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讲

一、情感

迄今为止,我们所关注的心理现象已经在一个复杂的过程中呈现了一些阶段。我们已经发现,在正常的发展过程中,观念(ideas)来源于感觉(sensations),两者同样具有一个单一的目标——认识外部世界。但是,我们有意忽略了我们心理生活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实际上,我们从来没有发现过这样一种心理,它可以在理解事物时不带有欢乐或悲伤,并且以绝对无所谓的心情去沉思各种事物。在认识事物时,我们感到自己被事物所吸引或排斥,或者被激励去按照事物的性质采取某种行动。因此,我们可以理解并不包含在观念形成过程中而是在“情感”(feeling)和“意志”(will)两个术语之下的一切现象。情感的意动(conation)始终伴随着我们的感觉和观念,它们决定我们的活动,而且,主要由于情感和意动,使我们的心理生活接受了它的偏见(bias),并烙上了个性的印记。

情感和意志是密切地关联着的,两者都与观念相联系。这些过程之间的分离只有在心理抽象(psychological abstraction)中才会存在,而在现实生活中是没有任何基础的。情感过渡到冲动(impulse),冲动过渡到随意活动(voluntary action),而随意活动则与那些为我们提供观念的物体有关。

在日常语言中,我们把“feeling”一词用于不同的含义。我们把饥饿和口渴称做“feeling”;我们把爱和恨,欢乐和悲伤,希望和焦虑都称做“feeling”;我们谈论我们对善和丑的“感受”也用“feeling”,甚至在表示某件事是真实的,或者是可尊敬的,或者是有道德的时,也用“feeling”。那么,我们如何去正确判断在同一概念(concept)下产生的这些心理过程呢?这些心理过程在性质上有着明显的歧义,而且属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它可能仅仅出于偶然,语言可能将同样的名称用于完全不同的现象上去。或者,它可能是有目的的,也许这些过程拥有某种共同的东西,尽管它们之间存在各种歧义。

事实上,一切“feeling”有一点是一致的,尽管它们可能在其他方面有所不同:它们都意指情感主体(feeling subject)的一种状况,自我的感情(affection)或活动。情感总是主观的,而观念则总是具有客观的关系。甚至当观念问题成为我们意识过程的某个问题时,它也被认为是客观的。因此,人们将“情感的感觉”(sense of feeling)这个术语用于这样一种意义,即它们的印象十分明显地与愉快和不愉快的主观状态相联系。不管语言在称呼欢乐和烦恼,爱和恨方面意指什么,“情感”始终被理解为独特的主观状态,而不是我们身外物体的特性。

人们有时候试图限定“情感”这个术语的含义,原因在于“情感”这个题目下面所理解的一些过程具有不同的特征。尤其是人们根据心理学观点认为有必要在“情感”类别中把所有那些与感觉直接联系的主观的兴奋状态(subjective excitations)都勾销掉。据说,饥饿、口渴、身体疼痛、一般的触摸印象等都是感觉,它们伴随着神经系统中的物理过程。但是,情感是一种纯粹的心理状态。因此,这个术语应该被仅限于这样一种心理状态,它不受躯体感情(bodily affections)的支配,并单独产生自观念之间某种交互的活动(reciprocal action)。可是,一旦我们放弃了情感与愉悦—痛苦等主观状态的关系,或者放弃了某对相似的主观对立物的关系,我们便没有理由将感情的状态统一到一个共同的类别。另一方面,如果我们保留这种分类原则,我们便无法从“情感”中将伴随着简单感觉的感官情感(sense-feelings)排除出去。将同一个简单的过程既称做感觉又称做情感看来是相当困难的。但是,人们已经忘记,欢乐和悲伤,希望和焦虑,以及所有其他的“情感”实际上都是心理状态,只有当它们涉及情感的主体(feeling subject)时才是感情的;而在其他一些方面,它们则依靠观念(人们总是在客观上认为观念是完全缺乏情感的)。唯一的差别是,在这些更为复杂的情感的事例中,我们给情感赋予一种更大的价值,从而为它的每一种特定形式提供一个独立的名称。一种十分复杂的观念联合可能会引起一种简单的和一致的情感。因此,我们倾向于用主观的结果(情感)来替代那些形形色色的和复杂的过程,这些过程充当了情感的客观背景。在简单的感官情感情形中,则不需要这样做。它的客观基础是一种感觉,这种感觉与感官情感同样简单,而且根据它与一个外部物体的关系而更容易被分辨出来。

如果情感的特征仅仅表现在它与情感主体的关系上,那么很显然它与感觉或观念之间的区别不可能是原始的。简单的感官情感包含在感觉之中,如果说“我们最初只有一些感觉”的说法是不正确的,那么要是说“唯有情感才是原始的”也一样不正确。最终的事实是,我们感觉到和体验到。情感和感觉的逻辑分离只有在我们对主体和客体作出区分以后才会产生。然后,基本的感觉过程才被分解为一种主观因素(情感)和一种客观因素(感觉)。因此,情感可以用此方式被考虑为感觉本身不可分割的要素。而且,由于这个原因,它也被称为“感觉的感情色调”(affective tone of sensation)。

由于本论稿的目的是一般地描述我们心理生活的基本要素(也即在处理这些基本要素在意识中的联结以前进行描述),描述这种联结引起的复合过程(complex processes),因此,对我们来说,在这里最好把我们的注意力限制在感官情感方面。它们所依赖的条件的简单性使得我们对它们的考察变得容易,而无须详细涉及它们在意识中的联结。由于同样的原因,它们将为我们提供最有效的帮助,以便我们努力理解情感的一般性质及其与意志的关系。但是,我们也将偶尔对高级情感(higher feelings)予以粗略一瞥——尤其是理智感和审美感。这些情感对有些问题能提供更加明确的答案,因为它们涉及更加复杂的联合。

二、感官情感

有些感官(sense-organs)需要相当强度的刺激才能产生一种拥有相当强度的感官情感。这种情形对眼睛和耳朵来说尤其正确。看来,一种适度的视觉或听觉刺激除了产生客观的感觉以外不会产生任何东西,例如,一种适度的光线印象(light-impression)仅仅涉及外部照明的物体。但是,必须承认,认真的内省(introspection)能使我们甚至在由微弱的视觉刺激和听觉刺激所产生的感觉中认识到某种感情的色调。尤其是当提供的印象并不直接涉及具有清晰明确的界线的外部物体时,我们注意到这种情况。因此,不同的光谱颜色——红、绿、蓝,等等——还有白色和黑色,如果带有哪怕是微弱的情感,便都有了特征;而每一种音乐的乐音也伴随着一种感情色调,在每一种情形里,它由色调音高和乐音特性决定。但是,这些情感的强度是很弱的。然而,它们的重要性由于下列事实而增加,即它们作为强化的成分进入审美感(aesthetic feelings)中去,审美感是更为精制的感情状态,它与整个观念复合体联结着。另一方面,令人目眩的光线或震耳欲聋的声音将直接引起痛苦的情感,在它后面,感觉的客观意义会消失得无影无踪。这些强度的刺激干扰了器官的正常功能,因此,正是这种主观因素在意识中占据支配地位。

皮肤感觉只要不是疼痛的话,通常也完全涉及外部印象(external impressions)。但是,某些刺激尽管实际上是触觉的,却产生了具有非常强烈的感情色彩的感觉。强度相当微弱的刺激,仅轻微地触及皮肤的表面,引起了瘙痒感。这两种感觉也会独立地产生外部印象。它们的特征是效果扩散(diffusion of effect)的倾向。发生这种情况的机制可能在于微弱的触觉刺激唤起了直接位于皮下的非横纹肌(unstriated muscles)的反射活动,皮肤运动是由于这种皮下非横纹肌的作用而产生的。当这些皮下非横纹肌收缩时,我们还会获得特定的伴随着哆嗦的肌肉感觉(muscle-sensation),这就容易与瘙痒感觉结合起来。皮下肌肉的这种反射刺激经常扩展到其他的肌肉群,而且,当兴奋性(excitability)很强烈时,可能导致反射痉挛(reflex convulsions),使有机体精疲力竭。

相当低的温度也会产生类似的结果。如果我们让轻微强度的冷刺激作用于皮肤,我们首先产生冷的感觉——也就是说,冷作为皮肤器官兴奋性条件中的一种选择而被感知——于是较小的皮肤肌肉发生反射性兴奋,从而引起了哆嗦的感觉。同样的结果也可以由于内部原因(internal causes)的活动而引起,例如发生突然的热度丧失,从而导致皮肤的寒冷感觉。这种情况发生在发烧时的寒战中,寒战的效果由于皮下肌肉异常的反射兴奋性而被大大增强。最终,很高或很低的温度都产生了像十分强烈的压力刺激一样的结果:它们并不产生热的或冷的感觉,而只是厉害的疼痛感觉。恰恰是这种疼痛的性质,使它的特征始终如一地存在着:一种刺痛,一种折磨人的挤压,酷热和奇冷都引起了同样强烈的感情性质的疼痛。

可是,对于嗅觉和味觉(smell and taste)的印象来说,情况便有所不同。甚至在低强度的情况下,这些嗅觉和味觉的印象也总是伴随着明显的愉快感和不愉快感。而且,这种情感与感觉如此紧密地融合在一起,以至于使人认为两者即便暂时地分离也是不可能的。唯有有些印象相对来说摆脱了情感的影响这一事实才会使我们相信,情感的强度和性质有赖于感觉之外的其他条件。也许,几乎没有必要指出,嗅觉和味觉的强烈的感情色彩对我们的物质生活来说是多么的重要。这里,我们可以说,愉快感和疼痛感比起任何其他的感觉来更易充当印象的主观指标(对于有些印象我们应当追求,对于另一些印象则应该避免)。当然,这些指标偶尔会使我们误入歧途。但是,天然的正常的情感对刺激的有益特性或有害特性的适应,总的说来是特别完整的。

可是,身体表面的兴奋性感觉并不构成感官情感的唯一材料。还有大量的感觉并非由外部印象所引起,并不意味着对外部物体的理解,而是可能在所有其他方面与来自感官本身的感觉进行协调。对于这组感觉来说,首先是肌肉感觉,这在我们探讨知觉的过程时已经作过描述。适度的肌肉锻炼与独特的愉悦感或多或少相互联系着。而疲惫、过度用力或肌肉的病理状态不仅改变了肌肉感觉的性质,而且还伴随着一种强烈的不愉快感。其次,属于这类感觉的还有来自各种人体组织和器官的感觉。一般说来,它们的强度较轻微,从而容易被忽略。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尤其在特定的器官或组织处于病理状态的情况下,它们可能变得如此强烈,以至于与此有关系的情感几乎完全支配了意识,这些感觉只有当它们处于最高的强度时,才能为我们所熟悉,也就是说,当它们变得疼痛时,才能为我们所熟悉。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疼痛的感情特征在每种情形里基本上是相同的。由于该原因,器官情感(organic feelings)的特定差异一般说来难以为我们所觉察。可是,观察表明,这种特定的差异实际上还是存在的。我们的语言借助不同的术语去表示来自不同器官的疼痛。我们谈到骨头里面有着“刀刺般”的疼痛和“啃咬般”的疼痛,多孔浆膜(porous serous membranes)中的“刺痛”,以及黏膜中的“烧灼样”疼痛。这里,像在外部感官中一样,疼痛仅仅是强度上升至最高程度的感觉。而且,有赖于器官结构(structure of the organ)的疼痛特性在纯粹的感觉中被预料的程度。这种现象尤其可在间歇性疼痛(intermittent pains)中注意到。有时,出现的感觉不能称为疼痛感觉。在这些间歇期中,赋予疼痛以特征的特定的感觉色彩通常一点不受影响。

由此可见,我们可以认为来自人体组织和器官的这些感觉与那些来自特定感官的感觉在价值上是相等的。然而,后者的这些感觉获得了支配地位,它们的重要性是逐渐通过观念的发展而获得的。大量的器官感觉直到它们在某种特定情形里的异常强度对有机体而言产生了某些重要变化以后才会引起人们的注意,期间,意识被迫考虑这些重要的变化。那就是说,感觉原先是作为未分化(undifferentiated)的情况而发生的,现在却被分成特定感官的感觉[sensations of special sense(相对而言不受感情色彩的控制)]和器官感觉[organic sensations(在感情色调方面强烈)],后一组感觉有着逐步从意识中消失的倾向。于是,儿童的整个生活和活动由官能情感所决定。然而,随着大脑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它逐渐摆脱感官情感的控制,并在永久地压抑较弱的感官情感方面可以测量到更大的成功,至少是暂时屈服于较强的感官情感。唯一的例外是疑病症患者(hypochondriac),他们热衷于观察自己的身体症状和病情。通过焦虑地详述所有那些未被正常的意识所注意到的微弱感觉,他便在理解自己的感官情感方面得到了大量的训练。因此,内科医生常常会嘲笑他们的“疼痛”和“刺痛”不过是错觉。但是,一般说来它们是完全真实的。疑病症患者的变态之处并不在于他对一些原本不存在的情感的知觉,而是他清楚地感知了这些情感,并且焦虑地对此作出反应;与此相反,正常人对这些情感通常是不加注意的。

饥饿、口渴和呼吸短促等感觉也属于特殊的器官情感(organic feelings)。它们也与在明确的间隔期间用适当强度来正常重现的那些感觉相联系,但是如果这些感觉的要求得不到满足,它们将在感情强度方面越来越增强。饥饿、口渴和呼吸都是躯体中央引起的感觉,但是却在外周得到定位——口渴定位于腭和喉部的黏膜;饥饿定位于胃;呼吸感觉定位于呼吸器官,尤其是胸部肌肉,它促进了呼吸过程。

三、共同情感和其他完整的情感

我们躯体舒服或不舒服的一般状况有赖于始终存在着的大量的器官感觉,但是以不同程度的感情强度表现出来。在一特定时刻,作用于意识的整个情感称为共同情感(common feeling)。这个定义是按照同时呈现的无论何种性质的器官情感之和而界定的。但是,这个定义忽视了下述事实,即我们的情感状态在质量上始终是单一的。我们不会同时为若干分叉的和独立的情感所驱动,这些情感联合起来以形成一个具有明确的质量和强度的情感特征。在特定时刻,我们感到“健康良好”或“身体有病”,或者淡漠。如果我们在谈到我们一般的身体状况时说我们觉得“舒服”或“有病”,这始终可以通过内省得到证明,即我们一直在将“连续的”情感联合成单一的判断。可是,这仅仅是对我们的情感予以反映的结果。至于这种融合,情感本身并不提供。

看来这种情感的统一是与我们意识的观念统一相对应的。在特定时刻,由外部刺激和内部刺激引起的感觉并不作为一种乱糟糟的印象而被感知,相反,这些感觉联合起来以形成观念,然后这些观念彼此进入空间和时间的关系之中。所有这些特定的情感以同样方式联合成一个完整的情感,每一种情感作为组成因素进入这一完整的情感之中。但是,这种类推不可能深入进行下去,因为在这两种过程之间存在一个重要的差别。我们可以证明一种观念是能够分解成一些感觉的复合过程。一种复合的乐音,以及一种视觉的物体都是单一的心理事实,但却不是简单的心理事实。我们可以将它们中的每一种分解成若干简单的感觉要素。不过,在内省中没有任何情感可以进行这样的分解,不管它像感官情感那样与一种单一的感觉联结着,还是像基本的审美感、理智感和道德感一样与一组复杂的观念联结着。

情感的这种单一性(与其主观特征在一起,使得我们不可能在每种情况下都把它归属于外部事物,正如我们用感觉和观念所做的那样)无疑是“模糊性”(obscurity)的原因,这种模糊性一直得到强调,而且仅存在于感情特性的难以界定的本质之中。正是由于这种“模糊性”,使得我们试图用列举情感产生的客观条件去取代这种难以界定的情况,同时也使我们通过对情感出现时所呈示的观念之间获得的关系进行描述去取代这种难以界定的情况。这些做法是可供我们调遣的唯一手段,以便在其他人中间也产生类似于我们在特定环境中体验过的那些情感。只要我们不把它们误认为是情感本身的解释,它们可证明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心理学已经一再陷入这种错误中去。也就是说,心理学通过对情感赖以产生和相伴的那些观念进行反映而来“解释”情感。感官情感已被界定为我们躯体健康的深化或阻抑,或者甚至被界定为对感官刺激的效用或危险的直接认识。据说,审美感存在于明确的数学比例的观念之中,而道德感则存在于对我们行为结果的有益性或有害性的反映之中,如此等等。我们暂且不去考虑由于其他原因而对这些理论的异议,我们发现由于下述的考虑而推翻了所有这些理论:情感本身不是一种智力过程,尽管它始终与智力过程相联系。

每种情感从性质上说都是简单的和不可分解的心理状态。当然,这个事实并不排斥以下的可能性,即在意识中会同时存在若干情感。这些同时存在的情感总会与具有统一特征的整体情感结合,从而不能简单地被认为是原先特定情感的总和。动摇不定的情感(oscillatory feeling)和不一致的情感(discordant feeling)也许是这些复杂的情感状态中最具有启发性的例子了。在动摇不定的情感中,相互对立的情感以迅速的相继性彼此交替。但是,还存在着一个感情阶段接着另一个感情阶段的连续更改,结果具有自身特征的一种新情感随着原先变化着的情感而产生。当然,新情感的特征有赖于原先情感的特性,不过,新情感不能被分解成那些原来的情感。它的强度始终变化着,以至于一会儿是原先的情感,一会儿又是这种新的持久的情感(它具有情感动摇的特征,在意识中占支配地位)。情感的不一致性直接来自情感的动摇不定,如果非常迅速地进行,而且相继的情感本身强烈地对立时,情感的不一致便产生了。我们从搔痒的感官情感中得到了这种例子,并从怀疑的智力情感(intellectual feelings)中也得到了这种例子。而两种乐音的不和谐可以用来作为基本的审美感领域的例证。

人们声称,怀疑是默许和反感的复合情感,这确实是对构成整个心理过程的交替的情感状态(alternating affective states)的真实描述。但是,除此以外,看来还存在一种作为结果的整体情感,这种整体情感直接与情绪状况中的分歧(dissension)相对应。也有可能在怀疑的一些时刻,不论是默许的情感还是反感的情感都不存在于意识之中。这些时刻拥有独一无二的情感特征,这种情感特征看来难以分解成不时取代着它的其他两种情感的任何一种;但是,这种情感特征也可能继续与其他两种情感同时并存。因此,在这样的时刻中,存在着三种情感——默许的情感,反感的情感,以及由这两种情感产生的整体情感,它们之间在性质上有所不同。

怀疑始终涉及两种情感之间强烈的对立。在搔痒的情感和不和谐的情感中(它们在形式上作为“不一致的”情感与怀疑相联系),尽管它们的观念联结是完全不同的,但是情感状态却更加一致。在瘙痒中,由于一种连续的微弱的皮肤刺激,我们能清楚地区分两种原先的情感(其中任何一种情感都可能随时占据支配地位)——一种是愉悦感,看来它与肌肉感觉所引起的反射联系着,对于这种所谓的肌肉感觉来说,例如膈肌(diaphragm)的感觉就属于此种类型。如果瘙痒是轻微的话,那么刺激的直接效果以及由此产生的愉悦感便会显得十分突出;如果瘙痒是更加强烈的,那么反射和效果以及由此产生的不愉悦感就会占上风。瘙痒的特定的整体情感是这两种情感产生的结果。当这两种对立的因素接近于相等的强度时,它们可以特别清晰地被感知。不过,一般说来,作为这两种因素的强度的一种结果,瘙痒中的整体情感是强度相对较弱的情感。这种相对的情况也适用于两种乐音的不一致,当我们能够从整个不一致的情感中区分出与分离的乐音相联结的情感时,就发生了上述情况。随着这种不一致的逐渐增强,整体情感也就在由分离的乐音所引起的情感中占了上风。

于是,我们发现整体情感是由特定情感的联合而引起,但是,它们构成了具有明确性质的新的和简单的情感,这种整体的情感与它们的组成成分有明显的不同。很明显,共同情感必须被认为是属于这组情感的。我们运用共同情感这个术语并非意指特定时刻里存在于意识中的杂乱无章的零碎情感,而是意指由这些杂乱无章的零碎情感引起的一种新情感,这种新情感的性质借助于这些杂乱无章的零碎情感来确立。各种分离的情感之和结合成一个复杂的整体,它的倾向在组合的整体情感(resultant total feeling)中找到了反映。类似的整体情感以及与此相伴随的特定的情感构成了“高级的”理智感、审美感和道德感。在所有这些情形里,每种特定情感和每种整体情感都有它们自己的特性,依靠这种特征,它们处于与其他情感的一致和不一致的关系之中,尽管它们不能被分解为这些其他的情感。那种认为整个情感世界是由基本的情感之和构成的——也许是由性质上几乎一致的感官情感构成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情感的基本特征,尤其是高级情感的基本特征,具有一种相当丰富的性质。新的性质产生自同时发生的情感的相互影响,产生自先行情感性质在目前状态中的参与。对此,我们还需要补充的是,当情感所处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情感的价值也随之而增加着,因为正是这些关系决定了任何特定情感对我们整个心理生活的影响。

四、情感与观念的关系

最后,整体情感的存在,尤其是反映一种动摇不定的情感状态或不一致情感状态的情感的存在,把我们引向了一个重要的事实,如果不提一下这个重要事实的话,那么我们关于情感的陈述,特别是关于组合的情感之起源的陈述,将是不完整的。我们主要把情感看做是伴随着观念的一个过程。由于我们迄今为止已经谈论了观念的分解,它们也必然会成为我们调查情感的出发点。但是,观念不是唯一的心理过程,即使我们从情感中以及与情感相联系的其他主观过程中进行了抽象。所有发生在特定观念内容中的变化也是具有特定速度和发生方式等特征的心理过程,而且,像观念本身一样,是与情感相联系的。因此,即使从一种客观观察的立场出发(这种客观观察只考虑心理的观念方面,而不考虑心理的情感方面),我们也必须把变化的观念与观念内容的变化过程区别开来。对这些变化的内省有时也称做“观念的形成”(ideation)。例如,我们被告知“形成”某种变化的“观念”,也即一种内容正在显露或消失,或者一些内容正在以较快或较慢的速度通过意识。几乎无须提出,实际上我们在这里并非处理两种不同的事情——观念和观念的条件与安排中的变化。物体的类比及其位置的变化通常被认为是完全使人误入歧途的。正如你们所了解的那样,观念本身并非不变的物体,而是过程(processes)和发生的事情(occurrences),它们的存在必然与发生在它们中间的变化密切地联系着。例如,如果一种观念消失了,那就意味着我们称之为一种观念的心理过程也随之不再存在。因此,当我们谈到“与情感联系着的观念”时,我们的语言至少易受曲解。我们应当说,一切观念的过程,不论它们的本质是什么,不论它们构成了一种关于外部物体的观念,还是构成了该观念中某种内部的变化,它们同时也是情感的过程。情感的不一致为这一观点提供了明显的证据:在怀疑中和在不和谐中,最终的情感很大程度上是由观念的独特交替来决定的,而不是由观念本身的性质来决定的。尤其是整体情感基本上总是有赖于观念的交替和连续的某种特性。我们将在考虑情绪(emotions)问题时再回到这个论点上来。对于情绪来说,整体情感是它的重要组成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