傀儡政权,但是每一个傀儡政权都受到德国军事当局的严密监督。在希腊,对傀儡政府的监督,理论上是同意大利共同负责的,但是从一开头,所有主要的决定就都由德国作出。在塞尔维亚,德国一开头就独揽管制的大权。1943年意大利停战以后,原来在意大利控制下的那些巴尔干地区,也由德国军事当局予以接管。

    巴尔干各国的农产品和矿产品对于德国战时经济极为重要,因此德国人选派了一些经济专家到该地区去担任最重要的职务。伊·格·法本公司以前的财政专家赫尔曼·诺伊巴赫尔于1941—1942年奉派担任驻希腊的特使,1943年又担任德国外交部驻巴尔干各国的特使,(37)而塞尔维亚经济事务的管理权则交给了经济事务全权代表弗朗茨·诺伊豪森,他除这个职务外,还担任了许多重要的职务,如塞尔维亚银行联合会董事长和博尔矿区董事长。(38)在塞尔维亚进行的管理,代表了德国在巴尔干各国实行经济管制的手法。在诺伊豪森领导下,他们使用了德国人员去监督当地的管理机构,在所有重要的商行中去代表德国的利益,甚至直接经管某些经济部门,尤其是重要的采矿公司和农产品的收购工作。事实上,凡是对德因战时经济稍具重要性的塞尔维亚经济活动,无不受到德国人的控制。

    (二)德国间接进行经济管制的被占领国家

    在德国既不打算永远并入版图又不打算当作殖民地的那些地区,(39)趋势是尽可能把经济生活的日常管理工作留在当地行政机构的手里,同时保证德国能左右该地将要实行的经济政策的主要方针,并能控制那些对于德国的作战关系重大的经济部门。

    这样一种间接管制的制度对于德国的好处是很大的。随着德国统治的地区大为增多,精于行政工作和办理经济事务的后备人员严重地匮乏,而由于武装部队征召新兵入伍,枯竭的程度更形剧烈了。使用当地的行政人员和商人,除了节省德国的工作人员外,还有其他的好处。当地的官员熟悉当地的情况和方法,他们的合作有助于提高效率,并减轻那些担任监督职务的德国人的工作。同时,继续由有关各国的公民来行使行政权和企业管理权,也减少了战胜者和被征服者之间可能产生的摩擦,假如战胜者明显地管制着日常工作的话。而且,取得合作的可能性也是非常大的。有少数人是纳粹党徒或是他们本国类似组织的成员,他们出于种种原因,准备同他们的德国征服者共命运。除了他们以外,还有多得多的人出于迫不得已的经济原因,觉得至少进行某种程度不大的合作是他们可以采取的最好的途径。(40)

    在大多数情况下,当地的行政机构并不完全适合于作为推行德国政策的工具。人事方面必须进行许多变动。在这一点上,政党和个人之间大有玩弄手段的余地。不过在行政机构的形式方面,也必须进行一些变动。为了保证有效地使用这个德国机器来开发欧洲,原有的管制权力不得不予以加强,并使之同德国本国实行的那种权力更为一致。为了这一目的,当地行政机构管理当地商业的权力,都被扩大和集中。这种改组的总原则到处都一样,但是结果产生的方式却各国不同。经过选择,用以创设更有效的管制机构的主要方法是:按照德国本国那些自治组织的方针,在被占领国家内组成或扩大商业界的社团组织,但其职能纯然是咨询性质的。这项政策的成功程度大有不同,效果最好的是在荷兰——那里已经存在着这种发展的基础(41)——和维希法国。(42)

    高踞在改组后的当地管理机构之上的,是德国的行政官员,他们在经济事务方面所负的责任,不论在军政府还是文官政府管辖下的地区,都相差不大。通常,德国的行政机构总是为了重复当地行政机构的高级部门而组成的。这两种机构之间总保持着十分密切的接触,它们的办公地点往往设在同一座建筑物内。除了行政机构高级部门的这种重叠性外,德国人还直接控制了某些在经济生活中占有战略地位的机构(例如,负责分配原料的机构)和一些半官方的机构(如国家银行等),向各该机构派去了德国顾问或专员。另外,还有一些直接控制商业企业的例子:德国人接管了犹太人、敌侨和列入黑名单的国民的产业,有时还接管了为德国人工作的企业。

    在德国间接进行管制的地区,除了德国的中央行政机构之外,还有一些行使经济管理权的德国机构,它们通过战区办事处直接派有代表,其中有些隶属于地方当局,有些则是独立的。在独立的机构中,最重要的就是军备检查指挥所和设在维希法国的德国停战委员会。隶属于地方当局的,包括有四年计划组织和德国信贷银行的代表。

    第四节 德国对欧洲其他国家的影响

    德国对其他国家经济生活的影响,绝不仅仅限于它在那里设有正式管制机构的国家。始终存在的采取军事行动的威胁,结合上大陆遭到封锁和德国控制住欧洲境内原料主要来源的情况,使它在一定程度上能把自己的愿望强加给整个欧洲大陆。有时候,由于在那些名义上至少不隶属于德国的独立国家中参与或拥有一些企业,因而这种影响更有所加强。

    战事爆发前好几年,对东南欧国家的经济实行控制,一直是德国对外经济政策的主要目标之一。到1939年,德国通过缔结双边贸易协定、建立票据交换制度和其他种种措施,已经很顺利地不仅在这些国家的对外贸易中占了统治的地位,而且还在生产方面促使这些国家转而生产那些一旦打仗,可能对德国最为有用的商品,例如纺织纤维和油料种子。(43)战争的爆发和1940年夏季以后德国的敌人对欧洲大陆的封锁,大大地加强了德国同其邻国——不仅是东南欧各国,而且还有剩下的中立国家——进行通商谈判的地位。在某些主要的原料和制成品方面,德国和在它控制下的国家成了惟一的供应者。这方面最重要的实例大概就是燃煤了。在海外的供应被切断以后,德国,加上已并入它版图的那些国家,成了在燃煤的储存量方面远远超过本身需要的惟一国家。与此相反,像意大利、瑞典、瑞士这些国家,就完全或主要依靠进口。为了获得维持经济生活所必需的燃煤,它们在不同程度上被迫提供德国为维持作战所需要的那类产品作为交换。(44)

    在卫星国,在纳粹扶植的所谓“独立”国斯洛伐克和克罗地亚,德国积极参与当地的企业,从而加强了通过操纵贸易关系而进行的控制。例如,在斯洛伐克,许多比较重要的工、商、金融企业都为德国人所拥有,而玻璃工业和水泥工业则由相应的德国卡特尔加以控制。在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德国资本的渗入也很可观。的确,在轴心国出于军事上的原因派兵占领东南欧大部分地区前不久,德国对卫星国和“独立”国家控制的程度就已经几乎是全面的了。


    (1) 关于全国农业协会各项活动的叙述,见下文,原著第209页以后。

    (2) 克尔纳的证词,1946年3月12日〔《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9卷,第152—154页和第160—161页〕。

    (3) 《法令公报》,1936年,第1部分,第887页;《纳粹的阴谋与侵略》,第4卷,第499页。

    (4) 例如,见戈林在1946年3月14日受审时的供述(《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9卷,第282页)。

    (5) 关于这场争论的证据,见同上书,第5卷,第143—146页和沙赫特:《清算希特勒》,第18—20页。1937年7月7日,有人提出一项解决这场争论的建议,但是并没有导致任何结果。“我(戈林)作为四年计划的总负责人,沙赫特先生作为经济部长兼国家银行总裁,我们两人对于德国的经济都能施加很大的影响。由于沙赫特先生也具有很强的个性,并且强烈地意识到他的立场,而我也同样无意于不露锋芒,不论我们是不是朋友,我们都禁不住会由于权限的问题而意见相左,结果我们总得有个人向对方让步。”(《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9卷,第448页)

    (6) 对戈林的审讯,1946年3月14日(同上书,第282—283页)。

    (7) 据丰克说,沙赫特原来是战时经济全权代表,而他丰克则只是经济事务全权代表(同上书,第13卷,第105页)。

    (8)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13卷,第100—101页。

    (9) 同上书,第9卷,第382—383页。

    (10) 例如,见对波塞的审讯,同上书,第8卷,第158页曾提及。

    (11) 美国战略事务局,研究与分析组:《民政手册:德国:2T节,政府与行政管理:纳粹德国的经济管制》(U.S.A., Office of Strategic Services, Research and Analysis Branch: Civil Affairs Handbook: Germany: Section 2T, Government and Administration: Economic Controls in Nazi Germany),第31页〔以后简称《纳粹德国的经济管制》〕。

    (12) 同上书,第32页。

    (13) 《纳粹德国的经济管制》,第32页。

    (14) 见对丰克的审讯,1946年5月6日(《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13卷,第106页)。

    (15) 关于丰克作为经济事务全权代表是否毫无实权这一问题,似乎还有一点可疑:例如,见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部1938年4月27日下达给L部门的信件〔《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36卷,第275—278页(270-EC)〕。

    (16) 见对丰克的审讯,1946年5月6日(同上书,第13卷,第105页)。

    (17) 详情见下文,原著第227—230页。

    (18) 关于施佩尔所采取的措施的详细情节,见下文,原著第190—193页。

    (19) 见下文,原著第237页注①(即本书第299页注①。——译者)。

    (20)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16卷,第432页。

    (21) 施佩尔于1943年春季承担起海军军备生产的责任,但是到1944年8月才承担起空军军备生产的责任。

    (22) 希特勒1943年9月21日的指令(《纳粹德国的经济管制》,第1页)。

    (23) 戈林的地位那时已软弱得多。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对于元首的主要影响——如果我可以提一下对于元首的影响的话——是在1941年底或1942年初以前,那时对之起主要影响的是我。后来,我的影响逐渐减退,直到1943年。从1943年起,我的影响急剧地减退了。”(《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9卷,第614页)

    (24) 《法令公报》,1943年,第1部分,第529页;《纳粹的阴谋与侵略》,第4卷,第721—722页(2092-PS);《文件,1939—1946年》(皇家国际事务学会),第2卷:《希特勒的欧洲》,第52页。

    (25) 见下文,原著第177页以后。

    (26) 这包括东方信托总局、中央电业局(隶属于四年计划办公室)以及德国票据交换所(隶属于经济部)这些机构。

    (27) 见上文,原著第175页。

    (28) 这种部队在进占苏台德区时首次使用:见托马斯将军:《德国战时和军备经济史的基本事实》(General Thomas: Basic Facts for A History of German War and Armaments Economy),《纳粹的阴谋与侵略》,第4卷,第1072—1073页(2353-PS)曾引证。

    (29)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38卷,第536—548页(183-RF);英译文,同上书,第6卷,第11—12页。

    (30) 依法已被并入德国的地区(所谓eingegliederte Gebiete)有:但泽—西普鲁士,瓦尔塔兰,欧本、马尔梅迪与莫雷斯纳。最终可能预定要并入的地区(即,由民政长官管辖的地区)有:卢森堡、阿尔萨斯、洛林、上卡尔尼奥拉、下斯蒂里亚和比亚利斯托克。关于上述各地在宪法上地位的讨论,见上文,原著第92—93页。

    (31) 见上文,原著第93—95页。

    (32) 《法令公报》,1939年,第1部分,第485页;《纳粹的阴谋与侵略》,第8卷,第404—406页(051-TC);《文件,1939—1946年》(皇家国际事务学会),第1卷,第62—65页。

    (33) 关于戈林1939年10月19日的指令,见下文,原著第195—196页和第552页。

    (34) 美国战略事务局,研究与分析组:《德国在欧洲的军政府:总督辖区》(U.S.A., Office of Strategic Services, Research and Analysis Branch: German Military Government over Europe: The General Government),1945年,油印本,第28页。

    (35) 这些地区是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白俄罗斯和乌克兰(见上文,原著第95页)。

    (36) 关于德国经济政策在奥斯兰实施情况的简短叙述,见下文,原著第570—572页。

    (37) 诺伊巴赫尔在纽伦堡作证时自称是“奥地利最主要的经济领袖之一”。他担任过奥地利国家银行执行董事、奥地利关税附属委员会委员,以及营造业和建筑材料工业中一个大规模联营企业的董事等职(参阅《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11卷,第428页)。

    (38) 弗朗茨·诺伊豪森从30年代初期起就居住在南斯拉夫,先是作为德国旅行社的社长,后来作为纳粹党的正式代表和总领事。他曾积极地从事于德国人战前所推行的对巴尔干各国的经济渗透。他的首席经济顾问卡尔·格蒙德也是曾在南斯拉夫居住多年的德侨,并从1934年起同诺伊豪森一起在旅行社共事〔美国对外经济管理局:《民政知识指南:德国渗入塞尔维亚的社团股份》(U.S.A., Foreign Economic Administration: Civil Affairs Information Guide, German Penetration of Corporate Holdings in Serbia),华盛顿,美国政府印刷局,1944年版,第2页〕。

    (39) 这类地区是挪威、丹麦、比利时、荷兰、法国(1942年11月起全部被占领),以及1943年9月以后的意大利北部。

    (40) 见下文,原著第200页。

    (41) 荷兰中央统计局:《1940—1945年战争时期的经济社会史》(The Netherlands, Centraal Bureau voor de Statistiek: Economische en sociale kroniek der oorlogsjaren 1940—1945),乌得勒支,德·哈恩,1947年版,第211—227页。

    (42) 路易·博丹:《德国占领下的法国经济概况》(Louis Baudin: Esquisse de l'économie française sous l'occupation allémande),巴黎,政治、经济、社会丛书,梅迪西书局,1945年版,第28—41页。

    (43) 详情见皇家国际事务学会:《东南欧概况》(Royal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South-Eastern Europe: A Brief Survey),新闻处文件(Information Department Papers),第26号(伦敦,牛津大学出版社为皇家国际事务学会出版,1940年版),第114—122页。

    (44) 参阅下文,原著第317—324页关于意大利—德国经济关系的叙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