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讲
一、情感与意志的关系;冲动和欲望
在前面的讨论中,我们把下述事实作为我们的出发点,也即意识的感情方面(affective side of consciousness)在任何时刻似乎都表现出一种单一的相互联结(interconnection),这种联结与它的观念内容所呈现的联结颇为相似。但是,进一步的调查使我们深信,意识的感情统一(affective unity of consciousness)在一些重要方面不同于它的观念统一。后者表现为外部的(external),也就是指特定观念被联合成一个整体,主要是由于这些特定观念彼此之间所处的空间关系,而不是该整体的各个组成成分必然地被带入任何内在关系之中。可是,在情感(feeling)中,情况就颇为不同。确实,有些性质上不同的情感可能同时存在,但是它们始终会产生一种整体情感(total feeling),这种整体情感赋予分离的情感(separate feelings)以一种内在的一致性。
如果我们更为密切地考察情感(feeling)与意志(will)的联结(这个题目我们已经以一般的方式在上一讲开头时提到过了),我们便会透彻地理解这种情感的内在统一。情感与意志的这种联结可以从两个观点来考虑。首先,情感可以看做赋予意志的一种心理状态。愉快的情感和不愉快的情感倾向于引导意志的过程,而不管它们是否转化成实际的意志(这种实际的意志是由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决定的)。但是,如果没有这种转化的能力,那么可供替换的东西便不可能存在。其次,意志是一种内部过程,与其他心理活动有所区别,因为我们意识到明确的动机(motive)。可是,动机始终伴随着情感,而情感在我们看来进一步表现为动机的要素,这种动机包含着行动的真正原因。如果没有情感提供的兴奋,我们将不会有意于任何东西。用完全无所谓的态度去看待事物,把它们视作“纯粹的智力”,就不可能借此唤起意志或行动。因此,情感以意志为先决条件,使情感成为意志的情感。在一个具体的随意活动(voluntary action)中,两者不是不同的过程,而是同一种过程的部分现象(part-phenomena),它始于感情的兴奋,并转化成意志的活动。然而,常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即这一系列的终期是需要的:一种情感的强度(intensity)可能变弱,或者它可能为另一种情感所置换,而不导致一种意志活动。因此,我们可以将情感分为两组——形成随意活动及组成部分的情感和产生不出任何明确意志的情感。后一种情感又包含了不同的程度。如果主观条件仅仅是一种愉快的或不愉快的心境(mood),那么我们便只谈论情感本身。当我们为这种情感增添一种朝着意志结果的明确倾向时,我们便给这种内部过程冠以一种努力(effort)或冲动(impulse)的名称。如果在这种努力中我们还进一步意识到某种阻碍(它阻止这种努力直接转化成意志),我们便称它为欲望(desire)。
二、意志的发展
正是在这种情感和意志的学说中,而不是在其他任何地方,心理学仍被陈旧的官能理论(old faculty theory)束缚着。由此,心理学往往采用了一种极为错误的观点,也即紧密联系的部分过程(intimately connected part-processes)的观点,把每个组成成分看做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整体,它可以偶然地,而不是必然地,对其他的组成成分发生影响。这样,情感被认为是与意志相脱离的,欲望也被作为一个独立的过程来处理,有时发现它与情感相联系。此外,冲动作为模糊的欲望与欲望本身相对立,在这模糊的欲望中,主体并不意识到所追求的客体;或者它也许作为一种低级的欲望,专指感官的需要(needs of sense)。这便是为什么许多心理学家认为冲动仅仅存在于动物中间的原因。最后,这些过程进一步被意志的假说所补充,意志作为一种完全新的和独立的官能,它的功能是在各种欲望的客体中作出选择,或者在某种情况下按照纯粹的理智动机(intellectual motives)而行动,并与冲动和欲望相对立。也就是说,根据这种理论,意志存在于自由选择(free choice)的能力之中。在这个意义上说,选择是以在各种意欲获得的客体之间作出决定的可能性为先决条件的,甚至是以在纯粹理性考虑的基础上反对意欲获得的客体的可能性为先决条件的。因此,人们可以假设,欲望是先于意志的一个条件,至少在许多情形里,后者只是行动中的欲望得以实现而已。
我们必须指出,这种理论从头到尾是纯粹虚构的。它从每一种可能的来源中采择它的事实,而不是从公正的内省(introspection)中去采择它的事实。情感被该理论说成是受意志控制的。冲动不是一种可以与意志相区别的过程,而且与意志多少有些对立,欲望不是意志的一贯前提,而是仅仅出现在意识中的一个过程,是在某些随意活动的障碍阻止意志本身实现时出现在意识中的一个过程。最后,把意志界定为选择能力,致使一开头便不可能对意志作出任何解释。这样一种能力把意志作为它的先决条件。如果没有选择(也即直接由内部动机来决定)我们便无法做我们想做的事情的话,那么包括选择的意志将必然成为不可能的事情。
这种把意志和选择混淆在一起的做法导致了另一种错误。意志被假定为由各种非随意的活动(involuntary activities)所引起。一般说来,这种观点专门用于外部的随意活动,许多心理学家认为这些外部的随意活动是唯一的随意活动。据说,不论是人类的躯体还是动物的躯体,在出现意志之前,原本都是具有不同特征的反射活动的所在地。这些反射活动大多是有目的的,根据目的论(teleological)的观点,感官与中枢器官中的运动纤维联结起来,于是,引起疼痛的一种刺激将产生防御的反射活动(reflex movement of defence),从而导致刺激的消除。它还被进一步假设,由于大脑感知到这些反射反应的目的性,因而使从中产生的思维有可能从事类似的运动,达到同样的有目的的结果。这样一来,当刺激在下一次临近时,大脑便会警觉起来以实施其防御运动,从而在刺激有可能产生任何痛苦的结果之前便被去除掉。这种反射最显著的结果是关于位移(locomotion)的结果。也许会发生这样的事情,身体会突然跳将起来,以便对一种强烈的反射刺激作出反应。“我想出来了!”大脑对自己说。“当这种不尽如人意的刺激被清除时,为什么我不该使身体跳起来呢?”但是,当意志一旦发现它的随意肌(voluntary muscles)使它能做它想做的差不多任何事情时,意志便成了主人,而不仅仅是反射了。反射具有它的作用,它被限于绝对需要的范围内。
当然,你们不会发现这种描述与那些论述反射运动导致随意活动的著作中提供的描述相符合,但是,它们实际上是没有什么差别的。你们甚至会发现这样的表述,如“大脑注意到这一点和那一点”,或者“大脑现在随意地实施运动,它原先观察到这些运动在身体里是不随意地产生的”。而且,确实没有任何理由去假设为什么大脑不该以这种方式去行动,如果它真的像这些作者显而易见地假设的那样是一种“纯粹的智力”,或者在占据它的闲暇时间里它只有少量的情感可供支配。
但是,当我们不带任何偏见地去注视这个问题的时候(不去深入研究观察到的事实,其中的概念和反映只存在于我们自己的头脑中),这个问题还假定了一个不同的方面。首先,没有发现任何证据可以断言低等动物和出生才几天的婴儿仅仅是一些反射的机器(这种反射的机器只要我们一按弹簧便会以机械的确定性作出某些运动)。甚至那些明确属于动物王国的原生动物也提供了随意运动的确切证据。刚从蛋壳中孵出的小鸡所实施的一些运动至少大部分具有随意活动的性质。当然,没有人会否认,反射活动也可以从组织或结构更加复杂的动物身上观察到。我们自己也已经提到过眼睛的反射运动和触觉器官,以及它们可能在形成我们的空间知觉中所起的作用。然而,不该忘记,只有通过世代的演化过程中获得的一种组织(organization),方能使这些有目的的反射成为可能。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条件,它们不断改变着神经系统的结构,以便使那些运动(这些运动构成了它对外部刺激的机械反应)也能够尽可能地充分适应于促进有机体生活的直接目标,那么这些条件究竟是什么呢?对于这个问题,只有一个明智的回答。它存在于那些过程之中——这些过程在个体生活期间将有目的的反射形式和自主运动(automatic movements)传递到构成实践(practice)基础的过程中去。实践始终意味着这样一种活动,它起初是随意地实施的,然后逐渐变成反射的和自主的。因此,当儿童学会走路时,每一步的实施都伴随着相当大的意志努力。但是,过了一段时间,通过缓慢的进程,儿童便能够开始整个系列运动,而无须详细注意这些运动的实施。我们以同样方式学习弹奏钢琴,或者通过经常重复特定的和联结的活动而去实施其他复杂的手部运动,它们的结果是转化成一系列效果,一旦出现合适的冲动时,这些效果便以机械的肯定性彼此相随。在个体生命期间,由于这些实践运动的机械化缘故而导致的神经系统的改变,一定会像同样类型的其他东西的改变一样,在世代的过程中得到累积和强化。反射的目的性特征因而变得容易被理解,如果我们把它们当做导源于先前世代的随意活动的话;然而,与此相当,把它们视作意志发展出发点的观点未能对它们的存在和目的性作出解释,而且进一步与客观观察和主观观察的结果不一致——与客观观察的不一致表现在:对动物的观察,尤其是对动物生活低级形式的观察,从来没有证明该理论所假设的反射的原始特征。而与主观观察的不一致表现在:一种意志的决定怎样才能从纯粹的智力过程中产生,这仍然是完全不可理解的。内省表明,情感是意志的前提;但是,正如我们在上面看到的那样,情感和意志不可分,因为它始终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意味着对意志的某种倾向。
此外,该理论还热衷于“外部的”随意活动,并完全漠视以下的事实,即存在着一种内部意志,它只以意识过程的形式表明它自己。我们把我们的注意力有意地指向出现于我们视野中的任何物体,当我们在努力地回忆我们已经遗忘的一个词或一个事实时,我们清楚地意识到一种意志的努力。我们有意地把我们的思维转向不同的方向,以便挑选通过意识的若干观念(它们直接关系到当时我们思维的一般倾向)。要想让这些内部的随意过程从外部的随意活动中派生出来是完全不可能的。反之倒是正确的——每种外部的随意活动以内部意志为其先决条件。在我们有意地实施任何特定的运动以前,我们肯定已经作出了实施这种运动的决定。这种决定是一种内部的随意过程。这样说来,内部的随意活动在没有外部的随意活动情况下是可能发生的;但是,外部的活动却始终需要内部活动作为前提。
三、简单的和复杂的随意活动
由此可见,外部的随意活动以内部的随意过程作为它们的先决条件。而且,在各种可能的活动之间(这些活动通常被错误地认为是意志的本质),反射和选择以相似的方式暗示着简单的随意活动的预先存在(pre-existence)。在这些随意的活动中,某种明确的客体(不论它是某种外部的东西还是一种内部的观念)为意志所实施,而无须任何反射或选择。选择不过是一种复杂的随意过程。起先,若干导致意志的动机是同时存在的。之后,这些动机中的某种动机,也就是与我们已经作出的决定相一致的某种动机,比之其他动机来占了优势。当这种优势足以使一种明确指向的意志去压倒其他的意志,但还不足以产生一种外部的随意活动时,我们便有了一种欲望(desire)。如果由于冲突的随意冲动(conflicting voluntary impulses)而使抑制得到逐步克服的话,那么欲望便会转化成一种随意的活动。这便解释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欲望可能以两种形式存在着——首先作为一种随意活动的初级心理状态,其次作为一种持久的意识过程(它并不引起任何一种这样的活动)。如果在这后一种情况下,与欲望联结着的是一种观念,这种欲望便在目前不可能实现,或者压根儿不可能实现,于是我们便有了一种所谓的愿望(wish)。因此,欲望主要是一种感情或意动(conation),可是在愿望中,除欲望之外,还存在着具有相当强度的智力过程。但是,流行的观点认为,欲望是意志的一贯的和必要的前提,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我们一直在加以讨论的错误的意志学说的结果,而且是完全缺乏基础的。我们从列举的条件中得知,欲望可能在随意活动发生之前便存在于大脑中了,但是它并不是必不可少的。确实,它也许经常不存在而不是经常存在。甚至在复杂的随意过程中,活动便有可能在欲望状态得以发展之前发生。而在简单的过程中,欲望的可能性是被排除的,因为内部的随意活动直接引起了外部的活动,无须在意识中发现任何必须被克服的阻力。当然,情感占有完全不同的地位。它们始终相似地存在于简单的和复杂的意动过程中,唯一的区别在于,情感在复杂的意动过程中要比在简单的意动过程中更加复杂些。在意志通过活动而得以实现之前,意志的倾向是已知的,而且这种倾向只是一种情感而已。因此,可以这样说,情感不是一个不同于意志的过程,而仅仅是完整的随意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仅仅是因为我们如此经常地体验情感(从这些情感中不会产生任何随意活动),从而使我们能将这两种过程分开。可是,反之却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随意活动始终以先行的随意倾向(也就是情感)为先决条件,这是不可能的。
那么,必须给情感添加些什么东西,以便使意志得以产生呢?这个问题实际上已经在前述的内容里作了回答。包含在情感中的意志倾向转化成同一方向的随意活动。那么,确切地说,我们通过这种活动(这种活动与情感在一起,构成了意志的主要特征)了解到了什么东西?这种活动的概念包含两个因素——首先,在一个客体(an object)的特定条件中,活动意指一种过程或变化,其次,这种变化涉及作为它的直接原因的某个主体。于是,在物理科学中,我们谈到电流的化学作用,我们还谈到风力和水力的机械作用,等等。液体分解成它的组成成分的化学作用,水轮(mill-wheel)的运动,等等,在这些例子中,都可以观察到变化。至于电流、流水和空气,则都是这些变化涉及的主体。因此,我们可以就这种随意活动的问题提问,发生的变化究竟是什么东西?我们为了解释这个问题而假设的主体究竟是什么?首先,变化始终是我们意识状态的改变:以前不存在的一个观念可能会产生,或者一个目前存在的观念也许会消失;或者说,变化可能表现为一个模糊的观念变得更清楚,或者较清楚的观念变得更模糊,等等。这些观念的过程总是进一步在意识中与各种情感和情绪相联系。在外部的随意活动中,与人体运动有关系的变化起着最重要的作用。如果我们从能动的主体(active subject)中提取一些东西的话,那便是肌肉感觉(muscle-sensations),还有运动知觉(perceptions of movements)以及它们的结果,它们形成了一种外部的随意活动的主要意识成分。而且,它们的全部或一部分不时地被认为是意志的独有特征。但是,十分清楚的是,它们并没有穷尽意志的心理分析,在意志引起的观念内容中的每一种变化可以在某些环境中不受意志的控制而发生。通过有意回忆(voluntary recollection)而带入意识中去的观念也可能通过不随意的联想(involuntary association)而突然出现;肌肉感觉可能由反射而产生,或者,正如你们知道的那样,通过对肌肉的外部刺激和人工刺激而产生。此外,必须对所有这些加以补充的是,它还涉及能动的主体,内省教导我们应该把主体看做是观念变化的直接原因。但是,这个“能动的主体”究竟是什么呢?最为明显的答复似乎是:有意的主体(willing subject)是我们自己的自我(self)。可是,那种回答无论如何不会对我们的心理学分析有所帮助。那个被我们视作我们的随意活动的创始人的“自我”又是什么呢?当我们对“自我”进行密切考察时,我们发现它不过是“有意的主体”这个古老词组的另一种表述而已。我们感知到我们意识内容的变化,并把它们归诸于主体。然后,我们继续把这些变化取名为“随意活动”,主体进而把它们解释成我们的“自我”。为了更加确切地确定“自我”的本质,唯一的方法是在每一特定的情形中对我们认为属于我们随意活动的原因的东西进行分解。
现在,有意的自我(willing self)通常被认为是随意活动的直接原因,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有意的自我是随意活动的最终的和唯一的条件。我们假定,意志是由动机决定的。当然,我们也假定,没有有意的自我,动机也不可能有效。但是,另一方面,根据我们直接的内部经验的事实,如果没有动机的话,有意的自我便无法有所作为,这也是同样清楚明白的事。因此,动机和意志之间的联结正像意志和能动的主体之间的联结一样必要。一种反射,或者说某种外部力量迫使我们作出的一种被动运动,不是由动机来决定的,尽管它们肯定像随意活动那样有其自身的原因。因此,我们说,动机是意志的原因。而且,由于意志始终由内部过程来产生,所以它们一定是内部的心理的原因,这是同样清楚的。
那么,动机究竟是什么东西呢?人们通常在简单的动机和复杂的动机之间进行划分,并且在后者,也即复杂的动机标题下进行理解,在这组复杂的动机里面,其组成成分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以不同的方向运作。但是,在对决定意志的特定原因提供解释时,我们将只考虑决定性动机(determinate motives),也就是给意志以明确方向的决定性动机。这种决定性动机像简单的力量那样运作,而且不可能进一步分解。在这个意义上说,每种动机均是一个特定的观念,并有一种感情色调依附于这种特定的观念之上。由于情感本身只是一种明确的随意倾向,因此在动机中观念和情感的结合仅仅意味着一旦观念引发了意志,观念便成为动机。由此可以这样说,只有具有强烈感情色调的观念才可以作为动机而运作,因为正是一个观念的感情色调为它提供了作为一种动机而运作的力量。
而且,内省可以表明有些观念成为动机,而另一些观念则不能成为动机的条件。这些条件有两种类型——它们部分地存在于感官印象(sense-impressions)的直接属性之中,部分地存在于我们先前的意识经验的性质之中。所有这些感觉属性赋予它一种鲜明的感情色调,也使得印象作为一种意志的动机而变得有效。在这一情形里,往往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具有强烈感情色调的印象是意识中存在的唯一动机。随意活动是一种简单的活动,或者像通常表述的那样,是一种冲动的活动。无可怀疑的是,动物的大多数行为是具有这种特性的行为。但是,冲动也构成了大多数人类的行为,尤其在人类行为发展的早期阶段是这样。一切感官冲动(sense-impulses)都是与明确的感觉联系着的意志倾向,也就是说,它们都是一些情感,这些情感有着转化成实际意志的强烈倾向。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大脑获得了更新先前观念的各种倾向,这些先前的观念自身是与明确的随意倾向联结着的。一个外部刺激不再会简单地激起与它相对应的冲动,但是,这种冲动将不断倾向于影响已经存在于大脑中的倾向,并被这些倾向所影响。这些东西通过外部的印象或次级的影响(secondary influences)又会转化成对意志而言的有意识动机。因此,实际意志的主要动机从此以后不是某种恰巧存在于那里的特定的感官印象,而是由它的先前经验决定的整个意识倾向。当然,这种趋向或倾向并不直接进入意识之中。我们只能描述一下进入动机冲突中去的那些倾向,它们的知觉带有强烈的感情色调。这些东西一直十分模糊,尽管它们可能是组合的整体情感(resultant total feeling)中的一些因素,而且在最终产生的意志活动中,就我们自己而言,仍然未能清楚地感知到它们的独立存在。另一方面,我们仍然对以下的情况一无所知,即由观念中从未实现过的倾向来施加的无论什么影响,对我们观念内容的变化所施加的影响,从而对最终的意志活动施加的影响,我们均一无所知。把当前的实际过程与过去的意识历史联系起来仅仅起了这样的作用,它以正确无误的清晰度挑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活动的决定性基础不是任何一种单一的印象,也不是任何一种特定的动机(不论是由联想引起的还是由“自身”引起的),而是大脑的整个趋向或倾向,它扎根于意识的原始性质之中,扎根于累积的心理生活的经验之中。具有或多或少强度的情感是与这种一般的观念相联结的,而且成为共同情感中的一个基本要素。从这些冲突的动机中产生出来的活动,我们称之为复杂的随意活动或意志活动(volitional action)。它在意识中有两个明显区分的标志——首先是决定感(the feeling of a decision),它出现在活动之前,并以现在的印象与先前的经验的联结为基础;其次是随意活动的观念,它由不同的和冲突的动机之间的选择所决定。这些特征中的任何一种特征或多或少有点独特。对其中一种特征的感知的清晰度是与对另一种特征的感知的清晰度成反比的。在随意活动立即发生和以完全确定的方式发生的地方,决定感占据支配地位。但是,在动机存在着长期冲突的地方,选择感(the feeling of choice)便占据支配地位。
这些事实使我们清楚地了解,简单的随意活动是更为复杂的随意活动的必要前提。甚至在简单的随意活动的情形中,印象并不引起活动本身,它的效果取决于当时的意识状态。但是,由于这种效果相对而言比较简单,因此直接提供的刺激成为决定中的主要动机,其他动机与其相比没有明显的意义。
四、随意活动中的心理成分
如果我们再次把随意活动的一切基本要素聚集起来,那么我们便可以看到:首先,它由情感组成,在情感中意志的倾向得以表现;其次,它存在于观念内容的变化之中,还可能伴随着由运动器官作为中介的外部效果;再次,它存在于下列一般的观念之中,即这种变化有赖于意识的整个倾向;最后,像所有次级观念(secondary ideas)一样,在情感中找到它的主要表述形式,这种情感部分地先于意志的决定(用上述情感指示意志倾向的形式),部分地伴随着意志的决定。对这三种组成成分而言,还必须补充情感,情感作为活动的内部结果和外部结果而随后产生,但是情感对活动的进行却无影响。
意志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属性(它对我们这里引用的随意活动的一切要素均产生影响)便是它的统一性(unity)。尽管存在着动机的冲突和由动机冲突引起的情感波动,但是,在任何特定的时刻,随意活动本身肯定是单一的和统一的。这一事实也是自我统一性的基础。根据心理学中经常发生的“倒逆论法”(hysteron proteron),我们倾向于把后者作为意志统一性的原因,但是,事实上,我们所谓的“自我”,简而言之,就是意志的统一性加上使之成为可能的我们心理生活的单义控制(univocal control)。此外,这种意志的统一性还使我们能够直接解释另一个事实,对于这个事实,我们已经提到过了——这个事实是,每一瞬间的情感均联合成单一的整体情感,不论在它们中间可能存在什么对立的东西。这种整体的情感便是组合的意志倾向(resultant volitional tendency)。而且,对它来说,不可能分解成若干独立的共存的情感,正如对我们来说无法有意地同时完成若干不同的事情一样。
根据这几讲中评述的属性,情感和意志对我们心理生活的观念方面发生作用,并且有助于确定我们所谓的意识(consciousness)的全部内容(尽管采用一种武断的划分,但却有助于事实的分析)。既然我们业已描述了构成心理生活的各种组成成分,我们将暂时转向讨论这些现象,也就是由所有这些组成成分结合起来所产生的现象。